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说汇纂:要求归还物的诉讼(第十三卷)》是《学说汇纂》第三部分《物》(人们可期待通过诉讼要求)还特定物;请求返还之诉)之延续。在某种意义上,首先延续的是关于请求返还之诉的论述,随后论及使用借贷和质押。
作者简介
张长绵,男,1982年出生,浙江永嘉人。2004年在宁波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在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至今在华东政法大学工作。
目录
笫一章 源于盗窃的请求返还之诉
笫二章 依据法律的请求返还之诉
第三章 请求返还小麦之诉
笫四章 关于应在特定地方给付的物
笫五章 关于在确定期限清偿的钱款债务
笫六章 出借人之诉和借用人之诉
笫七章 出质人之诉和质权人之诉
精彩书摘
《学说汇纂:要求归还物的诉讼(第十三卷)》:
D.13.7.24.3
出质人之诉须考虑:债权人是否恶用了质物,是否损伤了奴隶。必须指出:债权人显然不能因此等劣行——惩罚、捆绑【奴隶】、将之带至长官或总督前——而受出质人之诉的束缚。但是,若强迫女奴卖淫或从事其他不道德之行为,则以该女奴为标的的质押关系立即消灭。
D.13.7.25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31卷
债权人训练诸多出质奴隶的某项技艺,【此等奴隶】如今掌握了该项技艺或【训练】出于债务人之意愿,则赋予质权人之诉;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此项技艺是必需的,【仍旧】赋予质权人之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被强制放弃奴隶【所有权】以补偿【训练】费用。实际上,需对故意和过失负责的【规则】不足以正当化【如下事实】:债权人疏于【管理】质物。同样,不能使质物处于此等情境:重获质物成为债务人的繁重负担。这如同【如下情形】:你从某人处获得质物,即一块大牧场,而该人【目前】有能力(虽然很费力)赎回该牧场,更不用说,他有能力耕耘之;而你曾如此出色地打理该牧场,使得其价值大幅上升。另外,我【被迫】寻求其他借款【以偿还费用】,或我被迫出卖我想重获的【质物】,或迫于实际困境而将质物留于你,这都是不公平的。总之,此等情形需交由法官评价,法官不能仅仅听取债务人关于【债权人支出费用】难以【证明的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取债权人关于【要求清偿费用】的繁重负担【的一面之词】。
D.13.7.26pr 乌尔比安:《论断集》第3卷
出于某些原因,执法官可授予他人占有质物以设立质押,这不应觉得惊奇,因为我们的皇帝【安东尼·卡拉卡拉】和其父亲【赛第米·塞维鲁皇帝】很多次在敕答里规定:也可通过遗嘱设立质押。
……
前言/序言
1.十三卷是《学说汇纂》第三部分《物》(人们可期待通过诉讼要求)还特定物;请求返还之诉)之延续。在某种意义上,首先延续的是关于请求返还之诉的论述,随后论及使用借贷和质押。实际上,《**告示》中已经专题论述了使用借贷和质押,原因在于:①它们发生返还确定物之债:②最早保护它们的事实之诉,很可能是对请求返还之诉之模仿(《**告示》中,在它们之后,论及的是抵销。而该论题,在《学说汇纂》中被安排在第十六卷。关于此等论题的体系化,参见笔者关于十二卷的序言(1)。
2.对于盗窃,可提起罚金之诉。实际上,在罗马法中。盗窃被认为是私犯行为,即只能由受害人提起的侵权行为。它能发生以支付一笔金钱为内容的债,但是,该债不具有损害赔偿之性质,相反是一种金钱惩罚。根据不同类型的盗窃.它可以是被盗物价值的数倍:双倍、三倍、四倍(盗窃作为私犯,被安排在D.47.2-6中论述)。
然而,罚金的支付并非盗窃法律后果的全部。由于无正当的合法基础,被盗物存于盗贼——或者由于后者的原因.而存于第三人——的财产之中,故而,还涉及被盗物归还之问题。对于该问题,所有人可提起原物返还之诉,要求占有人归还被盗物:对此,所有人需证明其所有权人之身份(参见:D.6);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占有令状——尤其是以“两地之一(utrubi)”为开头的令状(根据该令状,相对于所有人,盗贼的占有人身份是不正当的,因此需依照裁判官之命令归还被盗物,而不能阻止所有人重获占有。参见:D.43.31)重获占有。另外,被盗人还可通过请求返还之诉(D.13.1论及的主题)要求归还被盗物,因为被盗物持有人之持有不具有正当合法性基础,故而有义务归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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