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平实易懂又兼顾多数见解的刑法总论教科书,旨在令读者对刑法的学说理论建立“初步而通盘的理解”,对于初学刑法总则的读者而言,是一部相当容易消化吸收的刑总教科书:以严密的体系架构阐明作者的主张,在刑法学说理论紊乱之现状下,寻回既有的学说理论传统思想。
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最新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作者简介
陈子平,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日本早稻田大学博士课程修毕。现任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目录
第一篇 刑法之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壹、刑法之意义
贰、刑法之性质
叁、刑法之分类
肆、刑法之规范
伍、刑法之功能
陆、刑法之谦抑主义
柒、刑法与社会伦理规范
捌、刑法学
第二章 刑法之历史与理论
壹、封建时代之刑法制度
贰、启蒙时代之刑法思想
叁、前期古典学派之刑法理论
肆、后期古典学派之刑法理论
伍、近代学派之刑法理论
陆、学派论争与其后之发展
柒、纳粹德国之刑法理论
捌、德国战后之刑法思想
玖、日本近现代之刑法思想
拾、我国(含台湾地区)近现代之刑法思想
拾壹、现代刑法理论之基本观念
第三章 刑法之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主义
壹、罪刑法定主义之意义
贰、罪刑法定主义之沿革
叁、罪刑法定主义之思想基础
肆、罪刑法定主义之内容
第二节 行为主义
第三节 责任主义
壹、责任主义之意义
贰、责任主义之内容
第四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一节 刑法之时的效力
壹、时的效力之意义
贰、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
叁、限时法
第二节 刑法之地的效力
壹、地的效力之意义
贰、立法主义
叁、现行“刑法”之地的效力
肆、外国裁判之效力
第五章 刑法之基本用语
壹、以上、以下、以内
贰、公务员
叁、公文书
肆、重伤
伍、性交
陆、电磁纪录
第二篇 犯罪论
第一章 犯罪之概念与犯罪论之体系
第一节 犯罪之概念
壹、犯罪之意义
贰、一般概念之犯罪
叁、犯罪之本质
肆、犯罪之分类
第二节 /犯罪论之体系
壹、犯罪论体系之意义
贰、犯罪论之阶段性(阶层性)构造
叁、犯罪论体系之构成方法
第二章 行为论
壹、行为论之体系地位
贰、行为概念之功能
叁、行为论之各说
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第一节 构成要件之概念与理论
壹、构成要件之概念
贰、构成要件之理论
叁、构成要件之功能
肆、构成要件之种类
第二节 构成要件之要素
壹、依构成要件要紊陛质之分类
贰、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 不作为犯
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贰、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要件
第四节 因果关系
壹、因果关系之意义
贰、条件关系
叁、因果关系理论
肆、客观归责理论
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
壹、故意之意义
贰、故意之体系地位
叁、构成要件的故意之要件
肆、故意之种类
第六节 构成要件事实之错误
壹、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之意义
贰、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之分类
叁、具体事实错误
肆、抽象事实错误
第七节 构成要件的过失
壹、过失之意义
贰、传统的过失理论(旧过失论)
叁、新的过失理论(新过失论)
肆、构成要件的过失之要件
伍、信赖原则
陆、可容许之危险
柒、过失之种类
捌、过失之竞合
第四章 违法性论
第一节 违法性之概念
壹、违法性之意义
贰、违法性之本质
叁、违法性之判断
肆、可罚的违法性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壹、违法性阻却之意义
贰、违法性阻却(正当化)之一般原理
叁、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之种类
第三节 正当防卫
壹、正当防卫之意义
贰、正当化之根据
……
第三篇 刑罚论
第一章 刑罚之概念
第二章 刑罚之适用
第三章 刑罚之执行
第四章 刑罚之消灭
第四篇 保安处分论
第一章 保安处分之意义与沿革
第二章 保安处分之基础
第三章 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关系
第四章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保安处分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宣告与执行
精彩书摘
刑法仅以高度有害之行为当中,具有得以刑罚制裁之行为作为对象,而此等行为称为“当罚的(strafwlirdig)行为”。行为之所以具有当罚性,乃由于该行为属于违反法秩序之行为。不过,并非所有的当罚行为皆构成刑法学上之犯罪,唯有违反刑罚法规而被评价为“可罚的(strafbar)”侵害行为,才构成刑法学上之犯罪。换言之,国家根据谦抑主义之要求,仅从当罚行为中,抽取出真正有处罚必要之行为,当作“犯罪”而科处刑罚,此等犯罪,即属于“形式意义之犯罪”。
“形式意义之犯罪”可分为,属于刑法解释学“刑法各论”及“刑法总论”之研究对象的犯罪概念。前者,即为个别化、抽象化、类型化之犯罪概念,或称“个别类型概念之犯罪”,如杀人罪、放火罪、强盗罪、窃盗罪等概念,例如,A射杀B、C刺死D、E勒死F等行为,经个别化、抽象化、类型化之后,皆归纳于一个个别化犯罪类型“杀人罪”当中的“杀人”之犯罪概念。后者,乃由杀人罪、放火罪、强盗罪、窃盗罪、伪造文书罪、收受贿赂罪等刑法分则中,全部的各个犯罪之共通要素所构成的犯罪概念,或称“一般概念之犯罪”,亦可称之为“具概括性的上位犯罪概念”。
刑法总论当中,以分析、说明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为任务的研究范畴,即犯罪论。而对于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进行分析、加以阐明,意义就在于明确界定“犯罪”与“非犯罪”之类似现象间之界线,并赋予犯罪认定上之统一原理。为达到此目的,乃以犯罪概念之体系构成、体系思考作为核心议题,而犯罪之体系性意义,即在于赋予处罚与不处罚之根据,或称可罚与不可罚之理由。其内容,详述于本章第二节。在刑法中,仅以高度有害行为而具有可用刑罚加以制裁之性质的行为作为对象, 并称之为“当罚的行为”。当罚行为之成立,首先,以具有不法或违法性为必要, 亦即无论行为入主观上是否认识其行为之违法,皆以该行为客观上违反法的命令 或禁止为必要,但行为仅违反法的命令或禁止,亦未必适合于刑罚之制裁,例如, 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发作而杀人,将该杀人者收容于监狱,实毫无意义;其次, 以具有责任或有责性为必要,亦即必须于社会通念之应报观念上,能就该行为而 非难行为人、追究该责任,若不能对行为人加以非难,即对于行为人无非难可能 性,则不具有“责任”或“有责性”。当罚的行为,虽是违法且有责之行为,但并非一切的当罚行为皆可当作犯罪而处 罚之。根据谦抑主义之要求,国家仅就当罚行为中真正有处罚必要之行为,以其 为犯罪而科处刑罚,此即“可罚的行为”。 一、意义 刑法上,一般概念之犯罪,指该当于构成要件之违法且有责之行为,亦即,“犯罪”必须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等三种属性之行为。可知,犯罪之构成,其要素有: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行为”是犯罪成立之基本要素,此亦符合行为主义“处罚之对象乃行为”、“犯罪乃行为”之原则,至于犯罪成立之要件,则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要素,即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时所需之要素,而犯罪成立要件,则为犯罪 成立上所需之条件。 二、要素 (一)犯罪概念之第一要素:“行为” 犯罪,必须是“行为”。 就如同谚语“思想是免税的”所示,凡是仅属于思想、人格等内在之事实,不能成为犯罪,不能成为处罚之对象,此即行为主义“无行为则无犯罪”之原则。因此,首先,犯罪必须是表现于外在之客观行为。
至于能成为刑法对象之“行为”,其意义及内容如何,则有不同之理解。如后述之第二章“行为论”所示,本书采“社会行为论”之立场,主张“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之“人”的举止,不包括动物之活动、自然现象等,行为主体,即犯罪行为者,则以“人”为限。
(二)犯罪概念之第二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
犯罪,必须是该当于刑罚法规所规定之构成要件之行为。
依罪刑法定主义之要求,任何当罚的行为,都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若不该当于刑罚法规所规定之构成要件,则无法成为刑法上之犯罪,亦即现实之具体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一定之法律上之类型(定型),而该法律上之类型即为“构成要件”。
关于构成要件之意义,学说见解分歧,如后述第二篇第三章“构成要件论”所示,本书立场采“人的不法二元论”之“违法行为类型说”。
(三)犯罪概念之第三要素:“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具有违法性之行为。
“违法性”,即违反法秩序之性质。法秩序是为保护法益而形成,因此,若无法益之侵害,则无违法性之存在,此种“无法益之侵害则无违法性、无犯罪之成立”之原则,又称“法益侵害不可缺原则”或“法益保护原则”。
关于违法性之意义与本质,学说见解分歧,如后所述,本书立场指“结果反价值暨行为反价值二元论”,亦即“人的不法二元论”,认为违法性之本质,就是脱离社会相当性之法益侵害或侵害法益之危险。此外,严格而言,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系指行为违反法,而不法(LInrecht)乃指违法行为本身。唯本书主张违法性即不法,不法即违法性,因为在刑法上并无区别违法性与不法之实质意义,故无区别违法性与不法之必要。
(四)犯罪概念之第四要素:“有责性”(责任)
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有责性(责任)。无责任之行为人之行为,纵其行为具构成要件该当性且违法,亦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之处罚;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便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若不具非难或无非难可能性,则不成立犯罪,不能加以处罚,此即责任主义之“无责任则无刑罚”原则,例如“刑法”第18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之规定。
关于“责任”(有责性)之意义与本质,学说上有不同之见解,如后述第五章“责任论”第一节“责任之概念”中所示,本书立场采法的责任论,认为责任乃法的非难或非难可能性。叁、犯罪之本质
关于犯罪之本质,启蒙时期以后之欧洲,以von Feuerbach所主张的权利侵害说为主流,即以权利之侵害作为犯罪之本质。迈入20世纪之后,法益侵害说成为通说,以对于国家所保护之利益价值(Gut)之侵害或危险(即法益之侵害或侵害危险)作为犯罪之本质。而对于法益之概念,如Richar-d I_tonig(1890一)主张,应将法益当作立法目的而于各个刑罚法规中承认之,或如Erich Schwinge-(1903一)主张,将法益视为刑法上解释与概念构成之指标,致使法益概念产生重大转变。
至纳粹德国时期,则出现如Friedrich Schaffstein(1905一)之主张,以犯罪之本质,并非法益之侵害,而是义务之违反,即以义务犯之概念掌握犯罪之本质,而全面否定法益侵害说之见解,至今则是以行为反价值一元论,即人的不法一元论之主张重现。
战后德国之刑法学者}tans Welzel(1904—1977),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提倡“人的不法”概念,主张作为犯罪要素的“不法”,除应考量作为结果反价值(结果非价)之法益侵害之外,尚须考虑与行为人相关联之人的不法之行为反价值(行为非价),从而极力展开所谓结果反价值暨行为反价值二元论,又称为人的不法二元论或人的违法二元论,至今已形成通说立场。
前言/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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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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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平实易懂又兼顾多数见解的刑法总论教科书,旨在令读者对刑法的学说理论建立“初步而通盘的理解”,对于初学刑法总则的读者而言,是一部相当容易消化吸收的刑总教科书:以严密的体系架构阐明作者的主张,在刑法学说理论紊乱之现状下,寻回既有的学说理论传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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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刑法专业研究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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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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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最新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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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dfg7挂号费挂号费分撒旦法实得分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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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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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有着自己独到的刑法总论的理解 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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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