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這些原因,《公法與政治理論》是一本專門針對英國公法而寫作的書。我有意避免參照眾多的美國憲法和行政法文獻,因為,雖然英美兩國共享著普通法的傳統,但是,美國公法體係建立在一部以聯邦主義和不容動搖的人權為核心的成文憲法的基礎之上,這使其迥異於英國公法製度。同樣,歐陸各國公法體係也具有不同於英國的特徵,雖然我特彆有興趣地注意到:哈貝馬斯在其權威著作《在事實與規範之間》(此書也齣版於1992年)中采用社會學的法律觀和規範性的法律觀之間的張力作為其分析框架。這一框架在某些方麵類似於我在《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中所探討的功能主義公法思想與規範主義公法思想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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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第七,公法是法,其規範是法律規範,有完整的邏輯結構。因此公法有法律後果,主要錶現為製裁,也有補償。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一)公權力。公權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權力的分類(國傢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等(二)公權力的配置。國傢權力的分工及相互關係、橫嚮配置、縱嚮配置、國傢權力與社會公權力的配置、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配置與關係。(三)公法關係。是指公權力在調整社會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四)公法責任。是指危害公權力的正當行使,違反公法應受處罰的行為。
評分從上麵可以得知,作者通過不同的研究進路,從而揮手拜彆瞭自19世紀以來在英國形成且迄今依然居於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撲進瞭後者的“直接前輩”——18世紀的“立法科學”的懷抱。他強調的是“對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紀以來形式主義法學建立的學科劃分標準以及學術規範”和“建立在實然與應然二元區分基礎上的科學主義、實證主義方法論”[4]。而在接下來的“旅程”裏,對英國公法思想的兩種風格——規範主義與功能主義的理論和其他較有代錶性的理論予以論述的時候,作者也的確將其放在瞭發展變化的社會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瞭他開始申明的進路。當然,從後麵的論述來看,作者亦牽涉到瞭比較多的哲學層麵的理論,如孔德等人的實證主義理論、杜威等人的實用主義理論。但這隻是作為他“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來探討公法基本問題”的順帶論述,細心的讀者應該會發現這並無喧賓奪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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