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公主體、公利益、公權力、公權利等一切公的範疇都應由公權力來調整,自然要公法來調整。可以籠統地說,大傢(公域)的事由公法管;個人(私域)的事由私法來管。
評分由於這些原因,《公法與政治理論》是一本專門針對英國公法而寫作的書。我有意避免參照眾多的美國憲法和行政法文獻,因為,雖然英美兩國共享著普通法的傳統,但是,美國公法體係建立在一部以聯邦主義和不容動搖的人權為核心的成文憲法的基礎之上,這使其迥異於英國公法製度。同樣,歐陸各國公法體係也具有不同於英國的特徵,雖然我特彆有興趣地注意到:哈貝馬斯在其權威著作《在事實與規範之間》(此書也齣版於1992年)中采用社會學的法律觀和規範性的法律觀之間的張力作為其分析框架。這一框架在某些方麵類似於我在《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中所探討的功能主義公法思想與規範主義公法思想之間的差異。
評分從上麵可以得知,作者通過不同的研究進路,從而揮手拜彆瞭自19世紀以來在英國形成且迄今依然居於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撲進瞭後者的“直接前輩”——18世紀的“立法科學”的懷抱。他強調的是“對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紀以來形式主義法學建立的學科劃分標準以及學術規範”和“建立在實然與應然二元區分基礎上的科學主義、實證主義方法論”[4]。而在接下來的“旅程”裏,對英國公法思想的兩種風格——規範主義與功能主義的理論和其他較有代錶性的理論予以論述的時候,作者也的確將其放在瞭發展變化的社會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瞭他開始申明的進路。當然,從後麵的論述來看,作者亦牽涉到瞭比較多的哲學層麵的理論,如孔德等人的實證主義理論、杜威等人的實用主義理論。但這隻是作為他“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來探討公法基本問題”的順帶論述,細心的讀者應該會發現這並無喧賓奪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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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由於英國存在著根深蒂固的認識——公法關乎事物的秩序,而這種認識與古代憲法的觀念和“視法律為一種古老的、內蘊的、並非人為創造的東西的中世紀法律觀”(第61頁)緊密聯係,包含瞭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預設,由此給公法研究産生重大影響:將視角限定在事實上麵,將意義予以放逐。可以說,實證主義在英國的發展與此種因素很難截然劃清界限。
評分《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主要是齣於對當時英國公法學術的不滿。當時,政府的角色正發生著顯著的變化,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些變化對我們的非正式憲法安排的影響。但是,我們的公法學傢卻似乎未能對關於這些問題的反思性公共討論作齣多少貢獻。之所以會齣現這種局麵以及由此而導緻的混淆,主要是由於公法學者們普遍未能認識到:公法並不是一個具備自身獨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觀的領域,相反,我們最好是把它看做一種相當特殊的政治話語形態。本書通過盡力揭示政治和法律文獻中所隱含的共同思維模式而探討和發展瞭這一理念。
評分由於英國存在著根深蒂固的認識——公法關乎事物的秩序,而這種認識與古代憲法的觀念和“視法律為一種古老的、內蘊的、並非人為創造的東西的中世紀法律觀”(第61頁)緊密聯係,包含瞭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預設,由此給公法研究産生重大影響:將視角限定在事實上麵,將意義予以放逐。可以說,實證主義在英國的發展與此種因素很難截然劃清界限。
評分關於政治經濟學的效用的各種各樣的見解。對其效用加以界定的理由。麥剋庫洛赫先生的定義。將消費加以摒棄。斯密博士將政治經濟學局限於生産和分配。政治經濟學涉及的現象,參照美利堅閤眾國與新荷蘭,參照歐洲大陸以及參照亞洲古代帝國加以說明;參照野蠻人和文明人的生産能力加以說明。土地和所有其他不屬於人類本身的物質條件不包括在政治經濟學之內。政治經濟學局限於思考生産瞭一切財富的勞動;它包括影響財富生産和分配的一切自然的和社會的條件,揭明前者並檢查後者。斯密博士隻是檢查而並未規定社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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