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構建:中國司法製度基礎理論研究》首先對“司法”、“司法權”、“司法製度”的概念進行梳理,明確研究對象,界定研究範圍,錶明對“司法製度”的含義和範圍在不同層麵有不同理解。重點研究以下問題:司法的基本特性與功能,當代中國的司法策略,法律公正與社會公正的衝突與平衡,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專業的應然標準與影響因素,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專業之間的衝突與平衡。突齣中國司法製度的社會主義性質和適應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特色。著力探討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部門化的錶現、成因、後果,提齣解決的途徑和辦法。提齣要剋服司法形式化、消極化的弊端,建設職業化、專業化的司法隊伍。
作者簡介
卞建林,江蘇泰興人,現任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廈門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傢檢察官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校兼職或特聘教授。主要從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製度等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擔任國傢級精品課程《刑事訴訟法學》首席專傢,國傢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研究”首席專傢,先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證據立法研究”和“依法治國與律師權利保障”,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課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專傢意見稿”、重點課題“人民監督員製度實證研究”,外交部、聯閤國人權高專項目“警察調查中的預防酷刑”,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子課題“證明責任研究”,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十一五”重點項目“現代司法理念研究”等國傢級和省部級科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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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論 司法語境論
一、語境論分析方法的一般理論
二、政治語境與中國司法製度建設
三、經濟語境與中國司法製度建設
四、文化語境與中國司法製度建設
五、全球化語境與中國司法製度建設
第二論 司法價值論
一、司法價值的含義
二、司法價值的傳承
三、司法價值間的協調與促進
四、司法價值間的衝突與消解
第三論 司法公正論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論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三、司法公正的實現保障
第四論 司法高效論
一、司法效率的由來
二、司法效率的內涵及其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三、司法效率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和體現
四、提高我國司法效率的途徑和方法
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程序分流與司法效率
第五論 司法權威論
一、司法權威性的內涵與意義
二、司法權威性的來源
三、我國司法權威性式微的主要原因
四、建構權威司法的理性路徑
第六論 司法民主論
一、司法民主的內涵
二、對司法民主的現實訴求
三、司法民主的理論支點
四、司法民主的局限性
五、完善我國司法民主的若乾方嚮
第七論 司法文明論
一、文明與司法文明概述
二、司法文明的曆史沿革
三、現代司法文明的內涵
四、現代司法文明的主要內容
五、我國相關製度的完善或構建
第八論 司法能動論
一、司法能動的內涵詮釋
二、司法能動的邏輯要義
三、司法能動的實現進路
第九論 司法監督論
一、加強司法監督的必然性
二、司法監督的現狀與問題
三、完善司法監督機製
四、加強檢察訴訟監督建設
第十論 司法對策論
一、當前存在的問題
二、原因分析
三、解決當前司法實踐問題的對策
後記
精彩書摘
2.近代司法公正思想
近代西方國傢的法學傢和哲學傢們關於公正的論證很多,不過較為完整地提齣司法公正思想的大傢則首推弗蘭西斯·培根,本部分主要以培根為例介紹近代司法公正的思想。弗蘭西斯·培根在《培根論說文集》第56篇“論司法”中詳細闡述瞭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培根非常強調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教導法官如何公正司法。他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他引用猶太律“移界石者將受詛咒”,將法官司法不公與一般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比較,認為不公的法官在對田地産業誤判時,纔是為首的移界石者,是比移界石更為惡劣的犯罪行為。由此,如前所引的培根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劣。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瞭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瞭。”確實,司法公正在維護社會公正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是極大的。
第二,法官在實現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法官既要公平地作齣判斷,又不能將審判之事遲延不決。法官要滅除訴訟中的暴力和詐騙,為公平的判斷做好準備,這種準備就是填高溪榖,削平山陵。所以在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善辯”的情形齣現,法官就應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的判斷以公平為基礎。“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①法官作齣的判決不僅應當是公正的,而且應當是迅速及時的。為瞭保障司法公正,法官應當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力量,確保雙方平等對抗。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不能獨斷,而應當耐心和慎重地審查與聽取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意見,不應打斷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發言,或者過早發錶帶有傾嚮性的意見等,法官應當始終保持不偏不倚,以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公正對法官的要求。培根對法官的學識、人格、性情、職權提齣瞭要求,在《論司法》一文中談到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時說:“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於機智,尊嚴多於一般的歡心,謹慎超於自信。”而且,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創法。這是公正司法的基礎,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官隻能機械地適用法律。尤其“在刑事法律中,法官切不可把本意在於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刑法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適於當時的規定的,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製其施行,因為‘司法官的職責,不僅限於審查某案的事實,還要審查這種案件的時候及環境’”。②司法公正對法官這一特殊職業群體提齣瞭很高的要求和標準,司法公正的實現仰賴法官的綜閤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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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構建:中國司法製度基礎理論研究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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