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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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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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2182
版次:5
商品编码:1208379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17
字数:184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主张一种功能性的罪责观,认为刑罚是为积极一般预防服务的,刑法罪责应该被理解为虽然有相对自由还是实施不法行为。分别从立法、判例和学说三个方面探索客观处罚条件的真实面貌。

作者简介

王钰,山东人,浙江大学讲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慕尼黑大学LL.M.项目德国法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维尔兹堡大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奖学金获得者。

目录

第一章 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刑法立法及判例上的起源
一、引言
二、刑法分则中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及判例发展史
第二章 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刑法学说中的产生和发展
一、学说中客观处罚条件的产生历史
二、战后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发展
第三章 罪责原则观念下的客观处罚条件
一、传统的罪责概念
二、社会罪责理论
三、功能罪责概念
四、罪责原则下的客观处罚条件
第四章 客观处罚条件和诉讼条件的区分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条件学说
三、一元论观点 (Binder ,Hellmuth Mayer )
四、二元论观点
第五章 德国刑法分则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一、参与斗殴罪中的 “严重结果” (《德国刑法典》第231条)
二、昏醉罪中的 “违法行为” (《德国刑法典》第323a条)
三、 诽谤罪中的 “不能证明真实性” (《德国刑法典》 第186条)
四、破产罪中的 “停止支付、开始破产程序” (《德国刑法典》第383条以下)
第六章 中国刑法语境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
一、我国刑法中与德国刑法含客观处罚条件条文对应或相近罪名
二、我国学者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
三、罪量因素与客观处罚条件
四、结论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序 言
王钰博士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改编成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作者嘱我为之作序,作为她的论文指导导师,我义不容辞,当即欣然允之。
客观处罚条件一般是指虽与行为直接相关,却又既不属于不法构成要件, 也不属于责任构成要件, 而是处于不法构成要件之外的一种影响行为刑事可罚性的犯罪成立条件。但是,客观处罚条件是否确实是不法中立的犯罪成立条件,还是不法相关的犯罪成立条件,抑或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客观处罚条件,以及由此决定的犯罪论体系构造,一直是德国刑法教义学一个世纪以来聚讼最为严重的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亦开始研究这个概念与理论。我本人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关注,始于发表在 《清华法学》2009 年第2 期的《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立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产生之初旨在作为刑罚限制事由而限制犯罪成立范围,但是由于客观处罚条件不受构成要件故意规制机能的约束,本来作为刑罚限制事由的客观处罚条件,可能由刑罚限制事由异化为刑罚扩张事由。我甚至认为,在构成要件之外规定客观处罚条件,或许是立法者为减轻控方的犯意证明责任、扩大刑事归责范围而刻意运用的一种立法策略。如此一来,就会引发将客观处罚条件是否违反责任主义原则,甚至是否违宪的学说争论。但是,由于缺乏对德国立法规定、判例见解的全面了解以及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客观处罚条件学术发展史的具体把握,我自知我的结论难免有相当的主观臆断成分。因此,该文发表不久后,在全面探寻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判例与学术发展脉络这一强烈学术兴趣的驱使下,考虑到王钰即将赴德国留学,我萌生了让她以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为博士论文选题的想法。经过我们之间的充分交流,她欣然接受了我的建议,确定以 “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选题。
在随后留学慕尼黑大学、师从许乃曼教授学习德国刑法学的几年间,王钰搜集、阅读、整理、梳理了德国刑事立法、刑事判例与德国刑法教义学一个世纪以来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要原始文献,对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刑事立法、判例与德国刑法学说中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学术史的全面考察和条分缕析。在此基础上,她重点关注和评析了德国学者对作为问题焦 点的客观处罚条件的不法属性及其与罪责原则的关系,将德国同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定位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允许不法中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允许与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以及完全拒绝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王钰体系性地梳理了德国责任理论,从传统罪责理论,到社会罪责理论,再到功能责任理论的变迁,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处理责任原则与客观处罚条件内在紧张性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评说,并得出重要结论:德国刑法教义学总体上呈现限缩客观处罚条件适用空间的发展趋向,罪责原则容许不法中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运用“减除法”可以区分罪责原则容许的不法中立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责原则排斥的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王钰批判了德国刑法教义学少数派观点对于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的认可,认为这种观点仅仅出于刑事政策必要性的考虑就无视罪责原则,不仅对于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到底是被看作罪责原则的例外,还是被看作提升预防刑法功能的工具,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而且也没有给出一个承认罪责原则例外的明确标准,因为牺牲罪责原则可能破坏刑法为保障个人自由与保护社会所必需的平衡。王钰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少数派观点的批判,实际上也蕴含着对本人初步观点的批判。因为按照我以前的浅见,客观处罚条件是立法者根据某种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例外地设置的犯罪成 立要素,当其由刑罚限制事由异化为刑罚扩张事由后,就构成了对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现代刑法作为责任主义刑法具有相对性,考虑到风险社会的公共政策需要与现代刑法体系的功能主义转向,这一例外具有其合理根据。结合王钰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客观处罚条件的学术史的描述与分析,我的上述判断与看法似乎还有进一步斟酌、推敲的余地。
我国与德国的刑法规定、刑法体系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中国刑法学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学术关注,不仅需要对我国刑法是否存在类似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进行事实认定,还需要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对可能存在的客观处罚条件进行价值判断;不仅需要在立法论范畴内斟酌是否可以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特别是风险社会控制法所不容许的危险这类公共政策考量)允许立法者将客观处罚条件作为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规定为构成要件之外的决定犯罪成立的实体性要素,还需要在解释论的范畴内对其不法属性、体系定位、刑法机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分析。王钰对我国学者展开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进行了梳理与评析,对刘士新教授在维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框架内引进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观点,我本人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框架内提出的作为责任主义原则例外的客观处罚条件说,张明楷教授原创的超过的客观要素说,黎宏教授坚持的客观处罚条件否定说,周光权教授提出的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区别说,分别进行了十分犀利而有针对性的批判。就对我本人观点的批判而言,她正确地指出了我对罗克辛所称的 “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的误解,这是我期待和接受的学术批评。此外,我曾经以为罗克辛倡导的以预防必要性为内涵的机能主义罪责理论,于我国责任理论与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可能过于遥远。而我现在则认为,机能主义的罪责理论完全可以内嵌到我国罪责理论与犯罪论体系构建之中。缺乏预防必要性可以排除罪责,缺乏罪责当然亦不能因预防的需要而予以刑事归责。但在如何结合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中国特色的罪量规定,理解并贯彻机能主义的罪责理论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审慎地研究。
王钰最后探讨了中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与客观处罚条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要素并非客观处罚条件,而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排除责任事由。因此,无论是从彻底贯彻责任主义原则的自由刑法思想出发,还是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出发,都不应当承认与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建构我国阶层犯罪论,并不需要在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之外,将客观处罚条件作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更不应当承认存在着位于犯罪构造体系之外的客观处罚条件。虽然我至今仍然肯定客观处罚条件在中国刑法中的例外存在以及责任主义原则的相对性,但是我也曾明确指出,既不能借口“但书”规定与罪量要素不适合阶层犯罪论体系就轻言予以废止,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与不法和责任无关的客观处罚条件。正视中国刑法中的罪量要素,正确认识其出入罪功能,适当安排其体系性位置,是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中国化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一基本立场与王钰的研究结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王钰的研究不仅对我个人的学术关注具有释疑解惑、学术纠偏的作用,而且对中国学者客观全面地把握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根据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推动中国阶层犯罪论体系建构和刑法知识转型,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
总之,王钰博士的《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对于德国刑事立法、判例与刑法学术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学术史考察,不仅为我们全面把握客观处罚条件的源流、发展和趋向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具有重大的知识增量价值,而且对于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可能存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特别是适当把握罪量要素的体系定位与刑法机能,建构本土化与中国化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尽管内容本身还存在着话语转换、结构安排特别是对中国问题展开力度等方面的些许不足,但瑕不掩瑜,这无疑是研究客观处罚条件与责任理论难得一见的力作。因此,友郑重推荐本书。
是为序 !
梁根林
2016 年 11 月1 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工作室
《法治的基石:现代刑法理论与比较研究》 本书导读 在当代法律思想的版图中,刑法理论的演进始终是关注的焦点。本书并非聚焦于特定国家法律条文的细致阐释,而是旨在提供一个宏观的视角,深入剖析现代刑法在结构、功能以及跨文化背景下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张力。我们试图构建一个理论框架,用以审视不同法域在处理犯罪认定与制裁时所采纳的根本性理念及其内在逻辑。 第一部分:刑法理论的范式转换与核心概念重构 本部分着重探讨了自十九世纪末以来,西方刑法学界所经历的数次重大范式转换。我们首先回顾了古典刑法理论的奠基性贡献,特别是其对“自由意志”与“罪责”的强调,并深入分析了这些概念在面对社会复杂性与心理学研究深化时的局限性。 随后,本书详尽比较了作为重要学派代表的“目的性因果说”与“纯粹客观说”在犯罪构成要素分析上的分歧。我们没有停留在对这些学说的表层介绍,而是深入挖掘了它们背后的本体论预设——即对于“行为”的理解,究竟侧重于主观的意志活动,还是侧重于客观的物理因果链条。 在对犯罪论体系的分析中,本书系统梳理了“三阶层理论”的演变历程。重点分析了“违法性”概念的实质化倾向,即如何从单纯的“形式不法”发展到对“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评估,以及这种评估在不同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张力。特别是,我们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的界限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关注于如何在维护个体利益与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动态平衡。 第二部分:责任与归责的哲学基础 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公正的惩罚与预防。本书的第二部分将注意力投向“责任”这一中枢概念,探究其跨越刑法教义学、刑法哲学以及刑法政策学的多重维度。 我们摒弃了将责任简单等同于心理状态的观点,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应受非难性”框架下进行考察。书中对“故意”与“过失”的分析,不仅限于认知要素的层面,更深入探讨了主观恶性与应予非难的程度如何影响刑罚的裁量。例如,我们引入了认知主义与非难主义的争论,旨在阐明,刑罚的射程究竟应由行为人对行为的认知程度决定,还是由其本应采取之行为的合理性决定。 此外,本书对“限制责任能力”的探讨,突破了单纯依赖年龄与精神状态的生物学限定,转而关注社会环境因素对个体形成正确判断能力的影响。通过比较不同法域对“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界定差异,我们揭示了刑罚对特殊群体适用的复杂性与伦理困境。 第三部分:刑法解释论的实践面向与比较视野 理论的价值最终体现于司法实践的解释之中。本书的第三部分聚焦于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并将其置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比较考察。 我们详细比较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这三大传统解释方法的冲突与融合。特别关注了在处理模糊罪名(如“公然侮辱罪”或“滥用职权罪”)时,目的解释如何成为主导力量,以及这种力量的扩张可能对“罪刑法定原则”构成的潜在挑战。我们强调,一个健康、稳固的法治体系,要求解释者对目的解释的边界保持高度的警惕与自我约束。 在比较研究部分,本书选取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犯罪未遂”处理上的显著差异。对于普通法系中“着手犯”与“预备犯”的区分,以及英美法系中对“共同犯罪”的广泛解释策略,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技术性分析,旨在探究这些差异背后所蕴含的对犯罪危险程度的衡量标准的不同倾向。 第四部分:刑法政策与社会控制的边界 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其介入社会冲突的领域必须受到严格的政策约束。本书的终结部分超越了纯粹的教义学分析,转向对刑法政策的批判性审视。 我们探讨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现代刑罚理论中的权重转移。尤其关注了在社会安全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新的犯罪形态,如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以及这种应对是否导致了刑罚的过度扩张(Overcriminalization)。 本书对“可罚性”与“刑罚裁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践价值。我们考察了“处罚条件”与“诉讼条件”在刑法教义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论证了这些机制如何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克制力量,确保刑罚权力的行使符合比例原则与法益保护的合理限度。最终,本书倡导一种审慎的、以人为本的刑法理论建构,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自由与尊严。

用户评价

评分

坦白说,我拿到这本书时,对于“客观处罚条件”这个术语感到有些陌生,甚至有些畏惧。然而,当我在咖啡馆里随意翻开它时,却被书中流畅的语言和清晰的逻辑所吸引。作者并没有使用过于晦涩的术语,而是从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切入,为读者构建了一个关于“处罚”与“构成要件”之间微妙关系的图景。我发现书中通过对一些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场景的设想,来解释“客观处罚条件”的必要性,这种贴近现实的例子,让我更容易理解那些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制度如何与“客观处罚条件”产生联系的探讨感到好奇,这似乎揭示了刑法在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时所面临的挑战。这本书仿佛是一本引导我们认识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义的指南,让我开始思考,在哪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因为某种“客观”的原因而无需承担刑罚的后果。

评分

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首先被它的厚重感所震撼,这显然不是一本轻易读完就能理解的书。然而,正是这种厚重感,预示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并没有直接抛出结论,而是层层递进,从历史渊源出发,逐步构建起对“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理解框架。书中对早期德国刑法学者们的思想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包括他们对于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责任的划分,这些基础性的理论对于理解现代刑法体系至关重要。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大量引用了德语原著和判例,这使得研究的严谨性得到了极大的保证,但也确实增加了阅读的难度,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德语基础和刑法理论功底。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一些概念模糊地带的辨析,例如“客观处罚条件”与“客观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两者的不同。书中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充分展现了德国刑法教义学细腻和精准的特点,也让我对“处罚”的本质有了更深的思考。这本书更像是一场思维的盛宴,需要读者静下心来,细细品味其中的每一句话,才能领略到其真正的价值。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简洁,带有浓厚的学术气息,深蓝色的封面上烫金的标题“德国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显得庄重而不失现代感。初步翻阅,我被书中严谨的逻辑和精妙的论证所吸引。作者似乎花了很多心思梳理了德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客观处罚条件这一核心概念的演变脉络,从早期的模糊界定到如今的精细区分,每一步都充满了思想的碰撞和理论的深化。特别是书中对几个关键案例的深度剖析,让我看到了抽象的法条如何在现实中被解释和应用,以及这些解释和应用如何反过来塑造了理论本身。我尤其对作者在区分“客观性”与“主观性”处罚条件时所采用的视角感到好奇,这似乎触及了刑法中一些最根本的哲学难题,例如我们如何理解因果关系、可责性以及惩罚的界限。此外,书中引用的参考文献也相当广泛,既有经典的德语著作,也有近年来的一些前沿研究,这表明作者在学识上的积累是相当深厚的,也为读者提供了一个进一步探索的起点。虽然我还在慢慢研读,但这本书无疑已经在我心中种下了一颗求知的种子,让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了解这个复杂而迷人的刑法领域。

评分

作为一名刚刚接触德国刑法理论的学生,我被这本书的标题深深吸引。我一直对刑法中那些看似“客观”但实则需要额外判断才能构成处罚的条件感到困惑,而这本书似乎正是我寻找的答案。虽然我还没有深入阅读,但仅仅是目录和引言部分,就让我看到了作者在梳理这个复杂概念时的清晰思路。书中似乎将“客观处罚条件”置于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中进行考察,分析了它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其在刑法解释论中的地位。我特别好奇的是,作者是如何处理那些在客观上已经满足了构成要件,但却因为某种“客观的”额外事由而不能被处罚的情形。这是否涉及到一些更深层次的价值判断,比如是否侵犯了法益?书中对这些问题的阐释,想必会为我打开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理解刑法理论的精妙之处。我期待着书中能够提供一些易于理解的例子,帮助我这个初学者更好地掌握这些抽象的概念。

评分

这本书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精湛的论证技巧。作者在探讨“德国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时,并非简单地罗列概念,而是通过对相关法条、判例以及学说演变的深入剖析,揭示了这一概念背后复杂的理论逻辑。书中对不同学派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差异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并从中提炼出最具代表性的论点,这使得读者能够清晰地把握学术争鸣的焦点。我尤其赞赏作者在处理一些争议性问题时所展现出的中立和客观,既不回避矛盾,也力求找出最合乎逻辑的解释。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跟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穿越迷宫般的法律条文和理论分支,最终抵达清晰的理解彼岸。即使对于非专业人士,如果对法律理论有一定兴趣,这本书也能提供一次极具启发性的阅读体验,因为它不仅仅是关于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更是关于一种严谨的思维方式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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