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

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李锡鶴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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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復旦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9070156
版次:2
商品編碼:10083703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復旦版原創學術著作·法學係列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09-12-01
頁數:599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一版曾獲司法部首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奬
  如果說《民法哲學論稿》一版證明瞭人應該生而平等,第二版則證明瞭人可以生而平等。

內容簡介

  《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一版是國內一部民法哲學專著,首次提齣瞭民法的整體觀和方法論。第二版深入闡述瞭這一民法整體觀,構建瞭民法學一個係統的一元化邏輯體係,並根據這一邏輯體係,全麵審視瞭現有民法理論。作者指齣:在民法學中,形式邏輯已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甚至成為批判的對象;幾乎所有的民法基本範疇,都缺少應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傳抄的經典論述,其實是隻可死記硬背,不可深思細究的教條。第二版嚴格遵守形式邏輯,對幾乎所有的民法基本範疇作瞭全新的界定,得齣瞭一係列顛覆性的結論,為實現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瞭真正的理論根據。如果說《民法哲學論稿》一版證明瞭人應該生而平等,第二版則證明瞭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為止少數的民法理論一元化專著,不僅對民法法理的學習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導意義,也是一本以民法自身邏輯為綫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獨特視角,對法哲學及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李锡鶴,1945年生於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1968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係。著有《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齣版社2000年第一版)、《民法基本理論若乾問題》(人民齣版社2007年版)、《民法原理論稿》(法律齣版社2009年版)。

目錄

導言 民法哲學概念
第一編 主客體關係
第一章 主客體關係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關係、規則、法律比較
第二節 可支配之稀缺資源
一、作用
二、支配
三、歸屬
第三節 如何理解所有權
一、兩種定義形式
二、概括主義對列舉主義之批判質疑
三、“所有”的真義
第四節 主客體的一般關係
一、主體和客體的概念
二、主客體支配關係論與通說的衝突
(一)關於人身權客體
(二)關於債權客體
(三)關於相對身份權客體
(四)關於所謂物權債權化、債權物權化
(五)關於所謂物權優先於債權
(六)關於權利客體的共性
第五節 關於“民事關係的客體
一、“民事關係的客體”是僞概念
二、民事關係的根據

第二章 主體的根據——意誌
第一節 主體是意誌的存在形式
第二節 主體範圍的誤解
第三節 關於胎兒的法律地位
一、兩種立法模式
二、法定停止條件說和法定解除條件說質疑
三、胎兒非主體之法理根據
第四節 死者可否成為主體
一、死者非現實存在
二、宣告死亡
(一)死亡宣告概念
(二)死亡宣告的條件
(三)死亡宣告的程序
(四)死亡時間之確定
(五)死亡宣告效力之性質
(六)死亡宣告效力之範圍
(七)死亡宣告之撤銷
第五節 關於“人身權延伸保護”

第三章 主體的形式——人身
第一節 行為概念
第二節 主體的結構
第三節 人身的結構
第四節 人身的誤解
一、視人身為人格加身份
二、視人身為利益
第五節 準人身概念
第六節 人身遺存概念

第四章 擬製私主體——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起源
第二節 法人形式的分歧
第三節 法人的法理根據
第四節 法人的存在形式
第五節 法人機關和法人之機關
第六節 法人的本質
第七節 主體之一元化
第八節 關於“非法人組織”
第九節 法人的成立和終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終止
(一)法人的絕對終止
(二)法人的相對終止

第五章 主體的資格——人格
第一節 人格的詞義
第二節 人格的誤解
第三節 人格的本質
一、生命人資格和自然人資格
二、人的資格問題
第四節 人格的等級
一、哲學主體和法學主體
二、完全主體和不完全主體
三、完全人身依附關係和不完全人身依附關係
四、直接人身依附關係和間接人身依附關係
五、關於真實主體和擬製主體
第五節 人格和人性
第六節 人格和人權
第七節 人格的曆史
一、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
二、以自然人格為法律人格
第八節 法律邏輯的元點和歸宿

第六章 民事主體的主觀條件——民事能力
第一節 法律的規範對象
一、法律的直接規範對象
二、法律的間接規範對象
三、法律上的意誌和行為
第二節 民事能力概念
一、民事能力之本義
二、意思資格和意思能力
三、權利能力之本義
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之本義
第三節 權利能力範圍
一、權利能力之範圍
二、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之關係
第四節 行為能力概念
一、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之關係
二、行為能力之誤解
三、如何理解行為能力
四、行為能力的規定
五、行為能力規定之誤解
六、關於法人的行為能力
第五節 責任能力概念

第二編 民法的概念
第七章 民法的平等
第一節 民法平等之含義
……
第八章 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九章 民法的原則
第十章 民法的本位
第十一章 民法的精神
第十二章 民法的效力
第十三章 民法的本質

第三編 民事關係
第十四章 民事關係概念
第十五章 民事關係之平等性
第十六章 民事關係之強製性
第十七章 民事關係之現實性
第十八章 民事關係之同一性

第四編 民事權利
第十九章 權利概念
第二十章 權利的客體
第二十一章 權利的基本邏輯體係
第二十二章 權利的形式——權能
第二十三章 權利之支配性
第二十四章 權利之錶徵性
第二十五章 權利之選擇性
第二十六章 權利之自諧性
第二十七章 權利之互諧性
第二十八章 權利之一元性
第二十九章 權利之時間性
第三十章 民事權利之逆嚮錶述——民事義務

第五編 法律行為
第三十一章 法律行為概念
第三十二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三十三章 法律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四章 法律行為的一般形式——意思錶示叫
第三十五章 法律行為的關係
第三十六章 法律行為的附款
第三十七章 買賣中交付的法律性質
第三十八章 行為後果直接歸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代理

第六編 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章 民事責任的概念
第四十章 歸責原則
第四十一章 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二章 民事共同行為
第四十三章 多數人民事責任
第一版後記:從身份到契約
第二版後記:應恢復形式邏輯在民法中的尊嚴

精彩書摘

  導言 民法哲學概念
  哲學是理論化、係統化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關於自然界、社會和人類思維及其發展的最一般規律的學問①。用一種通俗的說法,所謂哲學,其實就是“一學”,或“一元學”,即隻用一種理論解釋整個世界,當然也隻用這一理論改造整個世界。
  哲學不能歸人任何一門具體科學。一種“哲學”,如果以一門具體科學命名,如藝術哲學,教育哲學,法哲學……實際上是關於該門科學的哲學性思維,即該門科學的最高抽象。此類“具體科學哲學”是從本門科學抽象齣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不是從本門科學抽象齣哲學原理;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性概括,不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概括;是本門科學全部理論的一元化,即本門科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不是世界觀和各門科學的共同的方法論。用一種通俗的說法,“具體科學哲學”就是本門科學的“一學”,或“一元學”,即隻用一種理論解釋整個本門科學,當然也隻用這一理論指導整個本門科學的實踐。
  可以推論:(1)“具體科學哲學”是本門科學的一個分支,不是哲學,也不是介於本門科學和哲學之間的邊緣學科。(2)正如哲學的研究範圍包括全部存在和思維,“具體科學哲學”的研究範圍包括本門科學的全部領域和全部內容,而不僅僅是本門科學的哲學問題,也不僅僅是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和發展規律。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和發展規律是“具體科學哲學”從本門科學的全部內容所抽象齣的結果,不是“具體科學哲學”的抽象範圍。“具體科學哲學”本身則是哲學的直接抽象範圍,哲學從中發現“具體科學哲學”的哲學問題,並抽象齣哲學原理。(3)正如哲學對全部存在和思維的研究僅僅是哲學概括,而不是具體研究,“具體科學哲學”對本門科學全部內容的研究也僅僅是哲學性概括,而不是具體研究。各門科學的具體研究是各門科學的哲學概括的基礎,為哲學概括所必需,但本身不是哲學。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初版於2000年,內容單薄,錯誤甚多,雖脫銷有年,一直不敢再版。時隔十年,齣版社建議修改後再版,這是對筆者很大的鼓勵。
  民法具有統一的最終的立法根據,適用全部民事關係,應該存在一元化的邏輯體係。這一體係是形式邏輯在民事領域之形式。民法的邏輯體係,即民法的整體觀和方法論,也就是民法哲學。
  迄今為止,學界並未提齣任何此類邏輯。相反,民法學的邏輯破綻隨處可見,甚至可以說,民法學的基本範疇,與一些常用術語,包括主體、客體、法人、公司、財産、人身、人格、能力、權利、義務、物、債、物權、債權、過錯、責任、利益、法益、支配、歸屬、所有、共有、閤同、侵權、占有、留置、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撤銷、解除、請求、抗辯,等等,通說的界定,似乎均存在邏輯上的疑問,甚至公然挑戰形式邏輯。
  實際上,任何一個民法範疇的界定,幾乎都必須從頭說起,即從民法的宗旨、根據說起,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使筆者深感有必要揭示民法的邏輯體係。
  法律是立法者定分止爭的工具。可以用《聖經》的一句話概括法律的全部作用:“愷撒的東西應當歸愷撒。”但要實現這句話,至少要迴答四個問題:1.誰是愷撒?誰能成為愷撒?即愷撒的條件是什麼?2.哪些東西能成為愷撒的東西?即成為愷撒的東西的條件是什麼?3.何謂“歸”?“歸”的內容是什麼?4.如果愷撒的東西沒有歸愷撒,如何解決?四個問題,其實就是界定: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法律關係中的客體(非“法律關係的客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
  民法是平等主體法,平等關係法。在民法中,同樣存在上麵四個問題,隻是作為民事關係當事人,愷撒們的法律地位平等。上麵四個問題中,最重要的是第一個問題。在明確愷撒的條件以前,討論其他問題沒有意義。
好的,以下是一份關於其他書籍的詳細簡介,內容聚焦於法律、哲學、倫理學等相關領域,但完全不涉及《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的內容。 --- 圖書簡介 書名:《法治國度的構建:從自然法到規範實證主義的演進》 作者: [此處可填寫虛構作者名,如:阿曆山大·格雷] 齣版社: [此處可填寫虛構齣版社名,如:現代法學研究中心齣版社] ISBN: 978-X-XXXX-XXXX-X 定價: 人民幣 128.00 元 頁數: 約 650 頁 裝幀: 精裝 --- 內容概要: 《法治國度的構建:從自然法到規範實證主義的演進》是一部深度剖析西方法律思想史核心脈絡的學術專著。本書旨在係統梳理和評析自古希臘城邦時期以來,關於“什麼是法”以及“法如何實現正義”的哲學思辨。它不僅僅是對曆史文獻的梳理,更是一場關於法律理論根基的深刻對話,探討瞭法律規範如何在不同曆史語境下,從形而上的道德理想演變為具有強製力的社會技術。 本書將法律思想的發展置於宏大的曆史背景之下,特彆是啓濛運動、工業革命以及兩次世界大戰對人類社會結構和價值體係的衝擊,分析這些外部因素如何催生瞭對法律本質的新理解。作者以嚴謹的邏輯和豐富的案例,構建瞭一個清晰的理論演進圖景,使得讀者能夠把握法律理論從古典思想到現代衝突的全過程。 核心章節與主題: 第一部分:理念與起源——自然法傳統的深遠影響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西方法律思想的源頭——自然法理論。作者從亞裏士多德的“理性”概念齣發,深入剖析瞭斯多葛學派、西塞羅的“永恒理性之法”的理念。隨後,重點轉嚮中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分析其如何成功地將亞裏士多德哲學與基督教神學熔鑄一爐,構建瞭區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製定法)的宏大體係。 接續的章節探討瞭近代自然法理論的世俗化過程。格勞修斯、霍布斯、洛剋等人的社會契約論,如何將自然權利的概念從神學領域剝離齣來,奠定現代人權理論的基礎。作者詳細分析瞭這些理論傢如何試圖通過理性推導齣普世適用的法律原則,為現代憲政主義提供瞭理論支柱。這部分內容強調瞭自然法思想在批判既有權威、倡導限製政府權力方麵的核心作用。 第二部分:實證的轉嚮——法律的自主性與規範化 隨著現代民族國傢的興起和科學方法的滲透,法律理論開始尋求擺脫形而上學和道德約束,轉嚮對“現行法”的關注。本部分的核心在於解析規範實證主義的興起。 首先,作者詳盡介紹瞭約翰·奧斯丁的分析法學,特彆是其對“習慣”與“命令”的區彆,以及“製裁”作為法律核心要素的觀點。接著,本書將焦點引嚮瞭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法律哲學傢之一——漢斯·凱爾森。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被視為對自然法學派的徹底反撥。作者深入闡釋瞭“規範層級結構”、“基本規範”(Grundnorm)的概念,以及凱爾森如何緻力於將法律體係構建為一個自洽、不依賴於外部道德價值的封閉係統。這部分詳細論述瞭法律的“效力”是如何從規範間的邏輯關係中産生的,而非源於其內容的正當性。 第三部分:對規範體係的批判與修正 麵對純粹法理論可能導緻對不公正法律的機械服從,本部分轉嚮瞭對規範實證主義的修正和批評。 一方麵,本書探討瞭哈特(H.L.A. Hart)的“法律規則”理論,特彆是他引入的“承認規則”、“裁判規則”和“變動規則”的概念,以及“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區分。哈特試圖在承認實證主義的框架內,為法律體係的動態運行提供更精細的描述。 另一方麵,本書也深入分析瞭對法律解釋和裁決的哲學挑戰。圍繞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律即正直(Integrity)”理論的論辯被詳細呈現。德沃金挑戰瞭規則至上論,主張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官必須訴諸於貫穿整個法律體係的深層原則和道德論證,這標誌著法律哲學領域從狹義的分析轉嚮瞭更具規範性的辯護。 第四部分:當代議題與未來展望 最後一部分將視野投嚮瞭當代法哲學的前沿議題。這包括對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緊張關係的探討,對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律與權力之間的內在聯係的反思。本書還涉及瞭批判法學理論(CLS)對法律中意識形態作用的揭示,以及後現代法學對法律解釋的去中心化努力。 作者總結道,法治國度的構建是一個永無止境的動態過程,它要求我們不斷地在既定規範的穩定性和對更高道德理想的追求之間進行審慎的權衡。 本書價值: 《法治國度的構建》不僅是法學專業學生理解法律理論史的必備參考書,也為政治學、倫理學和曆史學的研究者提供瞭理解現代治理結構演變的關鍵視角。其宏大的視野、精湛的分析能力和對復雜概念的清晰闡釋,使其成為當代法理學領域內一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著作。本書的閱讀體驗,如同攀登一座思想的巨塔,每登一級,對“法”這一人類文明基石的理解便更為深刻一層。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給我帶來的驚喜,如同在沙漠中意外發現一泓清泉,滋潤瞭我對民事法律的求知之渴。我原本以為民法僅僅是關於權利義務的堆砌,但這本書徹底顛覆瞭我的認知。作者以一種極其宏觀的視角,將民法的各個分支,如閤同法、侵權法、物權法等,串聯起來,展現齣它們之間內在的邏輯聯係和價值取嚮。我尤其被作者在探討“正義”這一概念時所展現的深度所摺服,他沒有止步於對既有理論的復述,而是試圖去挖掘其形而上的意義,思考民法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公平正義。書中的論證過程層層遞進,邏輯嚴密,讓我能夠清晰地跟隨作者的思路,一步步構建起對民法哲學的理解。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民法的理解不再是零散的點,而是形成瞭一個完整的麵,甚至觸及到瞭法的精神內核。這本書對我而言,不僅僅是知識的獲取,更是一種思維方式的重塑,讓我開始用更批判、更深刻的眼光去審視法律現象。

評分

我拿到這本書的時候,並沒有抱持太高的期待,以為隻是又一本充斥著理論術語的枯燥讀物。然而,當我真正沉浸其中,纔發現自己大錯特錯。這本書的魅力,在於它將抽象的民法哲學,轉化為一種引人入勝的故事。作者的筆觸細膩,情感充沛,他用一種充滿人文關懷的視角,審視著民法在個體生命和社會生活中的意義。我被書中那些關於“人”的探討深深吸引,作者將民法置於人的存在和尊嚴之中,讓我看到瞭法律的溫度。他不僅僅是在論述規則,更是在探討如何在規則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實現個體的自由和社會的和諧。這本書讓我認識到,民法並非是冰冷的條文,而是關乎我們每個人生活方方麵麵的智慧結晶,它塑造著我們的社會,也影響著我們的命運。我常常在閱讀時,感受到一種強烈的共鳴,仿佛作者在替我訴說著那些內心深處的疑問和思考。

評分

這本書我讀完之後,感覺像是在浩瀚的民法海洋中找到瞭一座燈塔,指引我穿越迷霧,抵達更深的理解彼岸。作者對民事法律製度的洞察力,簡直是犀利而又透徹,仿佛將那些抽象的條文剝離開來,露齣其背後深刻的哲學根基。我特彆欣賞作者在闡述過程中,不僅僅是羅列理論,而是將它們融入到一個宏大的敘事中,讓我看到瞭民法並非是冰冷的規則集閤,而是承載著社會秩序、個體尊嚴和正義追求的智慧結晶。在閱讀過程中,我時常會因為作者精闢的論述而拍案叫絕,仿佛那些曾經睏擾我的疑難雜癥,在作者的筆下迎刃而解。書中對一些經典案例的剖析,更是讓我體會到瞭理論與實踐的緊密聯係,也讓我對法律條文的適用有瞭更直觀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是我非常喜歡的,既有學術的嚴謹,又不失通俗易懂的流暢,讓我在享受知識盛宴的同時,也不會感到枯燥乏味。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專著,更像是一次心靈的洗禮,讓我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油然而生,也激發瞭我對法學研究更深層次的探索欲望。

評分

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就好比一場深入的智力探險,帶領我深入民法那錯綜復雜的思想迷宮。作者的寫作風格非常有特色,他善於運用類比和隱喻,將那些艱深晦澀的法律哲學概念,描繪得生動形象。我曾一度認為自己對民法的理解已經相當不錯,但讀完這本書,纔意識到自己不過是站在瞭民法知識的淺灘。作者對於“法”與“道德”關係的探討,以及對“權利”本質的追問,都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他不僅僅是闡述理論,更像是與讀者進行一場平等的對話,鼓勵讀者獨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見解。在書中,我看到瞭作者對於民法發展的曆史脈絡的清晰梳理,以及對未來發展趨勢的深刻預判。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僵化體係,而是在不斷演進和自我完善的動態過程。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在於它提供瞭豐富的知識,更在於它激發瞭我對法律現象進行深度思考的能力,讓我對學習法律有瞭前所未有的熱情。

評分

說實話,在翻開這本書之前,我對其內容抱持著一種觀望的態度,畢竟“民法哲學”這個詞本身就帶有一種學術的距離感。然而,閱讀過程卻遠遠超齣瞭我的預期,它像一股清流,洗滌瞭我對法律的固有認知,讓我看到瞭民法背後更為宏大和深刻的哲學維度。作者在解析諸如“意思自治”、“信賴保護”等核心概念時,並沒有停留在字麵意義,而是追溯其哲學淵源,揭示其在社會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尤其贊賞作者在分析不同學派觀點時的客觀和中立,他既能清晰地闡述各傢之言的長處,也能指齣其局限性,這為我提供瞭一個多元理解民法世界的視角。這本書的結構安排也非常閤理,循序漸進,由淺入深,讓我能夠逐步消化和吸收其中的復雜思想。在閱讀過程中,我發現自己開始主動地去聯係現實生活中的法律事件,用書中提供的哲學框架去審視和分析,這種學習體驗是非常寶貴的。

評分

東西不錯,發貨速度快。贊一個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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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過去閱讀民法教材,總是反復咀嚼定義仍不得要領,疑惑重重,以為是自己愚鈍。遇到李老師後,跟著他把民法殿堂的磚塊逐一叩擊、審視,用哲學,用邏輯,重新認識民法。在課堂上為其獨立的思想、嚴密的邏輯、大膽的批判所徵服,做學術者當如是。書剛開始讀,內容沒有能力評價,但光從目錄和排版可看齣結構十分清晰好讀,措辭乃"人話"。我揣測:此書適閤不參加或者已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閱讀,以免上考場時"一個主體,兩個意誌";適閤有哲學和邏輯基礎的人閱讀;適閤認為現有民法概念和定義十分混沌,試圖尋找一條清晰路徑的人閱讀;適閤不在乎追求理論是否權威、正確,而在乎追求放開頭腦、用邏輯自己思考的人。愚見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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