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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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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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能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教授,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其主编的司法考试系列辅导用书,读者评价很高,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作品包括:《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司法考试专用讲义》、《司法考试案例突破归类精解》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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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点和难点进行“小贴士”归纳重点。为考生点亮复习的“指路灯”,做考生复习的“领路人”。
目录
刑法目录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整体说明
★刑法复习内容提示
★刑法复习方法提示
★2011~2015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解释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二、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二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犯罪论体系概述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犯罪客体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犯罪客体的层次
二、犯罪客体对定罪的重要性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犯罪
三、危害结果
第四节犯罪客观要件(二)--因果关系和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因果关系
二、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五节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身份犯
第六节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七节犯罪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目的和动机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辨析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八节犯罪主观要件(二)--主观认识错误及期待可能性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三、期待可能性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三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本章命题关键词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其他正当行为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既遂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二、犯罪既遂
第二节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分类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共同犯罪人及共犯停止状态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共同犯罪人
二、共犯的犯罪形态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六章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行为与一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数行为与一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法定的一罪
二、处断的一罪
三、包容犯现象
四、转化犯的问题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七章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刑罚概说与主刑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刑罚概说
二、刑罚体系
三、主刑
第二节附加刑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财产刑
二、资格刑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八章量刑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二、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累犯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一般累犯
二、特别累犯
三、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四、累犯制度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自首与立功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自首制度
二、立功制度
第四节数罪并罚制度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实行数罪并罚的关键:一人犯数罪
三、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要求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五、数罪并罚的计算
六、缓刑期间的数罪并罚问题
七、假释期间的数罪并罚
八、数罪并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缓刑制度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缓刑的执行
四、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者新罪的处理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九章行刑
第一节减刑与假释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减刑制度
二、假释制度
第二节时效制度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追诉时效的规定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分则
第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命题关键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二、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三、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罪名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14、115条)
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三、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走私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走私犯罪
第二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金融诈骗罪和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金融诈骗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四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利的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强迫劳动罪
五、其他罪名
第三节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二、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第四节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侮辱罪、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246条)
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五、其他直接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抢劫罪与抢夺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二、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第二节敲诈勒索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二、本罪的认定
第三节盗窃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二、本罪的认定
三、对盗窃罪的处罚
第四节诈骗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二、对诈骗罪行为结构的理解
三、几种特殊类型的诈骗
四、本罪的认定
第五节侵占、挪用型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三、挪用型犯罪
第六节侵犯财产犯罪其他若干罪名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
三、破坏财产的犯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二、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三、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五、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
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八、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九、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类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妨害证据制度的犯罪
二、窝藏、包庇犯罪
三、妨害监狱管理秩序的犯罪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第三节涉及毒品类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涉及毒品类犯罪的若干总则性知识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三、包庇、窝藏、持有型毒品犯罪
四、有关毒品原植物的犯罪
五、滥用毒品的犯罪
六、《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重点规定
第四节涉及卖淫与淫秽物品类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淫秽物品类犯罪
第五节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
二、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
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罪的认定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二、本罪的认定
三、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三节受贿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受贿罪(《刑法》第385、386、
388条)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第四节贪污贿赂罪的其他罪名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
第390条之一)
三、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四、其他罪名辨析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第十七章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和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渎职罪概述
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节命题关键词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二、其他特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章考查基本规律
精彩书摘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整体说明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下面,我们对本次修正案做一整体说明。
一、历次修正案的简单回顾
在说明之前,有必要对历次修正案做一个简单回顾,从中梳理出刑法修正案的脉络,找到规律,以便展望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方向。
刑法前八次修正的时间分别为1999年、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其中,前七次修正,无论内容多少,总体上都是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对刑法分则加以修修补补;而第八次修正,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1年2月25日,刑法第八次修正。与以往不同的是,刑法第八次修正的内容多达五十条,超过了之前的任何一次修正。而且,修正案也改变了以往“自公布之日施行”的惯例,改为在公布两个多月后的当年5月1日施行。更为重要的是,修正案首次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并做出了大量的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八)》有很多的亮点,如逐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尝试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注重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逐步减少对生命刑的适用,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时隔四年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本次修正案在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巨大争议,通过后依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修正的内容来看,仍然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些特点,例如,对总则和分则均有修改,内容丰富(条款超过历次修正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等等。《刑法修正案(九)》解决的主要问题包含三个方面。(1)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从国家总体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二、本次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坚持“少杀、慎杀”理念
1.再减9个死刑罪名。
近年来,我国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此次修改之前的55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此次修正案进一步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几个罪名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正案删除了原《刑法》第199条的规定,即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但根据惯例,本讲义中所有援引的《刑法》条文均不前移,依然保持修正之前的顺序。
2.除了取消了以上9个罪名的适用死刑外,“少杀、慎杀”理念在此次修正案中还体现为:完善了死缓变更规定,进一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部分修正绑架罪“绝对死刑条款”的规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
(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本次修正案有三个条款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主要表现为: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了财产刑,目的在于消灭、削弱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避免其有能力卷土重来。
2.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均纳入新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评价范畴。
3.增加五个刑法条文、五个罪名,全面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相关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这种立法,实质上是按“全环节犯罪”的思维,规制恐怖犯罪活动。
(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入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统一确定为“侵犯公民信息罪”,并提高了量刑幅度和惩处力度。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以本罪论处。
3.增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
4.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5.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修正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针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降低入罪门槛、提高刑期。
(四)进一步完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规定
1.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明确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入刑,被害人举证困难的,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同时,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五)对部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1.修改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原《刑法》第383条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是“贪污数额”多少,此次修正案规定“贪污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贪污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将量刑档次顺序由“从重到轻”,修改为“由轻到重”;设置“终身监禁”,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贪污数额的计算。
2.修改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行为人构成行贿罪的,一律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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