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虽然法国经典人文主义法学派采取了著名的研究方法即法国式的研究方法研究罗马法,因此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但是,它并没有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创造出民法总论。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民法典》之祖父和《法国民法典》之父Domat和Pothier开创先河,在罗马法和法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创造出以法律规范、人和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19世纪初期,在批判法国著名法学流派即法条注释法学派的过程当中,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Puchta和Savigny创造出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从20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今时今日,法国民法学者均放弃了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并且均承认了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本书作者凭借良好的法语知识,通过所占用的详尽资料,*次在华语世界以编年史式的方式对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做出了立体式的、大跨度的、全方位的阐述,*次在华语世界以*清晰可见的方式、*宏大的篇幅和*充分、*原始、*直接的法文资料将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
本书所援引的法文资料丰富翔实,涵盖古今;所翻译的法文词语准确干练,能够反映这些法文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所介绍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形形色色,千姿百态,几乎所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均为华语世界首次介绍。除了有助于我国民法学者清晰地了解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和深入研究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本书还能够指导我国立法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始于法律词语界定的法国民法总论3
第一节“droit”一词的界定6
一、“droit”一词在法国法律当中的核心地位6
二、 “droit”一词含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7
三、 “droit”一词的不同含义8
四、 “droit”一词的基本含义: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10
五、 区分“droit”究竟是“法律”还是 “权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节民法的界定16
一、 古罗马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最狭义界定17
二、 法国旧法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广义界定19
三、 法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2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前半期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4
五、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7
第三节民法总论的界定34
一、 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introduction”一词的含义34
二、 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general”一词的含义36
三、 民法总论的必要构成条件37
四、 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40
第四节民法分论的界定46
一、 民法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46
二、 民法分论的必要构成条件47
三、 民法分论与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51
第二章法国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55
第一节民法学者在罗马法时期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55
一、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55
二、 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6
三、 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8
四、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当中不存在民法总论60
五、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家为民法总论的诞生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62
第二节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65
一、 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待民法的态度65
二、 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初步尝试67
三、 后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进一步尝试69
四、 经典人文主义学派所采取的法国式的研究方法72
五、 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4
六、 法国16世纪的应用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8
第三节法国自然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0
一、 自然法时期民法和罗马法的存在81
二、 巴黎大学法学院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对其学生开设罗马法课程82
三、 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对罗马法与法国法的调和84
四、 罗马法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法化85
第四节法国习惯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5
一、 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85
二、 法国旧法时期不同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87
三、 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4
四、 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8
五、 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9
第五节法国现代法时期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105
一、 被法条注释法学派所压制的民法总论105
二、 对法条注释法学派展开批判的三种学派108
三、 法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1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2
第二编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法总论
第三章Domat在17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雏形117
第一节 Domat关于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想117
一、 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和《法国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实现的目标117
三、 Domat在其《民法》当中所秉持的核心观点119
第二节Domat在其《民法》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120
一、 Domat在其《民法》当中对民法内容和讨论民法内容
的方法做出的说明120
二、 《民法》序编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三、 《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四、 《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6
第三节Domat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建构129
一、 Domat建构了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原因130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的建构132
三、 Domat对法律科学和法学研究所做出的讨论134
第四节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36
一、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做出的分类136
二、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140
三、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做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说明144
第五节Domat对人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49
一、 人的身份产生的两种原因149
二、 因为人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 因为民法的规定产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节Domat对物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53
一、 区分不同类型的物的标准153
二、 根据物的自然性质对物做出的分类154
三、 根据民法的规定对物做出的分类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一)157
第一节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 Pothier在18世纪所希望实现的目标157
二、 作为罗马法学家的Pothier160
三、 作为习惯法学家的Pothier164
四、 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节Pothier建立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168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采取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
的区分理论168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分论做出的说明169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和《人和物专论》当中对民法总论
做出的说明170
四、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差异173
五、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共同点175
第三节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专论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一、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二、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其他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80
三、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所具有的主要特点183
四、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对《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巨大影响190
第四节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3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物权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4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婚姻家庭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01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205
四、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继承和时效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二)215
第一节Pothier建构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论215
一、 人的定义和物的定义215
二、 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类型216
三、 物的分类和物的普适性217
第二节神职人员、贵族、第三等级的人和农奴218
一、 神职人员218
二、 贵族221
三、 第三等级的人230
四、 农奴231
第三节本国人和外国人 234
一、 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界定234
二、 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原因236
三、 外国人获得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0
四、 法国人丧失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2
第四节丧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243
一、 丧失民事生活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的类型243
二、 因为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自愿放弃其民事生活的人244
三、 因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246
四、 声名狼藉之徒249
第五节对别人享有权利的人和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人251
一、 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夫权251
二、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251
三、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监护权253
四、 聋哑人、疯子、挥霍浪费者和其他类似的人257
五、 团体组织259
第六节人的其他类型262
一、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2
二、 根据人的性别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4
三、 根据人的年龄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6
四、 根据其他原因对人做出的分类267
第七节物的不同类型267
一、 有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67
二、 无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72
三、 有具体位置的物和无具体位置的物277
四、 所继承的不动产和所获得的不动产279
第三编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民法总论
第六章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对民法总论的忽视283
第一节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序编制283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3
二、 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5
三、 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对法式民法典规定的序编制的百年确认289
四、 法式民法典与德式民法典在编制体例方面的差异297
五、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总则的原因301
第二节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304
一、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界定304
二、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三个阶段306
三、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征309
四、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共同观点311
五、 法条注释法学派普遍承认上述三个观点的原因314
第三节起步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6
一、 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采取的
编制体例317
二、 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汇编》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三、 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四、 Toullier在其《法国民法》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3
第四节鼎盛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5
一、 Duranton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6
二、 Demolombe在其《拿破仑民法典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8
三、 Aubry和Rau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32
第五节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的衰败336
一、 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表面原因336
二、 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真正原因337
三、 法条注释法学所存在的问题339
四、 法条注释法学阻滞了民法总论的产生340
第七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确立的学术背景343
第一节法国19世纪初期的La Thémis 学派343
一、 法国La Thémis 学派的创刊者和创刊宗旨343
二、 法国La Thémis学派的独立性质348
三、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理论做出的说明349
四、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比较法做出的说明354
五、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教育做出的说明357
第二节法国19世纪中期的科学批判学派359
一、 科学批判学派在1835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0
二、 科学批判学派在1852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2
三、 法国科学批判学派持有的基本观点364
四、 法国科学批判学派对其学术观点的阐述367
第三节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374
一、 科学自由探寻学派的核心人物Gèny374
二、 制定法能够满足一切社会生活需要的公设所引起的后果379
三、 法条注释法学派采取的传统方法所存在的问题384
四、 人们在解释制定法时应当采取的科学自由探寻方法386
第四节Gèny对民法形式渊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论389
一、 Gèny提出的民法形式渊源的五分法理论389
二、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制定法390
三、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习惯392
四、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历史传统、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学说394
第八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最终确立398
第一节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的承认398
一、 作为法国法条注释法学派反对者和敌对者的德国历史法学派398
二、 Puchta在1838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首次主张403
三、 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
理论的再次主张404
四、 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潘德克吞学派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
分理论的普遍主张405
五、 1896的《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法典化408
六、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413
第二节法国1840年之前的民法总论419
一、 Carré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19
二、 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25
三、 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31
第三节法国政府于1840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法总论教席436
一、 法国19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忽视民法总论和
法哲学的弊端436
二、 法国公共教育大臣秘书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民法
总论课程的报告440
三、 法国公共教育大臣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民法总论
新教席的政府通报443
四、 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置的三名民法总论教席444
五、 法国1840年之后至19世纪末期之前的民法总论446
第四节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
的民法总论 449
一、 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建立449
二、 德国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449
三、 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4
四、 法国民法学者Capitant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8
第四编法国当今的民法总论
第九章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的确立463
第一节民法学者就民法总论的内容所展开的争议463
一、 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对民法总论所做出的两个更新改造463
二、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就主观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所展开
的论战466
三、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主观权利是否存在展开
的论战469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理论
的固守472
第二节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5
一、 Planiol在190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5
二、 Capitant在1929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9
三、 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3
四、 Josserand在1938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7
五、 Brethe de La Gressaye和 Laborde�睱acoste在1947年对民法
总论做出的说明491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一种方式496
一、 Raymond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6
二、 Bihr在其《民法概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8
三、 Mull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9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二种方式500
一、 Carbonni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0
二、 Buffelant�睱anore 和Larribau�睺erneyre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
理论做出的说明502
三、 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3
第五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三种方式505
一、 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5
二、 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8
三、 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0
四、 Terré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2
这本《法国民法总论 上》确实给我带来了很多惊喜,虽然我之前对法国民法知之甚少,但这本书的引入部分,也就是“总论”部分,用一种非常清晰且循序渐进的方式,为我打开了法国民法的大门。作者并没有一开始就深入复杂的条文细节,而是从法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体系结构入手,这对于我这样零基础的读者来说,简直是福音。我尤其喜欢书中关于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及其哲学思想的阐述,那段文字让我对这部古老而又现代的法典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不再是枯燥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承载着启蒙时代理性与自由精神的伟大产物。而且,作者在讲解过程中,时不时地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进行对比,比如德国民法,虽然只是点到为止,但这种横向的比较,让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国民法的独特性和魅力所在。我对书中关于“权利”概念的探讨也印象深刻,它不像我之前想象的那么抽象,而是通过丰富的案例和理论分析,将权利的内涵、分类以及权利主体、客体等基本要素讲解得淋漓尽致。总而言之,这本书的“总论”部分,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着我穿越了法国民法的迷宫,让我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充满了继续探索下去的渴望。
评分不得不说,《法国民法总论 上》这本书在介绍法国民法的基本框架方面做得相当出色。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我一直对法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感到好奇,而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这方面的需求。书中对法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例如“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让我对法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者在解释这些原则时,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而是结合了大量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因素,让我理解了这些原则是如何在法国社会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我尤其欣赏书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分,以及它们对个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的影响。这种细致入微的讲解,让我能够准确地把握不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书中对法国民法总论部分的结构安排也颇具匠心,每一章都紧密相连,层层递进,使得读者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对我而言,这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学习体验,让我对法国民法有了一个初步但扎实的了解,也为我日后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评分我必须说,这本《法国民法总论 上》在“总论”部分的呈现方式上,给了我一个非常大的惊喜。我原本以为会读到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著作,但这本书却以一种非常生动且富有逻辑性的方式,将法国民法的宏观框架展现在我面前。书中对于“物权”概念的引入,让我对法国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有了初步的认知。作者并没有止步于理论的讲解,而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物权的介绍,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内容和限制,让我对如何区分和理解这些权利有了更明确的思路。我特别欣赏书中对“占有”和“所有权”这两个既相似又不同的概念的辨析,它让我理解了在民法上,持有和享有权利之间的微妙区别。此外,书中对于法国民法体系的介绍,也让我对它的“私法”属性有了更深的体会,以及它在处理个人之间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作用。总的来说,这本书的“总论”部分,为我勾勒出了一个清晰的法国民法图景,让我能够自信地迈入后续更具体和深入的学习。
评分这本书的“总论”部分,给我的感觉是既严谨又不失趣味性。我之前对法国民法一无所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翻开了这本书,结果发现它比我想象的要容易理解得多。作者在开篇就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什么是民法,以及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对于初学者来说非常友好。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私法自治”原则的讲解,它让我明白了为什么法国社会如此强调个人自由和契约的重要性。书中还详细介绍了法国民法的几个核心概念,比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别和联系,这对我理解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领域非常有帮助。此外,我还在书中看到了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和重要修订的介绍,这让我对这部法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理解了它为何能成为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蓝本。总的来说,这本书的“总论”部分,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法律世界,让我对法国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迫不及待地想了解更多关于它的内容。
评分《法国民法总论 上》这本书的“总论”部分,如同一场精彩的导览,带领我深入法国民法的殿堂。我之前对法国民法仅有的认知,停留在一些零散的片段,而这本书系统地梳理了法国民法的基本逻辑和重要原则。我对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论述印象尤为深刻,它详细解释了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效力。这种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让我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作者在分析“意思表示”时,更是层层剖析,从意思表示的成立到其效力,再到意思表示的撤回,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让我对这一民法核心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条理性和逻辑性非常强,每一部分都承上启下,使得整个“总论”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机的整体。对于想要系统了解法国民法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idnshop.cc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