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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文件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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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第三条【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工会职能】
第六条【工会职责】
第七条【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建立原则】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第十四条【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
限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监督权】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二条【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六条【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职工集体福利协助】
第三十一条【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评优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政府协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条【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工会经费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工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工会财产禁止侵占】
第四十七条【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第四十八条【工会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侵权的维护】
第五十条【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工会委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工会委员的赔偿】
第五十三条【对工会的违法情形】
第五十四条【工会的起诉权1
第五十五条【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七条【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100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中国工会章程(21008年10月21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2005年6月22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2008年8月11日)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2008年7月25日)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2007年8月20日)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2008年6月17日)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
实用附录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精彩书摘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45、90、91条)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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