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考生在复习本《教材》时,应结合阅读相应的标准、规范。本《教材》每章后均附有习题,方便考生练习以巩固知识。我们编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历年真题与解析》收录了历年的真实试题(知识题),深受考生欢迎。《历年真题与解析》分为5个分册,以对应一级《教材》的5个分册。并对2004-2012年的试题注明了考试年份。我们还将2012年、2011年和2010年3年一级各科目的试题集中放在各分册的后面,个别分册今年还增加了2013年、2014年的试题《历年真题与解析》对二级考生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录
序
前言
第十三章 法律法规
第一节 法规基本体系
第二节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及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节 房地产开发程序
第七节 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
习题
参考答案
第十四章 建筑经济
第一节 建设程序与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费用的组成
第三节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四节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
第五节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第六节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七节 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及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参考)
习题
参考答案
第十五章 建筑施工
第一节 砌体工程
第二节 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节 防水工程
第四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节 建筑地面工程
习题
参考答案
附录1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录2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规范、标准及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3 201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附录4 解读《考生注意事项》
附录5 对知识单选题考试备考和应试的建议
精彩书摘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教材 第三分册:法律、法规 经济与施工(第十一版)》:
第二节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的,2011年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建筑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是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级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和建筑设计直接相关的条文包括如下的内容: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以279号令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等。在总则中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设计有关的条文是: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二)有关的罚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前言/序言
我国正在实行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从接受系统建筑教育到成为执业建筑师之前,首先要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社会的认可在当前表现为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证书,而建筑师在未来怎样行使执业权力,怎样在社会上进行再塑造和被再评价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资源,则是另一个角度对建筑师的要求。因此在如何培养一名合格的注册建筑师的问题上有许多需要思考的地方。
一、正确理解注册建筑师的准入标准
我们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始终坚持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并举,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谓教育标准就是大学专业建筑教育。建筑教育是培养专业建筑师必备的前提。一个建筑师首先必须经过大学的建筑学专业教育,这是基础。职业实践标准是指经过学校专门教育后又经过一段有特定要求的职业实践训练积累。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具备后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实际就是对大学建筑教育的结果和职业实践经验积累结果的综合测试。注册建筑师的产生都要经过建筑教育、实践、综合考试三个过程,而不能用其中任何一个去代替另外两个过程,专业教育是建筑师的基础,实践则是在步入社会以后通过经验积累提高自身能力的必经之路。从本质上说,注册建筑师考试只是一个评价手段,真正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建筑师还必须在教育培养和实践训练上下工夫。
二、关注建筑专业教育对职业建筑师的影响
应当看到,我国的建筑教育与现在的人才培养、市场需求尚有脱节的地方,比如在人才知识结构与能力方面的实践性和技术性还有欠缺。目前在建筑教育领域实行了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想以评估作为指挥棒,指挥或者引导现在的教育向市场靠拢,围绕着市场需求培养人才。专业教育评估在国际上已成为了一种通行的做法,是一种通过社会或市场评价教育并引导教育围绕市场需求培养合格人才的良好机制。
当然,大学教育本身与社会的具体应用需要之间有所区别,大学教育更侧重于专业理论基础的培养,所以我们就从衡量注册建筑师第二个标准——实践标准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注册建筑师考试前要强调专业教育和三年以上的职业实践。现在专门为报考注册建筑师提供一个职业实践手册,包括设计实践、施工配合、项目管理、学术交流四个方面共十项具体实践内容,并要求申请考试人员在一名注册建筑师指导下完成。
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大学的建筑教育是基础理论与专业理论教育,但必须要给学生一定的时间使其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把所学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大学专业教育是作为专门人才的必备条件,在国外也是如此。发达国家对一个建筑师的要求是:没有经过专门的建筑学教育是不能称之为建筑师的,而且不能进入该领域从事与其相关的职业。企业招聘人才也首先要看他们是否具备扎实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本领,所以大学的本科建筑教育是必备条件。
三、注意发挥在职教育对注册建筑师培养的补充作用
在职教育在我国有两个含义:一种是后补充学历教育,即本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工作后经过在职教育通过社会自学考试,取得从事现职业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还有一种是继续教育,即原来学的本专业和其他专业学历,随着科技发展和自身业务领域的拓宽,原有的知识结构已不适应了,于是通过在职教育去补充相关知识。由于我国建筑教育在过去一段时期底子薄,培养数量与社会需求差距很大。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满足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需求,一批没有经过规范的建筑教育的人员进入了建筑师队伍。而要解决好这一历史问题,提高建筑师队伍整体职业素质,在职教育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继续教育是在职教育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它特指具有专业学历背景的在职人员从业后,因社会的发展使得原有知识需要更新,要通过参加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以调整原有知识结构、拓宽知识范围。它在性质上与在职培训相同,但又不能完全画等号。继续教育是有计划性、目标性、提高性的,从整体人才队伍和个人知识总体结构上作调整和补充。当前,社会在职教育在制度上和措施上还不够完善,质量很难保证。有一些人把在职读学历作为“镀金”,把继续教育当作“过关”。虽然最后证明拿到了,但实际的本领和水平并没有相应提高。为此需要我们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让我们的建筑师充分认识到在职教育是我们执业发展的第一需求;二是我们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制度、改进措施、提高质量,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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