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平實易懂又兼顧多數見解的刑法總論教科書,旨在令讀者對刑法的學說理論建立“初步而通盤的理解”,對於初學刑法總則的讀者而言,是一部相當容易消化吸收的刑總教科書:以嚴密的體係架構闡明作者的主張,在刑法學說理論紊亂之現狀下,尋迴既有的學說理論傳統思想。
本書2008年增修時除瞭將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論加以介紹,進而運用於詮釋颱灣地區“刑法”規定外,亦盡可能地對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加以說明及比較檢討,同時將留德學者所著教科書之重要內容(多數采德國刑法理論)與目前最新實務見解納入其中,期使讀者既能清晰瞭解刑法體係架構,閤理詮釋新修定“刑法”總則條文,亦能正確掌握實務立場以及日本、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的發展脈絡。
無論法科學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藉由體係完備、理路清晰的本書,建立深厚的刑法學素養。
作者簡介
陳子平,東吳大學法律學係法學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博士課程修畢。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係專任教授。
目錄
第一篇 刑法之基礎理論
第一章 刑法之意義與功能
壹、刑法之意義
貳、刑法之性質
叁、刑法之分類
肆、刑法之規範
伍、刑法之功能
陸、刑法之謙抑主義
柒、刑法與社會倫理規範
捌、刑法學
第二章 刑法之曆史與理論
壹、封建時代之刑法製度
貳、啓濛時代之刑法思想
叁、前期古典學派之刑法理論
肆、後期古典學派之刑法理論
伍、近代學派之刑法理論
陸、學派論爭與其後之發展
柒、納粹德國之刑法理論
捌、德國戰後之刑法思想
玖、日本近現代之刑法思想
拾、我國(含颱灣地區)近現代之刑法思想
拾壹、現代刑法理論之基本觀念
第三章 刑法之基本原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
壹、罪刑法定主義之意義
貳、罪刑法定主義之沿革
叁、罪刑法定主義之思想基礎
肆、罪刑法定主義之內容
第二節 行為主義
第三節 責任主義
壹、責任主義之意義
貳、責任主義之內容
第四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一節 刑法之時的效力
壹、時的效力之意義
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叁、限時法
第二節 刑法之地的效力
壹、地的效力之意義
貳、立法主義
叁、現行“刑法”之地的效力
肆、外國裁判之效力
第五章 刑法之基本用語
壹、以上、以下、以內
貳、公務員
叁、公文書
肆、重傷
伍、性交
陸、電磁紀錄
第二篇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之概念與犯罪論之體係
第一節 犯罪之概念
壹、犯罪之意義
貳、一般概念之犯罪
叁、犯罪之本質
肆、犯罪之分類
第二節 /犯罪論之體係
壹、犯罪論體係之意義
貳、犯罪論之階段性(階層性)構造
叁、犯罪論體係之構成方法
第二章 行為論
壹、行為論之體係地位
貳、行為概念之功能
叁、行為論之各說
第三章 構成要件論
第一節 構成要件之概念與理論
壹、構成要件之概念
貳、構成要件之理論
叁、構成要件之功能
肆、構成要件之種類
第二節 構成要件之要素
壹、依構成要件要紊陛質之分類
貳、記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
第三節 不作為犯
壹、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
第四節 因果關係
壹、因果關係之意義
貳、條件關係
叁、因果關係理論
肆、客觀歸責理論
第五節 構成要件的故意
壹、故意之意義
貳、故意之體係地位
叁、構成要件的故意之要件
肆、故意之種類
第六節 構成要件事實之錯誤
壹、構成要件事實錯誤之意義
貳、構成要件事實錯誤之分類
叁、具體事實錯誤
肆、抽象事實錯誤
第七節 構成要件的過失
壹、過失之意義
貳、傳統的過失理論(舊過失論)
叁、新的過失理論(新過失論)
肆、構成要件的過失之要件
伍、信賴原則
陸、可容許之危險
柒、過失之種類
捌、過失之競閤
第四章 違法性論
第一節 違法性之概念
壹、違法性之意義
貳、違法性之本質
叁、違法性之判斷
肆、可罰的違法性
第二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正當化事由)
壹、違法性阻卻之意義
貳、違法性阻卻(正當化)之一般原理
叁、違法性阻卻事由(正當化事由)之種類
第三節 正當防衛
壹、正當防衛之意義
貳、正當化之根據
……
第三篇 刑罰論
第一章 刑罰之概念
第二章 刑罰之適用
第三章 刑罰之執行
第四章 刑罰之消滅
第四篇 保安處分論
第一章 保安處分之意義與沿革
第二章 保安處分之基礎
第三章 保安處分與刑罰之關係
第四章 颱灣地區“刑法”上之保安處分
第五章 保安處分之宣告與執行
精彩書摘
刑法僅以高度有害之行為當中,具有得以刑罰製裁之行為作為對象,而此等行為稱為“當罰的(strafwlirdig)行為”。行為之所以具有當罰性,乃由於該行為屬於違反法秩序之行為。不過,並非所有的當罰行為皆構成刑法學上之犯罪,唯有違反刑罰法規而被評價為“可罰的(strafbar)”侵害行為,纔構成刑法學上之犯罪。換言之,國傢根據謙抑主義之要求,僅從當罰行為中,抽取齣真正有處罰必要之行為,當作“犯罪”而科處刑罰,此等犯罪,即屬於“形式意義之犯罪”。
“形式意義之犯罪”可分為,屬於刑法解釋學“刑法各論”及“刑法總論”之研究對象的犯罪概念。前者,即為個彆化、抽象化、類型化之犯罪概念,或稱“個彆類型概念之犯罪”,如殺人罪、放火罪、強盜罪、竊盜罪等概念,例如,A射殺B、C刺死D、E勒死F等行為,經個彆化、抽象化、類型化之後,皆歸納於一個個彆化犯罪類型“殺人罪”當中的“殺人”之犯罪概念。後者,乃由殺人罪、放火罪、強盜罪、竊盜罪、僞造文書罪、收受賄賂罪等刑法分則中,全部的各個犯罪之共通要素所構成的犯罪概念,或稱“一般概念之犯罪”,亦可稱之為“具概括性的上位犯罪概念”。
刑法總論當中,以分析、說明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為任務的研究範疇,即犯罪論。而對於一般概念或上位概念之犯罪進行分析、加以闡明,意義就在於明確界定“犯罪”與“非犯罪”之類似現象間之界綫,並賦予犯罪認定上之統一原理。為達到此目的,乃以犯罪概念之體係構成、體係思考作為核心議題,而犯罪之體係性意義,即在於賦予處罰與不處罰之根據,或稱可罰與不可罰之理由。其內容,詳述於本章第二節。在刑法中,僅以高度有害行為而具有可用刑罰加以製裁之性質的行為作為對象, 並稱之為“當罰的行為”。當罰行為之成立,首先,以具有不法或違法性為必要, 亦即無論行為入主觀上是否認識其行為之違法,皆以該行為客觀上違反法的命令 或禁止為必要,但行為僅違反法的命令或禁止,亦未必適閤於刑罰之製裁,例如, 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發作而殺人,將該殺人者收容於監獄,實毫無意義;其次, 以具有責任或有責性為必要,亦即必須於社會通念之應報觀念上,能就該行為而 非難行為人、追究該責任,若不能對行為人加以非難,即對於行為人無非難可能 性,則不具有“責任”或“有責性”。當罰的行為,雖是違法且有責之行為,但並非一切的當罰行為皆可當作犯罪而處 罰之。根據謙抑主義之要求,國傢僅就當罰行為中真正有處罰必要之行為,以其 為犯罪而科處刑罰,此即“可罰的行為”。 一、意義 刑法上,一般概念之犯罪,指該當於構成要件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亦即,“犯罪”必須是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責任)等三種屬性之行為。可知,犯罪之構成,其要素有: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而“行為”是犯罪成立之基本要素,此亦符閤行為主義“處罰之對象乃行為”、“犯罪乃行為”之原則,至於犯罪成立之要件,則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構成要素,即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時所需之要素,而犯罪成立要件,則為犯罪 成立上所需之條件。 二、要素 (一)犯罪概念之第一要素:“行為” 犯罪,必須是“行為”。 就如同諺語“思想是免稅的”所示,凡是僅屬於思想、人格等內在之事實,不能成為犯罪,不能成為處罰之對象,此即行為主義“無行為則無犯罪”之原則。因此,首先,犯罪必須是錶現於外在之客觀行為。
至於能成為刑法對象之“行為”,其意義及內容如何,則有不同之理解。如後述之第二章“行為論”所示,本書采“社會行為論”之立場,主張“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之“人”的舉止,不包括動物之活動、自然現象等,行為主體,即犯罪行為者,則以“人”為限。
(二)犯罪概念之第二要素:“構成要件該當性”
犯罪,必須是該當於刑罰法規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之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任何當罰的行為,都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若不該當於刑罰法規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則無法成為刑法上之犯罪,亦即現實之具體犯罪行為必須符閤一定之法律上之類型(定型),而該法律上之類型即為“構成要件”。
關於構成要件之意義,學說見解分歧,如後述第二篇第三章“構成要件論”所示,本書立場采“人的不法二元論”之“違法行為類型說”。
(三)犯罪概念之第三要素:“違法性”
犯罪,必須是具有違法性之行為。
“違法性”,即違反法秩序之性質。法秩序是為保護法益而形成,因此,若無法益之侵害,則無違法性之存在,此種“無法益之侵害則無違法性、無犯罪之成立”之原則,又稱“法益侵害不可缺原則”或“法益保護原則”。
關於違法性之意義與本質,學說見解分歧,如後所述,本書立場指“結果反價值暨行為反價值二元論”,亦即“人的不法二元論”,認為違法性之本質,就是脫離社會相當性之法益侵害或侵害法益之危險。此外,嚴格而言,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係指行為違反法,而不法(LInrecht)乃指違法行為本身。唯本書主張違法性即不法,不法即違法性,因為在刑法上並無區彆違法性與不法之實質意義,故無區彆違法性與不法之必要。
(四)犯罪概念之第四要素:“有責性”(責任)
犯罪成立,必須具備有責性(責任)。無責任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其行為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且違法,亦不構成犯罪,不受刑罰之處罰;換言之,行為人之行為,即便該當於構成要件且違法,若不具非難或無非難可能性,則不成立犯罪,不能加以處罰,此即責任主義之“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例如“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關於“責任”(有責性)之意義與本質,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如後述第五章“責任論”第一節“責任之概念”中所示,本書立場采法的責任論,認為責任乃法的非難或非難可能性。叁、犯罪之本質
關於犯罪之本質,啓濛時期以後之歐洲,以von Feuerbach所主張的權利侵害說為主流,即以權利之侵害作為犯罪之本質。邁入20世紀之後,法益侵害說成為通說,以對於國傢所保護之利益價值(Gut)之侵害或危險(即法益之侵害或侵害危險)作為犯罪之本質。而對於法益之概念,如Richar-d I_tonig(1890一)主張,應將法益當作立法目的而於各個刑罰法規中承認之,或如Erich Schwinge-(1903一)主張,將法益視為刑法上解釋與概念構成之指標,緻使法益概念産生重大轉變。
至納粹德國時期,則齣現如Friedrich Schaffstein(1905一)之主張,以犯罪之本質,並非法益之侵害,而是義務之違反,即以義務犯之概念掌握犯罪之本質,而全麵否定法益侵害說之見解,至今則是以行為反價值一元論,即人的不法一元論之主張重現。
戰後德國之刑法學者}tans Welzel(1904—1977),以目的行為論為基礎,提倡“人的不法”概念,主張作為犯罪要素的“不法”,除應考量作為結果反價值(結果非價)之法益侵害之外,尚須考慮與行為人相關聯之人的不法之行為反價值(行為非價),從而極力展開所謂結果反價值暨行為反價值二元論,又稱為人的不法二元論或人的違法二元論,至今已形成通說立場。
前言/序言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推齣的“颱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連續引入我國颱灣地區法學領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國大陸法學界産生瞭積極的學術影響。整套叢書開始齣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訴訟法方麵的著作,現在又要陸續推齣刑法係列,這是令人欣慰的。
颱灣地區的刑法學和大陸的刑法學之間存在密切聯係。颱灣的老一輩刑法學傢韓忠謨教授等,都是在祖國大陸完成學業以後去颱灣的,可以說是在颱灣承續瞭自清末以降從大陸法學引入的刑法學傳統。在大陸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恢復刑法學的學術研究的時候,又恰恰是颱灣的刑法學著作起到瞭一定的啓濛作用。例如韓忠謨教授的《刑法原理》一書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陸齣版,為我們當時瞭解刑法理論研究的世界現狀打開瞭一扇學術的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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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陳子平教授曾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係二十年有餘,曾與陳興良教授閤作講授一門案例討論課,後來結集齣版-通過此書纔知道陳子平教授,如今得以讀到陳子平教授所著的《刑法總論》之後,更覺得陳子平教授是位對學術孜孜不倦的良師,在早稻田取得碩士學位之後,又修習瞭博士學位課程(JPN大學的博士學位很難拿的),利用JPN刑法學方麵的理論進行對刑法學的研究同樣是很有見地的,但不得不承認JPN刑法學理論深受德國刑法學影響,但JPN刑法學者對德國的理論整理的十分清晰,這一點不可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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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閤刑法專業研究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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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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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2008年增修時除瞭將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論加以介紹,進而運用於詮釋颱灣地區“刑法”規定外,亦盡可能地對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加以說明及比較檢討,同時將留德學者所著教科書之重要內容(多數采德國刑法理論)與目前最新實務見解納入其中,期使讀者既能清晰瞭解刑法體係架構,閤理詮釋新修定“刑法”總則條文,亦能正確掌握實務立場以及日本、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的發展脈絡。
評分
☆☆☆☆☆
法律精品,很經典的一批作品
評分
☆☆☆☆☆
本書2008年增修時除瞭將日本最新的刑法理論加以介紹,進而運用於詮釋颱灣地區“刑法”規定外,亦盡可能地對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加以說明及比較檢討,同時將留德學者所著教科書之重要內容(多數采德國刑法理論)與目前最新實務見解納入其中,期使讀者既能清晰瞭解刑法體係架構,閤理詮釋新修定“刑法”總則條文,亦能正確掌握實務立場以及日本、德國刑法規定與理論的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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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來自海峽對岸的不同思想有相當大的啓發意義
評分
☆☆☆☆☆
這是一本平實易懂又兼顧多數見解的刑法總論教科書,旨在令讀者對刑法的學說理論建立“初步而通盤的理解”,對於初學刑法總則的讀者而言,是一部相當容易消化吸收的刑總教科書:以嚴密的體係架構闡明作者的主張,在刑法學說理論紊亂之現狀下,尋迴既有的學說理論傳統思想。
評分
☆☆☆☆☆
學習刑法的應該讀 確實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