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3年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3年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共计1348件。
内页插图
目录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担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产改制
(十四)公司证券期货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
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精彩书摘
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前言/序言
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当代中国法律适用指引(2014-2020年精选) (注:本简介所述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涵盖2014年至2020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实践发展脉络的权威参考,与《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3年版)》所收录的司法解释体系及时间节点有所区别,重点聚焦于后期的重要变动与发展。) --- 导言:时代背景下的法律适用新篇章 自2013年末,中国法律体系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以及一系列重大法律(如《刑法修正案(九)》、《民法总则》的制定)的颁布和生效,旧有的司法解释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更新压力与调整需求。 本书,《当代中国法律适用指引(2014-2020年精选)》,正是为应对这一历史性变革而精心编纂的。它并非简单地对既有规范的重复整理,而是系统梳理和精选了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指导全国法院和检察机关有效适用法律所发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解释、批复、决定及相关指导性意见。 本书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精准捕捉了“新旧衔接”与“规则重塑”这两个时代主题,为读者提供了一套与时俱进、操作性极强的法律适用工具箱。我们深知,脱离了具体的司法实践背景去解读抽象的法条,往往会产生偏差。因此,本书的编纂体例,深刻体现了对司法实践的尊重与回应。 --- 第一部分:实体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与解释(2014-2020) 本部分聚焦于实体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核心争议点,以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而进行的规则重构。 一、 刑法分则的精准化适用 在2014年至2020年间,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新型经济犯罪的频发,对刑法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职务犯罪与量刑平衡: 详细收录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细微调整,特别是针对“行贿犯罪”的宽严政策导向与具体操作细则。重点解析了“特定关系人”界定范围的扩大,以及对“单位受贿”认定的最新指导意见。 经济犯罪的边界重塑: 针对互联网金融、虚拟财产等新兴领域,本书收录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প্রতার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更新。特别关注了对“穿透式”审查理念在打击新型金融犯罪中的应用,例如对P2P平台、网络小贷公司案件的定性指导。 妨害司法秩序罪的强化: 涵盖了针对“袭警”、“妨害作证”等行为的司法解释,反映了对维护司法权威的力度加强。 二、 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迭代与统一 这是本时期司法解释变动最为剧烈的部分,主要围绕《民法总则》的实施准备及后续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特定领域的深化应用。 合同与交易安全: 重点展示了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默示承诺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及签署规则的细致规定,是本部分的一大亮点。 知识产权的全面升级: 涵盖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商标、专利领域的落地细则。特别是针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飘飘”规则的最新界定,极大地平衡了平台责任与权利人保护的需求。 物权与用益物权: 详细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认定,以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集体用益物权的司法保护边界。 --- 第二部分:诉讼程序与司法保障机制的革新(2014-2020) 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提升审判效率和保障程序正义。本部分集中展示了为落实改革要求而发布的程序性规范。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速与分流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拓展: 集中展示了各省市法院为落实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在案值认定和适用条件上制定的具体补充规定,以及一审终审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证据开示与保全的精细化: 针对电子证据的复杂性,收录了关于电子数据取证、固定、审查的详细规则。重点解析了财产保全中担保额度的浮动标准及其对执行力的影响。 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新通道: 梳理了针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导向下,执行程序中救济途径的调整,如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要求和法律文书的明确性标准。 二、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深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 本部分详尽对比了该制度自试点到全面推行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建议、司法审查环节的细微操作差异和统一规范。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涵盖了对会见难、阅卷难问题的系统性回应,包括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和审查标准,强调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实质性参与的重要性。 --- 第三部分:特定领域与前沿议题的司法应对 本部分针对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新兴治理领域,提供了最高机关的直接指引。 一、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审理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本书收录了关于“不作为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赔偿中的过错认定,以及针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司法标准,指导法院如何有效监督“有权机关”。 二、 涉外与涉港澳台司法协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商事审判的规则统一至关重要。本书精选了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域外法律适用、以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证据采信的最新司法批复。 --- 结语:跨越时间节点的实用指南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指引(2014-2020年精选)》的编纂,目的在于填补读者在研究特定历史时期(2013年版全书之后)司法实践变动的空白。它以“问题导向、实践优先”为原则,确保了所选条文的针对性、时效性与可操作性。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解释体系的深度提炼,读者能够清晰把握中国法治建设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所展现出的清晰脉络和坚定方向。 本书是立法研究者、律师实务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以及高校法学研究人员,深入理解当代中国法律运行机制,确保执业合规性的重要参考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