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度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理論與實踐
定價:58.00元
作者:吳鵬飛
齣版社:中國檢察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7-04-01
ISBN:9787510218545
字數:
頁碼:322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內容提要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理論與實踐》係高檢院2016年度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成果。派駐基層檢察室是人民檢察院派駐鄉鎮、街道的工作機構,是檢察機關促進檢力下沉、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組織形式,是人民檢察院組織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理論與實踐》全麵總結山東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豐富實踐經驗,兼顧其他省市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情況,經過係統梳理,重點采用實證主義研究方法,用案例來論證觀點,為當前司法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瞭客觀、翔實的一手材料,彌補瞭派駐基層檢察室研究領域的不足,對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和長遠發展具有較強的藉鑒意義。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理論與實踐》分為上、下兩編,體例上采用章節形式。上編為綜閤篇,分為六章,分彆闡述瞭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時代背景、法理依據、構建原則、司法能力、運行機製等重要理論問題,深入分析瞭我國派駐基層檢察室的曆史發展規律,為派駐基層檢察室運行機製的繼續深化與健全完善提供瞭對策建議。下編為業務篇,分為九章,以山東派駐基層檢察室業務工作實踐為基礎,結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基本理論,詳細介紹瞭派駐基層檢察室開展業務工作的具體操作實務,為派駐基層檢察室有效發揮職能作用提供瞭具體指引。附錄部分選登瞭山東省檢察機關齣颱的六份製度規範,是山東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和規範運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供各地派駐基層檢察室在工作實踐中參考。
目錄
序
捲首語
上編 綜閤篇
章 派駐基層檢察製度概述
節 我國派駐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曆程
一、初創發展階段
二、麯摺發展階段
三、重建探索階段
第二節 新時期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標準和建設模式
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派駐基層檢察室的基本建設標準
二、各地主要建設模式
三、山東建設模式簡介
第三節 國外社區檢察製度的啓示
一、美國社區檢察製度産生和發展背景
二、美國社區檢察製度主要特點
三、國外社區檢察製度的啓示
第二章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時代背景
節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大背景
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齣
二、黨的以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新發展
第二節 基層治理法治化與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
一、當前基層檢察監督的現狀和問題
二、檢力下沉在基層權力結構和檢察監督體係中的價值
三、推進基層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對檢察監督的新期待
第三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
一、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新農村建設的必要性
二、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職能作用
第三章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法理分析
節 概念解讀和機構屬性
一、“派駐”概念釋義
二、派駐基層檢察室的機構屬性
三、派駐基層檢察室與當地黨委的關係
第二節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依據和閤法性
一、現行設置依據
二、作為派齣機構的閤法性
第三節 權力製衡理論視角下的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
一、國外對分權製衡理論的應用
二、人民代錶大會製度對權力製衡機製的應用
三、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與完善基層權力製約
第四節 司法改革與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
一、司法改革對基層司法活動的新要求
二、群眾參與司法與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
三、司法職業化新要求與派駐檢察室建設
第四章 派駐基層檢察室的科學構建
節 建設原則
一、依法設置原則
二、有限職能原則
三、科學布局原則
四、規範設置原則
五、便民高效原則
第二節 職能定位
一、職能定位應正確處理五方麵關係
二、職能定位的應然分析
三、職能定位的實然分析
……
下編 業務篇
作者介紹
吳鵬飛,男,漢族,1954年6月生,浙江青田人,1974年6月參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國黨,浙江省委黨校工商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兼山東省檢察官培訓學院院長、二級大檢察官。曾任浙江省龍泉縣委常委、團縣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浙江省麗水地區公安處處長、黨組書記;浙江省紹興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杭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正廳級);山東省省長助理、省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文摘
《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理論與實踐》:
一、司法改革對基層司法活動的新要求
我國司法改革是黨中央提齣的“全麵深化改革”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改革也不是近纔被提齣的概念,這本身是一項曠日持久的社會工程。在1995年以前,司法改革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方麵,結果促成瞭刑事訴訟法1996年的重大修改。1997年後,我國纔開始關注宏觀的司法體製方麵的改革,對司法製度與方式進行瞭較為全麵深入的改革和創新。①當前被反復提及的司法改革,與以往改革相比,社會背景和內涵都發生瞭重大變化。各項改革要求,不僅涉及法律層麵上的變化,還包括司法機關本身的機構體製以及人員管理等微觀改革,改革的要求更加具象化。
2013年11月9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期間審議通過瞭《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第九部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中提齣“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維護人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原則性改革要求,同時提齣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製,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保證國傢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建立符閤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製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製,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製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製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製約機製,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等較為具體的司法改革要求。為更好地落實《決定》中關於司法改革的要求,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司法體製和社會體製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瞭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目標、原則,製定瞭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綫圖和時間錶。《實施方案》提齣瞭進一步深化司法體製和社會體製改革的目標任務:“著眼於加快建設公正高效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完善司法管理體製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依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力;著眼於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係和公共法律服務體係,提高社會治理水平;著眼於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傢、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實施方案》同時強調,進一步深化司法體製和社會體製改革,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堅持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支持地方在符閤中央確定的司法體製改革方嚮、目標下積極探索,創造可復製、可推廣的經驗。”無論是作為審判係統的法院還是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在改革中都必須遵守《決定》和《實施方案》的各項要求,而檢察機關相比法院,由於其本身還是法律監督機關,除由於案件辦理與群眾發生聯係外,還包含瞭群眾參與檢察監督的內容,也就是群眾參與性的問題。實際上,從人民監督員製度就可以看齣,群眾通過檢察職能參與司法是我國司法體係中的一項重要特色,這是踐行群眾路綫的重要方式。因此,群眾的司法參與性同樣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決定》將“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部分的論述終落腳在“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的要求上,充分顯示瞭司法改革中提高司法活動中群眾有效參與性的改革目標,但同時也提齣建設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所以,司法機關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依然麵臨著保障司法活動的群眾參與性與確保司法隊伍職業化這二者之間的平衡與取捨。
……
序言
這本書的論述架構,著實展現瞭一種嚴謹的學術品味,尤其是在理論溯源與模型構建上,作者們似乎並未滿足於停留在錶麵的政策宣貫層麵。我個人對其中關於“派駐”這一行為的內涵界定部分留下瞭深刻印象。它不僅僅是空間上的物理部署,更是一種權力、信息和責任的重新分配過程。如果我們將檢察室視為一個微型的“權力中樞”,那麼如何避免它在派駐地的“地方化腐蝕”或“邊緣化虛化”,就成瞭檢驗其建設成效的關鍵試金石。書中對組織文化重塑和人員能力模型的探討,無疑是試圖在製度的僵硬框架內尋找一絲柔性的、以人為本的解決方案。我很好奇,在如此強調實踐性的課題研究中,他們是如何平衡理論的理想藍圖與基層實踐的泥濘現實之間的巨大張力的?閱讀過程中,我總在思考,這種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在麵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時,其韌性和適應性究竟能達到何種程度。
評分從語言風格和敘事節奏來看,這本書的調性是剋製而內斂的,符閤其官方研究課題的身份背景,但這種剋製之下,蘊含著一股強勁的改革驅動力。我注意到作者在論述中多次使用“優化配置”、“強化協同”等詞匯,這些並非空洞的口號,而是指嚮具體權力邊界的重新劃定。對於我這樣的外部觀察者來說,理解檢察室如何在司法體係中定位自身,以及它如何與其他政法力量進行有效的“製衡與閤作”,是理解整體司法改革脈絡的關鍵。本書所呈現的,是一種自上而下推動的“專業化嵌入”戰略,旨在通過強化派駐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來提升整體的法律監督效能。這種自上而下的推動力,在很多環節都錶現得相當堅決,但也讓人不免關注其長期可持續性——當最初的改革動力減弱後,這些新建立的機製能否靠自身生命力維持運轉。
評分這部著作初看起來似乎是對檢察體係內部運作機製的深度剖析,但其真正的價值,或許在於它提供瞭一個觀察中國基層治理邏輯的獨特窗口。我關注的焦點,其實是如何將宏觀的法律精神有效地“翻譯”並植入到最貼近社會毛細血管的檢察室之中。從閱讀的整體感受來看,作者團隊顯然投入瞭大量精力去梳理不同地域、不同發展階段的基層檢察室在實際工作中遭遇的結構性矛盾與操作性睏境。比如,在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麵前,如何確保最小單位也能履行同等的法律監督職責?書中所引述的那些鮮活案例,雖然是理論研究的支撐材料,卻也側麵反映瞭基層乾警在麵對復雜人際關係、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專業能力短闆時所承受的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傳導機製,以及自上而下試圖通過標準化建設來解決非標問題的努力,構成瞭本書相當引人入勝的一條主綫。它不是一本簡單的流程手冊,更像是一份關於“製度在執行終端如何變形”的田野報告。
評分對於一個長期關注公共管理效率的讀者而言,這本書的實際操作層麵的價值遠超其理論探討的深遠意義。我尤其留意瞭那些關於“標準化建設”的量化指標和評估體係的描述。一個好的製度設計,其檢驗標準必然是可量化、可復製的。然而,檢察室的工作性質,很多時候是高度依賴於個體經驗和人際協調能力的,這與追求統一標準的管理哲學之間存在天然的張力。書中對不同試點模式的比較分析,雖然提供瞭多樣的參考係,但同時也凸顯瞭“最佳實踐”在跨區域推廣時所麵臨的巨大阻力——因為“人”和“地”這兩個變量幾乎無法被完全固定。這種在規範化與彈性化之間的搖擺不定,恰恰是解讀當前國傢治理體係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側影,值得所有研究公共服務供給的同仁們仔細揣摩。
評分這部作品的視角,讓我得以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去審視“層級管理”與“基層賦能”之間的辯證關係。它並非僅僅關注檢察業務本身,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政治生態和社會治理的背景下去考察。書中對基層檢察室組織結構、人員激勵機製乃至其與地方黨委政府關係的描繪,都透露齣一種精細化的治理考量。尤其是在處理“獨立性”與“融入性”這一對永恒的矛盾時,書中提齣的策略似乎傾嚮於一種“有條件的融入”,即在確保核心法律監督職能不受乾擾的前提下,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這種對平衡點的精準拿捏,是本書最具思考價值的部分之一。它揭示瞭在權力結構復雜的環境中,一個專業性極強的機構如何通過微妙的製度設計來確保其職能的有效發揮,這對於所有關注組織行為學和公共部門管理的人來說,都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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