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物权纠纷》涵括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物权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
目录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纠纷
1.借名买房的房屋权属确认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井莲芬所有权确认案
2.因政策原因导致房屋登记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之认定
——曹宏远、刘素云诉陆进所有权确认案
3.尚未登记的房屋能否确权
——赵津伟诉张翠红所有权确认案
4.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的认定标准
——上海市虹口区银联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5.拆迁安置房屋的被安置人是否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周桂兰诉马京伟所有权确认案
6.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
——李杨光等诉齐新建等所有权确认案
7.单位分房产权证却在他人之手法院能否确权
——于进全诉冯连城所有权确认案
8.农村集体组织支持有土地权证的,不影响其作为相关诉讼主体的资格
——浦北县小江镇北河村民委员会振文村民小组诉陈业新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案
9.未实际参与建房的子女能否请求分割农村房屋所有权
——赵艳萍诉赵荣生、陈玉明所有权确认案
10.借名买车行为引发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争议的处理
——邱爱民诉郑慧娟所有权确认案
11.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司法认定
——李艺华、唐瑞英诉唐瑛等所有权确认案
12.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之冲突
——程宗恺、李正福诉程宁、龚碧花所有权案
13.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冲突时民事司法确权功能的发挥
——彭平诉施田力物权确认案
14.基于合法债权关系产生的占有是否能够对抗所有权人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诉傅海瑞物权保护案
(二)返还原物纠纷
15.如何合理认定死者遗骨物权属性及权益有效保护
——何×政等诉莫×建、王×返还原物案
16.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李胜保诉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17.机动车登记在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之间不具有推定所有权的效力
——蒋永成诉魏文萍返还原物案
18.不能仅以无处居住为由拒绝返还他人之房屋
——王云兴诉王春临等返还原物案
19.老旧房产证能否作为房屋产权凭证一
——李洪富诉张四岱返还原物案
20.拾得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李振辉诉田革命返还原物案
2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例外
——李淑青诉李波返还原物案
22.动产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构成要件
——刘治全诉重庆润脉商贸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案
23.基于赠与合同的有权占有以排除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林珠莲等诉张汉清返还原物案
(三)排除妨害纠纷
24.物权保护之排除妨害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龙金娥等排除妨害案
25.有无实质损害对能否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影响
——哈尔滨华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钟万禄、陈丽文排除妨害请求权案
26.使用权尚有争议的土地,对其利用现状是否应予维护
——王承泉诉邢树本排除妨害案
27.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下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案
28.不可量物体是否构成妨害的确定
——李志宝诉门头沟区斋堂镇桑峪村村民委员会、门头沟区斋堂镇农业
综合服务中心排除妨害案
29.对违法建筑构成妨碍的认定和处理
——刘海义、刘瑞国诉赵玉贵排除妨害案
30.“房地分离”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物权请求权的限制
——代华诉北京裕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31.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李玉平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案
32.土地权属清楚,行政机关是否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诉李晓宁排除妨害案
(四)其他物权保护纠纷
3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于×睛诉于×然物权保护案
34.“离婚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周×诉周×忠物权保护案
35.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是否有效
——惠进省、赵瑞琴诉徐大海、赵瑞妍物权保护案
36.物业公司对火灾防控不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董志荣诉李志忠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37.邮件寄失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樊某诉广州市邮政局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38.消费者存放在自助储物柜内的物品丢失,经营者承担何种责任
——林贤富诉广西嘉和酒店商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39.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的定性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陈永康诉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陈瑞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40.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
——王某诉石某、邓某物权保护案
4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尚在按揭贷款还款期内房屋支付“全部价款”的认定
——黄林诉刘光霞、王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2.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人的审查与认定
——尚传海诉王丽、天津市兴贵运输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3.有关所有权保留约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对抗效力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范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4.民事调解书不必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官伟诉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所有权纠纷
三、用益物权纠纷
四、占有保护纠纷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
精彩书摘
一、齐新建和星桦广告公司共同向创享塑料厂出具《欠条》,确认欠创享塑料厂PS板总货款人民币842760元,足以认定创享塑料厂对星桦广告公司和齐新建享有债权。虽然齐新建、饶小叶和李杨光签订了《抵押证明》,将不动产1703房抵押给创享塑料厂,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并未设立创享塑料厂和李杨光对1703房的抵押权。
二、对于李杨光与齐新建、饶小叶签订《协议书》,约定齐新建、饶小叶将1703房转让给创享塑料厂和李杨光,以抵偿星桦广告公司所欠创享塑料厂的货款842760元,自签名之日起房产产权属于李杨光并由其偿还购房贷款,该协议书是否具有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第一,1703房的房屋产权直到2013年2月6日才登记在齐新建与饶小叶名下,两人于2012年7月9日与李杨光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取得1703房的完全所有权,故齐新建和饶小叶签订《协议书》同意转让1703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齐新建、饶小叶与李杨光签订《协议书》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1703房过户登记在创享塑料厂或李杨光名下,1703房的物权实际没有产生变动,《协议书》只是双方对偿还货款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齐新建和饶小叶签订《协议书》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显然已经表明不同意《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方式,同时齐新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1703房转让给李杨光抵消债务,可见齐新建和饶小叶在取得1703房的完全所有权后亦未追认《协议书》的效力。
……
前言/序言
法治的脉络与实践:民商法前沿研讨(2017-2019) 一部聚焦当代中国民商事法律前沿热点、深度剖析司法裁判逻辑的重量级文集 本书特色与价值 本书汇集了国内顶尖法学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在2017年至2019年间,针对中国民商事法律领域最具争议性、发展最迅速的前沿议题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与实务观察。它并非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梳理,而是深入探究法律精神在复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投射与适用困境,为理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建构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思想资源。 本书严格遵循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实务分析的穿透力,内容涵盖了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核心领域,特别关注了互联网经济、金融创新背景下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全书结构清晰,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指导价值,是法学研究者、律师、企业法务及具有法律素养的商界人士不可或缺的参考读物。 --- 第一部分:合同法领域的深化与重构 聚焦于“意思表示”的边界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阈值 在这一部分,本书集中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规范理解的细微差别与重大调整。 1. 格式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再认定: 本书深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对于《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效力)的最新司法解释与倾向性裁判。重点讨论了在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如何量化评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程度。文章通过对比不同省份法院的裁判思路,揭示了在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法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新侧重。特别剖析了“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一模糊概念在具体案例中的操作标准,例如,对“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预付卡消费中对退款权利的限制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2.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不可预见”标准下的适用限缩: 面对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的波动,情势变更(《合同法》第119条)的回归成为理论热点。本书的贡献在于,它超越了对“不能预见”的机械理解,结合国际公法上的相关理论,论证了在我国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何时构成情势变更,何时应被视为商业风险的正常承担范围。文章通过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能源供应合同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构,提出了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情势变更审查框架”,强调主观恶性或不当利益驱动不应成为适用该原则的理由。 3. 电子合同与数据交付的法律效力: 随着“无纸化”的深入,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本书详细考察了电子签名法与信息安全法的衔接问题,探讨了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数据作为合同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应如何界定。特别是对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和软件交付的合同,如何确认电子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极具前瞻性的观点。 ---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的挑战与股东权利的实体化 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破解之道与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 公司法理论在过去几年中,面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多次微调。本书对这些变化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批判性评价。 1. 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要件与“滥用”的防范: 本书对股东派生诉讼(为公司利益代表公司起诉董监高)的实务操作进行了精细的分析。重点研究了“前置程序”的履行标准,即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法院在审查“怠于履行”时的介入边界。一个重要的章节分析了如何有效防止恶意股东以派生诉讼之名行“内斗”之实的现象,提出了引入诉讼风险担保机制的讨论,旨在维护公司自治的稳定性。 2.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退出机制”设计: 针对公司运营中出现的股东长期对立、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僵局”问题,本书系统梳理了司法实践中法院介入解散公司的情形。与传统理论不同,本书更侧重于探讨“折价购入”作为僵局化解的替代性方案。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相关判例,提出了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平衡小股东的退出权与大股东的经营权,并对僵局的认定标准提出了量化建议。 3. 董监高责任的“商业判断规则”在中国的本土化: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是保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正常经营决策的重要屏障。本书的核心论点是,BJR在我国的适用必须审慎,因为它面临着复杂的关联交易背景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文章详细分析了如何判断高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利益冲突”,并结合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案例,界定了BJR规则的适用边界,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商业判断规则有效性的支撑作用。 --- 第三部分:侵权责任与新型损害赔偿 从网络侵权到高科技活动中的风险分配 侵权法作为社会安全阀,其发展速度直接反映了社会科技和生活方式的变迁。 1. 平台责任的“通知-移除”模式与“红线”的划定: 本书对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如电商平台、内容聚合平台)在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研究了平台“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特别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标准在海量信息环境下的量化难度。文章提出了一个“主动审查义务”与“被动响应义务”的二元结构,并结合了欧盟GDPR的最新趋势,探讨了我国平台在数据跨境传输中的侵权责任风险。 2. 医疗纠纷中的“过错推定”与“替代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本书关注了近年来法院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的审慎态度。通过对高难度医疗事故案例的回溯,分析了何时应适用过错推定,何时应回归举证责任的传统分配。特别关注了新技术(如机器人辅助手术、基因检测)引入后,医疗机构、设备制造商、软件提供方之间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划分逻辑,强调了风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3.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化与量化评估模型探讨: 本书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长期存在标准不一、数额过低的问题。本章创新性地引入了行为经济学和社会学模型,尝试构建一套更具逻辑基础和可预测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评估框架。它不仅关注了传统的人身侵害,更关注了“信息暴力”、“职场欺凌”等新型侵权行为对个体精神状态造成的长期损害,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应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比例。 --- 结语:法律适用的动态平衡 本书的整体基调是:当代中国的民商事法律正在经历从“应然”规范向“实然”实践的艰难转化过程。法官在面对复杂商业实践时,其裁判逻辑已不再是简单的法条适用,而是包含了对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技术发展速度的综合权衡。 本书对读者的价值在于: 它提供了一套剖析复杂司法意见的工具,帮助读者理解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所在,预判未来立法的可能方向。它清晰地展示了,在司法实践的微观层面,法律的脉络是如何被具体情境塑造和重构的。 面向读者群体: 法律院校研究生、资深律师、企业法务总监、金融监管人员,以及所有关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专业人士。 (全书共计约1500字,旨在提供深度、前沿的民商法实务与理论探讨,不涉及任何关于物权法或2016年具体案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