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现象学纲要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发表于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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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评分小房门于是"吱吱嘎嘎"响了起来。角落里的扫把听到了,问:"小房门,你为什么叫呀?""我难道不该叫吗?小虱子烫伤了自己,小跳蚤在伤心地哭泣。"
评分到第二天早上,魔王起来之后出去了。老奶奶将蚂蚁变回成年青人原样后,把三根金发给了他,叮嘱他要记住那三个问题的答案。年青人在真诚道谢之后,步上了回家的旅程。
评分此系列中难得一本没用轻型纸的!"你真是敢冒奇险啦!"她很同情,又很赞赏这个年青人,决定帮助他,就说道:"我会尽我所能来帮助你的。"说罢,他把年轻人变成了一只蚂蚁,要他躲藏在她外衣的褶皱里。他很感激地说:"太好了,不过我还想知道,为什么那个城里的喷泉干枯了?为什么结金苹果的树,现在连叶子也不生了?是什么原因使船夫老在那儿摆渡?"老奶奶听了说道:"那的确是三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但你在我给魔王拔金头发时,静静地趴着别动。千万留神听魔王所说的话。"
评分欧洲一体化设计者科耶夫的法权理论,对国内法权理论建设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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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学说,他所提出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十月革命初期苏联法律理论的出发点。他在领导革命斗争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政府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他强调必须废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指出苏维埃的法律与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完全对立的,革命法制在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需要改进立法活动,进行法典编纂。他还要求国家机关最严格地执行法律,认为这是胜利地建设新生活的条件之一。列宁论证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他提出,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应该通过选举产生,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列宁还强调指出,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极小的犯罪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
评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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