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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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田山辉明 著,顾祝轩,丁相顺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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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88569
版次:1
商品编码:1069146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1995-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2
字数:232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日本侵权行为法》以体系化的脉络、精当的理论构架,从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一般成立要件,到侵权行为的效力、特殊侵权行为,分四章对日本侵权行为法进行全面、翔实的介绍,既有丰富的学说指引、条文释义,又不乏独到的个人见解、判例延伸,在作者田山辉明阐释、论证的字里行间,日本侵权行为理论之精粹清晰地呈现于读者面前。

内容简介

   《日本侵权行为法》是田山民法学的一个浓缩,通俗而生动地向读者展现了田山侵权行为法理论的鲜明特色:一,提出了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新理论;二,主张并详细阐述了公平责任说;第三,对“损害”概念重新进行了诠释,尤其是围绕法人名誉毁损的损害赔偿的属性,提出了独特的见解;第四,围绕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张采用类型化标准,并在交易型侵权行为领域导人了市场竞争秩序原理。

作者简介

田山辉明,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曾历任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部长、早稻田大学副校长,现担任早稻田大学成人监护法制研究所所长,日本内阁府中央残疾人政策实施促进委员会委员。 主要代表作有:《民法要义系列》(成文堂):《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债权总论》、《契约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我妻、有泉民法注释》(日本评论社),《事例家族法》(法学书院),《现代土地住宅法的基本问题》(成文堂),《德国土地住宅法制》(成文堂),《德国农地整治法制研究》(成文堂),《成年监护法制研究》(成文堂)。 顾祝轩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企业法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2002年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民法学家田山辉明教授,曾任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助手。现从事民法、法律方法论、土地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代表作有:《合同本体解释论:认知科学视野下的私法类型思维》(法律出版社)、《中国民事法律继受:中日比较法视角》(早稻田大学出版社,日文版)。 丁相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比较法教研室主任、(中美)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自1998年开始,先后在日本早稻田大学、立命馆大学、明治大学留学和教学,并获得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比较法、比较法司法制度、法学教育与方法研究。代表作有:《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等。

精彩书评

  《日本民法典》颁布至今历经百年有余,虽然侵权行为法的条文在整个债权编所占比例不大,但自法典实施以来,形成了丰富的判例及学说,它们对日本侵权行为法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要想了解日本侵权行为法,除了掌握民法及相关民事特别法的条文之外,还必须知晓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重要判例及学说。田山辉明教授的《日本侵权行为法》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在民法条文注释的基础上,通过对判例、学说这两种素材的分析,使读者对日本侵权行为法学百年发展轨迹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
     ——王利明

目录

第一章 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法构造
第二节 过失责任原则
第三节 权利侵害论
第四节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第五节 侵权行为责任与保险制度
第一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 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概说
第一节 行为与责任能力
第二节 行为与损害发生
第三节 故意与过失
第四节 侵害行为的违法性
第五节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 侵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概说
第一节 金钱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金额
第三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第四节 非金钱性救济方法
第三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
概说
第一节 无责任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节 雇佣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节 个人遭受侵害与企业损害
第六节 地上工作物的设置、管理瑕疵产生的责任
第七节 动物占有人的责任
第八节 特别法上的侵权行为责任
第一项 失火责任
第二项 由机动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项 产品责任
第四项 其他依特别法之无过失责任
第四章 参考文献
事项索引
判例索引
译后记

前言/序言

  本书作者田山辉明1944年出生于日本群马县,是当代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土地法学家、社会福祉法学家和比较法学家。曾任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部长、早稻田大学常务理事兼副校长,现任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教授、早稻田大学成年人监护法制研究所所长。

  《日本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条文仅规定了16条(《民法》第709条至第724条),在司法实践中,围绕以上条款(尤其是《民法》第709条)形成了大量判例,由这些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对日本侵权行为法起到了补充作用。因此,日本的民法学者认为,一方面,日本侵权行为法可以说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各级法院的判例而形成的。不了解判例法,就不能全方位地理解日本侵权行为法。另一方面,围绕侵权行为法的解释,日本民法学界已形成了十分成熟的理论体系。从此种意义上说,不了解日本的民法学说,同样不可能完全理解日本侵权行为法。田山教授的《侵权行为法》正是紧扣判例和学说这两条主线而展开的。在译毕付梓之际,为了让国内同行对日本侵权行为法有更深的理解,译者欲从日本的民事判例和民法解释学的角度,粗线条地向读者介绍一下日本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基本构造。

  首先,关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历史谱系。《日本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文规定,基本上是以旧《日本民法典》(该法典继受了《法国民法典》)财产篇第370条以下的条文为基础重新起草的。虽然其中《民法》第714条、第719条和第724条均被认为参照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相关条款,第716条被认为参照了英国法的内容,但之后形成的民法理论由于受到德国民法学强有力的影响,日本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可以说完全是在参照德国民法学说的基础上,最终构筑出自身的民法体系化理论。根据日本著名民法学家平井宜雄的分析(平井宜雄:《债权分论Ⅱ》),从以下在不同时期代表日本侵权行为法学说主流的我妻荣民法理论和加藤一郎民法理论中,可以看出日本侵权行为法中存在明显的德国民法学的解释痕迹。(1)强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将民事责任的功能仅仅定位在损害填补上,并且不承认故意与过失之区分在法律技术上存在任何意义。(2)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区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前者包括侵害权利、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后者分为故意过失、责任能力,据此构成了日本侵权行为法体系框架。(3)取代《民法》第709条上“侵害权利”要件而导入“违法性”要件。(4) 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具备故意的要件下承认侵权行为的成立。(5)在界定损害赔偿范围上,导入了德国民法学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6) 针对损害概念,采纳了“差额说”理论。

  其次,关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构造,一般认为具有如下两项特征:

  第一,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在《日本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16个条文中,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行为(第709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20条)与特殊侵权行为(第714条至第719条)。前者规定侵权行为的原则性内容,其主要特征在于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后者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某种修正,这种修正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上,即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效果上,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二者原则上均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此外,除了民法典规定的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类型外,还存在制造物责任法、国家赔偿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有关涉及公害的诸多立法(大气污染防止法等)等特别法。尤其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这些特别法对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多或少作出了修正。

  第二,日本侵权行为法基本上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大部分构成。前者包括:(1) 故意、过失(民法第709条),(2)责任能力(《民法》第712条、第713条),(3) 侵害权利(《民法》第709条),(4) 损害的发生(《民法》第709条),(5)因果关系(《民法》第709条),(6) 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民法》第720条);后者则包括:(1)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第722条、第724条),(2) 抚慰金(《民法》第710条、第711条),(3)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721条),(4) 名誉毁损的特例(《民法》第723条)。

  再次,在民法解释学上,日本侵权行为法中涉及的各构成要件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历史变迁。例如,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日本民法就曾经历了从“侵害权利”到“违法性”的转变过程。以“大学汤案件”为契机,末川博教授最早系统阐述了“违法性”要件。在此基础上,围绕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判断标准,我妻荣教授之后提出了著名的相关关系说,即是否具有违法性,应依据被侵害利益的种类(物权、人格权、债权)与侵害行为的形态(违反刑法法规、违反取缔性法规、违法公序良俗)的相关关系,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当被侵害利益属于重大时,即使侵害行为的不法性较为微弱,亦被承认具有违法性。进入本世纪后,日本新生代民法学者重新提出从“违法性”到“侵害权利”的逆向命题,并对权利概念实施了扩张解释,即权利是被法律秩序承认的归属于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利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权利不仅局限于绝对权、绝对性利益,也包括债权这样的相对权;第二,虽然作为权利内容尚未成熟(例如,丧失机会、人格利益等),但作为值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应成为被保护的权利范畴(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

  再如,关于构成侵权行为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日本民法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石坂音四郎、鸠山秀夫两位博士在吸收德国民法学说的基础上,最早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当因故关系理论”引入日本民法学界,并运用其解释《日本民法》第416条,从此在日本民法学界成为通说被确立下来。自20世纪20年代后,大审院关于“富喜丸事件”(1926年5月22日)判决,首次将《日本民法》第416条关于债务不履行之范围解释为相当因果关系,并且肯定了因果关系理论类推适用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范围。此后,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一种从民法学说中发展出来的判例理论,一直支配着日本的司法实践。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民法学界围绕因果关系出现了诸如因果关系比例认定(概率心证)、疫学上的因果关系、统计学上的因果关系等新的判断标准。不仅如此,当代日本民法学界对《日本民法》第416条的理解,也已经完全摆脱了德国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并且多数学说主张《日本民法》第416条不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法(平井宜雄:《损害赔偿法的理论》)。

  最后,关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特色,归纳起来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责任论上可以说采纳了原因主义原则。虽然日本民法在条文中规定了过失主义责任原则(第709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过失时,针对发生的事故,只要出现了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法官会认定加害人一方存在归责事由。这是因为,在日本侵权行为法中,一般不采纳“责任并非由损害而是由过失产生”的观点。正因为如此,日本学者戏称此种现象为“穿着过失外衣的无过失理论”(加藤雅信:《民法大系5》)。这尤其体现在涉及公害、药害等侵权案件中,法院一般对过失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泛,通过课以高度的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宽松地认定加害人具有过失,进而承认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即在现行民法的过失责任(第709条)之法律框架内,承认实质上的无过失责任。

  第二,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化”倾向。这主要表现在诉讼案件经常采用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同样具有平均主义或均等倾向;过失相抵规则被大量适用等。与此同时,在过失认定、间接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运用等方面,与其说是实施了赔偿,不如说是分散现实中发生的损害,这可谓是日本侵权行为法“补偿化”倾向的另一种情形。

  第三,侵权行为法“体系神话”趋于崩溃。日本侵权行为法体系经历了早期鸠山(秀夫)体系到“二战”后的我妻(荣)体系,以及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加藤(一郎)体系。借用日本学者的话来说,如今的日本侵权行为法已经步入了“没有体系的时代”。其中,平井宜雄、吉村良一、加藤雅信、田山辉明、潮见佳男等众多名学者也只能在侵权行为法的局部领域成为领跑者,昔日的“体系神话”已不复存在。

  第四,鉴于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新型风险,日本侵权行为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并逐步扩大了被保护的对象。这主要体现在,注意义务的高度化、通过制定特别法导入无过失责任、司法大胆承认新型的保护法益等。

  《侵权行为法》最早于1996年11月由青林书院出版,后来历经1999年、2001年补订再版。2006年本书的主要内容被收录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一书,改由成文堂出版。中文译本最初由顾祝轩先生翻译成文,在此基础上,由丁相顺先生对照2006年成文堂出版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中的相关部分修订完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中关于侵权行为部分主要对“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侵权行为的效果”、“特殊侵权行为”做了修订,调整了一些内容的顺序和表述,增加了一些新的案例和素材,使整个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新颖。

  本书可以说是田山民法学的一个浓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田山侵权行为法理论的鲜明特色:第一,提出了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最新理论;第二,主张公平责任说;第三,对“损害”概念重新进行了诠释,尤其是围绕法人的名誉毁损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提出了独特见解;第四,围绕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张采用类型化标准,并在交易型侵权行为领域导入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原理。本书从理论高度对判例作出了整理,并将其置于现存的理论体系之中。在文献梳理上,本书还对日本国内司法考试等所须掌握的判例以及在民法学习中需要阅读的参考文献进行了详尽列举,对我们研读日本民法颇有参考价值。

  译者之一的顾祝轩先生于1998年成为田山教授的弟子,经过长达四年多博士课程的学习与研究,在获得早稻田大学民事法学博士学位后,于2002年末回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工作。回顾在田山教授指导下的那段短暂而美好的留学岁月,译者会情不自禁地思念这位沉默、睿智而内心火热的恩师。记得当时课堂演习绝大部分内容是围绕研读德国民法学经典著作而展开的。事先将大量的德文原版资料复印给学生,让学生轮流翻译成日文后,再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和讨论。这对于没有任何德文基础的译者来说,实在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是像其他的中国留学生那样放弃德文文献研读,还是从头开始学习德语。经过一番思考后,最终译者还是勇敢地选择了后者。在之后的日子里,恩师在德文研读上对译者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辅导。由于译者必须先将德文翻译成中文,再将中文译成日文,这中间多了一道工序,翻译的准确度自然就会降低。尽管每次文献翻译花费了译者大量时间,但田山恩师修改译文的时间却远远超出了实际翻译的时间。直到毕业后,译者才慢慢体会到自己的德文功底就是在那个时候被老师特训出来的。

  本书的另一位译者丁相顺先生曾经在早稻田大学学习,并受到先生的恩惠。在拟翻译本书的时候,译者曾经在日本和中国与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早在五年前,先生就曾经在早稻田大学手书授权予译者,后来图书版权转归成文堂后,又介绍译者与成文堂出版社接洽。在先生前来沈阳出席中日民商法年会的时候,田山先生又与两位译者一同商量,确定细节。可以说,本书的翻译时刻得到了先生的指导和关注。在此,要对先生的授业之恩和指导之情表示深深的谢意。

  其实,每一个人心中都有某种特殊情结。虽然翻译工作因诸多原因比原计划延误了一段时间,但现在该书的中文版终于要与国内读者见面了。其间,凝聚了不少人的心血和劳动,本书得以出版离不开来自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首先应该感谢日本成文堂出版社的慷慨授权,感谢本乡三好先生从中联络和斡旋。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他一直在为促成这本书的问世而给予各方面的帮助,并亲自为本书撰写了中文版序言。感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孙宪忠老师对本书翻译工作的关注和建议,使译者深感责任重大,多次修订译稿,不敢有丝毫怠慢。感谢孟瑶、陆建华两位编辑为此书的编辑出版付出的努力,他们的细心和专业,改进了译文的质量。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对出版此书所给予的支持,因为有你们的理解,最终使此书得以出版,为中国民法学增添了新的营养,也为中国的民法学子提供了新的研读素材。

  译文错误,恐难避免,真挚地希望读者不吝指正。

  顾祝轩 丁相顺

  2011年5月







跨越东亚:现代公司治理与法律重构 本书聚焦于东亚地区,特别是中国大陆、韩国和台湾地区在过去三十年间,面对全球化浪潮和本土经济结构转型,在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领域所进行的深刻法律与实践重构。 并非仅仅探讨单一法律体系的演进,而是力求描摹一个多中心、相互影响的区域治理图景。 第一部分:全球化冲击下的治理范式转型 (约400字) 二十世纪末期,亚洲金融风暴成为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暴露了区域内以家族控制、政商关系驱动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内在脆弱性。本书的开篇部分,将详细考察这一冲击如何促使各国政府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开始借鉴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的制度创新。 1. 股东中心主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张力: 深入分析中国(特别是A股市场)在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和“中小股东保护”条款时,所面临的“国情”挑战。台湾地区在应对家族控股集团(如金控集团)的交叉持股和“巩固经营权”的策略上,法律规制如何被实践的商业逻辑所规避或重塑。韩国的“财阀”(Chaebol)结构,其法律上的弱化趋势与实际上的权力集中,构成了独特的案例。 2.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法律建构: 探讨《证券法》和相关自律规范如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实质性。重点分析非财务信息(如ESG指标的早期雏形)在区域内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采纳速度与强制程度的差异,以及这些制度设计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认定的影响。 第二部分:董事会责任与高管忠实义务的本土化解读 (约550字)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着重于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中枢的法律地位变化,以及高管层对股东和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本土化解读”至关重要,因为它揭示了法律条文在不同文化土壤中的实际操作效果。 1. 董事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界定: 比较大陆法系(中国、韩国)和受英美影响较深的法律体系中,对“审慎决策”标准的具体量化。例如,在面临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审批时,法院或监管机构倾向于使用何种客观标准来判断董事是否尽责?书中将通过大量的判例分析(非日本的判例,而是中国、韩国、台湾的代表性案件),来勾勒出“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在东亚语境下的适用边界与限制。 2.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的实践困境: 深入剖析“利益冲突”的识别与处理。在家族企业中,如何区分经营者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书中将详细梳理针对“自我交易”和“机会窃取”(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当这些行为涉及到非公开信息和政府关系时,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如何体现。 3. 衍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有效性分析: 股东对董事提起的代表诉讼,是检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试金石。本书将对比三国在诉讼发起门槛、举证责任分配、和解机制设计上的差异。特别关注中国《公司法》修订后,集体诉讼的试点与推广情况,以及台湾地区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企业中对高管责任的追究方式。 第三部分:资本结构变动中的控制权争夺与法律应对 (约550字) 公司治理的最终体现往往是控制权的稳定或转移。本部分关注并购、要约收购等资本市场活动中,法律如何介入以平衡收购方、现有控制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1. 强制性要约收购规则(Mandatory Bid Rule)的区域差异: 探讨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收购方是否有义务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韩国和台湾在这一规则的阈值设置、豁免条款的范围上,体现了对现有股东保护的侧重程度。中国市场在特定资产重组和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要约收购的规避手段与监管机构的介入点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 2. 毒丸计划(Poison Pill)及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限制: 很多东亚公司倾向于采用防御性措施来抵御外部敌意收购。本书分析了这些反收购机制(如“毒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是否被法院视为对股东价值的侵害,以及法律对董事会动用这些工具的程序性制约。 3. 兼并重组中的少数股东退出权(Appraisal Rights): 关注在公司重大改组中,不赞成重组的少数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三国法律中的启动条件、估值标准和执行效率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了资本运作的交易成本。 结论: 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多维度的分析框架,用以理解东亚地区在吸收国际公司治理理念的同时,如何坚持其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经济现实,最终形成一套适应自身发展阶段的法律重构体系。全书以严谨的法律文本分析和翔实的案例研究为基础,展现了治理结构演进的复杂性与动态性。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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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以为这本《日本侵权行为法》会是一部严肃而枯燥的学术专著,可能充斥着晦涩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理论分析,适合专业人士阅读。然而,当我迫不及待地翻开它时,却被其独特的叙事方式所吸引。它并没有一开始就抛出冗长的法律定义,而是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导游,带领读者漫步在日本的街头巷尾,通过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引出侵权行为法的精髓。 书中对“过失”的探讨尤其让我印象深刻。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给出“过失”的定义,而是通过描述一系列看似寻常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生活场景,比如路人行人与车辆的碰撞,或者高楼抛物等,来层层剥开“过失”的内涵。他细致地分析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存在过失。这种“情景式”的讲解方式,让我这个非法律背景的读者也能轻松理解。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阐述。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而间接导致了更大的损失。这本书就用了很多篇幅来分析这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种责任。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试图在社会生活中找到一种平衡,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行为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 另外,这本书在引用日本法条时,并没有直接照搬,而是巧妙地将其融入到故事情节中,并且配以作者的独到见解。他不仅解释了法条的字面意思,更挖掘了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这使得我对日本法律体系的理解,不再局限于文字层面,而是上升到了对其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认知。 总的来说,这本书远远超出了我最初的期待。它以一种非常人性化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将复杂的侵权行为法呈现给读者,让我不仅学到了知识,更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生活中的各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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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看到《日本侵权行为法》这个书名,我脑海中浮现的是一本严谨、学术化的法律专著,可能充斥着冰冷的法条和晦涩的理论,对非专业人士而言,阅读门槛会相当高。然而,当我真正开始翻阅这本书时,却被其独特的写作风格所折服。 这本书并没有遵循传统的法律书籍模式,直接开门见山地给出定义和条文,而是选择了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它以一种充满智慧的“旁敲侧击”的方式,将读者引入到侵权行为法的世界。作者并没有直接讲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富有戏剧张力的故事片段,来展现侵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场景。 我特别被书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阐述所打动。它并没有局限于简单的金钱计算,而是深入探讨了赔偿的“全部性”原则。这意味着,受害者应该被置于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不仅要补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还要考虑间接的、可预见的损失,甚至包括精神慰藉金。这种细致入微的考量,让我感受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深切关怀。 此外,书中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一些复杂的侵权纠纷中,可能存在无辜的第三方受到牵连。这本书就详细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如何避免无意的侵权行为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总体而言,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堪称绝妙。它将晦涩的法律知识,通过引人入胜的故事和详尽的案例分析,变得生动形象,易于理解。我不再感到法律的遥远和冰冷,而是体会到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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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到这本《日本侵权行为法》时,我的第一反应是它肯定是一本厚重的、充满了拉丁文引用和繁复法条的学术巨著。我做好了准备,打算一点一点地啃,希望能从中汲取一些关于日本法律体系的知识,哪怕只是粗略的了解。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本书的开篇就给了我一个“惊喜”。 它并没有直接跳入法律条文的海洋,而是以一种“非典型”的方式开场,仿佛是在讲述一个发生在东京街头的故事。这本书并没有直接陈述“侵权行为”的定义,而是通过描绘一系列极具画面感的场景,比如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日常互动,或者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行为,来巧妙地引出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其中,对于“损害”的分类和解释,是我觉得特别有启发的部分。书中的例子让我意识到,损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包括精神上的痛苦,甚至是名誉的损害。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罗列各种损害类型,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比如一次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对个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或者一次企业的不当营销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来生动地阐释这些概念。 更让我感到意外的是,这本书在探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并没有局限于金钱赔偿。它还提及了一些非金钱性的救济方式,例如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或者停止不正当的行为。这种多层次的救济方式,让我看到了法律在解决纠纷时所蕴含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考量。 总而言之,这本书的阅读体验非常独特。它没有像我预期的那样,将我置于一个冰冷、抽象的法律殿堂,而是通过引人入胜的故事和细致入微的案例分析,让我逐渐走进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世界。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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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日本侵权行为法》这本书,我本以为这会是一本相当“硬核”的法律读物,里面充斥着各种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和晦涩的法条解释,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读懂。然而,当我翻开它的扉页,却被一种意想不到的“故事感”所吸引。 这本书并没有上来就枯燥地解释什么是侵权行为,而是仿佛设置了一个引人入胜的“情景剧”。作者并没有直接点明法律概念,而是通过描绘一系列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场景,例如交通肇事、产品质量问题、甚至邻里之间的纠纷,来不动声色地引导读者进入侵权行为法的思考。 我特别欣赏书中对“责任主体”的分析。它并没有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而是深入探讨了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多个责任主体,以及它们各自的法律责任。比如,在一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例中,除了制造商,可能还需要考虑分销商、零售商甚至广告宣传方在其中的责任。这种多角度的分析,让我对“责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书中对于“免责事由”的讨论也让我耳目一新。我原以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必然要承担责任,但这本书却细致地列举了一些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的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判断。 总的来说,这本书带给我的感受是惊喜连连。它以一种极其生动和贴近生活的方式,将原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的侵权行为法,转化为了一场引人入胜的知识探索之旅。我感觉自己仿佛变成了一位旁观者,在作者的引导下,观察着各种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上演,并从中学习如何去理解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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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上“日本侵权行为法”几个字,乍一看还以为是本介绍日本古代武士道精神或者历史战役的书。毕竟“侵权”这个词,总让人联想到那些刀光剑影、剑拔弩张的画面。然而,当我翻开第一页,迎面而来的却是密密麻麻的文字,完全不是我预想中的那种波澜壮阔的历史叙事。 仔细阅读,我才发现这竟然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而且,它探讨的并不是那种轰轰烈烈的刑事案件,而是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微妙的“侵权行为”。比如,邻居家的狗咬了人,或者商家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这些看似小事,在这本书里却被细致地剖析。我感觉作者像是侦探一样,一点一点地挖掘侵权行为发生的每一个环节,从行为人的过错,到损害的发生,再到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进行了深入的论证。 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书中对“过错”的界定。在我的印象中,法律上的“过错”似乎是个非常绝对的概念,要么有,要么没有。但这本书却告诉我,过错的程度是多种多样的,从故意到过失,再到疏忽大意,每一种都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让我对“责任”这个词有了更深的理解,也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意间的一些行为,也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引用了大量的日本法律条文和判例。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读的时候,我能感受到作者严谨的学术态度,以及他试图通过这些具体的案例,来阐释抽象的法律原则。有时候,我甚至会想象自己置身于日本的法庭,看着律师们唇枪舌剑,争论着谁是谁非。这种代入感,让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 总而言之,这本书带给了我很多意想不到的启发。它让我对“侵权行为”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我更加警惕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虽然书中的法律条文对我来说有些晦涩,但我相信,如果能认真学习,它一定会成为我理解日本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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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其他一些翻译刑法、民诉的学者强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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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京东买书,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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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带买的给个中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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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戒》(英语:The Lord of the Rings,又名《指环王》)是一部由牛津大学教授兼语言学家J·R·R·托尔金创作的史诗奇幻文学作品。这个故事原是托尔金早年创作的儿童幻想小说《霍比特人历险记》(1937年)之续篇,但随着故事的发展逐渐变得恢弘庞大。此作品绝大部分完成于1937至1949年,约与二战期间相符,在某些方面亦受到该场战争的影响[1]。直至近年,《魔戒》一书仍是第二卖座的小说[2]。 常有读者将其误认为一“三部曲”,其实托尔金起初的构想是将本书同《精灵宝钻》组合成一个两卷的作品。但碍于经济原因,出版商在1954、1955年决定删掉《精灵宝钻》的部分,而只把《魔戒》分为三卷共六册出版,形成今天广为人知的《魔戒》三部曲。分别称作《护戒同盟队》、《双塔奇兵》、《王者归来》。其中每一部又分为两册出版,并收录了相关的背景资料。此后,《魔戒》一书被译为多种语言并重刷多次,成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奇幻文学作品之一。 这个故事的原文名称,The Lord of the Rings(魔戒之王)指明了最主要的反派角色——黑魔王索伦,他创造了一枚戒指来统领其他戒指,并以此作为对抗甚至统治中土大陆的终极武器。故事开始于平静的夏尔,一个类似英国乡村的哈比家园,随着魔戒的争夺而横跨了整个中土大陆。主角包括霍比特人佛罗多·巴金斯、山姆·詹吉、梅里、皮平和他们的同伴游侠阿拉贡、矮人吉姆利、精灵莱戈拉斯,还有巫师甘道夫。 托尔金众多作品的写作主题、背景和其由来皆被大量研究过。尽管加入了大量的知识,《魔戒》剧情其实仅是托尔金自1917年以来写作之浩大史诗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他并自称该史诗的类型为“神话创作”(mythopoeia)[3]。影响《魔戒》的因素广泛来源於哲学、神话、宗教、对工业化的反对立场、作者前期作品与两次世界大战等[1]。一般认为《魔戒》为现代奇幻作品带来巨大的影响,“托尔金派”(Tolkienian和Tolkienesque)一字甚至为《牛津英语词典》所收录 [4]。 《魔戒》一书的历久不衰为流行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及参照。托尔金迷们创建了许多社群,亦出版了大量有关托尔金及其作品的书籍。《魔戒》正持续地衍生出不同作品,如艺术插图、音乐、电影、电视、广播剧、电玩游戏、同人文章等。 全书共分六篇: 第一篇:黑影重临(I: The Return of the Shadow) 第二篇:魔戒远征队(II: The Fellowship of the Ring) 第三篇:伊森加德的背叛(III: The Treason of Isengard) 第四篇:莫多之旅(IV: The Journey to Mordor) 第五篇:护根战争(V: The War of the Ring) 第六篇:王者回归(VI: The Return of the King) 托尔金原来打算集结成一册出版,但在二战后由于纸张短缺,他的想法未能付诸实现。小说最后只能分为三册出版:《魔戒首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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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一些,内容留待后评。内容也就200页,其余是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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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本书的封面之下都有一套自己的骨架,作为一个分析阅读的读者如何阅读一本书,你的责任就是要找出这个骨架。一本书出现在你面前时,肌肉包着骨头,衣服包裹着肌肉,可说是盛装而来。你用不着揭开它的外衣或是撕去它的肌肉,才能得到在柔软表皮下的那套骨架。但是你一定要用一双X光般的透视眼来看这本书,因为那是你了解一本书、掌握书的骨架的基础。阅读的速度并非只有单一的一种,重点在如何读出不同的速度感,知道在阅读某种读物时该用什么样的速度。超快的速读法是引人怀疑的一种成就,那只是表现你在阅读一种根本不值得读的读物。更好的秘方是:在阅读一本书的时候,慢不该慢到不值得,快不该快到有损于满足与理解。不论怎么说,阅读的速度,不论是快还是慢,只不过是阅读问题一个微小的部分而已。略读或粗读一本书总是个好主意。尤其当你并不清楚手边的一本书是否值得细心阅读时(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必须先略读一下。略读过后,你就会很清楚了。一般来说,就算你想要仔细阅读的书也要先略读一下,从基本架构上先找到一些想法。最后,在第一次阅读一本难读的书时,不要企图了解每一个字句。这是最最重要的一个规则。这也是检视阅读的基本概念。不要害怕,或是担忧自己似乎读得很肤浅。就算是最难读的书也快快地读一遍。当你再读第二次时,你就已经准备好要读这本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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