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包括欧美诉讼史上七个*著*的法庭舌战案例,他们的主角都是颇具辩才的大法官和大律师。透过唇枪舌剑、语惊四座的法庭交锋,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是如何策划辩护方案,如何把握时机,如何巧妙有效地扩大优势,如何利用矛盾,如何无可置疑地驳倒对手……
他们的成功经验告诉人们:谁掌握了事实,谁就拥有真理;谁能更为有效而充分地进行辩护,谁就会成为法庭上真正的强者。
本书对从事或即将从事司法工作的读者,领导干部、辩论爱好者、商务谈判人员、心理分析师等专业人士都有很大的启迪。
作者简介
林正,男,1972年3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出版领域有较大影响。主要著作有《辩护的艺术》《法庭之王》《雄辩之美》《我只忠于法律》等。
精彩书评
绝招不是那些穿*时髦*漂亮衣服的人,也不是了不起的大演员,不是了不起的会做戏的律师。绝招是那些像小学生做家庭作业一般细心的律师,那些十分冷静地走进法庭辩护办案的人。
——莫尔·卡茨
在我从事历史研究的青年学生时代,就已经理解到只有军人和律师能够左右世界,我不愿意去当一个军人,因此我成了一个律师。
——刘易斯·鲍威尔
这就是律师的工作。他的职责不在判决,而在说服。他不像珠宝商,慢慢地在光线下转动钻石,使它的每一片小平面都能全部显露,相反,律师好比把钻石稳定于一个角度,使它单独的一个面特别惹人注目。
——朗·L·富勒
美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不说出”全部事实的基础之上,律师的工作就是用一切合法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
——艾伦·德肖维茨
目录
第一章 胎儿的权利:美国堕胎案裁决始末
1.诉讼之巅
2.胎儿是否享有宪法权利
3.我们马上就要令人满意地处理堕胎案了
4.哈佛律师布莱克门
5.新法官上任
6.堕胎案好像是庞杂的数学题
7.推迟堕胎案件的辩论
8.布莱克门转向医学方面
9.哈里的堕胎法律
10.我为你作出的裁决感到自豪
第二章 残酷与非常之刑,美国大法官关于死刑案件大辩论
1.700个死刑犯
2.一些战略上的考虑
3.试验性投票
4.鲍威尔第一次运用司法手腕
5.看来我们将争取到最高法院了
6.最长的一份裁决
7.律师们的律师
8.生与死的裁决事关重大
9.对5个州的法律进行表决
10.这场主要的司法斗争已经结束了
第三章 总统诉讼案:水门事件法庭大辩论
1.我不认为他们有什么错误
2.最高法院决定快速受理水门案
3.口头辩护的第一条规则
4.首席法官单独起草意见书
5.我们需要一个真正的船长
6.7个法官同首席法官对抗
7.策划阴谋的午餐
8.这些言词可以支持总统的辩护
9.首席法官试图同7位法官妥协
10.会不会有一个不严密的气泡
11.首席法官成了自己的惟一支持者
12.最后一个问题得到解决
13.最后投票:8比0
14.严密得像铁桶一般
第四章 毒杀之讼:西方四大毒杀案辩护始末
1.兰森医生被控毒杀案
2.威廉斯律师搞了个突然袭击
3.苏格兰式判决:罪行未被证实
4.布坎南吗啡谋杀案
5.用专家证人自己的武器击败他
6.无处不在的砷
7.一个聪明而博学的律师
8.卢敦的黑寡妇毒杀案
9.一连串法庭诡计的牺牲品
10.学习前辈辩护律师的办法
11.戈特拉律师又一次布下了怀疑的种子
12.辩方再次发起突然袭击
13.你的起诉维持不下去了
第五章 我控诉:左拉诽谤案法庭风云
1.一个颇有勇气的人
2.您被指控向德国出卖军事情报
3.勒布鲁瓦律师揭露真相
4.《我控诉》
5.你至少得给自己找一位好律师
6.你们让我们如何辩护呢
7.我反对的是所有的诡辩
8.拉布里律师频频发起攻势
9.这个律师真是个流氓
10.庭长主持诉讼,但不能领导辩护
11.佩里约将军又干了一件蠢事
12.把这个律师扔到塞纳河里去
13.法国会感激我拯救了它的尊严
14.真正的勇气就是敢于装得胆怯
15.您胜利了,左拉
第六章 伟大的喉舌:艾扎克律师法庭辩护经典案例
1.你被解职了
2.野口验尸官精神不正常吗
3.惟一的辩护策略
4.14分钟的开庭演说
5.这是艾扎克律师的法庭
6.我不希望见到他被定罪
7.麦南坦法则
8.他在当时的精神状况十分正常
9.宰得痛快,艾扎克
10.请善用你们的想象力
11.裁决:无罪开释
第七章 性骚扰风波:托马斯法官性骚扰案控辩实录
1.黑人大法官被控性骚扰
2.你有性病吗,想不想有?
3.那是一段我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
4.尖锐的提问接踵而来
5.托马斯法官痛击流言
6.双方证人之间一场激烈的辩论
7.美国两大政党卷入辩论
8.指控不会淹没正义和公理
9.希尔教授的证词可靠吗
10.上帝做了最后的裁决
精彩书摘
1.诉讼之巅
在美国,对任何一个渴望出人头地的律师来说,最梦寐以求的成就是将案子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事实上,许多律师一辈子进出法院大门,却未曾踏入过位于华盛顿西区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殿堂,以致终生遗憾。美国最高法院是这片国土上最高一级的法庭,是美国司法最终的上诉法庭。近两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曾解释美国宪法,并裁决这个国家最引人注意的法律纷争。实际上,美国社会中每一项有意义的争议最终都要提到最高法院去。
它的裁决最终要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是对穷人、富人、黑人、印第安人、孕妇、罪犯、报纸发行人、色情文学作者、环境保护主义者、商人、棒球队员,还是对总统,都一样。近200年来,最高法院一直是在绝对秘密的情况下作出裁决的,它只是以正式书面意见宣布它的判决。公布的只是这些最终的、不容讨论的判决。任何一个美国机构也没有像它那样完全控制了公众了解它的途径。最高法院内部的争论、法官们的初步意见、预备性表决、各种书面意见的草稿、协商、对抗和妥协,所有这些审议的过程都是避开公众的。最高法院在一年一度的“开庭期”内进行工作,这是从每年10月开始,到次年6月或7月初宣布最后一个判决时为止,然后最高法院休庭直到次年10月。通常,最高法院决定受理的每一个案件到作出裁决要经过七个步骤:
一、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要求法院说明它的裁判权,也就是正式宣布受理。根据法院的程序,法官们有权选择他们要考虑的案件。每年他们从送到最高法院备案的5000件案件中只决定受理不到200件。9位法官中至少要有4人赞成才能受理一个案件。这种表决是在
只有法官出席的秘密会议上进行的,通常是不透露实际表决结果的。
二、一旦法院同意受理一个案件,就排定时间让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举行书面和口头辩论。书面辩论也称为法律诉讼要点摘录,被送呈法院,公众也可以得到。口头辩论是在审判庭上在法官面前当众举行,通常让每方发言半小时。
三、口头辩论几天后,法官们就在称为案件讨论会的秘密会议上讨论该案件。这只是初步讨论并进行初步表决。和其他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也是引用那些从下级审判法庭呈送来的证词和材料中已得出的事实。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美国宪法和过去的案例予以重新解释。在此基础上,对低级法院的判决表示维持原判或是予以驳回。正如在法官决定受理哪些案件的会议上一样,只有法官才能出席案件讨论会,法院的9名法官常常把他们自己的集体称为“案件讨论会”。
四、下一个决定性的步骤是从9位法官中委派一人草拟“多数意见书”。按照传统,如果首席法官在初期阶段是在多数一边,则由他确定,是由他自己还是由多数派中另一人草拟意见书。要是他不在多数一边,则由多数一边资格最老的法官来确定由谁起草。
五、当一位法官草拟“多数意见书”时,别的法官也可以草拟“异议”或单独的“附随意见”。包括“多数意见书”、“异议”或是“附随意见”在内的这些意见书,有时要经过几个月才送出或是交给其他法官传阅。在有些案例中,“多数意见书”有过几十个草案,因为要迁就可能参加多数一边的其他成员或是为了争取摇摆不定的法官,意见书和论证都可能会改动。当法官们阅读草案时,他们可以从支持这种意见变为支持另一种意见。在有些情况下,初期看来是多数意见的竟然烟消云散,而另一种不同意见得到了足够的赞成票成为
法院暂定的“多数意见书”。
六、快到最后阶段时,法官们要决定加入多数一边或是持异议的一边。法官们一贯认为,为了加强自己的阵容所作的时间选择、次序安排和解说工作,对于他们能否构成和保持最终成为多数派,都是十分重要的。
七、在宣布和发表最后意见书时,法官们要考虑,他们的论证部分究竟公布多少。在法律资料室里只能得到这些意见书的最后文本。公布的“多数意见书”构成了法律判例,它将指导下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本身将来所作的判决。要使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不仅需要大量智慧,而且需要政治能力。每一次裁决,都是对法官们的信心和理
智的无情考验。
2.胎儿是否享有宪法权利
1971年9月对美国最高法院来说,是一段黯淡的日子。最高法院资历最深、威望最高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于9月25日病逝。这位年届85岁,工作了34届开庭期的大法官之死,被尼克松总统称为“这是美国司法界的一个损失”。而两天前最高法院的另一位大法官约翰·哈兰也因确诊患有癌症,向总统提交了辞职信。12月初,最高法院只剩下了7名法官——首席法官沃伦·伯格、哈里·布莱克门、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伦南、瑟古德·马歇尔。7名法官在讨论本月受理案件时,
居然一致同意受理反对佐治亚州和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道格拉斯法官很久以前就希望最高法院正面处理堕胎问题。在大多数州里,事实上法律是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堕胎的,这是对妇女个人自由的侵犯。他觉得,宪法广泛地保障“自由”,应包括妇女支
配自己躯体的权利。
不过,道格拉斯知道,在这个越来越具有爆炸性的问题上,他的多数同事都不大可能对宪法作这样彻底的解释。他也知道,最高法院目前受理反对佐治亚州和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并不标志着最高法院忽然愿意去坚决处理广义上的堕胎问题。受理这两个案件只不过是要决定,要不要进一步限制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干预。那些妇女和医生们认为,州里对堕胎问题的起诉是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他们能不能要求联邦法院制止州里的起诉呢?甚至是否可以根本不经过州法院的系统上诉,而直接到联邦法院上诉呢?
对这两个司法权限问题,道格拉斯知道首席法官都会说,不行。他知道,首席法官是想通过这两个案件大大减少那些律师积极分子弄到联邦法院来的案件数量。这两起堕胎案主要不是辩论堕胎权利本身,而只是谈司法权限问题。道格拉斯感到特别沮丧,因为他相信,在司法权限问题上,他这一方也是要输的。两案将由7名法官裁决,首席法官、斯图尔特怀特和布莱克门看来都坚决反对扩大提交联邦法院的民权案件范围。所以,不论是司法权限还是堕胎问题,看来都会以3对4输掉。一个大雪飞舞的日子,最高法院开庭就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口头辩论。法庭里红色的地毯与外面白雪覆盖的大地形成强烈反差。
在其中一个案件里,萨拉·韦丁顿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得克萨斯州1856年限制堕胎法的妇女出庭辩护,韦丁顿是一个很沉着但没有经验的女律师。她不了解最高法院着眼于司法权限问题,一开始她谈的就是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斯图尔特法官指出,有几个问题要先讨论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权限问题。韦丁顿回答斯图尔特说,她不认为存在司法权限问题。根据以前最高法院的裁决,当涉及宪法问题时,联邦法院可以干预州法院。最高法院有许多根据可以否决得克萨斯州的限制堕胎法。韦丁顿“从一开始,我们提起诉讼就引证了‘正当诉讼程序条款’‘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条款’,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还有各种材料,因为——”。怀特法官挖苦地插话:“还有什么更合适些的东西吗?”韦丁顿说:“啊!有的!”一瞬间她自己也笑了起来。可是,怀特在他认为应当详谈的地方盯住了韦丁顿。因为她提出了一个广泛的宪法问题,最高法院大多数人通常都是反对这样做的。
怀特问:“好,你认为你所坚持的宪法权利是或者不是一直追溯到出生时为止呢?或许你还有什么别的见解?”她说:“我认为,人在出生后才受到宪法保护。”道格拉斯随后把问题拉回到联邦司法权限问题上。韦丁顿发言的时间很快就完了。
当得克萨斯州助理司法局长杰伊·弗洛伊德代表该州为本案辩护时,马歇尔又回到了堕胎问题上。他问:“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什么时候享有全部宪法权利?”弗洛伊德答复:“法官先生,任何时候都有,我们认为没有界限。从受孕时起就是生命。”
马歇尔说:“你有科学根据支持这个说法吗?”弗洛伊德答复说:“有的,法官先生,在我们的节录中谈到了,从受孕大约7天到9天起,人类由胚胎的发育一直到胎儿的成长。”
马歇尔问:“那么6天怎么办呢?”这引起了旁听席上一阵轻轻的笑声。
弗洛伊德承认:“我们不知道。”“这种状况可以一直上溯到受孕后一个小时。”马歇尔说,他显然对此自得其乐。“我不——法官先生,这个——在这方面这是无法回答的问题,我——”弗洛伊德很狼狈,而且被周围的笑声打断了。
“我懂了,我懂了。”马歇尔单调地重复说,身子向后一仰,对弗洛伊德的慌乱表示出来一种夸张的得意。当弗洛伊德继续发言时,笑声几乎把他的声音淹没了。法院转而讨论佐治亚州的案件。玛吉·皮茨·黑姆斯律师概述了她的当事人反对佐治亚州的一项法律,它要求堕胎需经两名医生和一个医务委员会的同意才行。她坚持说:“本案和得克萨斯的案件不同,不存在司法权限问题。”
……
前言/序言
谁是强者
这是一个关于辩护的古老故事:有一次,古希腊智者派讼师普罗泰戈拉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教他学习法庭辩论之术。师徒事先订有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泰戈拉一半学费,剩下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打赢了第一场官司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戈拉教学效果不佳,那么欧提勒士剩下的那一半学费就可以免去不交。欧提勒士毕业以后并不出庭打官司,也不交剩下那一半学费,普罗泰戈拉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庭提出诉讼。在法庭上,普罗泰戈拉的理由是,“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照合同,你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输了,那么按照法庭裁决,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你都得付我另一半学费。”谁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欧提勒士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裁决,我不必付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规定,我也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不管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面对这个“半费之讼”,法官不知所措。
这确实很难裁决。姑且不谈其中是非,它所提出的问题是:在人类庄严的法庭上,谁是真正的强者?有人设想,只要愿意,双方会永远平衡地对峙下去。然而,争讼双方在事理上从来不曾同时有过真正的平衡——论辩使之失衡。双方不断向自己一边的天平上增置砝码,这种竞赛的结果最终会区分出“胜诉”与“败诉”。
在现代西方国家,任何人只要能够从事律师职业,成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就意味着迈入了上流社会。许多美国人承认:律师是进入政界的跳板,也是进入法官职业的阶梯;律师之途,意味着荣誉的生涯。
让我们来鉴赏一下美国最高级别的华盛顿律师戈德夫利·艾扎克的风格:“有一点我要说明白:本律师事务所在华盛顿没有任何权势。你们要想雇聘有权势的人,只好请到别处去……我们所有的,是与政府各部、各法院打交道的良好成绩,因此我们受到这些部门和法院的尊重和信任。我们认为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戈德夫利的“宝贵财富”替他招揽了诸如美孚石油公司、美国广播公司、福特基金会、时代出版公司、通用电力公司、杜邦公司、
格雷斯造船公司等显赫的委托人。类似戈德夫利·艾扎克这样的纽约和华盛顿那些最大的、最受推崇的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被人们称为“法庭之王”。在美国各级法院里,他们承办的诉讼案几乎是战无不胜的。
在西方,律师的作用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小至日常生活的琐碎杂事,非有律师的参与不能完成。甚至在美国对伊拉克的海湾战争中,律师都直接到前线办理法律事务。以至于美国人不无幽默地说:在海湾战争中,站在第一线的是美国士兵,站在士兵后面的则是律师。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在美国这样一个律师无孔不入的国家,没有总统,社会生活可以照常进行,但如果没有律师,社会生活可能就无法运转。
神圣的律师,荣耀的生涯背后便是合理可观的高收入。然而,一名成功的律师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财富,他们还肩负着扶正法律天平的荣耀使命。
“事实胜于雄辩”,这是一句流传久远、妇孺皆知的中国格言。毫无疑问,当事实挺身而出的时候,任何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空话,任何迷蒙奇险、阴阳虚幻的诡辩都将落荒而逃。这方面的诉讼例证比比皆是。
不过,历史上无数的法庭之战也表明,有时胜诉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下面就是一例:
有一天,法国巴黎的一个肉铺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正想去找的一个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律师回答说:“那是当然的了。”听了律师的回答,这个肉铺老板高兴极了。他说:“你讲话算数吗?”律师答道:“当然,我是律师,是专门从事诉讼的,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肉铺老板说:“那么,请你付给我10法郎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经过我手中的案子是要付诉讼费的,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15法郎的诉讼费。扣除我赔偿你的10法郎之后,你还应付给我5法郎。”数千年的人类讼辩史证明: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也需要雄辩。法律诉讼中的“讼”字,就是指争辩、争议、辩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语惊四座的雄奇辩才,素为社会大众所称道,口碑之间,甚至带上许多传奇色彩。
一个律师总会有很多次的败诉,但即使败诉,他在诉讼中那些准确、得体、精妙的辩论,仍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在相当意义上,这种律师的职业形象是不会“败诉”的,这其实正是辩护的微妙价值。律师的形象,就是法学专家、演说家和雄辩家。
古今中外讼辩史上,律师名辩,不胜枚举,惊座之言,久传不衰。在这本《法庭之王》中,我们选择了西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庭舌战案例,它们的主角都是颇具辩才的大法官和大律师们。在这些案例中,读者可以看到他们是如何巧妙有效地扩大优势,如何无可置
疑地驳倒对方,如何策划辩护策略,如何雄辩,如何把握时机,如何利用矛盾……
它告诉我们:谁掌握了事实,谁就拥有真理;谁能更为有效而充分地进行辩护,谁就会成为法庭上真正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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