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他是中國律師界當之無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個“異類”。之所以稱其為“異類”,是因為他有著不同於一般律師的特殊嗜好--專司“民告官”案件。他曾與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甚至是國務院職能部門對簿公堂,並先後在狀告浙江省政府、國傢環保總局、國傢發改委的案件中,取得勝訴。
--鄧益輝
內容簡介
《特彆代理民告官手記4》是一部闡述法律精義,而又饒有興趣的著作。它不同於案例分析,我們不僅能讀到理論的分析和探索,更能感受到在每一案例中作者所體驗到的酸甜苦辣。是一本教給讀者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閤法權益的“教科書”。辦案手記不單是理論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個案例中的深刻體驗。
作者簡介
袁裕來,男,1966年4月齣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畢業於浙江大學,獲工學學士學位。1995年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近幾年,每年承辦行政案件上百起,不少案件引起行政法學界的關注,素有“浙江行政訴訟第一人”之稱,是我國第一個專門承辦行政案件的律師。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昕副主任。2003年8月、2004年7月,齣版《特彆代理:民告官手記》(I、II),引起很大反響,並被《法治的腳步聲:中國行政法大事記(1978-2004)》一書列入中國行政法25年來的大事。
目錄
第一篇 非法圍墾
第二篇 相對集中處罰
第三篇 相鄰糾紛牽扯規劃局
第四篇 婦女的徵地補償費
第五篇 違拆引齣“裏程碑式”判決
第六篇 鎮政府不承認強遷瞭花木
第七篇 感受異地管轄
第八篇 行政不作為
第九篇 13年後發生瞭行政糾紛
第十篇 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行政糾紛
第十一篇 高壓綫穿越住房
第十二篇 上海火鍋店的環評
第十三篇 修墳修齣來的行政案件
第十四篇 徵收的究竟是誰的承包地?
第十五篇 采礦權轉讓之後
第十六篇 水庫非法用地
第十七篇 楊根飛的養路費滯納金案
第十八篇 沒有盡頭的拆遷糾紛
第十九篇 采石場的命運
第二十篇 村支書與派齣所長之爭
後記
精彩書摘
8月10日,我即代理硃利峰嚮餘姚市人民法院提起瞭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05年8月2日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餘規監[2005]罰字第118號)。起訴狀除瞭認為是重復處罰外,還列舉瞭一些理由:
在事實依據方麵,筆者主要提齣瞭兩點理由:1.原告在2005年7月26日,根本沒有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告所指的建築早在1997年就已建造完畢;2.1 999年作齣的處罰決定,與上述處罰決定針對的房屋,是同一個對象,前者將原告母親陳雅仙列為被處罰人,後者將原告硃利峰列為被處罰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在法律適用方麵,筆者也提齣瞭兩點質疑:1.被告處罰決定中責令限期拆除的房屋,被告於7月26日作齣的《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已經責令自行拆除,再次作齣處罰決定沒有實質意義,甚至可以說,被告要求原告對於同一個對象拆除兩次,是荒唐的。而且,被告在《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中,顯然把責令拆除違章建築作為一種行政措施,而8月2日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卻又作為一種行政處罰,自相矛盾。2.處罰決定書中所謂“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也是錯誤的,《行政訴訟法》第44條確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同時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而《城市規劃法》第4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嚮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齣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即隻有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嚮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經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處罰決定的閤法性得到確認的,被告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而且,按照餘姚市規劃局的認定,硃利峰不僅建造房屋未經規劃部門審批,而且土地也是非法占用的。那麼,餘姚市規劃局在本案中就沒有職權,行使處罰權的應該是國土資源局。
特彆代理:民告官手記4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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