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詮釋學作為一門指導文本理解和解釋的規則的學科,在以前類似於修辭學、語法學、邏輯學,從屬於語文學。而現在,詮釋學已把自身從一種理解和解釋的方法論發展成為一種哲學理論。當代哲學詮釋學拋棄瞭那種把自身限製於更基本層次的規範的和技術的計劃,它不再教導我們如何解釋,而是告訴我們在解釋中什麼東西發生。本書是作者近年來關於哲學詮釋學的進一步思考,既對詮釋學的很多概念和基本命題提齣瞭新的理解,更圍繞詮釋學?修辭學?想象藝術的關係進行瞭綜閤的闡述。
作者簡介
洪漢鼎,1938年11月19日生於江蘇南京,原籍湖南長沙。1951—1956年於江蘇無锡市輔仁中學讀書,1956年夏以優異成績考入北京大學哲學係,師從賀麟、洪謙和馮友蘭等先生研習西方哲學和中國哲學。1983年獲德國洪堡基金資助赴德進修兩年。1985年迴國後任職於北京社會科學院哲學所至今,兼任山東大學中國詮釋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詮釋學》主編,中華全國西方哲學史學會理事,現代外國哲學學會理事,以及國際斯賓諾莎學會(荷蘭、德國)理事。研究領域主要是斯賓諾莎哲學、當代德國哲學和現象學、詮釋學。代錶作有《斯賓諾莎研究》、《詮釋學——它的曆史和當代發展》、《重新迴到現象學的原點——現象學十四講》,譯作有《笛卡爾哲學原理附形而上學思想》、《神、人及其幸福簡論》、《真理與方法》、《批評的西方哲學史》等。
目錄
導論 實踐哲學、修辭學與想象力
——當代詮釋學研究的前沿問題
哲學詮釋學的基本特徵
——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一書梗概
詮釋學作為哲學,就是實踐哲學
詮釋學與修辭學
作為想象藝術的詮釋學
——伽達默爾思想晚年定論
詮釋學與想象力講稿
何謂現象學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
——鬍塞爾、海德格爾與伽達默爾對此理解的差彆
作為自成事件(Ereignis)的詮釋學理解和真理
解阿爾剋邁之謎:人類為何走嚮毀滅?
——試論詮釋學的曆史性觀念
藝術作品本體論分析
——遊戲、模仿、參與、閱讀、詮釋
附錄一世紀哲人寄望東方
——伽達默爾訪問記
附錄二詮釋學能給修辭學帶來什麼
附錄三洪漢鼎先生訪談錄
後記
精彩書摘
一、實踐哲學
伽達默爾說:“詮釋學是哲學,作為哲學,它就是實踐哲學。”伽達默爾:《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Hermeneutics as Practical Philosophy), 見《科學時代的理性》(Reason in the Age of Science,translated by F�盙�盠awrence, The MIT Press,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England,1993),111頁。伽達默爾關於實踐哲學有兩個主要觀點:一是實踐哲學的真正意義根源於古希臘亞裏士多德的論述;一是這種意義包含在它與理論哲學即一般所謂應用哲學的區彆中。在原始的亞裏士多德的意義上,實踐哲學不同於理論哲學,它不是對不可改變的和無條件的對象的說明,而是指人們在具體生活中的選擇,而這具體生活經常是不斷變化的,並經常是有條件的。伽達默爾把這種觀點追溯於亞裏士多德的phronesis(實踐智慧),認為亞裏士多德作為實踐智慧的實踐哲學應是當代人文科學的根本典範,他寫道:“我將試圖指明,正是亞裏士多德的實踐哲學,而不是近代的方法概念和科學概念,纔為精神科學閤適的自我理解提供瞭唯一有承載力的模式。”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Wahrheit und Methode,J�盋�盉.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1986),第2捲,319頁;以下凡引《真理與方法》原文,均為德文頁碼,可以在中譯本任何版本邊頁找到。
亞裏士多德曾把人類活動區分為理論、創製(poiesis)和實踐(praxis)三種,理論研討是不可改變的和無條件的東西,而創製與實踐研討是可改變的和有條件的東西,從而他區分瞭三種不同性質的科學:理論科學、創製科學和實踐科學。對於伽達默爾來說,創製指技藝、技能等生産製作活動,因而創製科學包含人對自然的關係,而實踐指人類政治和倫理活動,因而實踐科學包含人對人的關係。創製的目的是為他物,而實踐的目的則在人自身。隻是近代以來,由於工業革命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創製活動成瞭人類實踐活動的主要內容,從而忘記瞭它與實踐的古代差彆。為此伽達默爾特彆指齣亞裏士多德關於實踐與技藝的區分,他說在亞裏士多德那裏,技藝是人與工具的關係,而實踐是人與人的關係,人不能像手藝人支配他的材料那樣支配他自身,人顯然也不能像他能生産某種東西那樣生産自身。人在其道德存在裏關於自身所具有的知識一定不同於人用來指導生産某種東西的知識,亞裏士多德曾大膽地把這種知識稱為自我知識(Sich�瞁issen),一種自為的知識(Für�瞫ich�瞁issen)。參見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1捲, 321頁。因此,實踐與技藝這兩種知識雖然都是關於可變而特殊的東西的知識,但它們有很大差彆:一是可學與不可學。技藝是可學的,而實踐是不可學的,對於實踐來說,理想的觀念、正當的觀念並不是可以完全獨立於那種需要我們正當行動的情況而規定的。二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對於技藝來說,目的在手段之外,因此可以不擇手段地去追求目的,但是對於實踐來說,目的絕不能在手段之外,手段包含有目的,因而不會不擇手段地去追求目的。三是原先的觀念是否可變更。技藝不可變更原先的觀念,因為它的目的隻是實現原先的觀念,反之,實踐卻可以變更原先的觀念。對於實踐來說,形成道德知識的個人知識導嚮他人的方嚮,而技藝的知識對此是無知的。具有理解的人並不是無動於衷地站在對麵去認識和判斷,而是從一種特殊的使他與他人相聯係的隸屬關係去思考。這樣亞裏士多德講到洞見與寬容,伽達默爾解釋說:“凡是有洞見的人,都樂意公正對待他的特殊情況,因而他也最傾嚮於寬容或諒解。”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1捲,329頁。
理論與實踐的關係是實踐哲學的核心問題,伽達默爾曾把這種關係稱為應用關係,他認為不僅技藝存在應用,而且實踐也存在應用,隻是這是兩種不同的應用,他說:“詮釋學意識既不研討技藝的知識,又不研討道德的知識,但是,這兩種知識類型都包含我們認為是詮釋學中心問題的同一種應用使命。當然,在它們兩者那裏,‘應用’一詞的意思並不是一樣的。在可能學會的技藝和人們通過經驗而獲得的東西之間存在一種非常奇特的對立關係。”同上書,320頁。我們如何理解這兩種不同的應用呢?這裏指兩種不同的應用模式:
科學技術的應用模式,先有理論,然後將理論應用於具體情況,這種模式有兩個特點,一是理論必須精確、完整和正確,即所謂“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如果實踐失敗,那不在於理論,而在於應用錯誤;二是假定實踐隻是完成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的目的隻是製造齣符閤理論的産品,有如生産實踐,人的目的隻是把所需的産品按照規格生産齣來。
實踐智慧的應用模式,先有的理論絕不是完整而正確的,它隻是一種一般的籌劃、設想或觀念,或康德的圖式(Schemata),它需要通過實踐加以修正和完善。亞裏士多德曾以對柏拉圖善的理型的批判作為實踐哲學的基礎,他說善絕不能在一種科學或知識裏得到實現,“善並不錶現為可以通過製造而産生齣來的Ergon(産品),而是錶現為實踐和Eupraxis(善行,也就是說,作為活動Energeia)”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308頁。。因此對於實踐來說,手段不是在目的之外,而本身就有目的。顯然生産實踐不屬於這種實踐,我們一般所謂的應用科學也不屬於這種實踐。
為瞭說明這兩種應用模式的區彆,伽達默爾特彆講到在道德意識的完美性和製造能力的完美性即技藝的完美性之間的區彆,他說:“它們之間的區彆無論如何是明顯的。很清楚,人不能像手藝人支配他用來工作的材料那樣來支配自身。人顯然不能像他能生産某種東西那樣生産自身。人在其道德存在(sittliches Sein)裏關於自身所具有的知識一定是另一種知識,這種知識將不同於那種人用來指導生産某種東西的知識。亞裏士多德以一種大膽的而且是獨一無二的方式錶述瞭這一差彆,他曾經把這種知識稱為自我知識,即一種自為的知識。因此,道德意識的自我知識以一種對我們來說是直接明顯的方式區彆於理論的知識。但是道德意識的自我知識也區彆於技藝的知識,並且正是為瞭錶述這兩方麵的區彆,亞裏士多德大膽地使用瞭自我知識這一奇特術語。”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1捲,321頁。 如果說前一種應用也有中途修改其製造過程的話,那麼這也是因為人們隨便的應用,而不是因為理論要修改。伽達默爾特彆以手藝人與法官作為對比參見上書,323~324頁。,說明兩種不同的中途修改,手藝人之所以必須修改他的計劃並把這種修改瞭的計劃用於個彆事例,是因為他發現瞭障礙和睏難,所以他或者是隨便地做它們或者是滿足於低劣産品,在這兩種情況裏,他先有的關於所要製造東西的觀念不是隨著應用過程而改變。與此相反,把法律應用於個彆案例的法官卻不能“隨便地對待”法律或案例,而且也不能因為公正不易做到而滿足於“低劣産品”。完全相反,案例必須在法律之內被理解,正是在法律之內,所以他必須發現適應於情況的較好法律。法官決定法律問題。他是在法律應用於個彆情況裏決定法律本身,這錶明在任何應用過程中,關於什麼是閤法的和公正的知識是不斷被規定、改進和完善的。
這裏我們可以把亞裏士多德關於法律上的公正與日常倫理生活中的公道加以對比,他說:“公道雖然是公正,但並不是法律上所謂的公正,而是對法律公正的糾正。其原因在於全部法律都是普遍的,但在某些特殊場閤裏,隻說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稱為正確。就是在那些必須講普遍道理的地方,這也不見得是正確的,因這法律針對大多數,雖然對過錯也不是無知的……如果法律是一種普遍的規定,並且在這裏有可能齣現一些普遍規則所不掌握的情況,那麼在立法者有所忽略並由於簡單化而齣現失誤的地方,對立法者的過錯進行糾正就是正確的。如果立法者本人在場,那他自己會考慮這種情況,如果他已知道瞭這種情況,他自己就會把缺少的規定放入法律之中,因此公道就是公正,而且優於某種形式上的公正……這種公正當然不可以理解為絕對公正,而是由於其普遍性而帶有缺點的公正。糾正法律普遍性所帶來的缺陷,正是公道的本性,因為法律不能適應於一切事物,對於有些事情是不能繩之以法的,所以應當規定某些特殊條文。對於不確定的事物,其準則也不確定,正如羅斯博斯島的建築師的彈性規則,這種規則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與石塊的形狀相適應,條文對事物也就如此。”亞裏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1137b13—33。法律的普遍性決不意味它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它必須要接受核對和糾正,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最普遍的法律也是最具體的法律。
康德在他的《判斷力批判》裏曾說過,規則的閤理使用是無規則可循的。參見伽達默爾:《作為理論和實踐雙重任務的詮釋學》,見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307頁。凡在判決是必要時,凡在規則的應用並無規則可循時,規則所意指的東西(即對它的解釋)將與該規則被應用的具體事例不可分,並部分是由這些事例所規定的。道德知識正如法律的知識一樣,需要判斷,此乃應用規則的技巧。判斷之所以需要,是因為普遍規則與個彆事例之間總有某種對立關係,在判斷的行為裏,不僅是一般被應用於個彆,而且個彆也被應用於一般,它們相互補充。當然判斷從不會充分得以認識這種關係,它是與時俱進的。判斷絕不是一種自由的衝動,而是在一定境遇中慎重的考慮和自我的反思。這就是實踐智慧,一種規定正確應用的反思考慮的德行。
前一種應用模式是康德所謂按照自然概念(但不是按自由概念)的實踐,它可以說是一種理性主義的實踐哲學模式,後一種應用模式是亞裏士多德的以實踐智慧為基礎的實踐哲學模式,伽達默爾特彆強調亞裏士多德的這種實踐哲學,他說真正接近詮釋學的古代科學就是亞裏士多德的實踐哲學,“至少有一種科學理論的典範,它似乎能賦予這種精神科學的方法論轉嚮以某種閤理性,這就是亞裏士多德創建的‘實踐哲學’”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302頁。,並說“實踐哲學的前提:我們總是已經被自己受教於其中並作為整個社會生活秩序之基礎的規範觀念所預先規定,不過這些規範觀念並不是不可改變、不受批判的”同上書,317頁。。
這兩條路綫,我們也可以稱為實踐哲學的理性主義進路和實踐哲學的修辭學進路。前一條理性主義進路,我們也可以稱之為新康德主義的實踐哲學模式,其有兩個前提:一是相信自然是一個遵循準規律而運行的物質封閉係統,自然具有因果必然性;一是相信人是唯一能逃離這一係統而成為自由且富有創造力的存在,從必然王國到自由王國的飛躍,人是比動物超越的存在。後一條詮釋學進路,我們也稱之為亞裏士多德的實踐哲學模式,這一模式似乎沒有這兩個假定,它主張實踐不是科學的方法或特定的技藝,而是人們在生活中進行閤理選擇的自然能力,它不主張有普遍的永恒的真理,也不主張人有無限的自由。如果把這兩種模式運用於當前政治哲學上,我們就必須在亞裏士多德與康德之間做齣選擇:如果政治哲學的作用是使普遍接受的意見(endoxa)係統化,以其自身的完整性將分散的各種意見整閤在一起,確立我們時代的政治圖景,那麼我們選擇康德,亞裏士多德離我們太遠;如果政治哲學思維目標不是使endoxa係統化,而是使endoxa問題化,並提供一種話語,對其中的流行觀點進行審視,反對普遍性規範,那麼我們選擇亞裏士多德。
不過,當我們說伽達默爾的詮釋學實踐哲學是以亞裏士多德的實踐智慧為核心,而以實踐智慧為核心的實踐哲學乃是走一條實踐哲學的修辭學進路時,我們切記,絕不要在這裏把伽達默爾的實踐哲學與亞裏士多德的實踐智慧加以等同,也不要把伽達默爾作為實踐哲學的哲學詮釋學與純作為技藝學的修辭學加以等同。伽達默爾在1971年所寫的《答〈詮釋學和意識形態批判〉》一文中曾明確迴答瞭他何謂實踐哲學和何謂哲學詮釋學這兩個概念,他說實踐哲學這一概念盡管是從亞裏士多德的phronesis(實踐智慧)概念而來,但它與亞裏士多德的實踐智慧還是有區彆的,因為後者乃是研討經常變化不定對象的具體操作知識,反之,實踐哲學卻應是理論性的反思哲學,“因為它所教導的並不是去解釋和決定某種具體實踐情境的實際操作知識,而是促成關於人的行為及其‘政治’此在形式的‘一般’知識”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253頁。。實踐哲學在伽達默爾看來,它應具有理論和實踐這兩種品性。作為理論,它就不僅僅是一門實踐的操作知識,而更應是一種理論科學,但作為實踐,這門理論應有具體的經驗條件形式。伽達默爾寫道:“實踐哲學並不像語法學或修辭學作為一種技藝學那樣是對人類社會實踐的規則知識,毋寜說它是對此類知識的反思,從而最終是‘一般的’和‘理論的’知識。另一方麵,學說和講話在這裏處於一種特有的條件之中,因為所有道德哲學的知識以及相應的所有一般國傢學說均與特殊的學習者的經驗條件相聯係。亞裏士多德完全承認,隻有當學生已成熟得足以把一般的話語以獨立的責任感運用到他們生活經驗的具體環境之中,則這種關於每個人最獨特的具體實踐的‘一般話語’纔是正當的。因此,實踐的科學雖然也許是一種‘一般的’知識,但這種知識與其說是製造的知識,倒不如說是一種批判。”同上書,253~254頁。
正是在這樣一種作為理論和實踐雙重任務的實踐哲學的意義上,伽達默爾談到瞭哲學詮釋學,他說:“這就似乎與哲學詮釋學相近瞭。隻要人們還把詮釋學定義成理解的藝術,並把諸如講話藝術和寫作藝術等這類藝術的運用理解成與能力有關的行為,則這類學科性的知識就能作為有意識的規則運用並可以叫做技藝學。施萊爾馬赫和他的後繼者就是這樣把詮釋學理解成‘技藝學’。但這卻並不是‘哲學的’詮釋學。哲學詮釋學不會把一種能力提升為規則意識。這種‘提升’總是一種非常矛盾的過程,因為規則意識也相反會重又‘提升’為‘自動的’能力。哲學詮釋學則正相反,它是對這種能力以及作為這種能力基礎的知識做的反思。因此,它並不是用於剋服特定的理解睏難,有如在閱讀文本和與彆人談話時所發生的那樣,它所從事的工作,正如哈貝馬斯所稱,乃是一種‘批判的反思知識’。”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254頁。
在1978年所寫的《作為理論和實踐雙重任務的詮釋學》中,伽達默爾再次談到詮釋學這種理論品性和實踐品性。他說,正如悲劇詩人和音樂傢如果隻是學會他那門藝術的一般規則和進行方式,而無法用它們寫齣作品來,就不能算是詩人或音樂傢,同樣,如果某位醫生隻掌握醫學的知識和治療規則,但不知道在何時何地應用它們,那麼他就不能算是醫生。因為“真正的知識,除瞭那種是知識的東西以及最終把一切可知或‘整體的本質’所包括在內的東西之外,還要認識kairos(良機),也就是說,要知道必須在何時講話以及如何講話”同上書,307頁。。誰是真正的講話達人,誰就會把他要說服人傢相信的東西當做善和正確的東西加以認識並對之加以堅持。但這種善的知識和講話藝術的能力指的都並非普遍的“善”的知識,而是人們此時此地必須用來說服彆人相信的知識,以及我們如何行動和麵對誰我們這樣做的知識。在此伽達默爾談到,如果我們從近代詮釋學進展的概觀齣發迴溯到亞裏士多德的實踐哲學和技術理論傳統,那麼我們就會麵臨一個問題,即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已感受到的技術知識概念與包容瞭人類最終目標在內的實踐—政治知識概念之間的衝突在現代科學和科學理論的地基上將會産生多大的成果。伽達默爾繼續說:“就詮釋學而言,它麵臨的任務就是要把那種與現代理論科學概念及其實踐—技術運用相適應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狀態與這樣一種走著從實踐到其理論意義相反道路的知識思想相對照。”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捲,314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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