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开始成为社会中*重要的财产,控制知识的规则——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全球一体化的趋势,知识霸权在全球恣意横行。《论知识霸权及其应对:以TRIPS、TRIPS-plus协议中的专利相关制度为中心》从知识霸权的角度对TRIPS、TRIPS-plus协议中的专利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为发展中国家寻找出因应对策。
《论知识霸权及其应对:以TRIPS、TRIPS-plus协议中的专利相关制度为中心》共六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知识霸权的凸现及其基本问题解读”对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扩张导致知识霸权进行了阐述,对知识霸权的概念、特征、其与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等进行了解读;第三章“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标准”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主观、客观标准进行了探讨;第四章至第五章分别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为分析视角,深入剖析了知识霸权的非正当表现;第六章站在中国的立场,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知识霸权的相应措施。*后是结论,对全书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作者简介
雷朝霞(1976.12-),女,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现就职于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1998年7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12月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曾在Cnina Legal Science、《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经济法》教材一部,主持、参与多项研究课题。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二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第三节 基本结构与研究方法
一 基本结构
二 研究方法
第四节 创新及不足
一 创新点
二 不足之处
第二章 知识霸权的凸现及其基本问题解读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知识霸权的凸现
一 全球化概说
二 全球化背景下知识霸权的凸现:TRIPS、TRIPS-plus协议的缔结
第二节 知识霸权的基本问题解读
一 知识霸权的概念界定
二 知识霸权的法律特征
三 知识霸权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小结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标准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解析
一 自然法中的正当性
二 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
三 正当性概念的正确诠释
第二节 正当性的标准
一 正当性的主观标准
二 正当性的客观标准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标准
一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主观标准:代表性、透明度、非支配性
二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客观标准:全球信息正义
小结
第四章 知识霸权的非正当性表现(Ⅱ)——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主观标准为分析视角
第一节 TRIPS协议缔结过程的非正当性
一 TRIPS协议的缔结概述
二 TRIPS协议缔结过程中“绿屋会议”的民主赤字问题
三 TRIPS协议缔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透明度缺乏
四 TRIPS协议缔结过程中的胁迫型经济外交政策:支配性问题
第二节 TRIPS-plus协议缔结过程的非正当性
一 TRIPS-plus协议的缔结概述
二 TRIPS-plus协议缔结过程中的代表性问题
三 TRIPS-plus协议缔结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
四 TRIPS-plus协议缔结过程中的支配性问题
小结
第五章 知识霸权的非正当性表现(Ⅱ)——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客观标准为分析视角
第一节 TRIPS协议中与专利相关制度的非正当性
一 药品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的危害
二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的威胁
三 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规定的有意模糊
四 对发展中国家优势资源的保护缺位
第二节 TRIPS-plus协议中与专利相关制度的非正当性
一 专利权客体的扩张——可专利性及于动物及植物
二 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
三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的削减
四 撤销专利权事由的限制
五 未公开资料的专有权保护
六 药品上市审批与专利制度的挂钩
小结
第六章 中国对知识霸权的应对
第一节 知识霸权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一 知识霸权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干预
二 知识霸权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干涉
第二节 中国在国际层面对知识霸权的应对
一 中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基本主张
二 中国应采取的战略方针及具体策略
三 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机制的民主化改造
四 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实体规则的变革与修正
五 中国应高度警惕和防范TRIPS-plus条款
第三节 中国在国内层面对知识霸权的应对
一 建立国家、企业、学界三位一体的防御体系
二 加快中国传统资源保护的立法步伐
三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长效性
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论知识霸权及其应对:以TRIPS、TRIPS-plus协议中的专利相关制度为中心》:
2.未公开资料的保护
TRIPS第39条第3项规定:WTO成员在批准一种采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用化学品的上市许可时,若要求申请者递交经过相当努力才获得的未公开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则该成员除非是保护公众需要,应保护此等数据不致外流,或至少采取防止这些数据遭到不公平商业使用的措施。为取得新药上市,药品主管机关除要求药厂提出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资料外,通常会要求药厂提出有关实验或其他相关资料以确保其安全性及有效性,TRIPS第39条第3项特别就这些资料予以保护。
3.为药品专利的申请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TRIPS第70条“对现有客体的保护”中对药品专利的保护问题做了特别规定。TRIPS第70条第8项规定:如果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某成员尚未在医药品及农用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上符合本协议第27条(即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的义务,则该成员不论协议第六部分(即过渡性安排)如何规定,均应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规定出使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案可以提交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原先专利制度不保护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的成员,即使根据过渡性安排可以延迟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但应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一个“邮箱”,存放这一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保证存放中的申请不会丧失新颖性。一旦这些国家的专利法开始保护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存放在邮箱中的专利申请就可以立即进入专利审查阶段。第70条第9项规定:对于已由其一成员批准专利并且已在该成员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其他成员均应授予其在本国境内的“独占销售权”,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根据过渡性安排尚不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TRIPS规定“独占销售权”的期限是获得市场准人后5年,或是持续到该产品的专利申请被授予或被驳回之日,两期限中以时间较短者为准。TRIPS规定建立邮箱制度,为药品专利的申请提供行政程序上的便利,以便专利权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TRIPS的药品专利法制,基本是由第27条第1项的不歧视原则、第70条的邮箱申请制度、独占销售权制度和第39条第3项对未公开资料的保护建构出来的。以第27条第1项所建立的适用于所有发明的不歧视原则为主要架构,然后设下两道防线:一道防线是第39条第3项,对于申请药品专利时规定申请人提交药品研发之未公开试验数据的成员,要求其对该可能含有重大商业利益的信息予以保护。即在药品还未申请专利前,就先以对未公开资料的保护使其申请资料不致遭受不公平的商业利用;另一道防线则是第70条,对于未开放药品专利而想加入WTO的成员,要求其在加入WTO后,在一定期间内做好让其他成员可以申请药品专利的准备,即必须有药品专利的申请制度,另外则规定已在某一成员国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在另一成员国也获得上市批准时,应享有5年的独占销售权。上述几个条文成为发达国家促使发展中国家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的利器,而且为了保证协议中这些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切实得到执行,TRIPS的支持者使用诉讼的手段对没有执行TRIPS的成员直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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