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立法研究》以自媒体传播模式为研究背景,在对自媒体传播模式与传统媒体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自媒体传播模式的产生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挑战。通过分析法学理论和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无法合理适用于自媒体传播模式之处,提出自媒体传播模式在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等方面应当适用的特殊规定。zui终综合总结出关于自媒体传播模式法律适用的若干设想,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对自媒体网络侵权立法的若干建议。
作者简介
赵岚音,女,法学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现任职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并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学术研究,近年来在《法学杂志》《商业时代》等杂志上发表多篇文章。
目录
第一章自媒体传播模式研究
第一节什么是自媒体传播模式
第二节自媒体传播模式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自媒体的特性
第四节运用5W模式分析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差异
第五节自媒体的局限与未来
第六节自媒体传播模式的产生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挑战
第二章从侵权责任法两大中心轴角度看自媒体网络侵权
第一节归责原则角度看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
第二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看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
网络侵权
第三章从数人侵权角度看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
第一节数人侵权是总则内容还是分则内容
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
第三节数人侵权在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特殊适用
第四章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规定的分析
第一节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现行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关于网络侵权的现行规定无法适应自媒体传播模式
的特性之处
第五章从司法管辖权角度看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
第一节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对传统司法管辖权
确立原则的冲击
第二节各国现今关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节我国网络侵权司法管辖权的立法现状和典型案例
解析
第四节网络交易纠纷中司法管辖权的界定
第五节网络广告侵权中司法管辖权的界定
第六章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角度看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
网络侵权
第一节电子证据概述
第二节电子证据的取证
第三节电子证据认证
第四节我国在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
现状
第五节国外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理论及其在国内的应用
第七章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的若干思考
第一节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的类型化
第二节自媒体网络侵权的实体法上的若干思考
第三节自媒体网络侵权的程序法上的设想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前言
这是一个“新闻爆炸”的年代,每天充斥着各种不明真假的新消息,而当我们关注这些新消息,我们会发现,无法阻止“微博”这种新的新闻发布平台映入眼帘。一个拥有500万名粉丝的微博,其影响力胜过一个广播电台,人们受其影响,再把这种影响经由自己的“转播”而扩散开来。而当我们小心翼翼地揭开“微博”的面纱,会发现这种新的媒介与传统的媒介似乎存在质的不同:这个“微博”的主人也许是某个名人或某个普通人,这个“微博”上所陈述的事实是那么具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些内容的用语经常并不“职业”或专业,甚至因为被限制了字数而不可能冗长,它也许会马上深入读者的内心,引起某种莫测的共鸣,甚至在没有用理智辨别真假的时候已经情不自禁地相信了它,并且下意识地转发了出去。“微博”这种新的“媒体”时时刻刻展现着与报纸、电视、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不同的魅力,而当我们定睛看去,会发现两者之间有着诸多赫然的质的不同:脱离了新闻机构,脱离了专业的记者身份,普通人在传播,普通人在感受,普通人在转播,普通人的连接造就了一个新的传播环境,不再是点对面的发布,而是点对点的链接。正如一位朋友所说的,“人其实活在身边人所构成的一个网中,而自己也是别人的网的成员,就这样互相影响和笼罩着”,现在因为“微博”的产生,这个“网”更加线条化了,更加明晰地展现出来了,这个“网”、这个新的传播模式,它的名字是——自媒体。随着自媒体传播模式的影响日益壮大,从雏形而至逐渐成熟,我们无法抗拒一个新的传媒时代——自媒体时代的到来。
作为一个法律研究者,当我区别于普通人,透过眼花缭乱的感性的信息,去剖析自媒体的性质,去钻研这种新生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后,得出的结论却是:由于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诸多不同,现存的规范传统媒体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再适用于自媒体,至少是无法合理地适用于自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产生于网络、发展于网络,即便通过苹果手机可以看到代表自媒体的“微博”,这仍然离不开移动网络。可是,自媒体所传递信息的真真假假,这些真假信息对被涉及人所造成的各方面的危害,已经不是传统的网络侵权责任立法所能震慑和修正的了,甚至《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无法企及。新的关于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呼之欲出,新的基于自媒体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亟待产生,我怀着兴奋的心情,持着谨慎的态度,去得出目前力所能及的结论——应当创建“自媒体网络侵权”这种新的特殊侵权类型,并且充实这种新的特殊侵权类型项下的具体内容,作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使其能够真正适应自媒体传播模式的特殊性,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当然,这样的结论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经由分析、归纳与总结,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辩证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而最终得出的。
研究思路和内容结构如下:
首先,介绍自媒体传播模式的相关内容,包括自媒体的概念、自媒体的主要形式、自媒体的宏观与微观特性,在此基础上利用传播学5W模式分析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所在,得出结论:自媒体是与传统媒体相并立的新的传播模式。在分析自媒体的特性和优点之后,探索自媒体在当下体现出的不足之处以及法律管制缺失之处。同时,展望自媒体的未来,预见自媒体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与传统媒体共同作为两大分支组成超媒体。
其次,介绍自媒体的出现对现行法律的影响和挑战,引导出随后章节中对现行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否合理适用于自媒体的法学思考。
其一,从《侵权责任法》的两大中心轴,即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在经过比较、分析与研究之后,笔者认为在归责原则方面,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亦体现出明显独特的特性。
其二,因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数人侵权,故从数人侵权角度分析自媒体传播模式。在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数人侵权中,存在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种表现形式,但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为主要形式。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应追究连带责任,但出于对自媒体传播模式和网络侵权的独特特性考虑,笔者认为,应该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对其他责任人追究补充责任。
其三,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网络侵权,故着手分析现行立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可否合理适用于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笔者认为,在自媒体的传播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地位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现行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再合理,应对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中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做出修正。
其四,在诉讼法层面,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在司法管辖和证据认证方面都对传统立法提出挑战,故从自媒体传播模式下的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权确定和电子证据认证两个方面加以分析,探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在总结之前章节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律思考:首先以侵权责任类型化为视角,法律有必要明文规定新的特殊侵权类型——自媒体网络侵权。而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提出“自媒体网络侵权”项下的具体条款设想。
创新之处在于:
1.以自媒体传播模式为研究背景,在对自媒体传播模式与传统媒体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媒体传播模式的产生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挑战。
2.分析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尤其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无法合理适用于自媒体传播模式之处,在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等方面设想自媒体传播模式应当适用的特殊规定。
3.综合总结出关于自媒体传播模式的若干设想——应当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自媒体网络侵权”这种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侧面提出对自媒体网络侵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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