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共修改了13个罪名,本次年会收集的论文涉及了其中的11个罪名,只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没有论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与会专家学者在对其给予高度赞扬评价的同时,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在目前的网络犯罪中,有关“人肉搜索”、“虚拟财产”问题广受国内社会大众的关注。因此,有关“人肉搜索”和“虚拟财产”的刑法问题自然成为本次年会研讨的热点。学者们还对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等其他问题展开了研讨。
目录
第一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问题研究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利用职务影响力交易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斡旋受贿犯罪独立性之探讨
——基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思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探析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章 刑法修正案(七)其他犯罪问题研究
侵犯个人信息罪问题研究
浅析组织领导传销罪
浅议《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之一的界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问题探析
论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
——以数学为进路对“数额+比例”模式的分析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论我国刑法中的绑架致人死亡
坚持严格规则主义解释并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刑法修正案(七)惩治腐败
相关条文修改的理解
贿赂犯罪主体三十年之辨证
——1979年刑法至刑法修正案(七)的历史回溯
论刑法的客观性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另类解读
第三章 “人肉搜索”与犯罪问题研究
“人肉搜索”的界限与刑法规制
慎用刑法手段调整人肉搜索问题
“人肉搜索”的刑法观察
“人肉搜索”无须犯罪化
——刑事法学视野下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犯罪化的困境及规制
“人肉搜索”犯罪化探讨
试论“人肉搜索”与犯罪问题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以刑法基本原理为视角
“人肉搜索”不应纳入刑法规制
关于“人肉搜索”犯罪化的理性思考
第四章 虚拟财产与犯罪问题研究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何以为罪?
——以法益保护为视角
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
第五章 其他类型犯罪问题研究
网络“裸聊”行为之刑法规制
对韩国和中国间“国际网络犯罪”的现况和对策研究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厘定和刑法学思考
也论刑事立法的方向
精彩书摘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在公职人员受贿罪外,也另有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意大利刑法典第346条“因吹嘘信誉受贿罪”主体就是非公职人员。西班牙刑法典第429条规定:“私人对某公务员施加影响,利用后者或者其他源于其人际关系,或者官职等级的地位,达成能直接或者间接为其或者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决议的,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徒刑。同时给予追求或者获得利益两倍的罚金。”②该条规定的行为类型基本与我国修正案七第388条之一相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影响力交易”的规定被我国学者认为是公约的一大突破③,该条文规定:“(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④其中第一项是对行贿的规定,第二项即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规定,且主体可为任何人员。
我国修正案七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同样是影响力交易形式的受贿,这一规定也同样可以看做是我国反腐败立法进程的一大突破,不仅表明我国刑事立法正逐步与世界接轨,而且兑现着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承担义务的承诺。但与上述各国及联合国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是,修正案七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范围仅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严格讲不能算作立法已将受贿罪主体扩张为一般主体,这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非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犯罪化,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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