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選取瞭保險閤同作為研究課題,對保險法及保險法司法解釋等保險閤同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瞭全麵闡釋,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實用性。立足審判實務,以問題為導嚮,重在解決實際問題;不空談適用規則,所有論述均圍繞問題展開;不泛論理論見解,且必以案例作為支撐。
二是全麵性。以法條規定為主體內容,全麵闡釋條文中的疑難問題,同時對主法條及司法解釋適用中涉及的相關規定也予以瞭研究解決。
三是閤理性。所提理論觀點服從於法律的規定,均言之有據、言之成理;一時難以形成共識的爭議問題,在全麵研究分析不同意見具體理由的基礎上也提齣瞭傾嚮性看法。
目錄
第一章 保險閤同成立之釋疑
第一節 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何為保險閤同?其閤同主體為何人?
2.保險閤同訂立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3.何為保險利益原則?
4.訂立保險閤同時應遵循何種形式和程序?
5.保險閤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6.無效格式條款有哪些?
……
第二節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保險閤同的訂立需要遵守自願原則
2.財産保險中,投保人未交保費,不影響保險閤同的成立,保險人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3.除當事人對保險閤同另附條件和期限外,保險閤同成立時生效
4.投保人未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之後,該約定有效
5.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嚮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6.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人身保險閤同無效
……
第二章 保險閤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之釋疑
第一節 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保險閤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有哪些?
2.何為投保人的解除權?
3.如何理解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4.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包括哪些?
5.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保險閤同嗎?
6.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何履行其通知義務?
……
第二節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2.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身體檢查未發現詢問範圍內疾病的,並不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3.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疾病與被保險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下,保險人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4.保險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的,應當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三十日內進行;保險閤同訂立超過兩年的,不得解除閤同
5.保險人對格式條款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必要提示和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生效
6.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齣險之後未履行齣險通知義務,緻使賠償部分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可減免賠償
……
第三章 保險理賠問題之釋疑
第一節 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保險金如何理賠?
2.保險人拒絕賠付保險金的規定是什麼?
3.先行賠款製度是什麼?
4.如何計算保險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5.如何處理保險人已收取保險費但尚未作齣是否承保意思錶示前發生保險事故?
6.保險人拒絕賠償與保險閤同解除的關係是什麼?
……
第二節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保險人未及時做齣理賠核定的,情況復雜的三十天內未做齣理賠核定的,應當視為認可保險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之事實,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在收到投保人齣險通知之後未及時對保險事故進行勘察的,緻使保險事故無法確認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義務性通知規則
4.保險公司先予支付保險金規則
5.保險索賠訴訟時效規則
6.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但尚未作齣是否承保的意思錶示前發生保險事故,符閤承保條件的被保險人可獲賠償
……
第四章 法律適用等其他問題之釋疑
第一節 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如何解釋爭議條款?
2.保險閤同法律關係持續過程中發生的哪些行為和事件應當受到新法規範?
3.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閤同適用新法時,一些期間起算的特彆規定是什麼?
……
第二節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保險閤同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則
2.保險閤同法律關係持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和事件,適用發生時的法律
3.保險法實施後的保險理賠核定期間自新保險法實施之日起算
……
精彩書摘
1.何為保險閤同?其閤同主體為何人?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閤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閤同,並按照閤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並按照閤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本條是關於保險閤同以及保險閤同當事人的規定。
保險是相對於危險而言的,因為有瞭危險,纔有必要對危險進行救濟和保障。古人就有關於“未雨綢繆”“積榖防飢”的說法。在現代社會,各種高技術行業的興起和危險行業的産生,保險更成為社會的必須。在保險閤同中,由投保人、保險人構成瞭保險閤同的當事人,按照保險閤同的內容,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有關於他們的定義,對於閤同的履行、解除、權利義務的範圍,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保險閤同最早齣現在國務院1983年頒布實施的《財産保險閤同條例》中,不過該條例中並沒有對保險閤同及其當事人做齣明確的定義,而對在保險閤同項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做瞭規定。1995年的《保險法》第9條和2002年的《保險法》第10條均對保險閤同及其當事人的定義作齣瞭比較詳細的規定。可以說,1995年的《保險法》關於保險閤同及其當事人的規定是比較準確的。2002年修訂的《保險法》,並未對該條規範作齣修改,隻是將第9條變為第10條。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中,對2002年《保險法》中的第10條做瞭部分文字修改,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閤同,並按照閤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而原來則是“…按照保險閤同…”。對於保險人的規定也做瞭相同的修改。
這樣的修改,不僅使錶述更加明確,同時更能夠體現保險閤同的特殊內涵。“…訂立保險閤同…”的錶述,不僅能將一般的保險閤同包括在內,同時也能將作為閤同形式的保單、保險條款、補充協議等包括在內。
本條涉及保險閤同和保險閤同當事人的規定,因此涉及以下兩方麵的問題。
一、關於保險閤同
保險閤同是閤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係的協議。保險閤同與其他民商事閤同一樣,也是一種契約。依據保險閤同,投保人應當嚮保險人支付約定的保費,而保險人則負有在約定的事故或事件齣現的條件下承擔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閤同有如下特徵:
……
二、關於當事人
關於保險閤同的當事人,本條第2款、第3款對此作齣瞭規定。
……
在實務中,對以下幾種保險閤同的分類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保險閤同的分類
一般來說,保險閤同可以按照如下幾種方式進行分類:
按照保險賠償款是否確定,可以將保險閤同分為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
按照保險閤同的標的,保險閤同可以分為人身保險閤同和財産保險閤同。
……
二、關於投保人的求償權
……
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閤一時,投保人有求償權。
……
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離時,投保人的求償權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
……
三、投保人死亡的情況下,保險閤同一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如何承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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