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东南亚国家间、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国家间存在复杂的海域争端,部分争端已经得到解决、部分争端得到了管控、部分争端则不断激化,尤其是南海争端近年来不断发酵。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研究》在较为全面地厘清了东南亚国家间、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国家间海域争端的基础上,总结了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四种方式,最终结合南海争端现状,深入挖掘了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对管控和处理南海争端的启示。
作者简介
邵建平,博士,红河学院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国际政治系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南海问题、东南亚地区国际关系、毒品问题的研究。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一项,一般项目两项;主编、参编著作三部;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当代亚太》、《国际论坛》、《东南亚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研究成果先后三次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两次。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意义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章 东南亚国家间及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海域争端:由来和现状
第一节 东南亚国家间的海域争端
一 东南亚国家间岛礁主权争端
二 东南亚国家间海域划界争端
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海域争端
一 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海域争端
二 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争端
三 缅甸与孟加拉国间的海域争端
第二章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之一:国际谈判
第一节 国际谈判的内涵及其种类
一 国际谈判的內涵
二 国际谈判的种类
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运用国际谈判处理海域争端的经验
案例一:越南与中国通过政治谈判解决了北部湾争端
案例二:缅甸和孟加拉国尝试通过国际谈判解决海域争端
第三章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之二:共同开发
第一节 共同开发的内涵
一 共同开发的定义
二 共同开发的具体管理模式
三 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依据
四 共同开发的特点
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运用共同开发处理海域争端的经验
案例一:泰国湾海域共同开发案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海域共同开发案
第四章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之三:国际法院裁决
第一节 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及效力
第二节 国际法院在裁决领土争端时采用的原则
一 先占原则
二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三 时际法原则
四 有效控制原则
五 继承原则
六 禁止反言原則
第三节 东南亚国家运用国际法院裁决处理海域争端的经验
案例一: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岛屿主权争端
案例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岛礁主权争端
第五章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之四: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海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一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二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域划界争端的管辖权
三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程序
四 《公约》对海域划界原则的规定和法庭在海域划界案中采用的原则
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处理海域争端的经验一一缅甸与孟加拉国之间的海域争端
一 法庭受理并裁决缅甸和孟加拉国海域争端的过程
二 法庭对缅甸和孟加拉国海域划界争端案的裁决结果
第六章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对南海问题的启示
第一节 南海争端的现状
一 东南亚相关国家继续侵犯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权益
二 南海问题已经高度国际化
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对南海问题的启示
一 东南亚国家通过国际谈判处理海域争端对南海问题的启示
二 东南亚国家通过共同开发处理海域争端对如何推进南海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启示
三 东南亚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裁决处理海域争端对南海问题的启示
四 东南亚国家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海域争端对解决南海问题的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研究》:
二 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争端
(一)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争端
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分界线是两国经过数次谈判后签订条约确定的。在确定条约过程中,双方对划界原则和海域重叠区域具有一定的分歧。
自从20世纪60年代起,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就开始谋求划分两国之间的海域界线。1971年、1972年和1973年两国三次划分了两国间的大陆架界线。
经过协商,1971年5月,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签署了划分约克角(Cape York)西部阿拉弗海域到阿拉姆地(Amhem Land)北部的长约478海里的大陆架界线,该条约于1973年11月正式生效。
1972年10月,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再次签署了条约划分阿拉姆地北部至西帝汶海域的长约647海里的大陆架分界线。该条约也是1973年11月生效。然而,东帝汶南部海域边界约200海里的空隙,由于当时东帝汶为葡萄牙的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海洋边界协议未能扩及此一空隙地带。在此海域,印度尼西亚主张两国之间仅存在一个大陆架,因此中间线应该是适宜的边界线(此线有利于印度尼西亚),而澳大利亚的立场是两国之间存在两个分隔的大陆架,一个属于澳大利亚,另一个属于印度尼西亚,两个大陆架被东西延伸的长而深的帝汶海槽所分隔。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麦克马洪(W.McMahon)指出:“帝汶海槽切断了澳大利亚与帝汶岛之间的大陆架,因而有着两个不同的陆架,而不是完全同一的大陆架,使两个国家分开。”①因此澳大利亚主张两国的边界线应为帝汶海槽中间点的连线,这样划分有利于澳大利亚。然而,印度尼西亚认为帝汶海槽只是两国之间单一大陆架上的凹陷,因此坚持两国之间的边界线应是等距离中间线。1972年边界协议所确定的边界线,并非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两国之间的中间线,而是偏向印度尼西亚一侧,导致70%的海底区域处于澳大利亚管辖之下。
澳大利亚为了开发帝汶海槽丰富的资源,谋求与当时东帝汶的殖民者葡萄牙谈判划分在帝汶海槽的海域界线。但是,葡萄牙也和印度尼西亚持同样的立场,1972年到1975年,葡萄牙和澳大利亚就帝汶海槽海底边界问题进行过几轮谈判。澳大利亚企图按其主张完成帝汶海槽海底边界的划定,而葡萄牙未予接受。然而1974年葡萄牙将海域勘探特许权授予一家美国公司——大洋勘探公司,特许权区域向南扩展到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间线。澳大利亚政府为此提出了抗议。双方于1975年开始谈判。
……
前言/序言
海洋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随着人类社会对海洋认识和开发的不断推进,海洋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相邻国家之间因岛礁主权和海域界线主张导致的海域争端也日益增多,而东南亚则是国际海域争端高发的一个地区,其中包括东南亚国家间及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海域争端对东南亚国家之间及其与周边其他国家的关系、东盟一体化进程都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其中南海争端更是成为中国与东盟相关成员国间关系、中国与东盟关系的最大障碍。如何管控南海局势,如何处理南海争端已经成为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
在此背景下,邵建平博士撰写的《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研究》一书作为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从东南亚国家自身是如何处理海域争端的视角出发,全面总结了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各种方式的特点和绩效、影响各种方式的因素,深入分析了东南亚国家处理其他海域争端的相关方式对如何管理和处理南海争端的启示,从而为南海局势的稳定、中国在南海海域的维稳与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重要的参考。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意义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东南亚国家处理海域争端的方式的研究。一直以来,东南亚国家间、东南亚国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的海域争端一直是我国东南亚研究的薄弱环节。本书第一章对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海域争端和东南亚国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的海域争端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厘清了争端的概况、争端产生的原因、争端解决的进程;第二章对国际谈判在处理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处理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国际谈判的分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合作型谈判”和“竞争型谈判”的概念,并对二者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进行了对比;第三章对“共同开发”的内涵、外延以及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具体管理模式进行了清晰的阐述:第四、第五章则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解决领土领海争端中的作用、所采用的原则进行了归纳和探讨。以上研究既有历史纵深又有国际视野,既有案例分析也有理论总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国对东南亚国家海域争端问题研究的视野和深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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