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 民法 法律 法规 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新华书店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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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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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7774
商品编码:17166079233
包装:平装-胶订
开本:32
出版时间:2017-04-01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权wei文本:所有文件选取标准文本,核心法律附带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和图表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业务文件

内容简介

本书以2017年3月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内容,并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条文对照,是全面了解民法总则立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贯彻实行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全面、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一章 基本规定 
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 
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 
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 
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 
适用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 
置及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 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 
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 
利受法律保护 
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一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节 一般规定 
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时间 
一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撤回 
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的效力 
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 
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 
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 
无效 
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 
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一节 一般规定 
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效力 
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 
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 
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 
承担 
一百八十四条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的民事责任 
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一百八十七条 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 
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 
放弃 
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术语含义 
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时间 
附 录 
一、条文对照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而设立。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本条一款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综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涵和外延宜作以下理解:
  (1)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中心,以地缘为基础,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可分割。
  (2)成员的社区性和组织的稳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大的区别是,前者的成员具有天然性和身份性,即与土地有依附关系,与农民的身份也有依附关系。其成员由社区内的农民以土地等集体财产为纽带组成,其加入、退出有特别的程序和限制性规定。同时,正因其地域性和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消灭,也不能轻易宣布解散和清算。
  (3)职能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包括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但对内部成员则为非营利性。同时,不少集体经济组织既承担经济职能,也承担一定的村集体公益性的社会功能。
  ……

古代哲学与思维的智慧:先秦诸子百家精选集 书籍简介: 本书精选了先秦时期最重要的思想流派——儒家、道家、墨家、法家以及阴阳家、名家等流派的代表性著作片段和核心论述,旨在为当代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以理解中国哲学思想的源头活水及其对后世社会结构、道德伦理和治国方略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 时代背景:思想的黄金时代 先秦时期,尤其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剧烈动荡、社会结构面临重塑的关键时期。礼崩乐坏的局面促使知识分子群体深刻反思传统的政治秩序、社会道德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这种对“道”的迫切探求,催生了“百家争鸣”的文化盛景,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框架。本书不仅仅是对古代文本的简单汇编,更是对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群体精神世界的全景式扫描。 二、 儒家思想:仁、义、礼、智、信的基石 本书将重点收录孔子及其弟子的核心语录,细致解析“仁”作为核心范畴的内涵——如何由爱人推及至治国安邦的宏大叙事。同时,深入阐述孟子关于“性善论”的论证,特别是其“浩然之气”的培养路径,以及荀子“性恶论”中对后天教化和“伪”的重要性的强调。 在法律与政治哲学方面,本书特别摘录了儒家关于“德治”与“礼治”的论述,探讨了“正名”在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中的作用。通过对《论语》中关于君子人格塑造的精妙描述,展现了儒家对个体道德完善和社会和谐的理想追求。 三、 道家哲学: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的玄妙 道家思想以其超脱、辩证和富含生命力的特质,构成了中国思想的另一极。本书将精选《道德经》(老子)中关于“道”的本体论阐释,如“道可道,非常道”的边界性论断,以及“无为而治”的政治哲学。重点分析“水”的意象在道家思想中的象征意义,即以柔克刚,不争而善胜。 此外,对庄子的篇章进行深入挖掘,尤其是其“齐物论”对二元对立思维的消解,以及“逍遥游”所追求的精神自由境界。这些篇章对于理解中国文人在面对困境时所采取的超然心态具有指导意义。 四、 墨家学说:兼爱非攻的社会实践精神 墨家思想以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严密的组织性在战国时期独树一帜。本书将重点呈现墨子关于“兼爱”与“非攻”的逻辑辩护,分析其如何通过功利主义的视角来论证道德主张的合理性。 更值得关注的是墨家在工程技术、逻辑推理(墨辩)方面的成就。收录的墨家片段将清晰展示他们对节用、尚贤、天志等主张的系统构建,揭示其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对社会不公的积极反抗精神。 五、 法家理论:中央集权与效率至上的变革 法家思想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直接动力。本书将梳理韩非子集大成的理论体系,重点阐释“法、术、势”三者的有机结合。 法: 强调法律的公开性、统一性和绝对性,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 术: 揭示君主驾驭臣下的权谋与控制技术,如“循名责实”。 势: 论述君主的权位本身就是实施统治的必要条件。 通过阅读这些精悍的论述,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家如何摒弃道德感性,致力于建立一个高效、稳定、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 六、 其他流派的补充与互鉴 为展现百家争鸣的广阔图景,本书还精选了: 阴阳家: 探讨邹衍关于“五德终始说”的宇宙历史观,及其对秦汉王朝更迭的哲学解释。 名家: 选取公孙龙等人的著名命题,如“白马非马”,展示先秦时期对逻辑和语言本质的深刻思辨。 结语:跨越时空的对话 先秦诸子百家的智慧,并非束之高阁的古代遗迹,而是渗透在中国民族性格、政治哲学、生活美学中的活水源头。本书的编排意图在于,让读者在清晰的文本对照和精炼的注释指引下,能够直接与两千多年前的伟大思想家进行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理解他们如何构建秩序、探寻真理、应对危机,并从中汲取对当下社会与个人成长的深刻启示。本书力求在保持原著古朴精炼风格的同时,提供必要的时代背景和概念解析,帮助读者真正领会“不刊之论”的真正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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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关注,源于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持续学习和研究。我是一名长期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学者,深知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总开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次新民法总则的颁布,无疑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一本高质量的“注释本”,对于学界和实务界理解和适用新法至关重要。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是看中了它“注释本”的定位,期待它能够提供深入的学理解释、详尽的立法理由、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勾稽关系。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对民法总则的每一条文进行细致入微的剖析,探讨其理论基础、内在逻辑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比较。特别是,我非常关注书中是否能够对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重大变革和创新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以及对一些关键性概念,例如“公序良俗”、“权利滥用”等的学理解释和实践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这本书的“正版书籍”标签,也让我对其内容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有了更高的信任度。我希望通过深入研究这本书,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新民法总则的精髓,为我的学术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贡献我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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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它的厚重感。翻开书页,清晰的排版和精炼的语言瞬间吸引了我。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正在准备期末考试,而民法总则正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虽然学校的教材也讲授了民法总则,但我总觉得在理解一些抽象概念时,会遇到瓶颈。这本书的“注释本”三个字,让我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我希望它能提供比教材更详尽、更深入的解释,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文,例如关于代理的效力、无权处分、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等,我期待书中能有丰富的理论支撑和实务指导。我尤其关注书中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因为在我看来,理解法律条文的最佳方式就是看它是如何在实践中被适用的。这本“注释本”的光环,让我相信它能够填补我知识上的空白,让我在考试中更加游刃有余。同时,书名中包含“民法通则”,这让我联想到它可能还会对新旧民法在理念和条文上的衔接进行阐述,这对我们理解民法体系的演进非常有价值。总而言之,我购买这本书的初衷,就是希望它能成为我学习民法总则的“圣经”,为我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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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我对中国法律体系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最近,我对民法总则产生了极大的好奇,特别是想了解它在现代社会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本书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吸引了我,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的集合,更是一个“注释本”,这表明它会提供更深入的解释和更丰富的背景信息。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清晰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各项原则和规定,例如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制度、物权、债权、继承等重要概念。我希望它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阐述这些复杂的法律条文,让我这个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松入门。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解释清楚民法总则与之前的《民法通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新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和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我深入了解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敲门砖,为我打开一扇了解法律的窗户,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购买这本书的出发点,是希望能在闲暇之余,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到这个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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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从事了多年法律咨询工作的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其中很多都涉及到民法总则的规定。虽然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法律条文的更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让我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给我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动力。我之所以选择它,是因为它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更是一本“注释本”。这意味着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汇编,而是包含了对每一个条文的深度解读和分析。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更权威、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解释,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总则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的法律依据需要非常精准的把握;在涉及侵权责任时,我对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判断也需要有深入的理解。这本书的“注释本”性质,让我相信它能够在这些方面给我提供宝贵的参考。而且,它还提到了“民法通则”,这对于我回顾和梳理民法体系的演进非常有帮助,能够让我从更宏观的视角理解民法总则的进步和完善。我希望这本书能成为我工作中的得力助手,提高我的法律服务水平,为我的客户提供更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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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很吸引人,深邃的蓝色背景搭配着金色醒目的书名,给人一种庄重而又不失权威的感觉。拿到手里,纸张的质感也非常不错,厚实而有韧性,翻阅起来手感极佳。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我最近在接触一些法律相关的案例,对民法总则的概念和具体条文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总觉得有些地方不够深入,不够透彻。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更详尽的解释和更丰富的案例分析,帮助我理解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和实际应用。特别是那些涉及人格权、物权、合同等核心概念的部分,我非常期待能有专业的解读。而且,标签里提到了“注释本”,这让我对它充满了期待,意味着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罗列,更包含了对条文的解释、学理解释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我是一个比较注重细节的人,希望这本书能够做到详尽的注释,对于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有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和适用场景的说明。这本书的书名也很有意思,它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民法”、“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等关键词,这说明它是一本非常全面、权威的民法总则参考书,而且与之前的《民法通则》有承接关系,这对于我理解民法的发展脉络也非常有帮助。我希望这本书能成为我学习民法路上的得力助手,解答我在学习和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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