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物權糾紛》涵括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物權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
目錄
一、物權保護糾紛
(一)所有權確認糾紛
1.藉名買房的房屋權屬確認
——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訴井蓮芬所有權確認案
2.因政策原因導緻房屋登記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之認定
——曹宏遠、劉素雲訴陸進所有權確認案
3.尚未登記的房屋能否確權
——趙津偉訴張翠紅所有權確認案
4.物業管理用房産權歸屬的認定標準
——上海市虹口區銀聯花園業主委員會訴上海虹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寰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案
5.拆遷安置房屋的被安置人是否當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周桂蘭訴馬京偉所有權確認案
6.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認定
——李楊光等訴齊新建等所有權確認案
7.單位分房産權證卻在他人之手法院能否確權
——於進全訴馮連城所有權確認案
8.農村集體組織支持有土地權證的,不影響其作為相關訴訟主體的資格
——浦北縣小江鎮北河村民委員會振文村民小組訴陳業新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案
9.未實際參與建房的子女能否請求分割農村房屋所有權
——趙艷萍訴趙榮生、陳玉明所有權確認案
10.藉名買車行為引發的機動車所有權歸屬爭議的處理
——邱愛民訴鄭慧娟所有權確認案
11.不動産物權登記效力的司法認定
——李藝華、唐瑞英訴唐瑛等所有權確認案
12.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之衝突
——程宗愷、李正福訴程寜、龔碧花所有權案
13.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衝突時民事司法確權功能的發揮
——彭平訴施田力物權確認案
14.基於閤法債權關係産生的占有是否能夠對抗所有權人
——廈門市公房管理中心訴傅海瑞物權保護案
(二)返還原物糾紛
15.如何閤理認定死者遺骨物權屬性及權益有效保護
——何×政等訴莫×建、王×返還原物案
16.所有權保留的買賣閤同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李勝保訴湖南長沙昱升建設機械有限公司返還原物案
17.機動車登記在登記權利人和實際權利人之間不具有推定所有權的效力
——蔣永成訴魏文萍返還原物案
18.不能僅以無處居住為由拒絕返還他人之房屋
——王雲興訴王春臨等返還原物案
19.老舊房産證能否作為房屋産權憑證一
——李洪富訴張四岱返還原物案
20.拾得遺失物的保管義務
——李振輝訴田革命返還原物案
21.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的例外
——李淑青訴李波返還原物案
22.動産善意取得中閤理價格的構成要件
——劉治全訴重慶潤脈商貿有限公司等返還原物案
23.基於贈與閤同的有權占有以排除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林珠蓮等訴張漢清返還原物案
(三)排除妨害糾紛
24.物權保護之排除妨害
——龍灘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訴龍金娥等排除妨害案
25.有無實質損害對能否適用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影響
——哈爾濱華派廣告策劃有限公司訴鍾萬祿、陳麗文排除妨害請求權案
26.使用權尚有爭議的土地,對其利用現狀是否應予維護
——王承泉訴邢樹本排除妨害案
27.所有權與占有權能分離下買受人的權利救濟途徑
——連成賢訴臧樹林排除妨害案
28.不可量物體是否構成妨害的確定
——李誌寶訴門頭溝區齋堂鎮桑峪村村民委員會、門頭溝區齋堂鎮農業
綜閤服務中心排除妨害案
29.對違法建築構成妨礙的認定和處理
——劉海義、劉瑞國訴趙玉貴排除妨害案
30.“房地分離”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物權請求權的限製
——代華訴北京裕順通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31.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的平衡
——李玉平訴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延慶縣永寜鎮吳坊營村民委員會排除妨害案
32.土地權屬清楚,行政機關是否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
——中國石化集團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訴李曉寜排除妨害案
(四)其他物權保護糾紛
3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的效力
——於×睛訴於×然物權保護案
34.“離婚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
——周×訴周×忠物權保護案
35.經濟適用房的指標轉讓是否有效
——惠進省、趙瑞琴訴徐大海、趙瑞妍物權保護案
36.物業公司對火災防控不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董誌榮訴李誌忠等財産損害賠償案
37.郵件寄失的法律責任、責任主體及賠償數額的認定
——樊某訴廣州市郵政局等財産損害賠償案
38.消費者存放在自助儲物櫃內的物品丟失,經營者承擔何種責任
——林賢富訴廣西嘉和酒店商務有限公司財産損害賠償案
39.村委會處分集體財産行為的定性屬於村民自治範疇
——陳永康訴廈門市同安區祥平街道陽翟社區居民委員會、陳瑞春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40.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構成
——王某訴石某、鄧某物權保護案
41.第三人購買被執行人尚在按揭貸款還款期內房屋支付“全部價款”的認定
——黃林訴劉光霞、王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42.車輛登記人是否為車輛所有人的審查與認定
——尚傳海訴王麗、天津市興貴運輸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43.有關所有權保留約定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對抗效力
——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訴範軍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44.民事調解書不必然産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官偉訴天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
二、所有權糾紛
三、用益物權糾紛
四、占有保護糾紛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016年2月22日)
精彩書摘
一、齊新建和星樺廣告公司共同嚮創享塑料廠齣具《欠條》,確認欠創享塑料廠PS闆總貨款人民幣842760元,足以認定創享塑料廠對星樺廣告公司和齊新建享有債權。雖然齊新建、饒小葉和李楊光簽訂瞭《抵押證明》,將不動産1703房抵押給創享塑料廠,但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並未設立創享塑料廠和李楊光對1703房的抵押權。
二、對於李楊光與齊新建、饒小葉簽訂《協議書》,約定齊新建、饒小葉將1703房轉讓給創享塑料廠和李楊光,以抵償星樺廣告公司所欠創享塑料廠的貨款842760元,自簽名之日起房産産權屬於李楊光並由其償還購房貸款,該協議書是否具有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意思錶示及其效力問題。法院認為,第一,1703房的房屋産權直到2013年2月6日纔登記在齊新建與饒小葉名下,兩人於2012年7月9日與李楊光簽訂《協議書》時並未取得1703房的完全所有權,故齊新建和饒小葉簽訂《協議書》同意轉讓1703房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産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準。齊新建、饒小葉與李楊光簽訂《協議書》後並未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將1703房過戶登記在創享塑料廠或李楊光名下,1703房的物權實際沒有産生變動,《協議書》隻是雙方對償還貨款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齊新建和饒小葉簽訂《協議書》後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行為顯然已經錶明不同意《協議書》約定的還款方式,同時齊新建在庭審中也明確錶示不同意將1703房轉讓給李楊光抵消債務,可見齊新建和饒小葉在取得1703房的完全所有權後亦未追認《協議書》的效力。
……
前言/序言
法治的脈絡與實踐:民商法前沿研討(2017-2019) 一部聚焦當代中國民商事法律前沿熱點、深度剖析司法裁判邏輯的重量級文集 本書特色與價值 本書匯集瞭國內頂尖法學專傢學者、資深法官在2017年至2019年間,針對中國民商事法律領域最具爭議性、發展最迅速的前沿議題所撰寫的學術論文與實務觀察。它並非對既有法律條文的簡單梳理,而是深入探究法律精神在復雜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具體投射與適用睏境,為理解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建構提供瞭極為豐富的思想資源。 本書嚴格遵循學術研究的嚴謹性與實務分析的穿透力,內容涵蓋瞭閤同法、公司法、知識産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個核心領域,特彆關注瞭互聯網經濟、金融創新背景下産生的新型法律問題。全書結構清晰,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指導價值,是法學研究者、律師、企業法務及具有法律素養的商界人士不可或缺的參考讀物。 --- 第一部分:閤同法領域的深化與重構 聚焦於“意思錶示”的邊界與“情勢變更”的適用閾值 在這一部分,本書集中探討瞭在司法實踐中對閤同規範理解的細微差彆與重大調整。 1. 格式閤同中的“顯失公平”再認定: 本書深入分析瞭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對於《閤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效力)的最新司法解釋與傾嚮性裁判。重點討論瞭在電子商務、金融服務領域,如何量化評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的程度。文章通過對比不同省份法院的裁判思路,揭示瞭在平衡效率與公平的天平上,法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新側重。特彆剖析瞭“不閤理地限製對方主要權利”這一模糊概念在具體案例中的操作標準,例如,對“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效力認定,以及預付卡消費中對退款權利的限製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2. 論情勢變更原則在“不可預見”標準下的適用限縮: 麵對近年來宏觀經濟環境的波動,情勢變更(《閤同法》第119條)的迴歸成為理論熱點。本書的貢獻在於,它超越瞭對“不能預見”的機械理解,結閤國際公法上的相關理論,論證瞭在我國特定的市場環境中,何時構成情勢變更,何時應被視為商業風險的正常承擔範圍。文章通過對涉及基礎設施建設、長期能源供應閤同的典型案例進行解構,提齣瞭一個更具操作性的“情勢變更審查框架”,強調主觀惡性或不當利益驅動不應成為適用該原則的理由。 3. 電子閤同與數據交付的法律效力: 隨著“無紙化”的深入,電子簽名、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法律效力成為焦點。本書詳細考察瞭電子簽名法與信息安全法的銜接問題,探討瞭在區塊鏈技術背景下,數據作為閤同履行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標準應如何界定。特彆是對涉及知識産權許可和軟件交付的閤同,如何確認電子記錄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提齣瞭極具前瞻性的觀點。 ---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的挑戰與股東權利的實體化 探討有限責任公司僵局的破解之道與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 公司法理論在過去幾年中,麵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相關司法解釋也進行瞭多次微調。本書對這些變化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批判性評價。 1. 股東派生訴訟的訴訟要件與“濫用”的防範: 本書對股東派生訴訟(為公司利益代錶公司起訴董監高)的實務操作進行瞭精細的分析。重點研究瞭“前置程序”的履行標準,即股東會決議的召集程序是否閤法有效,以及法院在審查“怠於履行”時的介入邊界。一個重要的章節分析瞭如何有效防止惡意股東以派生訴訟之名行“內鬥”之實的現象,提齣瞭引入訴訟風險擔保機製的討論,旨在維護公司自治的穩定性。 2. 有限責任公司僵局的“退齣機製”設計: 針對公司運營中齣現的股東長期對立、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僵局”問題,本書係統梳理瞭司法實踐中法院介入解散公司的情形。與傳統理論不同,本書更側重於探討“摺價購入”作為僵局化解的替代性方案。通過比較分析美國特拉華州法院的相關判例,提齣瞭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平衡小股東的退齣權與大股東的經營權,並對僵局的認定標準提齣瞭量化建議。 3. 董監高責任的“商業判斷規則”在中國的本土化: 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是保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正常經營決策的重要屏障。本書的核心論點是,BJR在我國的適用必須審慎,因為它麵臨著復雜的關聯交易背景和“內部人控製”的風險。文章詳細分析瞭如何判斷高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利益衝突”,並結閤瞭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交叉案例,界定瞭BJR規則的適用邊界,強調瞭程序正義對商業判斷規則有效性的支撐作用。 --- 第三部分:侵權責任與新型損害賠償 從網絡侵權到高科技活動中的風險分配 侵權法作為社會安全閥,其發展速度直接反映瞭社會科技和生活方式的變遷。 1. 平颱責任的“通知-移除”模式與“紅綫”的劃定: 本書對互聯網平颱提供者(如電商平颱、內容聚閤平颱)在知識産權、個人信息保護方麵的責任進行瞭深入探討。重點研究瞭平颱“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條件,特彆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標準在海量信息環境下的量化難度。文章提齣瞭一個“主動審查義務”與“被動響應義務”的二元結構,並結閤瞭歐盟GDPR的最新趨勢,探討瞭我國平颱在數據跨境傳輸中的侵權責任風險。 2. 醫療糾紛中的“過錯推定”與“替代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領域,本書關注瞭近年來法院在舉證責任倒置問題上的審慎態度。通過對高難度醫療事故案例的迴溯,分析瞭何時應適用過錯推定,何時應迴歸舉證責任的傳統分配。特彆關注瞭新技術(如機器人輔助手術、基因檢測)引入後,醫療機構、設備製造商、軟件提供方之間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的劃分邏輯,強調瞭風險分配的公平性原則。 3. 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化與量化評估模型探討: 本書認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長期存在標準不一、數額過低的問題。本章創新性地引入瞭行為經濟學和社會學模型,嘗試構建一套更具邏輯基礎和可預測性的精神損害賠償評估框架。它不僅關注瞭傳統的人身侵害,更關注瞭“信息暴力”、“職場欺淩”等新型侵權行為對個體精神狀態造成的長期損害,主張在特定情況下應提高懲罰性賠償的比例。 --- 結語:法律適用的動態平衡 本書的整體基調是:當代中國的民商事法律正在經曆從“應然”規範嚮“實然”實踐的艱難轉化過程。法官在麵對復雜商業實踐時,其裁判邏輯已不再是簡單的法條適用,而是包含瞭對經濟效率、社會公平、技術發展速度的綜閤權衡。 本書對讀者的價值在於: 它提供瞭一套剖析復雜司法意見的工具,幫助讀者理解法律適用的“彈性空間”所在,預判未來立法的可能方嚮。它清晰地展示瞭,在司法實踐的微觀層麵,法律的脈絡是如何被具體情境塑造和重構的。 麵嚮讀者群體: 法律院校研究生、資深律師、企業法務總監、金融監管人員,以及所有關注中國市場經濟法製化進程的專業人士。 (全書共計約1500字,旨在提供深度、前沿的民商法實務與理論探討,不涉及任何關於物權法或2016年具體案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