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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是一本颇富创意的建构之作,是传统文化的一次理性回归,是对中国的“法学”历史的冷静审视和正视;深具学术价值,能够促进当代法学的繁荣发展,体现了中国法学家学术上的创造力。
内容简介
《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试图修正若干中外法律用语的错误翻译;试图让“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商法划不清界限这一世界性难题迎刃而解;试图澄清法律体系问题上的数千年历史迷雾。
此次增订增补了六篇论文,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也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补充。另外,本书附录了六篇文章,包括网上流传已久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文。
精彩书评
★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
鱼游
江苏省委党校刘大生先生所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出版。该书的最大特点是新观点多,大大小小新观点少说也有一百多个,涉及法律学、翻译学、史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可以说,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界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现将一些主要的新观点介绍如下:
1、关于法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刑法不是部门法;②世界上不存在所谓“民法”;③法律不仅可以划分为政治、经济、家庭、文化、宗教等若干个法律部门,而且还应当划分为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等四个法律层次;④礼是法律的核心;⑤古罗马的JusCivile是西方的周礼;⑥《拿破仑法典》四不像;⑦《民法通则》实际上是半部经济法;⑧罚与刑应当严格区分开来;⑨礼对宪有反作用;⑩现行的法律规范三要素理论不能成立;等等。
2、关于语言学、翻译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Civil是个单义词而不是多义词;②犯罪就是犯罪,不存在什么“刑事的”犯罪和“非刑事的”犯罪,更不存在什么“民事的”犯罪;③JusCivile应当翻译为礼而不应当翻译为“民法”;④JusGentium应当翻译为可下庶族的礼而不应当翻译为“万民法”;⑤ProcésCivil可以直译为“国人、士、大夫的诉讼”或“中上流社会的诉讼”,也可以意译为“是非诉讼和罚错诉讼”,但不能翻译为“民事诉讼”;⑥罚字很难准确地翻译成西方文字;⑦公民应当翻译为Duke-subject,而不应当翻译为Citizen,⑧CivilRight可以直译为“国人、士、大夫的权利”,也可以意译为“公民权利”,但不能翻译为“民事权利”;⑨英文中的CivilLaw、法文中的DroitCivil、德文中的ZivilRecht等等词组应当由Jus或Lee取而代之;⑩日文中“葬式”一词优越于汉语中的“葬礼”一词;等等。
3、关于政治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政就是人民对国家的控制或管理,治就是国家对人民的控制或管理;②政和治协调时,社会就和谐,国家就稳定,反之亦反之;③不能将政治法与宪法混为一谈;④专政就是专门地、排他地执政;⑤公检法机关是治法机关而不是政法机关;⑥政治犯可分为假政治犯、制度政治犯和私欲政治犯三种类型;⑦有政治犯存在并非都不光彩,政治犯并非都值得同情;⑧如果一个政党陷到事务工作中去而不能超脱,那么这个政党就变成了治党;⑨军事讨伐是司法活动的延伸;⑩孔子是最早的“非暴力、不合作主义者”;等等。
4、关于史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夏礼、商礼也很发达,只是没有保存下来罢了;②商鞅变法首先是变宪;③礼不等于“吃人的礼教”;④孔子是义务本位主义者,商鞅则有权利本位之倾向;⑤拿破仑并不是伟大的法学家;⑥古罗马的Civis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国人;⑦孔子的复礼具有“选择性”和“非学术性”两个特点;⑧日本是最早使用“民法”这一概念的国家;⑨中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的惨败是“民法”这一概念能在中国广泛流行的直接原因;⑩梁启超是反袁护国战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等等。
5、关于哲学、逻辑学、方法论方面的新观点有:①物质不是一个哲学范畴,只有作为概念的物质才是一个范畴;②人的本质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③物质也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④法律也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⑤给任何概念下定义,都不能将概念的本体性与概念的意识性混为一谈;⑥定义不应当归纳事物的外延;⑦对园丁也应当一分为二;⑧《司法词典》中没有《司法》词条是不该发生的事情;⑨提不出新概念是近代中国学术理论界的一个特点;⑩现在的八股之风不仅在作者中盛行,而且在编者和读者中也很盛行;等等。
由于该书的宗旨所限,许多新观点只是一提而过,未能充分展开,详细论证,但每个观点都是十分鲜明的。
《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除了新观点多以外,还具有通俗性和趣味性的特点。全书没有一个用语是玄乎的、晦涩的,除了引文以外,也没有任何一个句子是拗口的。因此,任何一个合格的高中生都能读懂这本书。该书的许多观点具有很浓的趣味性,比如,礼貌就是礼的外貌,公民就是公和民的统一,中国法律中未有引进西方的市民概念是因为中国革命的领袖都是乡下人,赏是罚的艺术变形,礼大还是权大,如此等等的论述读起来都让人感到妙趣横生。
当然,《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中的许多观点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尤其是JusCivile不能翻译为“民法”的观点最难让人接受。因为接受了这一观点,就等于承认“民法”的不存在,就会伤害“民法”学家们的感情。
——《法律层次论》评介
目录
◎ 第一篇 总论:法律层次的基本问题 6
一、法律层次的概念 7
二、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 10
三、法律共有几个层次 11
四、法律四层次的相互关系 13
五、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15
六、法律层次与立法体系 16
◎ 第二篇 分论:法律四层次的历史考略 18
一、宪法的历史考察 19
二、礼法的历史考察 24
三、罚错法的历史考察 35
四、刑罪法的历史考察 39
◎ 第三篇 泛论:法律层次理论的后果及其他 41
一、宪法泛论 42
二、礼法泛论 49
三、罚错法泛论 64
四、刑罪法泛论 73
五、“民法”泛论 80
六、部门法泛论 92
七、司法泛论 99
八、赏法泛论 103
九、仲裁泛论 108
十、综合泛论 111
十一、法律层次理论泛论 124
◎ 第四篇 补论:白马非白马 136
一、试论“白马非白马”
——公孙龙《指物论》新解及其现实意义 137
二、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144
三、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172
四、不确当的命名 184
——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Civil权利再探索
——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 191
六、宪法及宪法学:是什么?不是什么? 203
◎ 附 录 209
一、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 210
二、倒置的蘑菇云
——《法律层次论》出版二十年祭 220
三、刘大生及其《法律层次论》 224
四、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
——《法律层次论》评介 228
五、法律层次、部门及民法定位
——《法律层次论》精要解读与斟酌 231
六、A Wrong Name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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