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受贿罪论处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公报案例
刘春宝、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
是否应当排除
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
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翁士喜非法经营案
——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
——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张静故意杀人案
——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蔡晓青侮辱案
——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花荣盗窃案
——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
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杨丽涛诈骗案
——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污染环境案
——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四、典型案例发布
五、案例精析
六、案香浮动
七、域外撷英
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一辑 总第95辑)》: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护人提出杨延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负责土地确权、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分管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机构,同时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芳应当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和义乌市拆迁安置有关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屋既不能获得土地确权,又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却利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利,通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屋谎报为其祖传旧房、虚构王月芳与王某祥分家事实,骗得旧房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国有土地确权。同时,由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杨延虎、王月芳等人弄虚作假,既使王月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补偿,又使本来不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王月芳获得了土地安置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王月芳名下安置的地块已在2002年8月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义乌市政府文件抄告单也明确该处的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杨延虎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延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前言/序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法办[2005]275号);2007年年初,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还出台了《(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2012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的通知,2016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写体例及报送规范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组织、栏目设置、编写体例和编选方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案例编选的科学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编辑队伍的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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