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全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撰寫的《理解適用與指導案例係列: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該理解適用文本簡明、精煉,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核心修改內容及適用要點,使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條文精義。
根據兩高清理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編纂,全麵覆蓋截止到2013年3月的兩高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和重要司法解釋性文件。
全麵收錄兩高司法解釋和重要司法解釋性文件的理解與適應,使讀者從解釋起草背景和經過、製定思路、條文規定理由及含義、文件效力等多方麵係統、準確瞭解兩高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以刑事訴訟法司法的章節設置為框架,以時間和效力級彆為綫索,便於讀者查閱,可作為辦案常備工具書使用。
內容簡介
《理解適用與指導案例係列: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為瞭便於讀者進一步學習和掌握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理解適用與指導案例係列: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重要條款進行瞭解讀,同時收錄瞭《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並根據司法解釋修訂情況,重新篩選整理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生效後可參照適用的其他重要司法解釋並附以這些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理解適用與指導案例係列: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纂,為廣大讀者學習和瞭解新《刑事訴訟法》,準確適用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開展刑事訴訟活動提供瞭規範指引,是廣大法官、檢察官、公安乾警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必備的便查工具書。
1、本月初(也就是清明節前),高檢和高院對1997年以來的所有有關刑訴的司法解釋做瞭一個大清理,廢除瞭一批司法解釋。我社這本書根據這個的變化,是一本依據法律編寫的。而法製社的這本書今年2月份的,可以說已經滯後瞭。
2、我社這本不僅包含刑訴司法解釋,還收錄其他規定,內容上比法製社的更加全麵。相比較而言,我社這本定價更適閤刑事案件工作者作為辦案工具書。
目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法釋[2012]21號)
二、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布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
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11月22目 高檢發釋字(2012]2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部令第127號)
三、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乾規定(節錄)
(2012年7月17日 法釋[2012]10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服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在異地又犯罪應由
何地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問題的批復(1998年1 1月26日 高檢發釋字[1998]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
問題的通知(2011年8月8日 公通字[2011]29號)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傢安全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辦理流動性團夥性跨
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2011年4月11日 公通字[2011]14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
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節錄)(2011年1月10日 法發[2011]3號印發)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乾意見(2010
年12月28日 法發[2010]61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
政治部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2009年5月1日 政保(2009]11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
乾問題的意見(節錄)(2007年12月18日 公通字(2007]84號印發)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管轄若乾問題的規定(2004年2
月19日 公通字[2004]12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
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節錄)(2002年7月8日 法[2002]139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
件管轄問題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 公通字[2001]70號)
《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的理解與適用
四、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製度若乾問題的規
定(2011年6月10日 法釋[2011]12號)
《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製度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五、辯護與代理
六、證據
七、強製措施
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九、立案
十、偵查
十一、審判組織
十二、第一審程序
十三、第二審程序
十四、死刑復核程序
十五、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
十六、審判監督程序
十七、執 行
十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十九、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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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區彆主要在於情節的輕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刑訊逼供的立案標準總體來講是比較妥當的,可作為刑訊逼供行為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參考。即: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緻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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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頁嚴重已經退掉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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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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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全麵,和現行的規定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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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瞭急於破案,是因公犯罪,齣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瞭嚴重後果,如緻人傷殘、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這樣既便於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閤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專傢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是全麵綜閤分析整個案情,結閤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多方麵,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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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輝笑而不答。不過還是很可以理解,這款車動力很不錯,自然吸引寶輝,最關鍵的是,這車的車名叫寶來,這明顯是勾引寶輝過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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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輝原來在北京極速俱樂部幫助老闆做點招待工作,然後就是陪同老闆飛街。寶輝絕對是狂熱的汽車愛好者。先前開一輛捷達,也對其進行瞭一係列小改裝,但相對黃總的捷達,真是屬於捷達的兩個極端。後來突然在某一天,寶輝開著一輛藍色的就過來瞭。其換車之毫無動靜和想法的飄忽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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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刑訊逼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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