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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著,南英,裴显鼎,苗有水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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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9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7439
版次:1
商品编码:1164309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560
字数:5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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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解释》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新的理论探索,对于枪支分类,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认定,既遂、未遂界限,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等一系列重大分歧问题,在既有立法框架内提出了富有新意的处理意见。为便于实务工作人员准确把握《解释》精神,深入理解《解释》内容,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对司法解释的内容予以解读。
作者简介
南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副主编。全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部分法官撰写,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审判长刘为波负责统稿,主编、副主编负责审改。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代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章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武器、弹药”的范围 (二)枪支分类及走私枪支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子弹分类及走私子弹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六)走私枪支散件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七)走私弹头、弹壳行为的定性处理 (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定罪量刑标准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二)走私武装、弹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三)“武装掩护走私”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走私假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假币的范围 (二)关于假币数额认定 (三)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走私假币犯罪案件的管辖 (二)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放纵走私罪与走私假币罪共犯的区分 (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五)关于走私假币案件中“与走私罪犯通谋”的认定 (六)走私假币罪的死刑适用指导原则 (七)关于走私假币、走私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三章走私文物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 (二)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及处罚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处罚 (四)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及处罚 (五)关于上提一个量刑档次情形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文物与工艺品的区分 (二)关于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三)关于走私文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四)关于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 (五)关于走私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六)关于文物的鉴定 第四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理解 (二)关于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 (三)特殊情形下量刑标准的确定 (四)《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主观故意的判断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七)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 第五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二)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的定罪处罚标准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六)关于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七)关于“环境严重污染”、“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分 (二)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罪数问题 第六章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二)淫秽物品的范围 (三)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四)走私非淫秽物品的定罪处罚 (五)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的“明知” (二)关于不知走私淫秽物品违法辩解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三)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四)走私淫秽物品并对所走私淫秽物品进行复制后贩卖行为的定性 (五)淫秽出版物的一般鉴定原则和程序 (六)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七)介质与影音文件数量对应不同法定刑的如何处罚 第七章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二)关于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三)对《解释》第4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四)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处理 (五)混合不同样态废物走私的处理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废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走私的废物中含有其他物品的如何定罪 (三)在走私限制进口的货物中央藏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处理 (四)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五)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六)为走私废物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和印章行为的处理 (七)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 第八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第九章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 第十章夹藏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十一章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第十二章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附录一:新旧司法解释逐条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法律文件
精彩书摘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朱丽清于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间,多次通过邮寄方式将化石从中国大陆走私到澳门,但是由于侦查过程中未能查获上述化石,公诉机关没有就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仅就被告人于2009年7月走私1件鸟类化石的事实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走私的涉案鸟类化石,属于货物还是物品。这一区分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细化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具体的罪名适用取决于个案中对于犯罪对象属性的判断。如果走私对象被认定为货物,则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如果走私对象被认定为物品,则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货物与物品的区分,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对象进出境的目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中的“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即一般来说,出于自用目的携带进出境的属于物品,而出于出售或者出租等贸易目的进出境的属于货物。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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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回法庭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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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及执行程序有关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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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一审程序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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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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