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形成的司法産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瞭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有助於更好地實現具體糾紛的案結事瞭,而且能夠起到宣傳法製、教育公民和指導審判的重要作用。把優秀的裁判文書從浩如煙海的案例中挑選齣來,使之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對於建設公正高效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具有重要意義。
目錄
一、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3號
潘玉梅、陳寜受賄案
——“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受賄罪論處
指導案例4號
王誌纔故意殺人案
——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指導案例11號
楊延虎等貪汙案
——貪汙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指導案例12號
李飛故意殺人案
——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殺人案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公報案例
劉春寶、陳巧玲內幕交易案
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
三、審判指導與參考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審查起訴階段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
是否應當排除
許小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銷售人員對亞硝酸鹽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緻亞硝酸鹽
混入食品中齣售,緻人傷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翁士喜非法經營案
——未經許可在城區違法搭建商鋪並以招商為名收取租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黃光故意殺人、詐騙案
——打電話報警但未承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認定為自首以及如何審查判斷經鑒定屬於被害人真實簽名的保證書等書證的真實性
張靜故意殺人案
——玩“危險遊戲”緻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主觀心態的認定
蔡曉青侮辱案
——如何認定“人肉搜索”緻人自殺死亡的行為性質以及如何認定侮辱罪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提起公訴的情形
花榮盜竊案
——入戶盜竊既未遂形態如何認定以及盜竊過程中群眾
在戶外監視是否意味著被害人未失去對財物的控製
楊麗濤詐騙案
——篡改網頁內容發布虛假消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颱州市黃岩恒光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汙染環境案
——如何認定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閤執法案件中的自動投案
四、典型案例發布
五、案例精析
六、案香浮動
七、域外擷英
精彩書摘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一輯 總第95輯)》:
【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5日作齣(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延虎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二、被告人鄭新潮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三被告人均提齣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6日作齣(2009)浙刑二終字第34號刑事裁定: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被告人楊延虎的辯護人提齣楊延虎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辯護意見。經查,義烏國際商貿城指揮部係義烏市委、市政府為確保國際商貿城建設工程順利進行而設立的機構,指揮部下設確權報批科,工作人員從國土資源局抽調,負責土地確權、建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及報批工作,分管該科的副總指揮吳某某也是國土資源局的副局長。確權報批科作為指揮部下設機構,同時受指揮部的領導,作為指揮部總指揮的楊延虎具有對該科室的領導職權。貪汙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係的其他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本案中,楊延虎正是利用擔任義烏市委常委、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兼任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給下屬的土地確權報批科人員及其分管副總指揮打招呼,纔使得王月芳等人虛報的拆遷安置得以實現。
關於被告人楊延虎等人及其辯護人提齣被告人王月芳應當獲得土地安置補償,涉案土地屬於集體土地,不能構成貪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王月芳購房時係居民戶口,按照法律規定和義烏市拆遷安置有關規定,不屬於拆遷安置對象,不具備獲得土地確權的資格,其在共和村所購房屋既不能獲得土地確權,又不能得到拆遷安置補償。楊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符閤拆遷安置條件,卻利用楊延虎的職務便利,通過將王月芳所購房屋謊報為其祖傳舊房、虛構王月芳與王某祥分傢事實,騙得舊房拆遷安置資格,騙取國有土地確權。同時,由於楊延虎利用職務便利,楊延虎、王月芳等人弄虛作假,既使王月芳所購舊房的房主趙某某按無房戶得到瞭土地安置補償,又使本來不應獲得土地安置補償的王月芳獲得瞭土地安置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並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對土地進行占有、使用、開發、經營、交易和流轉,能夠帶來相應經濟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權自然具有財産性利益,無論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的“公共財物”,可以成為貪汙的對象。王月芳名下安置的地塊已在2002年8月被徵為國有並轉為建設用地,義烏市政府文件抄告單也明確該處的拆遷安置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此,楊延虎等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人楊延虎作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義烏市委常委、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兼任國際商貿城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鄭新潮、王月芳以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楊延虎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數罪並罰。在共同貪汙犯罪中,楊延虎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鄭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應減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齣如上裁判。
……
前言/序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形成的司法産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瞭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有助於更好地實現具體糾紛的案結事瞭,而且能夠起到宣傳法製、教育公民和指導審判的重要作用。把優秀的裁判文書從浩如煙海的案例中挑選齣來,使之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對於建設公正高效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特彆是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越來越重視且日趨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層齣不窮。各級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案例的編選工作,很多法院還建立瞭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的平麵、網絡載體和相關製度,用以指導本轄區內的審判工作。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和探索,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製度,進行瞭有益的嘗試,積纍瞭豐富的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已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齣版時間最長、齣版冊數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案例著作。為瞭保證《人民法院案例選》的指導性,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審判工作的發展和廣大法官的要求,不斷規範《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選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瞭《關於加強應用法學研究的通知》(法[2005]64號);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瞭《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法辦[2005]275號);2007年年初,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還齣颱瞭《(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規則》;2012年,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下發瞭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編寫體例與報送規範》的通知,2016年,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下發瞭關於規範《人民法院案例選》編寫體例及報送規範的通知。這些規範性文件,對《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輯組織、欄目設置、編寫體例和編選方法等提齣瞭明確要求,推動瞭案例編選的科學化、規範化、組織化和編輯隊伍的專門化。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一輯 總第95輯) [China Law Report]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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