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Qin Bamboo Slips《Four Forms of Descriptions for Judicial Laws》and Analysi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Qin Dynasty]

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Qin Bamboo Slips《Four Forms of Descriptions for Judicial Laws》and Analysi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Qin Dynasty]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朱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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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9720
版次:1
商品编码:1208518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外文名称:Yuelu Academy Collection-Qin Bamboo Slips《Four Forms of Descriptions for Judicial Laws》and Analy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经过对比性材质检测,这些简牍的材质已经发生明显降解,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的表征基本相同,可判断为早期竹材;又经多位秦汉简牍专家鉴定评估,一致认为是珍贵的秦简无疑。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又有《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数》等篇目,极大地补充了秦代法制的研究资料,是继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利用岳麓书院藏秦简,并结合此前问世的秦汉出土文献进行研究,无疑能为深入认识秦代法制发挥促进作用。
  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盗掘文物,出土地和墓主等信息未详,因而本资料的真实性不像出土简牍那样确凿无疑。不过若将其与出土秦汉简牍进行参照对比,亦可发现其所蕴含的法制信息具有关联性与传承性。故此或可将岳麓秦简的可信性问题暂且搁置,谨慎利用其内容与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资料进行结合研究,未尝不能获得对秦代法制的新认识。
  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东京外国语大学陶安教授已对这部分秦简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指出其包含四类简册,各类简册的材质、形制、编联、字体均有区别,亦无统一题名。若将《为狱等状四种》与《奏谳书》比较,则知虽然两种资料在收录的案件内容与性质上颇为相似,但后者的汇编整理技术较前者先进。《为狱等状四种》中的文书结构完整、用语规范,是极好的官文书写作教学读本;不过收录案例的性质与《奏谳书》有所不同。
  《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作者简介

  朱潇,1985年生于河南郑州。自2004年起,接连求学于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12-2013年度于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目前主要关注简牍法律文献、秦汉法律制度及民众法律观念等研究方向。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兰台世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总序
摘要
绪论
一、本书选题的源起及目的
二、《为狱等状四种》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为狱等状四种》的基本考察
一、《为狱等状四种》的题名与内容
二、《为狱等状四种》的性质
三、小结

第二章 《为狱等状四种》与秦罪名
一、亡罪
二、奸罪
三、盗罪
四、畏耎还走罪
五、小结

第三章 《为狱等状四种》与秦刑罚
一、秦汉刑罚体系:以“系城旦舂”为基点
二、“累论”与“相遝”所体现的刑罚原则
三、小结

第四章 从《为狱等状四种》看秦司法制度
一、秦代地方司法官吏
二、秦代地方司法权的分配
三、秦代司法程序的再认识
四、小结

第五章 案例中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念
一、律令决狱:秦司法官的法律推理
二、一决于法:官吏的法律理念
三、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
  本案大约发生在秦攻陷荆楚庐溪之地时,是官吏登记当地新秦人户籍时举劾并奏谳的案件。本案提及多邦亡的时间为“以十年时”,即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当时多12岁,“今年廿二岁”,则本案的举劾时间大约是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的十二月戊午。该案应是由军巫间最先发现的:小走马多12岁时跟随母亲兄逃亡到荆地。由于多当时年龄小,并不存在与母共同谋划逃亡的情况。多现已长大成人,其早年逃亡的罪行亦被发觉。对于上述情形,多均供认不讳。本案记录虽然存在残缺,但是大体上保持完整,能够直接反映秦代邦亡罪及其刑罚的某些情况。
  综合观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以亡罪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可知《奏谳书》案例十八之“狱簿案”及《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五“多小未能与谋案”发生于秦代,而汉初发生之案例则有《奏谳书》案例一至五与案例十四。对这些亡罪案例文书进行分析,能够发现秦汉两部案例集成选录的亡罪案例的一些特征。
  其一,上述亡罪案例中,真正因逃亡行为而治罪的仅有《奏谳书》案例一与案例三,以及《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五。且这些案例的疑难之处均在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导致适用律令或确定刑罚的困难。对亡罪的定性在秦代与汉代区别不大,均指擅自脱离名籍,私离依法应留住的地区的行为。
  其二,许多案例并非因亡罪本身陷入疑难,官吏奏谳的原因多是由于存在特殊律令规定,或是亡罪的存在影响了其他犯罪的成立。譬如《奏谳书》案例二“媚楚时亡汉时复为奴婢”、案例五“武拒捕伤人”两案涉及如何确定在楚汉战争时期逃亡的奴婢的身份。这关系到汉初特殊的身份认可政策。汉初颁布“高祖五年诏”及“自占书名数”之令处理因楚汉战争而出现的身份问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遇逃亡或原无名籍的情况,官府则开放机会,允许赶在故主发现前完成新名籍登记的奴婢获得良民的身份。《奏谳书》案例十八“狱簿案”要求依照秦令规定,对败北私逃的新黔首以“儋乏不斗”论罪;案例四“取亡人为妻”与案例十四“吏匿亡民”两案则因犯罪涉及逃亡者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上几则疑难案例均非直接关涉亡罪的情形。
  其三,简牍中的亡罪案例标识出官吏具引律、令论罪的共通过程与原则。细察其审理情形,便能发现律令规范是一切讨论的准据。各案不仅援引《亡律》条文;在特殊政策的运作背景下,还具引当时针对逃亡现象专门制定的“自占书名数”之令。换言之,以上亡罪案例串起当时的社会情势与制度规范,每则案件都不离律令的讨论,当中不仅见到“律”与“令”在真实案件中的适用情形,也见到二者在规范体系中的层级地位。
  综上所述,简牍资料所收录的秦汉亡罪案例为我们展示出秦汉逃亡犯罪的真实面貌。本书择取《为狱等状四种》案例探讨秦代法制问题,以下便以“多小未能与谋”一案,结合《奏谳书》亡罪案例及其他简牍法律文献,对秦代的亡罪展开论述。
  ……

前言/序言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顶端,肩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使命,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博士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中的最高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我国,要获得博士学位需要完成相应学科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各项学习任务和培养环节,特别是要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是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写出好的博士论文,需要作者高端定位,富有思想;需要作者畅游书海,博览群书;需要作者术业专攻,精深阅读;需要作者缜密思考,敏于创新。一位优秀的博士生应该在具备宽广的学术视野和扎实的本学科知识的基础上,聚焦选题,开阔眼界,深耕细作,孜孜以求,提出自己独到深刻创新的系统见解。
  为提高法大博士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鼓励广大博士研究生锐意创新,多出成果,法大研究生院设立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每年通过严格的审评程序,从当年授予的200多篇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评选出10篇博士论文作为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对论文作者和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凝聚着作者多年研究思考的智慧和指导教师的思想,是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载体,是衡量一所大学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好的哲学社会科学博士论文,选题上要聚焦国内外学术前沿问题,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命题和重大问题,形式上要符合学术规范,内容上要富有创新,敢于提出新的思想观点,言而有物,论而有据,文字流畅。法大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都体现了这些特点。将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结集,冠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连续出版,是展示法大博士学术风采,累积法学原创成果,促进我国法学学术交流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举措。
  青年学子最具创造热情和学术活力。从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上可以看到法大博士理性睿智,沉着坚定,矢志精进的理想追求;可以看到法大博士关注前沿,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的学术勇气;可以看到法大博士心系家国,热血担当,拼搏奋进的壮志豪情。
  愿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成为法学英才脱颖而出的培育平台,成为繁荣法学学术的厚重沃土,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思想园地。
《汉代律例研究: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内容简介 本书聚焦于汉代早期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践,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秦律十八种》、《语》等核心法典及法律文书的细致梳理与深入解读,旨在重构一个立体、鲜活的汉代早期法制图景。研究不仅立足于文本的考证与校释,更着眼于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结构、国家治理逻辑以及司法运作机制。 本书首先对张家山汉简的发现背景、整理过程及文献价值进行了全面概述。强调了这些出土文献对于弥补汉代法律史料稀缺性的重要意义,为我们理解秦汉之制承接与演变提供了第一手的实物证据。在文本层面,本书对简文进行了精审细校,尤其关注那些在传世文献中罕见或缺失的法律概念和具体条款,力求还原其原始面貌。 第一部分:汉代律令的结构与演变 本部分重点探讨了汉初律令体系的构成与特征。汉代继承了秦制,但又在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正。《二年律》作为研究的核心文本,其条文内容揭示了汉初统治者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法律措施。研究深入分析了“罪名”的界定、“刑罚”的适用标准,以及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关系。例如,通过比对《二年律》与传世的秦律残篇,探究了汉初律令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导向,如对某些经济犯罪和轻微人身侵害的量刑变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对汉简中反映的“程”、“比”、“率”等量刑原则进行了细致分析,阐明了这些量化标准在司法裁量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如何体现了早期国家对司法的标准化控制。 第二部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运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本书的第二部分将目光投向了司法审判的具体环节。通过对汉简中相关法律文书,如审判记录、律文释义、案例分析的解读,展现了基层司法机构(如县、道、郡)在执行律令时的实际操作。 研究细致分析了“听狱”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证人审查以及判决的程序正义问题。我们考察了汉代审判中是否存在“情理”与“法条”的冲突,以及司法官员如何权衡这两者。此外,简牍中保存的少量法律问答性质的文字,为我们理解当时法律条文的普及程度以及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供了独特的窗口。本书认为,汉初的司法实践仍然带有浓厚的秦代痕迹,但在权力制约和司法透明度方面,可能已经开始出现向更成熟体制过渡的萌芽。 第三部分: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 本书的第三部分超越了条文本身,探讨了汉代法律所承载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功能。张家山汉简中的《语》篇,虽然非典型意义上的法典,但其包含了大量关于道德伦理、人际关系和官员行为准则的论述,与律令共同构成了汉初的社会规范体系。 研究分析了儒家思想在法律制定与解释中的渗透程度。汉代“独尊儒术”的背景下,法律如何吸收了“仁义”等伦理观念,同时又如何保持其强制性和国家工具的属性,是本书探讨的核心议题之一。我们考察了法律对社会阶层、家庭结构(如“家”与“私”)的规制,以及法律在维护汉初中央集权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对人身依附关系、徭役、赋税等相关法律的分析,本书勾勒出汉初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分配和责任界定的复杂网络。 结论与展望 全书最终总结了汉代早期法制的双重性:一方面是对秦代严刑峻法的继承与沿用;另一方面,则是在国家统一后,为适应新的政治稳定需求,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刑罚的严苛程度进行的审慎调适。张家山汉简以其无可替代的实证价值,揭示了汉代法制并非一成不变的“儒家化”过程,而是一个漫长、曲折的,由实践驱动的演化过程。本书的结论认为,要真正理解汉代法律,必须将其置于具体的政治经济背景中,结合其动态的实践面进行考察。 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它不仅是整理和研究汉代法制史的重要参考,更为比较研究先秦、秦代与汉代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与断裂性提供了坚实的文本基础。对于中国法制史、秦汉史以及古文字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而言,本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丰富的史料解读。

用户评价

评分

当我看到《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这个书名时,我的兴趣就被点燃了。岳麓书院,一个充满学术气息的名字,与秦简的组合,本身就预示着一次对历史深处的回溯。秦朝,一个极具争议又至关重要的朝代,其法制建设更是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我尤其对“为狱等状四种”这个说法感到好奇,它听起来像是秦代司法实践中的某种具体操作规程或者文书模板。我设想,这是否意味着当时在处理与“狱”相关的事务时,有四种不同的文书格式或记录方式?比如,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需要填写不同内容的“状”?我希望书中能够详细地展示这些竹简的内容,甚至是原文照片或者清晰的拓印,让我能一窥古人笔下的司法场景。同时,“秦代法制研究”的副标题,则让我对更深层次的学术探讨充满期待。我希望作者不仅仅是简单地介绍秦朝的法律条文,更能深入地分析这些法律背后的思想根源,它们是如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以及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这些法律是如何被理解、适用甚至是被挑战的。我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打开一扇通往秦朝法制世界的大门,让我能以一种更宏观、更深刻的视角去审视那个时代的法律文明。

评分

这本书的书名就足够吸引我了,尤其是“岳麓书院藏秦简”这几个字,瞬间勾起了我对历史文物的兴趣。我一直对中国古代文明有着浓厚的感情,而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其法制建设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岳麓书院收藏的秦简,本身就代表着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能够亲手翻阅(当然,这里指的是通过这本书的呈现)这些跨越千年的竹简,本身就是一种对历史的朝圣。我尤其好奇这些“为狱等状四种”究竟是怎样的记录形式,它们是否能为我们还原出秦代司法审判的真实场景?是简短的案情陈述,还是包含着详细的证据和证词?它们又是如何被分类和归档的?我设想,这可能是当时官员们处理案件的模板,或者是案件的简要汇总,每一枚竹简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段鲜活的往事,一段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生死判决。而“秦代法制研究”的副标题,则让我对书中更深层次的学术探讨充满了期待。研究的视角会是如何?是侧重于某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还是对整个秦代法律体系的宏观梳理?是与其他朝代的法律进行比较,还是深入剖析秦代法制对后世的影响?我希望这本书能为我打开一扇新的窗口,让我能更深入地理解那个时代,那个塑造了中华文明基石的时代。

评分

拿到这本书,我的目光立刻被“岳麓书院藏秦简”这几个字吸引住了,脑海中立刻浮现出那些埋藏在地下的古老竹简,仿佛能闻到泥土和岁月混合的气息。我对秦朝的历史总是充满好奇,尤其是它那严苛而高效的法制,给这个短暂的王朝烙下了深刻的印记。这本书名中的“为狱等状四种”,听起来就有一种非常具体的、操作层面的感觉,让我非常想知道这些“状”究竟是什么样的文书?是卷宗的封面,是案情的概要,还是量刑的依据?它们是完整的,还是残缺的?如果存在残缺,作者又是如何进行考证和推断的?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展示这些竹简的影像资料,哪怕是模糊的拓片,也能让我感受到原件的质感。同时,“秦代法制研究”这个部分,我希望它能不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罗列和解释,而是能够深入分析这些法律的制定背景、实施过程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例如,这些法律是如何被推广和执行的?普通民众对这些法律的认知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执行中的偏差和曲折?我希望这本书能够给我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让我能够跳出宏大的历史叙事,去触摸秦朝法律的脉络,去感受那个时代法律的温度。

评分

这本书的书名《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着实是我的菜。岳麓书院,本身就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而秦简,更是连接我们与那个遥远时代的珍贵信物。我一向对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情有独钟,因为它们往往比史书的记载更加鲜活,更能反映真实的历史面貌。光是“为狱等状四种”这几个字,就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在我看来,这可能是一种非常具体、实用性的司法文书,或许是关于不同类型案件的记录格式,或者是处理特定司法程序的指南。我非常想知道,这“四种”具体涵盖了哪些内容?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处罚,还是其他什么?它们在当时是如何被使用和流转的?书中是否会对这些竹简的文字内容进行详细的释读和考证?更让我期待的是“秦代法制研究”这一部分。我希望作者能够在此基础上,对秦代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剖析,不仅仅是列举一些著名的法律条文,更要探讨这些法律的逻辑、它们是如何被整合进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以及它们在实践中是如何被解读和应用的。我希望这本书能为我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让我能更系统、更全面地理解秦朝那个独具特色的法制时代。

评分

《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这个书名,直接戳中了我的学术兴趣点。岳麓书院,本身就是一处历史悠久的文化宝地,而秦简,更是秦朝留给我们的珍贵而又神秘的物质载体。我对秦朝的法制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因为它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如此关键的角色。而“为狱等状四种”这几个字,更是让我充满了探索的欲望。在我看来,这可能涉及到秦代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采用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案卷格式或审讯记录方式。这是否意味着当时对司法文书有着精细化的分类和要求?我希望书中能够提供这些竹简的详细解读,甚至是图文并茂地呈现,让我能直观地感受到这些古老的文字所承载的信息。而“秦代法制研究”这一部分,更是我关注的重点。我期待作者能够在此基础上,对秦代法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不仅仅是梳理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探讨这些法律是如何影响秦代的社会结构、政治运作以及民众生活的。例如,这些法律的执行力度如何?是否存在不同阶层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个扎实的学术基础,让我能够对秦代那个充满争议又极具影响力的法制时代,有一个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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