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人文與社會譯叢: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是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經典研究。
施特勞斯的早期作品,對霍布斯的透徹研究,被伯林成為施特勞斯好的一本書。
內容簡介
《人文與社會譯叢: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是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經典研究。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並不齣自對自然科學的接受,而是齣自對人性與道德的體驗與理解;霍布斯開創瞭近代政治哲學,為其奠定瞭基礎。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也是對近代西方文明的獨特假設的清晰錶達。
作者簡介
列奧·施特勞斯,齣生於德國一個猶太人傢庭,1921年獲哲學博士學位,後任職於柏林猶太研究學院。1938年因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而移民美國,任職於紐約社會研究新學院,1949起在芝加哥大學擔任政治哲學教授,1954—1955年間任以色列希伯來大學政治學和哲學客座教授。作為一名見解深刻的政治哲學傢,施特勞斯對經典文本的細緻閱讀與闡釋構成瞭二十世紀解釋學的重要發展,其全部研究緻力於檢討西方文明的總體精神,強調重新開啓“古今之爭”,並進而對當代西方思想潮流進行重新審視和反思。施特勞斯一生著述宏富,主要有:《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1930)、《論僭主》(1948)、《迫害與寫作藝術》(1952)、《城邦與人》(1964)、《古今自由主義》(1968)、《色諾芬的蘇格拉底》(1972)等。
精彩書評
在施特勞斯看來,當代的一個通病往往是把現代性的黑暗麵都歸結給某些個彆思想傢,然後似乎現代性又沒有問題瞭。他強調重要的不是要譴責個彆思想傢,而是要透徹理解“現代性”的基本性格和方嚮,纔能真正瞭解為什麼現代性的運動會從“一次浪潮”(馬基雅維利、霍布斯、洛剋等)推進到“第二次浪潮”(盧梭、康德和黑格爾、馬剋思),又從“第二次浪潮”推進到“第三次浪潮”(尼采和海德格爾)。
——甘陽
列奧施特勞斯的思想像謎一樣高深莫測且意蘊深遠,但卻被人們廣泛地忽視和誤讀。
——哈裏·G.法蘭剋福
目錄
前言美洲版
前言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道德基礎
第三章 亞裏士多德主義
第四章 貴族式德行
第五章 國傢與宗教
第六章 曆史
第七章 新的道德
第八章 新的政治科學
譯後記
前言/序言
本書旨在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及其後繼學說的原則作齣分析。這些原則之所以需要一個新的分析,是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裏,我們對政治思想的傳統,認識得更深刻瞭。以前,人們可以不加論證就有把握地認為,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是自然法理論的全盛時期;現在,這個情況已經一去不返瞭。那種看法理所當然地基於一個比較,即在理性主義時代的政治理論跟十九世紀的政治理論之間進行比較。在這一比較的範圍之內,它仍然是對的;但是,當我們把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充分地考慮在內時,它就站不住腳瞭。這一轉嚮,對我們闡釋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其作用顯而易見。約翰·萊爾德關於霍布斯的近著已經可以試圖論證,在倫理理論和政治理論領域,霍布斯的“聲音和雙手都是中世紀的”。盡管這個主張很難成立,但是它清楚地證明,以往那種斷言霍布斯的首創性毋庸置疑的觀點,現在或多或少已經動搖,需要進一步論證;而這種觀點在過去是不言而喻的。總的來說,如果自然法諸理論遠非理性主義時代所特具,如果它們在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中就已經幾乎是司空見慣的,那麼,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問,何以惟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獲得瞭自然法理論傑齣時代的聲譽。可能有人會說,由於廣為人知的政治原因,自然法理論對那個時期的實際意義,大於任何其他時代。為瞭事先排除這種論據不足的答案起見,我們必須提齣一個更恰當的問題,這就是:在近代的自然法觀點和傳統的自然法觀點之間,是否沒有原則區彆。事實上,原則區彆確實存在。傳統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種客觀的“法則和尺度”,一種先於人類意誌並獨立於人類意誌的、有約束力的秩序。而近代自然法,則首先和主要是一係列的“權利”,或傾嚮於是一係列的“權利”,一係列的主觀訴求,它們啓始於人類意誌。在本書中,我已經試圖把作為近代政治哲學創始者的霍布斯政治學說,跟作為傳統政治哲學奠基者的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政治學說加以比較,以期論證這一觀點。如果我們把洛剋、孟德斯鳩和盧梭的學說跟譬如鬍剋、蘇亞雷斯和格勞秀斯的學說進行比較,我們就會得到本質上同樣的結果。甚至萊布尼茨的學說,雖然在錶麵上似乎是上述規律的最重要的例外,但其實也會證實這個規律,隻要我們不但考慮到他所歸結於自然法命題的內容,而且考慮到其形式——即有條件的性質。(霍布斯在萊布尼茨之前就持這一看法。由於萊布尼茨的這個看法,康德的區彆於假言命令的絕對命令原則,就成為必要的瞭。毫無疑問,傳統的自然法法則,曾經是絕對命令,或曾經被理解為絕對命令。)然而,盡管霍布斯遠不如自然法的多數鼓吹者那樣重視“人的權利”的實際意義,他的學說卻比任何人的學說都更清晰地體現瞭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質涵義。這是因為,霍布斯顯然不像傳統學說那樣,從自然“法則”齣發,即從某種客觀秩序齣發,輻是從自然“權利”齣發,即從某種絕對無可非議的主觀訴求齣發;這種主觀訴求完全不依賴於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的起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包括他的道德哲學),就是通過這個作為道德原則和政治原則的“權利”觀念,而最明確無誤地顯示它的首創性的。因為,通過從“權利”齣發,從而否定瞭“法則”的首要地位(根本上也就是“德行”的首要地位),霍布斯開創瞭一個針對理想主義傳統的立場。另一方麵,通過把道德和政治奠定在“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奠定在純粹的自然傾嚮和自然欲望的基礎上,霍布斯又開創瞭一個針對自然主義的立場。這就是說,“權利”的原則介乎於兩者之間,一方麵,是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原則(如傳統自然法的那些道德原則),另一方麵,是純粹的自然原則(如快樂、欲望甚或功利)。我們可以說,“權利”是一個司法專用概念。關於在哲學上運用這個概念的一些先決假設,將在本書的最後一章中談及。這一哲學運用的涵義,我們不得不放到那裏再作充分分析;因為在分析之前,需要首先排除障礙,此種障礙妨害我們僅僅是去承認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那就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從自然“權利”齣發,而既不是從自然“法則”齣發,也不是從自然傾嚮或自然欲望齣發。
這些障礙之所以存在,是由於霍布斯試圖把他的政治哲學放在近代自然科學的基礎上。這樣做的誘惑,確實難以抵禦。在一定的程度上,傳統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基礎是傳統的形而上學,而當傳統的形而上學被現代自然科學所取代時,就似乎有必要把新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放到新的科學的基礎上瞭。這種企圖永遠也不會成功:用霍布斯的後繼者的語言來說,傳統形而上學是“擬人的(anthropomorphistic)”,所以可以成為一種關於人的哲學的恰當的基礎;而另一方麵,近代科學試圖放棄所有的“擬人方法”,脫離所有關於目的和完美的觀念,以此來闡釋自然,所以,它對於理解涉及人的事物,對於奠定道德和政治的根基,往少處說也是毫無裨益的。就霍布斯而言,企圖把政治哲學放在近代科學的基礎上,後果是無法始終連貫一緻地堅持自然“權利”與自然欲望之間的根本區彆。所以,要想充分認識霍布斯“權利”原則的意義,首先必須揭示,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不是近代科學。論證這一點,正是本書的特定目的。
正如喬治·剋魯姆·羅伯遜五十年前在他的著作《霍布斯》中所指齣的,“早在他還隻是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一個觀察者,而尚未成為一位機械論哲學傢的時候,(霍布斯的)全部政治學說無疑就已經基本成形瞭”(第57頁)。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地應該嘗試,對霍布斯關於“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前科學”思想,對他關於人類生活的最早的、尚未為所謂科學“解釋”所麯解的看法,作齣連貫一緻的闡述。我希望本書證明,如果我們企望對霍布斯的思想有任何條理清楚的理解,那麼,這個闡述就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這樣一種理解,並不像錶麵上看起來那樣容易取得。固然,霍布斯的每一個讀者,都被他思想的清晰、嚴密和堅定所打動。但是,霍布斯的每一個研究者,也都為他的著述中比比皆是的矛盾之處而震驚。他的最重要、最獨特的論斷,大都自相矛盾,或者因在他的著作中某些地方否認瞭其明顯涵義而産生矛盾;隻有散見於他的著作中的很少幾個論斷不是這樣。為瞭發現哪些矛盾論斷錶達他的真實觀點,我們不得不緊緊抓住我們對他思想的嚴密和連貫一緻的最初印象。因為那個印象不是彆的,就是我們對霍布斯關於人類生活的根本見解的洞察,這個見解不是矛盾的,而是連貫一緻的和不可分割的。正是這個人生觀,而不是近代科學,纔是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這種人生觀的由來,與其說是任何學術或科學上的專注,不如說是對於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交”中人的行為舉止的切實體驗。而這個體驗,作為霍布斯人生觀的基礎,其蹤跡必須追溯到一種特定的道德態度,這個道德態度迫使持有這種道德態度的人,以霍布斯的獨特方式,去體驗和觀察人類。惟其如此,這種對人類生活的見解,就不會錶現在某個哲學體係裏,而會在語言和思考方麵,充分地錶現在諸如霍布斯的同時代人拉羅什富科所使用的那種文風語調之中(附帶說說,拉羅什富科對於“自愛”的重要性的看法,跟霍布斯關於“榮譽”或“自尊”的重要性的論點,如齣一轍)。在霍布斯的著作裏,有一些重要部分,就是用這樣的語言寫成的。然而,霍布斯的意圖,不是僅僅為瞭抒發他個人的體驗而闡述他的人生觀,而首先是要為這種人生觀提供論據,從而證明這是對人類生活惟一正確和普遍適用的看法。從這一意圖著手,我們就能把握他的著述中含有那些矛盾之處的終極原因。因為,他沒有現成的方法可供使用,以便適應闡發他的人生見解的要求,於是他彆無選擇,隻能或者從哲學傳統那裏,或者從近代科學那裏,去藉用方法和概念。可是,無論是哲學傳統,還是近代科學,都無法跟那些要求相對應。傳統概念,不適閤一個根本上非傳統的看法;近代科學概念,跟一個發源於某種道德態度的人生見解難以相容。一方麵,是霍布斯對人類生活最早的看法,另一方麵,是傳統或近代科學所提供的觀念,這二者之間根本上的圓鑿方枘,可以解釋發生在他的著作中的全部矛盾,無論其涵義和後果是多麼重要。確認這個事實,不但對於賦予霍布斯政治哲學以任何自圓其說的詮釋,而且,如我所已經說明的,甚至對於認識這個哲學的原則,都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為瞭認識到霍布斯對於人類生活最早的見解,既獨立於傳統,又獨立於近代科學,我們必須研究他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的起源。因為,研究霍布斯的早期思想,可以使我們看到,他最早的人生概念,早在熟悉近代科學之前,就已經在他的頭腦裏形成瞭,這樣我們就能確認一個事實,即那個概念獨立於近代科學;而且,研究他後來的思想發展,可以使我們進一步證實這項發現,因為我們事實上將會見到,他最早的人生觀,在跟近代科學的要求發生衝突。另一方麵,把霍布斯的思想發展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即作為從傳統中逐步解放齣來的過程來研究,會使我們明白,他越是擺脫傳統的桎梏,至少就越清楚地意識到,他早期人生見解的先決假設和涵義、後果都是什麼;這樣我們就可以證明,如果充分理解其意義的話,他的早期觀念,就不但是獨立於傳統的,而且甚至是反傳統的。現在,我們既從近代科學的影響(大體上)日益增大的角度,又從傳統的力量(大體上)日益減弱的角度,去研究他的思想發展,而我們的齣發點,是同一個原因,就是對於霍布斯的早期人生觀感到興趣。然而,我們從這兩個角度入手,所運用的方法,卻是不一樣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的興趣特彆集中在霍布斯的早期思想上,集中在他研究精確科學之前所持的觀點上。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特彆想要看到他趨嚮擺脫傳統的具體過程,這個趨嚮在霍布斯的後期,顯露得最為清楚。不過,把這兩條研究思路截然分開,是不可能的。由於霍布斯的早期著作很稀少,而他的後期思想則發揮得非常充分,所以我們在有些情況下,不得不對霍布斯後期思想發展的齣發點加以推測,以此來闡釋重建他的早期觀點,從而彌補材料的不足。這一點必須強調,因為兩條研究思路互相依賴,否則本書的寫作構想就難以成立瞭。
在霍布斯那裏,“早期著作”這個措辭的涵義有些獨特。如果我們把它理解為霍布斯第一部係統的政治哲學著作(《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1640年完成)之前的所有著述的話,它們就包括他五十歲以前的全部寫作。在這個意義上,“早期著作”計有:(1)他為其譯著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寫的引言(不晚於1628年);(2)詩作《峰巒觀止》(約1627年);(3)由特尼厄斯發現編輯並命名為《第一原理簡述》的那篇短文(1630年左右);(4)為亞裏士多德《修辭學》所作的兩篇英文匯纂(約1635年)。上述第二和第三兩部作品,與我們的目的關係不大。另一方麵,我們還需要放入霍布斯早期的自傳和傳記記述,以及他的一些來往書信。這些極為稀少的材料,不足使我們賴以對霍布斯早期思想的所有方麵,作齣一個確切的答案。有一部查茨沃思手稿,盡管不屬霍布斯文獻,但據我判斷,確實齣自霍布斯之手,假使它可以被用作研究霍布斯早期思想的一個來源,那麼情況就不同瞭。有理由推測,即便這部手稿不是霍布斯本人最早的著述,他對該稿的寫作,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除非臨時另予注明,我主要使用莫萊斯沃思版的霍布斯著作(引用時稱《英文全集》或《拉丁文全集》)。《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和《比希莫特》,我用特尼厄斯版;《利維坦》用A.D.林賽的版本。
承濛德文郡公爵大人慷慨地允許我在查茨沃思審閱霍布斯文獻並引用其中一些段落,謹此極錶謝忱。我也萬分感激查茨沃思圖書館的弗朗西斯·湯普森先生,他在我研究霍布斯文獻的時候所給予的幫助和忠告,其價值無法估量。
歐內斯特·巴剋教授閱讀瞭本書的手稿,並提齣瞭非常有益的建議。我得以完成這項工作,首先歸功於他的仁慈和興趣。我必須嚮他深緻謝意。
我還要感謝牛津巴利奧爾學院院長R.H.托尼教授、N.F.霍爾教授和E.J.帕森特先生給予我的幫助和鼓勵。
洛剋菲勒基金會、學術援助理事會和西德尼·蘇塞剋斯學院董事會的資助,使我深受其惠。
最後,E.M.辛剋萊夫人欣然承擔瞭翻譯本書的艱巨工作,我謹嚮她深緻謝忱。
列奧·施特勞斯
人文與社會譯叢:霍布斯的政治哲學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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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彆人買的,具體內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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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旨在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及其後繼學說的原則作齣分析。這些原則之所以需要一個新的分析,是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裏,我們對政治思想的傳統,認識得更深刻瞭。以前,人們可以不加論證就有把握地認為,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是自然法理論的全盛時期;現在,這個情況已經一去不返瞭。那種看法理所當然地基於一個比較,即在理性主義時代的政治理論跟十九世紀的政治理論之間進行比較。在這一比較的範圍之內,它仍然是對的;但是,當我們把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充分地考慮在內時,它就站不住腳瞭。這一轉嚮,對我們闡釋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其作用顯而易見。約翰·萊爾德關於霍布斯的近著已經可以試圖論證,在倫理理論和政治理論領域,霍布斯的“聲音和雙手都是中世紀的”。盡管這個主張很難成立,但是它清楚地證明,以往那種斷言霍布斯的首創性毋庸置疑的觀點,現在或多或少已經動搖,需要進一步論證;而這種觀點在過去是不言而喻的。總的來說,如果自然法諸理論遠非理性主義時代所特具,如果它們在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中就已經幾乎是司空見慣的,那麼,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問,何以惟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獲得瞭自然法理論傑齣時代的聲譽。可能有人會說,由於廣為人知的政治原因,自然法理論對那個時期的實際意義,大於任何其他時代。為瞭事先排除這種論據不足的答案起見,我們必須提齣一個更恰當的問題,這就是:在近代的自然法觀點和傳統的自然法觀點之間,是否沒有原則區彆。事實上,原則區彆確實存在。傳統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種客觀的“法則和尺度”,一種先於人類意誌並獨立於人類意誌的、有約束力的秩序。而近代自然法,則首先和主要是一係列的“權利”,或傾嚮於是一係列的“權利”,一係列的主觀訴求,它們啓始於人類意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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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書,對瞭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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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還是說的過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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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喬治·剋魯姆·羅伯遜五十年前在他的著作《霍布斯》中所指齣的,&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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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齣來,所以寫就此書時的施特勞斯“不知道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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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亦即陰消[7]陽長、陽長陰消的相互變化。如一般的太極圖所顯示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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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奧·施特勞斯的經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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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滿意,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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