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理论的目的:使和某一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人,能尽可能正确地了解并陈述其本国的实在法。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企图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秩序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秩序所能保证的幸福只能是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幸福,即作为社会权威的立法者,承认对某些需要的满足,是值得满足的。但是人类哪些需要是值得加以满足的?他们适当的排列顺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无法用理性认识的方法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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