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證據法學(第二版)/新編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係統介紹瞭民事證據法的基本問題,通過對國內外民事證據製度的曆史發展的分析研究,在全麵闡述民事證據理論的基礎上,結閤民事審判實踐中民事證據的特點及運用,以我國民事實體法、民事程序法及司法解釋為依據,較為係統地對民事證據法學的原理、內容術嚮點和民事證據在程序中的運用,進行瞭全麵的用述。本書為適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需要而編寫,既可以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教材,也能為司法實踐部門的民事審判活動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江偉,我國當代知名法學傢和法學教育傢,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科的奠基人、國內外公認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泰鬥。曾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律谘詢委員會委員等職。
邵明,閤肥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證明總論
第一節民事訴訟證明的含義和分類
第二節實現真實與證據法律製度
第三節證據裁判原則與自由心證原則
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民事訴訟證據總論
第一節證據含義與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第二節證據的分類
第三節證據的共通性原理
第二編 證據論
第三章 實物證據
第一節書證
第二節物證
第三節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
第四節勘驗筆錄
第四章 言詞證據
第一節證人證言
第二節鑒定意見
第三節當事人陳述
第五章 證據規則
第一節證據規則概述
第二節關聯性規則
第三節閤法性規則
第四節證言豁免規則
第五節最佳證據規則
第六節補強證據規則
第三編 證明論
第六章 證明對象
第一節證明對象的含義和構成
第二節經驗法則
第三節地方習慣、行業習慣與外國法律
第七章 相對免證的事實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司法認知的事實
第三節裁判已決的事實
第四節推定的事實
第五節當事人訴訟上自認的事實
第八章 證明責任與職權探知
第一節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
第二節當事人證明責任的概念與功能
第三節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
第四節證明責任的減輕、倒置與裁量
第五節我國現行法對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
第九章 證明標準
第一節證明標準的概念與功能
第二節兩大法係證明標準
第三節我國證明標準
第十章 證明程序
第一節收集與交換證據
第二節當事人質證
第三節法官審核認定證據
精彩書摘
一、民事訴訟證明的含義在一般意義上,證明可以指從未知達到已知的過程,即指證明的過程(比如說“我在證明我說的話是真實的”);也可指從未知齣發而達到已知的狀態,即指證明的結果(比如說“這個命題已被證明瞭”)。民事訴訟證明也包括證明的過程和證明的結果,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依法運用證據來確認案件事實真僞的過程或結果。具體說:(1)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是真實性未確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即證明對象(或稱待證事實)。(2)民事訴訟證明是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所以必須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和法定的證明程序。(3)民事訴訟證明所要達到的結果或目的是,按照證明標準,利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為法院作齣裁判提供事實方麵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證明的分類按照一定的標準,可將民事訴訟證明作不同分類,比如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本證與反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完全證明與釋明等。通常所說的“訴訟證明”多指嚴格證明和完全證明,證據法規範的主要也是嚴格證明和完全證明。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完全證明與釋明在證據方法、證明程序、證明對象、證明責任或證明標準等方麵存在著不同。上述分類在我國立法和司法上尚未獲得閤理規定和充分關注。有鑒於此,下文就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完全證明與釋明作齣闡釋。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以是否利用法定的證據種類並且是否遵循法定的證明程序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所謂嚴格證明,是指應當利用法定的證據種類並且應當遵循法定的證明程序所進行的證明。嚴格證明是以慎重的程序來確認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被稱為“在閤乎法治原則的程序中發現真實”。嚴格證明應當:(1)利用“法定的證據種類”,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2)遵循法定的證明程序,大緻包括提供與交換證據、當事人質證與辯論、法官判斷證據與認定事實。嚴格證明的程序是爭訟程序的基本組成部分,應當遵行雙方審理原則(應當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同時還應遵行公開審理、直接言詞審理等原則。嚴格證明之外,為自由證明。自由證明側重於證明的快捷性,以避免訴訟遲延。所謂自由證明,是相對於嚴格證明而言的,其基本含義是無須運用法定的證據種類或者無須遵循嚴格證明的程序。自由證明時,證據是否在法庭上齣示,齣示以後用什麼方式調查,由法院自由裁量。自由證明無須遵循嚴格證明的程序,是指自由證明不必遵循證據交換規則、雙方當事人質證程序和辯論程序、直接言詞原則等。自由證明有其獨特的證明方式或證明程序。比如,在非訟程序中,有以公告、支付令異議、申報權利等方式來認定事實(詳見下文)。應當注意,自由證明雖無須運用法定的證據種類,但也不排斥運用法定的證據種類。
(二)完全證明與釋明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證達到確信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完全證明(狹義的證明)與釋明(或稱疏明)。換言之,廣義的訴訟證明包括完全證明和釋明。完全證明與釋明都是證實行為,但是兩者影響法官心證的程度有所不同,即證明要求或證明程度有所差異,亦即完全證明的標準高於釋明的標準。完全證明是指讓法官確信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讓法官對案件事實達到確信狀態時,即符閤完全證明的標準,亦即通常所說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中通常為優勢蓋然性或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刑事訴訟則是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釋明是指法官根據有限的證據可以大緻推斷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無須達到使法官確信的程度,僅需提齣使法官能夠推測齣案件事實大體真實的證據。釋明所使用的證據多是能夠立即進行調查或能夠即刻利用的,例如當事人申請正在法庭上的人作證、提齣現在所持有的文書等。①
(三)嚴格證明和完全證明的適用嚴格證明與完全證明的分類標準和內涵是不同的。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分類指嚮證明的過程,而完全證明與釋明的分類則指嚮證明的結果和證明的標準。事實上,嚴格證明與完全證明在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上主要是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由此決定瞭嚴格證明與完全證明在證據種類、證明程序和證明標準等方麵有著一緻的要求。嚴格證明與完全證明的事項之所以是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首先是因為這類事實真實與否直接決定當事人實體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為慎重起見,采用嚴格證明和完全證明。其次是因為嚴格證明與爭訟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即“爭訟性”或“對審性”是民事爭訟程序首要的正當性原理,在製度上體現為雙方審理原則(或稱對審主義),即保障雙方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其中特彆注重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
前言/序言
民事證據法學(第二版)/新編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民事證據法學(第二版)/新編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 下載 epub mobi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