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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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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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7491
版次:1
商品编码:1206998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57
字数:350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以英美法、德国法之比较法为视野,对民法基础理论与学说展开讨论。德国法与英美法部分,着重探讨物权合意、善意第三人、登记公信力等制度,阐述了英美法与德国法在保护交易第三人制度构架上的差异。民法学说批判与建构部分,着重探讨民法的诚信人人像、民法内部体系的构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等基础理论问题。本书对以登记作为返还请求权基础依据的传统学说进行了批判,强调了交付占有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意义。关于履行期届满之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书对传统的有偿契约说提出了批判,认为可以用处分行为来予以解释与适用。外国法部分,“一般诚信义务的认定及概念化”是萨默斯教授的经典论文,萨默斯教授在该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排除器理论”,至今仍是美国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重要学说。

作者简介

陈永强,浙江义乌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计量大学法治智库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后,曾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浙江省网络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入选浙江省151人才、杭州市131人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法哲学、英美私法等。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等课题多项。《私法的自然法方法》一书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在《法商研究》《比较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出版《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英国土地登记法研究》等专著5部;曾获中国计量大学校十佳“我zui喜爱的老师”称号;浙江省教育系统“三育人”优秀教师。学术成果曾获“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等奖项。

目录

上编民法学说批判与建构
第一部总则
民法之诚信人人像及法哲学基础
论民法的内部体系
区分理论的历史源流、体系构成及规范模式
第二部物权
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多元化的立法构造
所有权移转模式比较研究
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之关系
物权行为理论功能的认识误区
第三部债
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
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之质疑
第四部婚姻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与善意取得
下编比较民法与外国法
第一部德国法
论德国民法上的物权合意
论德国民法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部英美法
美国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善意购买人与优先权规则
英国法上的登记公信力与占有保护
托伦斯登记制度研究
英美法上的抵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部外国法译文
一般诚信义务之界定及概念化
美国不动产登记法导论
美国《统一电子登记法》展望
评拉弗的《私人财产和环境责任——德国不动产法的比较研究》
后记

精彩书摘

  《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
  依据“代物清偿说”,以物抵债协议乃是要物合同,只要尚未履行物权移转手续的,以物抵债协议不成立。实践判例之所以如此考虑,其主要理由有:(1)以物抵债的最终目的在于清偿债务,故只有现实提出和受领了物的给付,才构成债的清偿。(2)坚持以物抵债的实践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存在不公的问题。在达成合意后即使债务人反悔,也仍可按原债的关系履行,并未增加债务人利益,也未损害债权人利益。(3)将其作为诺成性合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以物抵债被虚假诉讼所利用。(4)从诉讼角度看,须同时审查债的关系和物权关系,难以审查周全。这些理由未必全部合理。以物抵债的目的固然在于清偿债务,但如皆允许反悔,实违反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原则。如在前述“苏州东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双方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订立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这个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新债清偿更为妥当,而不是以代物清偿的实践性为由予以否定。
  ……

前言/序言


自2004年入复旦读博,学习民商法,已十年有余。之前的硕士阶段,我学的专业是土壤科学,主要研究水土流失引起的红壤退化问题。这十年间,我从土壤科学的研究彻底转向了法学的研究。方法论上,经历了从一开始的纯粹外国法研究和比较法研究到后来的批判法学和解释法学的转变。本书所收论文亦是展现了这一研究路径的变化,《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美国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善意购买人与优先权规则》等论文属于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路径。《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民法之诚信人人像及其法哲学基础》等论文则属于批判法学与解释法学研究路径的论文。今将这十年的论文予以集之,以为自勉。
本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为“民法学说批判与建构”,共十一篇论文,论题涉及总则、物权、债与婚姻。所选论文的讨论方法多以学说批判和解释论为基本取向。总则部分讨论民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前者尝试讨论民法的内在伦理的构成与表达,尤其是民法的人像,讨论了诚信人人像的构建及其哲学基础问题。后者主要讨论作为民法基础技术框架的区分原则,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二分是民法学理论的任督二脉,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以及相关民法问题的分析亦无法绕开处分权、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处分行为等基础概念。物权法部分主要围绕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物权行为、物权公示方式、无因性理论、善意取得以及二重买卖中占有的保护等问题展开。债法部分两篇文章:一篇讨论了以物抵债作为处分行为解释的妥当性与可能性问题。另一篇讨论高空抛物的责任问题,该文从罗马法角度作了分析,驳斥了高空抛物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规范的妥当性。婚姻法论文一篇,对共有财产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论的效果分析。
下编为“比较民法与外国法”,共十篇论文,包括译文四篇,外国法涉及德国法、美国法和英国法。德国法部分研究了物权合意之概念及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合意(Einigung)是德国民法的基础概念,其区别于合同(Vertrag),专门用以指称不具有债法要素的直接作用于物权设立或移转的意思表示。德国民法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立基于《德国民法典》第892条之登记公信力,依据该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被拟制为正确,登记错误是德国法善意取得之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并非是登记错误而是无权处分,与德国法之构成并不相同,在解释论上应予特别注意。英美法部分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及相关的优先权规则、占有保护、抵押制度等理论和规则体系。美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采纳的是传统英美法的契书登记制,英国法采纳的是托伦斯登记制。译文主要涉及美国的不动产法和德国的不动产法,诚信义务一文是美国著名法学家萨默斯的经典论文之一,该文提出了界定诚实信用的著名的排除器理论,该界定方式为美国合同法重述所接受,已成为界定和讨论诚信概念的经典方法。
我国民法继受德国法理论较多,但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少,比如因登记制度尚没有统一建构,登记公信力问题就无法作出与德国法相同的解释。善意取得问题亦是如此,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须取得人无重大过失,在构成要件上,与动产的善意取得要件就统一起来了,这与德国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区别对待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模式就已经不同了。因而,我国民法的实践路径与德国法之路径不可同论。当然,是不是说我国民法就已经走出了一条独特的中国法路径,尚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就比较不动产法而言,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概念等与英美法之概念要素似更为接近,看一看英美法的规则或许对于构建我国民法的体系会有不一样的发现和启迪。
比较法的功能在于拓宽研究视野和提供法律模型参考,一方面不至于使研究者故步自封于一国之法制,另一方面则能避免对不同观念和不同学术观点的偏见,平衡理解各种不同研究路径、不同法学理论及不同法律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比较法为我们开启了法律的文化视角,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学说都离不开所在国家的文化背景。我们在继受和研习外国法律与学说时,自不能疏忽法律的独特文化背景。脱离文化背景而盲目继受与拿来,其结果便是法律与实践“两张皮”,完全脱节,法律是外国的法律,实践是中国的实践,法律无法本土化、无法适应本国文化,进而产生社会对法律的不理解和对法律的不承认。我在《私法的自然法方法》一书中曾提出,“私法是一项证明正当的事业,它在伦理上一定是一种可以被接受、可以被理解、可以被承认的规范体系,法学方法的任务也就是要去证明私法规范的可被理解性、可被接受性与可被承认性”。只有可被接受的、可被理解的、可被承认的民法,才是我们自己的民法。我们这个时代已经不再是纯粹继受外国法律制度的时代了,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去生成、不断去发展进而形成与我国文化特点相契合的民法制度与民法学说。
陈永强
2017年1月16日于杭州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刑法学原理与比较刑法研究》的图书的详细简介,该书内容与《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完全无关。 --- 图书名称:刑法学原理与比较刑法研究 作者: [此处可填入作者姓名] 出版社: [此处可填入出版社名称] 出版时间: [此处可填入出版年份] 页数: 约800页 --- 内容简介: 《刑法学原理与比较刑法研究》是一部系统梳理当代刑法学理论基础,并深入剖析各国刑法制度演变与发展脉络的学术专著。本书旨在为刑法理论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具有批判性视角的理论框架,探讨刑法的本质、功能、基本原则及其在不同法域中的具体适用。 全书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主要分为“刑法学理论基础”与“比较刑法前沿探索”两大板块,共计七个部分,涵盖了刑法学最核心的议题。 第一部分:刑法学理论基础的重构与批判 本部分着重于对现代刑法学的基石性理论进行深度剖析和反思。 第一章:刑法的本质、机能与合法性基础 本章首先探讨了刑法的根本属性——国家对特定行为进行最终性、强制性干预的合法性来源。讨论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之间的内在张力。重点分析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Ultima Ratio)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必要性。通过对霍姆斯、韦茨曼等重要法学家的观点梳理,构建了理解刑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复杂面向。 第二章: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分则适用的逻辑起点。本章不再停留在传统的“三要件说”或“四要件说”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探讨了行为、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现代刑法解释学中的具体含义和演变。特别关注了“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的最新进展,以及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在复杂案件中如何划定。对于不作为犯的理论基础,本书提出了基于保证人地位的详尽分析,并批判性地考察了“违反注意义务”在不同法系中的理解差异。 第三章:违法性与责任:价值判断的体系化 违法性与责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受刑罚制裁的核心环节。本章详细阐述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并着重探讨了社会相当性、基于法律的容许领域等限制刑罚权扩张的理论。在责任方面,本书对责任能力、错误理论(禁止错误与事实错误)进行了细致区分和深入辨析。特别引入了德国刑法中关于“行为控制模型”和“规范认同模型”的争论,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提供新的理论参照。 第二部分:刑法各论的现代化挑战与应对 本部分聚焦于刑法分则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论攻克,尤其关注新科技、新经济形态带来的刑法挑战。 第四章:侵害生命、身体与健康罪的当代解释 本章聚焦于生命法益的保护。除了对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传统分析外,本书投入大量篇幅讨论了“安乐死”在伦理与法治层面的冲突,以及辅助自杀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对于身体伤害罪,详细分析了“重伤”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模糊性,并提出了基于身体完整性保护的更精细的界分标准。 第五章:财产犯罪中的新型侵害与法益衡量 随着金融科技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形态日益复杂。本章深入分析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并着重探讨了网络诈骗、洗钱行为中对“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范围。特别指出,对于算法欺诈等新型犯罪,传统欺诈的“取得财物”要件需要进行怎样的延伸性解释以适应时代发展。 第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性张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在于其高风险性和预防性评价。本章细致剖析了爆炸罪、放火罪等传统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与预备行为的界限。同时,关注了环境污染犯罪、公共安全信息犯罪的立法滞后性问题,探讨了如何通过构建“抽象危险犯”体系,更有效地预防潜在的社会灾难。 第三部分:比较刑法视野下的制度选择与未来趋势 本书的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转向国际,通过比较分析,探讨刑法制度的适应性与普适性。 第七章:比较刑法:从结构到功能 本章是全书的总结与展望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侧重普通法传统)和大陆法系(侧重成文法体系)在刑法基本原则上的差异进行了宏观对比,例如对“犯罪意图”(Mens Rea)和“犯罪行为”(Actus Reus)的相互关系的处理。随后,深入对比了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未遂犯的制度设计,分析了各自的理论优劣。 特别关注:替代性刑罚措施的比较研究 本章最后聚焦于刑罚的替代与矫正功能。通过对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缓刑、社区服务、非监禁刑的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如何在坚持刑罚惩罚本质的同时,最大化其修复性与教育性功能,为我国刑罚的未来改革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跨国经验。 --- 本书特点: 1. 理论深度: 摆脱了单纯的法律条文解读,直击刑法学背后的哲学基础与价值冲突。 2. 比较视角: 融汇了德日刑法理论的精髓,并吸收了普通法系在证据与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拓宽了读者的视野。 3. 问题导向: 紧密结合当代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力求在理论上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路径。 《刑法学原理与比较刑法研究》是法学研究领域不可多得的深度参考书,适合从事刑法教学、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的专业人士深入研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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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法律都有一种敬畏感,总觉得它离我们普通人很远,是专业人士才能涉足的领域。然而,《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它就像一位和蔼可亲的老师,用清晰易懂的语言,为我打开了民法的大门。我一直对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比较关注,书中关于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章节,详细地解答了我心中的许多疑惑。从婚姻的成立条件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到子女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每一个细节都被解释得淋漓尽致。而关于继承,书中不仅讲解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还对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我尤其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讨论继承问题时,还穿插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继承习俗的比较,这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多元性和适应性,也让我更加理解了家庭和亲情的复杂性。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民法并非遥不可及的学术理论,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实践指南。它让我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够更好地处理家庭和财产相关的事务。读完这本书,我不再对法律感到恐惧,而是充满了探索的兴趣,这对我今后的生活,无疑是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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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曾经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多年的创业者,对于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我最头疼的问题。每次遇到类似情况,都感觉像在迷雾中摸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总是模棱两可,常常因为一些细节的疏忽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我的一盏明灯。它并没有直接教你如何打官司,而是从民法最核心的原则入手,系统地讲解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各个环节,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书中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论述,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精髓在于平衡。同时,作者对比较民法的视角,更是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在合同自由、侵权赔偿等方面的立法差异,我不仅拓宽了视野,更从中汲取了许多处理国际商务合同的经验,例如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如何更好地规避风险,如何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书中那些生动形象的案例分析,仿佛将我带入了真实的诉讼场景,让我能够身临其境地理解法律适用的逻辑。这本书让我明白了,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解决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智慧结晶。它让我敢于直面法律问题,而不是望而却步,这对于我今后的商业决策,无疑是巨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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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真是让我大开眼界,虽然我并非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书中严谨的逻辑和深入浅出的阐述,让我对民法这一宏大的体系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认识。我一直以为民法就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什么买卖合同、侵权赔偿,听起来就枯燥乏味。但读完之后,才发现民法远不止于此。它像一个巨大的框架,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囊括其中,从出生时的身份确认,到成年后的婚姻家庭,再到财产的继承和流转,甚至包括我们对公共空间的权利,似乎都与民法息息相关。作者在梳理这些复杂概念时,并没有堆砌晦涩的术语,而是循序渐进,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我尤其喜欢其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探讨,它让我理解了个人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度,以及这种自由度背后所蕴含的责任。书中对不同国家民法体系的比较分析,也让我看到了民法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多样性,这让我不禁思考,法律的普适性与本土适应性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张力。总而言之,这本书就像一位博学的向导,带领我穿越了民法的迷宫,让我对这个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规则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学习民法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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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热衷于跨文化交流的旅行者,我一直在寻找能够帮助我理解不同国家社会运作逻辑的工具。这次偶然接触到《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这本书,简直是惊喜连连。我一直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像一面镜子,折射出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这本书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绝佳的窗口。作者并没有用枯燥的法律术语轰炸读者,而是通过大量的跨国案例,生动地展示了不同国家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财产继承等问题时的不同路径和哲学理念。我尤其被书中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不同法系中的侧重点差异所吸引,这让我深刻理解了为什么在同样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书中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经典法典的分析,让我看到了法典化运动的深远影响,也让我对大陆法系的严谨和系统性有了更深的体会。同时,书中对普通法系在判例和衡平法方面的独到之处的阐述,也让我看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民法并不仅仅是国内法律,它更是连接世界、促进理解的桥梁。它让我对不同文化的法律传统有了更深的尊重,也让我对未来跨国交往中的法律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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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充满好奇的社会学爱好者,我对《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一书给予了极高的关注。我一直认为,民法作为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部门,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观念、文化传统以及权力结构,是理解一个社会运作机制的关键。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民法条文的解读,而是通过深入的学说梳理和丰富的比较视角,揭示了民法是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不断演进和发展的。书中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核心原则的溯源和演变,让我看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与民法的深刻关联。而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物权、侵权等领域不同处理方式的比较,我得以窥见不同法治传统的智慧与短板。作者对一些前沿民法问题的探讨,例如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等,更是让我看到了民法在应对现代社会挑战时的创新与转型。这本书为我理解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变迁,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深刻的洞见。它让我认识到,民法并非僵化的规则,而是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和不断迭代的理性思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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