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低空空域管理与通用航空空域规划/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丛书》主要介绍低空空域规划及其管理与使用。首先介绍了空中交通管理、空域管理的相关内容,之后通过介绍国内外通用航空发展现状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对于低空空域的需求。说明低空空域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介绍近年来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发展历程、低空空域改革所取得一些成果以及低空空域运行服务保障技术等内容可知.相比于通用航空发达国家,我国低空空域的开放程度及使用管理现状仍未能满足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后,对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低空空域管理与通用航空空域规划/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丛书》可作为民航类院校师生、通用航空从业人员以及广大通用航空爱好者学习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理
一、空中交通管理概述
二、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史
第二节 国内外空中交通管理现状
一、国外空中交通管理现状
二、我国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一节 空域概述
一、空域概念及属性
二、空域管理
三、航空器在各类空域内的运行规则
第二节 空域管理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空域管理的出现及发展
二、国外空域管理现状
第三节 空域划分
一、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划分方法
二、美国空域划分
三、欧控空域划分
四、澳大利亚空域划分
五、我国空域划分
六、我国通用航空空域划分
第三章 通用航空与低空空域
第一节 通用航空
一、通用航空的出现与发展
二、国外通用航空现状
三、国内通用航空现状
四、通用航空的作用与运行特点
第二节 低空空域需求
一、低空空域飞行活动现状
二、低空空域飞行活动发展趋势
第四章 低空空域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国内外低空空域
一、美国低空空域开放过程及现状
二、我国低空空域开放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低空空域改革
一、低空空域开放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低空空域使用及改革试点现状
第三节 低空空域运行服务保障技术
一、通用航空情报服务保障体系
二、各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现状
三、低空飞行服务站建设
四、目视航图
五、目视航图编绘规范
第五章 通用航空空域规划
第一节 本场低空空域使用分析
一、对周边机场运行分析
二、周边限制性空域分析
第二节 目视飞行程序设计
一、目视机动(盘旋)区
二、使用规定航迹的目视机动
三、目视起落航线程序设计
第三节 直升机飞行程序设计
一、相关定义及缩略语
二、直升机飞行程序设计
三、直升机区域导航
第四节 直升机飞行性能
一、总则
二、飞行运行
第五节 临时起降场审批
第六章 低空空域监视
第一节 低空空域监视重要性
第二节 低空空域监视设备
一、低空空域监视雷达
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
第七章 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
第一节 目视飞行规则
一、目视飞行适用范围
二、目视飞行规则
三、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及安全间隔规定
四、基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第二节 仪表飞行规则
一、仪表飞行适用范围
二、仪表飞行规则
三、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四、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附录1 《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附录2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附录3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附录4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录5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附录6 FAA咨询通告目视飞行程序711O.79D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低空空域管理与通用航空空域规划/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丛书》:
1.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误人空中禁区、限制区、危险区。
(1)空中禁区,是指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海上空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空域范围。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禁区两种,是在各类空域中限制等级最高的空域,用来保护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要设施或一些敏感区域。
(2)空中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海上空根据某些规定条件而划定的限制航空器飞行的空域范围。限制约束等级低于空中禁区,建立的原因往往是因为一些特殊活动,例如导弹试验等,不同的限制区生效时间会有所不同,有的为24小时,有的为部分时段,视具体情况而定。
(3)空中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此空域中可能存在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而划定的空域范围。空中危险区可以在本国陆地和领海上空建立,也可在无明确主权的地区建立,其限制约束等级比空中禁区和限制区要低。
2.识别规范
(1)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号,由飞行情报区代码、区域性质代码以及从001~999之间的某个三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区域性质代码应当加括号。
(2)飞行情报区代码为飞行情报区四字代码中的前两位字母。
(3)空中禁区的区域性质代码为P,空中限制区的区域性质代码为R,空中危险区的区域性质代码为D。
(4)每个飞行情报区所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代号中的数字编码的范围应当统一分配,不得重叠。
(5)每个飞行情报区内的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代号中的数字编码应当按照数字顺序统一编号,而不是按照区域性质单独编号。
(6)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或者危险区取消时,该区域的代号在两年之内不得被重新使用。
(7)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或者危险区的位置跨越飞行情报区时,其代号按照该区域负责单位所在飞行情报区的顺序来编号。
(8)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码,应当与军方识别编号之间建立对应表,并向有关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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