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法》的決定》。此次對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錶法的修改,重點在從法律上、製度上著力解決基層人大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作用以及代錶選舉工作中存在的突齣問題;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加強代錶選舉工作、加強代錶工作。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法
精彩書摘
《組織法 選舉法 代錶法》: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閤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閤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 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彆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乾人。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第六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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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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