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税务信息管理与政治因素、经济环境、传统习惯、技术条件等内容密切相关,既涉及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需要掌握的信息,又涉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基于知情权派生的信息以及纳税后应受保护的信息,需多方合作协调矛盾,在此基础上构造税务信息保护综合系统。税务信息保护即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法学门类知识,又具有一定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为此,本书内容具有全新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随着税务征纳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一方面,税务信息来源与管理渠道增加,避税与反避税活动日显复杂,管理手段多样化亟待法律制度的延伸与支持;另一方面,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需要法律同步保驾护航,否则,高科技应用的负外部性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即纳税人人格透明化,危及纳税人基本权利。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从征税方的税务执法机关强化税务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税务信息管理法律规则创设问题;下编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探讨税务信息保护以及纳税人权利受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不当行为侵害的法律救济措施。
作者简介
张怡,1982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西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世界税法研究会(ITLA)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重庆市税务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法学。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56篇,独著与合著包括学术著作在内的各类书籍20余部。其中《衡平税法研究》成功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并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二等奖。主持和承担含国家ji、国家ji重大招标项目子项目在内的各类课题28项。科研成果获国家ji、省部级以上奖励在内的各类奖项20余项。入选第三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名单。
目录
上编征税方税务信息管理法律规则设计
第一章“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法律规则设计
一、涉税信息分布
二、“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现状及问题分析
三、“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国外经验借鉴
四、“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法律规则设计理念
五、我国“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则设计
第二章涉税信息采集的权限和程序法律规则设计
一、我国涉税信息采集法律规则设计的现状及问题
二、涉税信息采集的国外经验:以美国、法国为例
三、我国涉税信息采集权限与程序法律规则的完善路径
第三章涉税信息管理中的相关法律规则设计
一、纳税人身份识别规则设计
二、涉税信息管理税收协助机制
三、涉税“云计算”共享平台规则的设计
第四章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中违法追责法律制度
一、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分析
二、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机理
三、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四、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中的罚则适用与裁量
第五章税务信息管理创新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设计
一、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税务信息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四、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下编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法律规则设计
第六章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范域
一、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意义
二、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界定
三、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基本范围
第七章纳税人税务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价值
一、权利保护与自由流通之争
二、不同历史条件下纳税人权利演进的规律
三、我国纳税人税务信息法律保护基本价值确定的前提
四、我国纳税人税务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价值定位
第八章纳税人税务信息的保护原则
一、确立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原则之基点
二、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具体原则
三、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原则之协调
第九章域外关于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之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制度
二、大陆法系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制度
三、两大法系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制度比较与启示
第十章我国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中各类矛盾冲突的协调
一、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关系
二、纳税人税务信息权的理论分析
三、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中的矛盾与冲突
四、协调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中矛盾冲突的立法选择
第十一章我国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路径与具体措施
一、纳税人税务信息权利彰显的路径转换
二、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自我人格实现
三、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完善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税务信息管理法制创新研究》:
但是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的刑事犯罪救济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侵犯纳税人个人税务信息的主体限定范围过窄。依照刑法的精神,仅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为税务信息犯罪主体,但事实上,国家机关尤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犯罪往往是与机关外人员串通,导致信息非法流出,进而牟取非法利益。第二,针对个人税务信息犯罪的手段往往并不限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还包括对税务信息的盗取等其他非法获取手段,犯罪手段是与犯罪主体的性质相关联的,犯罪主体的狭隘势必导致对犯罪手段的规定过于简单。第三,定罪数额难以确定。信息尽管具有财产化的属性,但是作为以其他客观实物为载体的数据资料,信息犯罪具有难以量化金额的特点,对于刑法当中的“情节严重”几乎属于法官的完全自由裁量,缺少基本标准的信息犯罪导致刑法对信息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难以预测。
……
前言/序言
代前言
《税务信息管理法制创新研究》源于本人主持的两项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2011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研究课题《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以纳税人信息法律保护为重点》CLS(2011)B11和中国法学会2013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税收信息管理法制创新研究》CLS(2013)C59。是针对税收征纳过程中随着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伴随而生的两个方面的新问题进行的研究。一方面,税务信息来源与管理渠道增加,避税与反避税活动日显复杂,其管理手段多样化亟待法律制度的延伸与支持;另一方面,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需要法律同步保驾护航,否则,高科技应用的负外部性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与后果,即纳税人人格透明化,危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首先,观察西方发达国家税务信息管理制度演进和发展的过程,我们发现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重视纳税征收管理体系设计;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强化税务信息管理;三是突出税收协助及税务中介机构的作用;四是重视纳税信用善用税务信息。而目前,我国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基本停留在登记户管理、业务办理、数据统计等浅表层;税务机关未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一致的数据接口,大量涉税信息不能得到有效采集和利用,致使税务机关只能“挂一漏万”地“按户管税”,大量的经济业务得以避开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形成税源流失缺口。我们认为,税收征收管理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社会生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表里并非如一,而且资本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税源伺机逃遁,情形纷繁复杂,以致税务信息的发掘、寻迹、归集以及立法等管理活动,一直在追寻着纳税人信息的后尘前行。因此,围绕纳税信息管理法制创新和建设为先导,补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手段和方式,无疑是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当务之急,也是突破传统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弊端,进而迈向现代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一大挑战。
其次,税收是“公共之债”,国家有正当强势威权,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大量信息(除国家安全部门外),在行政公开的情势下,划分税收“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在公显与私隐间达成平衡性的人权保护,将有效地防止税收“公权”对“私权”的不当侵犯。如果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滥用或者公开不当,则将造成纳税人人格透明化,引起纳税人心理不安,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因此,运用法律规则强化税务信息保护和救济措施,设计综合性法律保护系统,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进而增强纳税遵从度。
围绕上述两大问题进行研究,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从针对征税一方的税务执法机关强化税务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税务信息管理法律规则的创设问题;下编则从针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探讨税务信息保护以及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问题。
上编共计五章:
第一章,我国涉税信息分布在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银行、社保、审计、海关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尚缺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可在操作上细化规则,为此,本书提出应从信息提交、使用、反馈、保管等步骤构建涉税信息传递规则;为了信息传递规则的良好运转,应当建立协调、监督以及补偿等程序运行保障规则;建议构建“税源联动”多部门信息共享的保密规则。
第二章,为防止涉税信息采集中出现执法风险,需探讨涉税信息采集的权限和程序法律规则,涉税信息采集应遵循的报送程序、矫正程序以及检查程序等内容,以构建完整的税务信息采集与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章,在纳税人身份识别规则(信用)的基础上完善纳税人收入与支出信息系统。为实现数据共享,提出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税信息“云计算”共享平台,使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等各个方面的规则与之衔接。
第四章,着重分析了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建议综合考量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确保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的法律责任能够在实施过程中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第五章,为了解决税务部门在涉及官员税务信息采集上面临的渠道不畅问题,确保税务信息采集管理的公平性,应完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努力打破官员等主体在财产信息上的“垄断”地位,将其全部财产纳入税法规制范畴,确保税务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全面覆盖;鉴于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缺失等问题,建议逐步健全纳税人信用等级、欠税公告以及纳税信用等制度,并使之与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衔接,实现征纳双方协力推进涉税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同时,应尽可能地通过强化风险意识,有效识别风险,着力控制风险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安全;在税收管理呈现市场化、专业化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应强化对税务代理问题的法律约束,明确其在税务信息报送、处置中的“注意义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桥梁”,推动税务信息管理体制的创新。
下编共计六章:
第六章,纳税人税务信息不但是征税机关确定应税事实的关键性信息,同时也关涉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具有价值中立性、财产性、脆弱性等特征,在现实生活中易受多方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征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第三人)的伤害。在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得到法律普遍认可的当下,应明确规定征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第三人对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条款,达到既合理保证国家税权有效行使,又切实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目的。
第七章,通过对税收国家的社会契约性以及纳税人的主体性人格权利的回归等方面分析,以确定我国纳税人税务信息法律保护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价值。
第八章,根据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原则的特质,即“普适性、差异性和中介性”,在税务信息保护制度中,必须建立保护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自控原则”;与此同时,由于契约是平等的,故应以“平等”为理念,确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九章,我国应在宪法、税收基本法、公务员法等多层次立法中完善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条款,既强调保密权,又保护知情权,借鉴美国的安全港模式,将国家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的自律模式相结合,以对纳税人税务信息进行综合保护,在税务行政机关中设立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主动监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程度。
第十章,在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立法中,存在纳税人税务信息权与公众知情权、信息交流自由权、其他纳税人的知情权及对征税行为的监督权之间的多种矛盾与冲突。相关立法应当以均衡保护为理念,明确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权的权能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权力及职责,区分不同类别的税务信息,并分别确定税务机关不同的保护职责及披露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协调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与冲突。
第十一章,我国应从政府部门需要转变观念,合理配置税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体,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细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设计和实施措施,强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最终构造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综合系统。
综上所述,本书研究解决问题的侧重点在于:全方位论证税务信息管理涉及的管理工作的诸多方面(上下左右诸多部门和对象),提出税务信息管理需要多个方面协作并协调好各个方面矛盾;税务信息管理不仅是管理本身的问题,其与政治因素、经济环境、传统习惯、技术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既涉及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需要掌握的信息,又涉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基于知情权派生的信息,以及纳税人纳税后应该受到保护的信息,使税务信息呈现多样性。纳税人个人隐私权成为一项综合而特别的权利,在我国对其上位权利的保护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将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从宪法、民法、行政法中单列出来,探讨其特殊性和独立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造税务信息保护的综合系统,具有全新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张怡
2017年1月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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