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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治将成为“十三五”发展理念的重要实现方式,需要在地方法治规划、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和谐劳动法律关系、完善行政规制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领域立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立法等多方面做出创新发展。
法治蓝皮书作者队伍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激情、专业的精神和敏锐的现实洞察力,对社会年度热点的总结把握到位,态度严谨,数据扎实。
内容简介
《法治蓝皮书》从立法、人权保障、政府法治、司法改革、刑事法治、民商经济法治等方面,梳理总结了2015年度中国法治发展的重点、焦点问题,分析了犯罪形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环境公益诉讼、证券市场法治、民间借贷等问题。
2016年法治蓝皮书继续重磅推出多篇法治指数测评报告。以政府网站为依托,通过观察网站、电话验证等方法,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调研和测评,推出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对人民法院和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49家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透明度进行量化评估,对人民检察院和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以及49家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对全国10家海事法院司法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分别对浙江全省3级105家法院以及北京市3级23家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了阳光司法指数评估。
2016年法治蓝皮书推出多篇法治国情调研报告,包括北京司法体制改革、吉林电子法院、中山人大监督、江阴县域法治、余杭基层治理以及周山村村民自治探索的相关实践和创新。
作者简介
李林,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依法治市(省)法制宣传方面的顾问。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擅长法治与人权理论、比较立法学和宪政理论。
目录
2015年中国法治状况与2016年发展趋势
2015年的中国立法
中国人权报告: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毙姓�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2015年犯罪形势分析及2016年预测
2015年司法改革的新进展
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从网络及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切入
《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实施展望
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中国证券市场法治(2015)
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及其展望
互联网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盶n
2015年中国婚姻家庭法治
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以法院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
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以检察院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
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以海事法院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2015)
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2015)
走向规范化、体系化和精细化的地方人大监督——以对广东省中山市人大监督实践的考察为中心
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县域法治:以江阴经验为例
余杭区“大数据”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盶n
北京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
司法诉讼服务:吉林电子法院分析
司法人员遭受违法侵害状况调研报告——以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为例
村民自治在法治建设中的挑战与实践创新
精彩书摘
《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4(2016)》:
除了对受案范围条款的细化充实之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类型亦有实质性扩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列举了“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行为”等事项,明确列举这几项行政行为首次明确进入受案范围。问题在于,尽管新《行政诉讼法》将自然资源确权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部分自然资源确权行为在《行政复议法》中被规定为行政终局行为,这与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之间的矛盾如何解释,还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尽管行政协议行为被首次明确进入受案范围,但新《行政诉讼法》仅仅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类型,但对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协议类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于之前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争议,此次修法是否意味着其毫无异议地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需要今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观察。
不仅如此,新《行政诉讼法》将旧规定受案范围中的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修改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将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类型不再仅仅局限在人身权、财产权两类,“合法权益”在理论上甚至将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权利类型,这可以视为对旧规定中受案范围的重大实质性扩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真正能将字面意义上的“合法权益”类型全部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是一个极为漫长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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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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