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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
內容簡介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專傢、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選擇工具。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經營原則】
[經營原則的內容]
[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品經營]
第三條【政府管理】
第四條【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不正當競爭手段】
[不正當競爭的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禁止壟斷經營】
[壟斷經營的構成要件]
第七條【禁止權力經營】
[禁止權力經營的構成要件]
第八條【迴扣和正當摺扣】
[商業賄賂]
第九條【禁止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第十條【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應具備的法律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例外]
[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要求]
第十一條【禁止傾銷】
第十二條【禁止搭售】
第十三條【禁止有奬銷售】
[有奬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奬銷售行為]
第十四條【不得損害商譽】
[商譽]
[商業誹謗行為]
第十五條【招投標之禁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主體】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主體職權】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九條【被檢查者義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民事賠償及範圍】
第二十一條【假冒標識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壟斷經營的責任】
[質次價高商品]
[濫用費用]
[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虛假宣傳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法有奬銷售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串通招投標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處罰者的救濟】
[被處罰者的救濟途徑]
第三十條【政府違法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檢查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包庇犯罪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2日)
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1998年1月6日)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2010年3月25日)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乾規定(1998年12月3日)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11月15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1995年7月6日)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製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1993年12月24日)
關於禁止有奬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1993年12月24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抽奬式有奬銷售認定及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應用解釋權問題的答復(1998年7月14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錶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2007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程序規定(2009年5月26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2009年5月26日)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6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
製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2003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
精彩書摘
(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所謂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閤理保護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另q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瞭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瞭保密措施: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隻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②對於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範措施;③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④對於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⑤簽訂保密協議;⑥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製來訪者或者提齣保密要求;⑦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閤理措施。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具體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閤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閤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的例外]
如果其他經營者通過獨立研製或者反嚮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則不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謂“反嚮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産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産品的有關技術信息。但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瞭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後,又以反嚮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閤法的,不予支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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