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套装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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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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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4016
版次:1
商品编码:11704990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5-06-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932
套装数量:2
字数:582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法官 倾力奉献
  ★ 作者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主持起草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全书50余万字,逐条详解立法背景、原理与适用
  ★ 并附新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决定共计51条,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总条文由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如何从立法背景以及深层原理上去解读,如何在审判实务中破解疑难,准确适用?50万字的内容,作者字字斟酌,经年之久,终成此大作。
  一、专业性。李广宇副庭长长期处在行政审判的第一线,且全程参与了此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其执笔的解读透析了修法背景,凝聚了修法精华,是行政审判领域重要的基于实践的研究成果。
  二、全面性。全书深入浅出进行了逐条解释,50余万字的内容全面涵盖了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点、难点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理解和适用,可谓字字都是干货,读来能打动“任督二脉”,明了实务审判中症结所在。
  行政诉讼法20多年才修改这一次,新法一出台,各种版本都非常多。本书经过了时间的打磨,更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作者简介

李广宇,河北大学文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在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主持起草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管辖、撤诉等其他重要司法解释。出版个人专著十部,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新行诉讼法逐条注释》(上下册),以及即将出版的《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的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
第二十六条[被告]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卷宗阅览权与调查取证权]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的主观证明责任]
第三十八条[原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立案]
第五十二条[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起诉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违法违纪犯罪材料的移送]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合议庭]
第六十九条[驳回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新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告判决]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理期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八十三条[独任审理和审理期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上诉案件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第二审审理期限]
第八十九条[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自动履行]
第九十五条[行政机关和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的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
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






精彩书摘

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1.本条的宗旨
本条规定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2.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审查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第五十三条的注释中,我们曾经讨论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带性”。所谓附带性,就是指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以,本条又一次强调了这种审查应当是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也就是说,在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不光可以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一并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法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比如,一个地方当局作出决定,要征收一项税金;尽管起诉人可以提起税务诉讼,要求废除这种非法税金,但指控该决定的反越权行为诉讼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提起反越权行为诉讼,撤销设置该项非法税金的行政法规,会使起诉人获得比单单废除这项非法税金更好的彻底满足。”
至于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第六十四条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是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是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以下逐一讨论。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因此,多数实行规范审查的国家都将法院的审查范围限定在规范是否合法。本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是将审查范围限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规范审查的请求就是具备理由的。至于规范性文件违法性的审查判断标准,一些国家的经验可资参考借鉴。例如,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法规命令的合法要件,分别是:授权根据、形式合法要件、实体合法要件、裁量。首先,法规命令需要充分的法律授权根据。在这里,法律保留原则是必须要强调的。“在重要的、议会保留的事务范围之内,不允许授权行政机关通过法规命令立法”。形式合法要件则包括管辖权、程序(特别是其他机关和特定组织的参与权)、形式(不言而喻,法规命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公布。实体合法要件是指,内容上符合授权根据、与其他上位阶的法律一致。最后,如果存在裁量,其发布无裁量瑕疵。
同样来自德国的弗里德赫尔穆?胡芬则从相反的角度阐述了大致相同的内容。他指出:“一个法律规范是违法的,并因此也是自始无效的,如果它——由无管辖权的机关颁布;——有程序瑕疵(只要瑕疵并非不显著);——缺乏必要的授权基础,或者该基础不适用或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其他较高位阶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弗里德赫尔穆?胡芬接下来还强调了对规范性文件“只进行客观法律上的审查”,“也就是说,只要规范客观上是违法的,审查请求就具备理由;而无须检查主观上的权利侵害存在与否”。因为“规范审查程序仍然不是主观的侵权程序,而是客观的对抗程序”。进一步讲,规范审查请求权的前提是“一种法律地位”。当然,“这种法律地位必须属于申请人”,“由法规或者对法规的运用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现在,或者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而且,可能发生的权利侵害,必须是恰好由规范,或者通过对此规范的运用造成的(因果关系)”。

4.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本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使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也不排除法院即有这种选择适用的职权,所欠缺的是法院并不能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直接作出评判。因之,在明确引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后,如果仍然满足于“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一层面,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新制度的价值在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仅“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还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这样一来,就使得规范审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的功用得以发挥。关于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震山曾有精辟论述:“司法机关不予适用之决定,将对订定施行法规命令之机关,产生实质监督之功用。换言之,行政机关若依该被认为违法之法规命令再为行政行为时,就可能于法院审判过程中,遭到撤销之命运。尚值得一提者,行政法院之判决,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之效力,该事件若涉及法规命令,其所产生实质监督之功用就更值得重视。”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提出,既然新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者确认其违法、无效。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宪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撤销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机关最终采取了“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方案,认为“这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人大对政府、政府对其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进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
这一模式并非如有的人所感知的那样偏于“保守”,而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类似的。以实行普通法制度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尽管司法机构拥有比较积极的司法复核权,尽管它有可能会颁布“移审令”(certiorari)把那些从一开始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决定撤销,但通常情况下,对于出现法律错误的法例或附属法例,法院只会颁布一个“宣布”(declaration),订明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考虑到“可能因撤销了有关法例或附属法例的法律效力会对行政管制造成很大的影响,或会规定有关的法例或附属法例的失效作用不带有追溯力。在有些情况下,法院甚至会让有关的法例或附属法例在一指定的时限内暂时有效或暂缓执行”。
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机关附带审查命令是否违法,“虽可不承认某法规命令之效力,而不予以适用,并非表示该命令已遭撤销而无效,在未经一定程序撤销、变更前,其仍属有效”。

5.几个具体问题
(1)处理建议的具体方式。人民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之所以规定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考虑一审裁判作出后未必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考虑由二审法院提出处理建议使得法院的级别更高,更具权威性。至于处理建议书的具体样式,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制定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中也专门作出了设计。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处理建议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则是为了督促制定机关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处理。
(2)听取制定机关意见。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还建议,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虽然最终没有就此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当通知制定机关以适当方式表达意见。对于制定机关来说,不应仅仅把它看作是一种义务,事实上这也是一种陈述申辩的程序权利,尤其是考虑到规范性文件往往涉及面广,审查结果会对行政管理造成很大影响,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就更有必要。在德国,不仅允许作为“被申请人”的规范制定机关前来参加程序,甚至“那些与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例如“一个规范的受益者”,也可能被“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不过,很久以来,德国的审判实践就否定了这种传唤的可能性,“因为被传唤人的范围无法界定,而且也不需要通过传唤延伸既判力——因为此时的判决总是对所有人有效”。
(3)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希望能够明确“在有权机关没有做出对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前,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
根据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是在“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且“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之后所采取的行动,换言之,是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所进行的司法行为,因此无须中止案件审理去等待处理结果。
……

前言/序言


现代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一本深度剖析中国现代企业管理、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前沿动态的权威参考书。 作者简介: 本书汇集了国内顶尖的法学专家、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和资深注册会计师的集体智慧。团队成员长期深耕于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及金融监管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复杂股权结构设计、重大投融资法律事务以及高风险合规审查。他们不仅精通理论前沿,更深刻理解中国特定商业环境下的操作痛点与监管脉络。 --- 内容概述与核心价值 在当前全球经济深度融合、国内“双循环”战略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企业的合规成本空前提高,治理结构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竞争。本书旨在提供一套系统化、实操性强的现代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的解决方案,是企业决策者、法务部门、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或缺的案头必备工具书。 本书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分为三大核心篇章:基础治理架构重塑、关键业务流程的法律嵌入、以及前瞻性风险识别与危机应对。 --- 第一篇:基础治理架构重塑与股东权益保护 本篇聚焦于公司治理的基石,探讨如何在新的监管要求下优化组织结构,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合规性。 第一章:现代董事会运行机制的构建 董事会有效性的再定义: 探讨独立董事的选聘标准、考核机制及实质性作用的发挥。重点分析如何确保董事会信息获取的充分性与独立判断的空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细化与落地: 结合最新的监管案例,解析“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在不同类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中的差异化实践路径。 授权与问责体系的动态平衡: 阐述授权矩阵的科学设计,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责边界,规避“越权”与“失职”风险。 第二章:股东权利的行使与争议解决 中小股东权益的刚性保护: 全面梳理《公司法》修订后对中小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司法实践。书中收录了大量近年来具有指导意义的法院判例。 股权结构设计与“毒丸”条款的适用: 针对VIE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员工持股平台等复杂股权架构,深入分析其法律稳定性与潜在的税务风险。特别对比了不同“毒丸”条款在恶意收购防御中的有效性与法律风险。 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要件与实务技巧: 详细解析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并提供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建议。 第三章:集团化管控与子公司治理 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界定与责任穿透风险: 深入剖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边界,探讨如何通过完善子公司独立运营机制来有效隔离母公司法律责任。 集团内部交易的合规审查: 重点解析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防火墙,避免利益输送或不当利益安排。 --- 第二篇:关键业务流程的法律嵌入与合规深化 本篇将治理理念转化为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涵盖了企业运营中最易引发法律风险的几大核心环节。 第四章:投融资活动的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控制 并购重组(M&A)的法律尽职调查(DD)深化: 不再满足于常规的“文件清单”式尽调,本书提供了针对知识产权、数据合规(GDPR/PCL等)、环保遗留责任的专项尽职调查方法论。 私募股权融资的估值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 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评估“业绩承诺”、“回购权”等对赌条款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可执行性,并提供替代性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债权融资的担保物权设立与信托结构运用: 详细解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保理操作的法律障碍与解决路径。 第五章: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升级 “用工模式”的多元化与法律边界: 深入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关系认定,以及规避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的实操技巧。 核心人才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业限制: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详细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期限、补偿标准,以及违约金的司法裁量范围。提供离职审计(Exit Audit)的流程设计。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探讨在涉及重大裁员、利润分配调整时,如何确保职工民主参与的法定程序合规性。 第六章:数据资产与信息安全治理 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路径选择: 针对出海企业,系统梳理中国数据安全法背景下,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种主要路径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 企业内部数据管控与泄密责任认定: 阐述如何建立基于角色的数据访问权限模型(RBAC),以及对内部员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数据泄露的法律追责机制。 --- 第三篇:前瞻性风险识别与危机应对策略 本篇侧重于“防患于未然”和“亡羊补牢”的实战策略,帮助企业建立韧性文化。 第七章:企业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建设 海外反腐败法规的“域外效力”: 重点解析FCPA(美国《反海外反腐败法》)和UK Bribery Act对中国跨国企业的威慑力,以及内部调查中如何平衡中外法律要求。 合规文化与“第一道防线”: 探讨如何将合规要求嵌入到采购、销售和市场活动的日常审批流程中,而非仅仅停留在制度文件层面。 第八章:重大诉讼与仲裁的风险预警与管理 多方当事人纠纷的协调策略: 针对涉及多个合同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如建设工程、复杂金融衍生品)的争议,提供“一揽子解决”的谈判框架。 仲裁条款的优化与国际仲裁的适用: 对比国内仲裁机构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优劣,指导企业根据争议标的和合作方地域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 第九章:企业重组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衔接 困境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工具箱: 分析债转股、M&A式重组、以及司法重整程序下的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处理策略,最大化保护企业价值。 董事、高管在破产临界点的法律责任规避: 详述董事在“资不抵债”状态下,如何履行谨慎义务,避免因延迟申报破产而承担的额外赔偿责任。 --- 适用读者对象: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企业首席法务官(CLO)、法务总监及合规官 企业集团战略发展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与风控专业人士 致力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家 本书以严谨的法理分析为基础,辅以大量鲜活的实务案例和可直接套用的操作模板,是提升企业现代治理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的实战指南。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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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无疑为行政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而《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这部著作,恰恰抓住了这次修订的核心脉络,并将其进行了精辟的解读。我是一名在学术界深耕多年的行政法研究者,对于这样一部能够反映最新立法动态、并提供深入分析的著作,自然格外关注。 这本书的“前瞻性”令我印象深刻。它不仅停留在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更着眼于法律在未来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遇到的挑战。书中对于一些尚未完全成熟但极具潜力的法律制度,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第三方评估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等,都进行了前瞻性的思考和探讨。这对于我今后的研究方向,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同时,书中在解读每一个条文时,都充分引用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并将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种“理论与实践对话”的独特风格。这使得本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具备了极高的实践指导意义。例如,在分析“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时,书中就详细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的预警,这对于我撰写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一些“模糊地带”的处理方式。法律条文的制定难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如何将模糊的规定具体化,并应用于实践,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本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通过对不同裁判思路的分析和辨析,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总而言之,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它不仅是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读,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的有力推动。它为我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新法、并进行学术研究的宝贵平台,我对此深表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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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真是帮了我大忙!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每天接触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都在不断攀升,对于新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学习过培训,但总感觉对条文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很多细节之处的把握上有些犹豫。这本书恰恰解决了我的痛点。它不像一些纯理论的著作,仅仅罗列条文并进行抽象的解释,而是真正做到了“逐条注释”,每一条法律条文后面都附有详细的解释,并且不仅仅是字面意思的解读,更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了不同裁判思路的形成原因,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尤其喜欢它在分析条文时,会深入探讨该条文的立法原意、修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关系。这一点对于理解法律条文的精髓至关重要。举个例子,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书中就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让我对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另外,书中对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的条文,也提供了多角度的解读,并对不同的观点进行了辨析,这为我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裁判意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还会时不时地翻阅本书,尤其是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能在书中找到一些启发。比如,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书中就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列举了相关的判例,这让我能准确判断哪些案件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哪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再者,书中关于“有案不立”、“拖延审理”、“违法扣押”等一些行政诉讼中的常见“病灶”,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这对于我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非常有帮助。 这本书的装帧质量也非常不错,上下册分开,便于携带和查阅。纸张的质感也很好,长时间翻阅也不会感到疲劳。排版清晰,注释的引用也很规范,整体阅读体验非常棒。 总的来说,《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是一本非常实用、权威的工具书,对于所有从事行政法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来说,都值得拥有。它不仅是学习和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的得力助手,更是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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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老师,长期以来,我一直致力于将前沿的法律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以期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的出版,无疑为我的教学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其“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的完美结合。在理论层面,作者对新行政诉讼法中每一个条文的立法意图、法律渊源、以及学理争议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这为我在课堂上讲授相关内容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和多元的视角。例如,在讨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书中就引用了国内外相关的学术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这对于学生理解这一核心概念至关重要。 在实践层面,书中收录了大量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选择非常具有代表性,覆盖了行政诉讼的各个方面,并且对案例的裁判理由进行了深入的解读,这有助于学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相联系,从而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我常常会将书中的案例作为课堂讨论的素材,引导学生思考不同的裁判路径,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此外,书中对于一些疑难、新颖的法律问题,如“行政机关合并、分立后的诉讼主体资格”、“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等,都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对于我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地反映法律实践的最新动态,非常有帮助。 这本书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其“逻辑严谨”的结构。作者在梳理法律条文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性,使得整本书的编排既清晰又紧凑,便于读者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和研究。 总而言之,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不仅是一部优秀的学术著作,更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教学参考书。它为我深入理解和教授新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也为我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开辟了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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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法律爱好者,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对法律,尤其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可谓是我的“启蒙之书”。在接触这本书之前,我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非常有限,很多条文对我来说都是晦涩难懂的。但这本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 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其“通俗易懂”的解读方式。作者并没有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非常平实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解释得浅显易懂。每条法律条文后面,都配有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能够让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章节。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行政机关推诿扯皮、不作为的情况,但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本书就详细地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构成违法,以及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书中引用了大量类似的案例,让我明白了原来我们手中的法律武器,能够如此有效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此外,书中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章节的解释,也让我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解了这些,我以后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会更加理性,也会更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本书的另一个优点是其“系统性”。它将新行政诉讼法的各个条文,按照逻辑顺序进行梳理和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这让我能够循序渐进地学习,避免了“碎片化”的知识摄入。 总而言之,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对于像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来说,无疑是一份宝贵的礼物。它不仅让我学到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增强了我依法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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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的“老兵”,我见证了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更是引起了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拿到这套《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后,第一时间就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这本书的亮点在于其“精细化”的解读。它没有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表面解释,而是深入到了每一个字、每一个词的含义,以及这些含义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体现。 书中对于一些抽象的概念,比如“合法性审查”、“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都做了非常详尽的阐述,并且通过大量的判例,将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在解释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书中提供了非常多实操性的指导,这对于我们企业在面对复杂的行政争议时,如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 我还注意到,书中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条文,比如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起诉期限的计算、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等,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区分和对比,并辅以图表和案例,使得复杂的问题变得清晰明了。这对于我们企业法务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制定维权策略,非常有帮助。 此外,书中还对一些新增加的法律制度,比如关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前景和可能遇到的挑战。这一点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能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以及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比较独特,既有严谨的法律逻辑,又不乏生动的案例分析,读起来并不会感到枯燥乏味。整体而言,这套书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行政诉讼法律的实践应用,对我的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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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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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在新诉讼法的书里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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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采购的,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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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用的工具书,内容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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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挺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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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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