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精心点评2015年金融市场十大经典案例,在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与创新金融、企业融资与投资贸易、并购重组与争端解决、“一带一路”研究等多领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还对中央和地方相关立法进行了颇有价值的研究和建言,其中多篇中外文论著宣传和传播了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监管者和立法者借鉴总结,有利于金融法律研究和服务者从鲜活的市场元素中提炼升华,有利于中外金融家和法学家切磋交流,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添砖加瓦。
目录
经典案例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闯IPO终修正果/金凯德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完成8亿美元的首单境外投资项目/金凯德
瑞安房地产境外发行优先可换股永久资本证券/金凯德
上海建工集团整体上市后成功首秀国际资本市场/金凯德
三爱富完美借力定向增发打造中国氟化工巨龙/金凯德
绿地借壳金丰投资缔造本土世界500强融合资本市场典范/金凯德
均瑶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为“百年老店”夯实根基/金凯德
红星美凯龙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成就民企融资经典/金凯德
爱建资产长三角完成首单房地产信托合作项目/金凯德
光大资本助力读者传媒精彩登陆中国资本市场/金凯德
互联网金融篇
万福送万家共圆中国梦/李昌道
外滩金融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江锡洲
互联网金融的新发展与新规则/张承宜
The Significant Role of Banks in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李志强
Standardize and Develop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Industrv by Learning Foreign Experience/李志强
金融控股与创新金融篇
金砖国家金融合作符合时代潮流/连平
亚投行与金砖银行比较研究/李志强 庞新蕾
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风险防范及其法律规制/李志强
发展民营金融的必要性及风险防范/庞新蕾
债权收益权相关法律问题辨析/田孝明
浅谈财富家族传承中各类工具的运用/陆珊菁
保险资管行业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问题辨析/李志强 田孝明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Development in China/李志强
企业融资与投资贸易篇
以自贸区法治化为视角谈谈如何提高律师自身专业素养/李昌道
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律师服务/李志强
The Legal Regulations on Large Syndicated Loan in China/李志强
上市房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比较分析/丁飞翔
上海自贸区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孙艳婷
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法律问题探析/丁飞翔
并购重组与争端解决篇
跨国投资并购中政府的作用/李志强
上海自贸区跨境并购新机遇/李志强 田孝明
在我国法律背景下上市公司股份并购与反并购的实践策略/罗雪花
The New Regulation on Material Asset Reorganiza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李志强 张摩西
公司强制清算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陈说
反向混淆中不良影响条款的若干问题研究/龚嘉驰
中国债券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李志强 田孝明
中国税务争议解决替代机制研究/李志强 崔源
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的管辖/李志强 田孝明
The Disptl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f China Free Trade Zone/李志强
中国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李志强 田孝明
“一带一路”研究建言篇
祝“金茂凯德”商标成为著名品牌/邹瑜
集全球优质法律资源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服务/李飞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与服务大有可为/李昌道
潜心研究为“一带一路”铺路架桥/申卫华
“一带一路”战略新形势下我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李志强 田孝明
强化自贸区司法职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李志强 王婉琪
立法研究与建议篇
从微信白皮书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崔源
The Impact of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raft Consuhation Paper)/李志强
关于完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立法的建议/陈说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之法治环境营造/李志强 欧龙
后记/李昌道
精彩书摘
《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
上述由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应属于《合同法》规制下的无名合同,鉴于其本质属于将债权收益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在合同主体间进行有偿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部分的相关规定,作为相应的法律依据。
而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狭义上的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及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上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笔者倾向于认为: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应当从广义角度进行理解,将财产性权利纳入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应参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部分的相关条款,鉴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结合民商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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