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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即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点如下:(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5)强制报告义务。(6)紧急庇护制度。(7)公安告诫制度。(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内容简介
对于本法的宣传,条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家庭暴力的界定】
第三条【国家、社会、家庭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
第八条【基层组织反家庭暴力职责】
第九条【政府支持】
第十条【调解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紧急安置】
第十六条【告诫书的适用及内容】
第十七条【告诫书送交、通知和监督】
第十八条【临时庇护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方式】
第二十七条【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审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以及变更】
第三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程序】
第三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及执行】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三条【家庭暴力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准家庭关系暴力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的意见
专家学者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和建议
部分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一些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江苏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福建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
精彩书摘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立法背景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涉及本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和行为。立法过程中对家庭暴力概念争论较多,主要涉及家庭成员的范围和暴力的形式。
条文解读
一、家庭成员的界定
我国许多法律都使用了“家庭”、“家庭成员”的概念,但并未进一步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例如: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精神卫生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比较宽泛,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的家庭成员不仅包括相关亲属,还包括同居、亲密关系等。例如,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提出,我国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应当基于传统上的血亲或姻亲等亲属关系,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暴力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但他们的关系不宜界定为家庭成员关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是将“家庭成员”和“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并列使用。反家庭暴力法采纳了这一思路,将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区分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的家庭成员是具有血亲或姻亲等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的家庭成员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姑嫂等亲属。另外,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身体暴力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涉及的家庭暴力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倪某斌用白布包裹篮球,在白布上写“我要打死郑某丽”等字样,且经常击打该篮球,给郑某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郑某斌从视觉上折磨郑某丽,使其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郝某华对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郝某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另外,家庭成员使儿童目睹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儿童的身体暴力,但与恐吓、威胁等行为类似,也会给儿童带来精神伤害,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针对儿童的精神暴力。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2014)》规定,使儿童目睹其家人遭受暴力,亦构成对儿童的精神虐待。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暴,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在父母离婚后应由母亲抚养两个子女。
立法中对是否专门明确规定性暴力存在争议。性暴力主要表现为残害性器官,强迫性行为,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等。有的认为,性暴力可以由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所涵盖。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性暴力作为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一是,受到传统性观念影响,大多数人对性暴力往往羞于启齿,但实际形势比较严峻,性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二是,性暴力具有特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侵犯性权利的行为与一般侵害身体或精神的行为做了区分,反家庭暴力法也应当将性暴力作为一种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专门加以规定。三是,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共识。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提出,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所有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属于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但并非不保护家庭暴力中遭受性暴力的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具体的家庭暴力留下空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使用了性暴力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就是与家庭成员之间性暴力有关的典型案例,养女因无法忍受养父长期实施的性暴力而杀死养父。
抚养、赡养义务人忽视照料或拒绝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情况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相当于认可了其属于家庭暴力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可进行处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也需要国家及时干预,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新加坡《儿童及青年法(2015)》规定,监护人或看护人对儿童或青年人故意或无理由的忽视、遗弃,意图遗弃,或使其置于不安全的境况,导致任何不必要的生理痛楚或伤害、情感伤害或影响其健康及发展的任何伤害都构成虐待。
需要说明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在要求施暴人承担比较重的责任时要求家暴行为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反家庭暴力法重点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针对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只要有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不要求相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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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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