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总论 上 法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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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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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56650
版次:1
商品编码:12099586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17
字数:842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16世纪,虽然法国经典人文主义法学派采取了著名的研究方法即法国式的研究方法研究罗马法,因此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但是,它并没有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创造出民法总论。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民法典》之祖父和《法国民法典》之父Domat和Pothier开创先河,在罗马法和法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创造出以法律规范、人和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19世纪初期,在批判法国著名法学流派即法条注释法学派的过程当中,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Puchta和Savigny创造出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从20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今时今日,法国民法学者均放弃了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并且均承认了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本书作者凭借良好的法语知识,通过所占用的详尽资料,*次在华语世界以编年史式的方式对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做出了立体式的、大跨度的、全方位的阐述,*次在华语世界以*清晰可见的方式、*宏大的篇幅和*充分、*原始、*直接的法文资料将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

本书所援引的法文资料丰富翔实,涵盖古今;所翻译的法文词语准确干练,能够反映这些法文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所介绍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形形色色,千姿百态,几乎所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均为华语世界首次介绍。除了有助于我国民法学者清晰地了解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和深入研究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本书还能够指导我国立法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始于法律词语界定的法国民法总论3

第一节“droit”一词的界定6

一、“droit”一词在法国法律当中的核心地位6

二、 “droit”一词含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7

三、 “droit”一词的不同含义8

四、 “droit”一词的基本含义: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10

五、 区分“droit”究竟是“法律”还是 “权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节民法的界定16

一、 古罗马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最狭义界定17

二、 法国旧法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广义界定19

三、 法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2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前半期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4

五、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7

第三节民法总论的界定34

一、 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introduction”一词的含义34

二、 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general”一词的含义36

三、 民法总论的必要构成条件37

四、 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40

第四节民法分论的界定46

一、 民法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46

二、 民法分论的必要构成条件47

三、 民法分论与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51

第二章法国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55

第一节民法学者在罗马法时期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55

一、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55

二、 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6

三、 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8

四、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当中不存在民法总论60

五、 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家为民法总论的诞生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62

第二节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65

一、 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待民法的态度65

二、 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初步尝试67

三、 后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进一步尝试69

四、 经典人文主义学派所采取的法国式的研究方法72

五、 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4

六、 法国16世纪的应用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8

第三节法国自然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0

一、 自然法时期民法和罗马法的存在81

二、 巴黎大学法学院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对其学生开设罗马法课程82

三、 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对罗马法与法国法的调和84

四、 罗马法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法化85

第四节法国习惯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5

一、 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85

二、 法国旧法时期不同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87

三、 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4

四、 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8

五、 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9

第五节法国现代法时期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105

一、 被法条注释法学派所压制的民法总论105

二、 对法条注释法学派展开批判的三种学派108

三、 法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1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2

第二编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法总论

第三章Domat在17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雏形117

第一节 Domat关于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想117

一、 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和《法国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实现的目标117

三、 Domat在其《民法》当中所秉持的核心观点119

第二节Domat在其《民法》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120

一、 Domat在其《民法》当中对民法内容和讨论民法内容

的方法做出的说明120

二、 《民法》序编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三、 《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四、 《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6

第三节Domat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建构129

一、 Domat建构了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原因130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的建构132

三、 Domat对法律科学和法学研究所做出的讨论134

第四节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36

一、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做出的分类136

二、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140

三、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做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说明144

第五节Domat对人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49

一、 人的身份产生的两种原因149

二、 因为人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 因为民法的规定产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节Domat对物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53

一、 区分不同类型的物的标准153

二、 根据物的自然性质对物做出的分类154

三、 根据民法的规定对物做出的分类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一)157

第一节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 Pothier在18世纪所希望实现的目标157

二、 作为罗马法学家的Pothier160

三、 作为习惯法学家的Pothier164

四、 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节Pothier建立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168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采取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

的区分理论168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分论做出的说明169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和《人和物专论》当中对民法总论

做出的说明170

四、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差异173

五、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共同点175

第三节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专论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一、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二、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其他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80

三、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所具有的主要特点183

四、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对《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巨大影响190

第四节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3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物权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4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婚姻家庭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01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205

四、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继承和时效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二)215

第一节Pothier建构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论215

一、 人的定义和物的定义215

二、 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类型216

三、 物的分类和物的普适性217

第二节神职人员、贵族、第三等级的人和农奴218

一、 神职人员218

二、 贵族221

三、 第三等级的人230

四、 农奴231

第三节本国人和外国人 234

一、 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界定234

二、 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原因236

三、 外国人获得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0

四、 法国人丧失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2

第四节丧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243

一、 丧失民事生活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的类型243

二、 因为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自愿放弃其民事生活的人244

三、 因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246

四、 声名狼藉之徒249

第五节对别人享有权利的人和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人251

一、 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夫权251

二、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251

三、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监护权253

四、 聋哑人、疯子、挥霍浪费者和其他类似的人257

五、 团体组织259

第六节人的其他类型262

一、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2

二、 根据人的性别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4

三、 根据人的年龄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6

四、 根据其他原因对人做出的分类267

第七节物的不同类型267

一、 有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67

二、 无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72

三、 有具体位置的物和无具体位置的物277

四、 所继承的不动产和所获得的不动产279

第三编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民法总论

第六章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对民法总论的忽视283

第一节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序编制283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3

二、 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5

三、 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对法式民法典规定的序编制的百年确认289

四、 法式民法典与德式民法典在编制体例方面的差异297

五、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总则的原因301

第二节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304

一、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界定304

二、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三个阶段306

三、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征309

四、 法条注释法学派的共同观点311

五、 法条注释法学派普遍承认上述三个观点的原因314

第三节起步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6

一、 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采取的

编制体例317

二、 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汇编》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三、 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四、 Toullier在其《法国民法》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3

第四节鼎盛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5

一、 Duranton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6

二、 Demolombe在其《拿破仑民法典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8

三、 Aubry和Rau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32

第五节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的衰败336

一、 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表面原因336

二、 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真正原因337

三、 法条注释法学所存在的问题339

四、 法条注释法学阻滞了民法总论的产生340

第七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确立的学术背景343

第一节法国19世纪初期的La Thémis 学派343

一、 法国La Thémis 学派的创刊者和创刊宗旨343

二、 法国La Thémis学派的独立性质348

三、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理论做出的说明349

四、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比较法做出的说明354

五、 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教育做出的说明357

第二节法国19世纪中期的科学批判学派359

一、 科学批判学派在1835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0

二、 科学批判学派在1852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2

三、 法国科学批判学派持有的基本观点364

四、 法国科学批判学派对其学术观点的阐述367

第三节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374

一、 科学自由探寻学派的核心人物Gèny374

二、 制定法能够满足一切社会生活需要的公设所引起的后果379

三、 法条注释法学派采取的传统方法所存在的问题384

四、 人们在解释制定法时应当采取的科学自由探寻方法386

第四节Gèny对民法形式渊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论389

一、 Gèny提出的民法形式渊源的五分法理论389

二、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制定法390

三、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习惯392

四、 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历史传统、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学说394

第八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最终确立398

第一节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的承认398

一、 作为法国法条注释法学派反对者和敌对者的德国历史法学派398

二、 Puchta在1838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首次主张403

三、 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

理论的再次主张404

四、 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潘德克吞学派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

分理论的普遍主张405

五、 1896的《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法典化408

六、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413

第二节法国1840年之前的民法总论419

一、 Carré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19

二、 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25

三、 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31

第三节法国政府于1840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法总论教席436

一、 法国19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忽视民法总论和

法哲学的弊端436

二、 法国公共教育大臣秘书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民法

总论课程的报告440

三、 法国公共教育大臣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民法总论

新教席的政府通报443

四、 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置的三名民法总论教席444

五、 法国1840年之后至19世纪末期之前的民法总论446

第四节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

的民法总论 449

一、 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建立449

二、 德国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449

三、 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4

四、 法国民法学者Capitant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8

第四编法国当今的民法总论

第九章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的确立463

第一节民法学者就民法总论的内容所展开的争议463

一、 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对民法总论所做出的两个更新改造463

二、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就主观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所展开

的论战466

三、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主观权利是否存在展开

的论战469

四、 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理论

的固守472

第二节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5

一、 Planiol在190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5

二、 Capitant在1929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9

三、 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3

四、 Josserand在1938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7

五、 Brethe de La Gressaye和 Laborde�睱acoste在1947年对民法

总论做出的说明491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一种方式496

一、 Raymond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6

二、 Bihr在其《民法概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8

三、 Mull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9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二种方式500

一、 Carbonni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0

二、 Buffelant�睱anore 和Larribau�睺erneyre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

理论做出的说明502

三、 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3

第五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三种方式505

一、 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5

二、 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8

三、 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0

四、 Terré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2


前言/序言

  一、 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
  二、 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4/5]
  三、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4/5〗(一)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民法总则做出明确规定在当今法国,虽然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各种具体的民法理论和具体的民法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除了在民法典的序编当中用了短短的7个法律条款对制定法的公布、效力和适用做出了简要的规定之外,立法者并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民法的一般制度做出任何规定。换言之,在《法国民法典》当中,立法者并没有对民法总则做出任何规定。
  法国立法者采取的此种做法同德国立法者采取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强烈的对比,因为,在当今德国,除了像法国立法者一样对诸如物权理论和物权制度、债权理论和债权制度、家庭理论和家庭制度等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之外,在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当中,他们也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是其中的民法总则编所规定的内容。
  (二) 法国民法学者对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内容的民法总论的普遍承认
  虽然立法者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他们对待民法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消极态度丝毫没有影响到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待民法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炙热浓情。因为,在今时今日,几乎所有的法国民法学者均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或详尽或简略的阐述,没有任何民法学者会借口《法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的忽视而拒绝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对这些理论和这些制度做出阐述。换言之,在今时今日,几乎所有的法国民法学者均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总论做出了阐述,即便法国立法者并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总则做出规定。Ambroise Colin Henri Capitant Léon Julliot de la Morandière,Traité de droit civil,t.1,Introduction générale, Personnes et Famille, Biens, Paris,Libraire Dalloz,pp.1 186; 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édition,Litec,pp.1 95; 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p.3 372; Yvaine Buffelant Lanore Virginie Larribau Terneyre,Droit civil,Introduction, Biens, Personne, Famille,17e édition,Dalloz,pp.2 266;Pierre Voirin 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obligations, s�妑etés,33e édition,L.G.D.J,pp.17 63; Boris Starck, Droit Civil,Introduction,Librairies techniques;Jacques Ghestin et Gilles Goubeaux, Traité de 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Alex Weill et Francois Terré, Droit Civil,Introdction générale, 4e édition,Dalloz;Henri et Léon Mazeaud Jean Mazeaud Francois Chabas,Le�搊ns de droit civil,t.1 vol.2, Introuduction à l��étude du droit,septième édition,�IDITIONS, MONTCHRESTIEN;Henri Roland Laurent Boyer,Introuduction au droit,Litec; Gérard Cornu,Droit civil, Introuduction au droit, 13 e édition,Montchrestien;Philippe Malaurie Patrick Morvan, Introuduction au droit,4e édition,DEFR�INOIS; Christian Larroumet Augustin Aynès,Introuduction à l��étude du droit,6e édition,Economica; Rémy Cabrillac,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10e édition,Dalloz;Francois Terré,Introu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 10e édition,Dalloz.
  在当今法国,除了普遍承认民法总论的存在之外,民法学者也普遍认为,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仅有两个,这就是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除了这两个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民法总论当中不会存在任何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甚至更多的一般理论、一般制度。
  例如,虽然法国立法者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在1977年的《民法总论》当中,法国民法学者Jacques Ghestin 和Gilles Goubeaux仍然承认民法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存在,也就是,仍然承认民法总论的存在,因为在该著作当中,他们不仅明确将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看作民法的两个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且还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全面、深入和细致的阐述。Jacques Ghestin et Gilles Goubeaux, Traité de 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p.3.
  再例如,虽然法国立法者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在2004年的《民法》当中,法国著名学者Jean Carbonnier仍然承认民法一般理论和民法一般制度的存在,也就是,仍然承认民法总论的存在,因为在该著作当中,他不仅将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且还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深入研究。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187.
  同样,虽然法国立法者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在2015年的《民法总论》当中,法国著名学者Francois Terré也承认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也就是,仍然承认民法总论的存在,因为在该著作当中,他也像Jacques Ghestin、Gilles Goubeaux和Jean Carbonnier一样认为,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是法律尤其是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Francois Terré,Introu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 10e édition,Dalloz,pp.1 3.
  (三)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是民法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原因
  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将客观法律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是因为除了能够独立存在和适用之外,客观法律还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客观法律既能够在人的领域得到适用,也能够在家庭领域得到适用,还能够在继承领域得到适用;客观法律既能够在物权领域得到适用,也能够在债权领域均得到适用,还能够在担保权领域得到适用。事实上,迄今为止,民法当中还不存在客观法律无法适用的任何领域。
  客观法律之所以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是因为无论是在民法的哪一个领域,客观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均在发挥规范和调整的作用: 法律规范既对人的法人格进行规范和调整,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还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规范既对权利主体与其有体物之间的支配关系和控制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也对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还对担保人与其被担保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将主观权利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是因为除了能够独立存在和适用之外,主观权利也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主观权利既能够在人的领域得到适用,也能够在家庭领域得到适用,还能够在继承领域得到适用;主观权利既能够在物权领域得到适用,也能够在债权领域得到适用,还能够在担保领域得到适用。事实上,迄今为止,民法当中还不存在主观权利无法适用的任何领域。
  主观权利之所以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是因为无论是在民法的哪一个领域,权利主体均享有受到客观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在人的领域,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等众多的权利;在家庭领域,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夫妻双方均对对方享有配偶权,等等;在继承领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放弃权,等等;在物权领域,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权人对别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使用和居住的权利,等等;在债权领域,债权人对其债务人享有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等等;在担保权领域,被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各种各样的优先权、实行权,等等。
  (四)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
  总之,在当今法国,民法总论是由两大核心构成要素组成的,这就是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其中的客观法律是指对私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而其中的主观权利则是指私人所享有的能够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能够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不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力和特权。作为法国民法总论的两大核心内容,客观法律独立于主观权利,主观权利独立于客观法律,客观法律无法被主观权利吸收,主观权利也无法被客观法律所兼容,两者相拥而立、并肩而行并因此形成鼎立之势。
  客观法律之所以独立于主观权利,是因为客观法律有自己独特的、无法被主观权利所吸收的内容,包括: 客观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客观法律与其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客观法律的理论根据有哪些,客观法律的渊源有哪些,客观法律的历史发展经历过哪些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历史有什么特征,制定法的制定、公布、适用范围、修改、补充和废除方法是什么,制定法如何解释,等等,它们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客观法律。
  主观权利之所以独立于客观法律,是因为主观权利也有自己独特的、无法被客观法律所兼容的内容,包括: 什么是主观权利,能够享有主观权利的人有哪些,人所享有的主观权利有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主观权利在性质上有何差异,主观权利是如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主观权利如何行使,主观权利如何保护,等等,它们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主观权利。
  不过,虽然客观法律独立于主观权利,主观权利独立于客观法律,但是,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更不是水火不容的,因为,作为民法总论的两大核心内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密切。一方面,主观权利是由客观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如果没有客观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主观权利将等同于道德权利,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虽然主观权利是由客观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但是,承认和保护主观权利是客观法律的唯一目的,除了承认和保护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主观权利之外,客观法律没有其他的宗旨。
  五、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
  在当今法国,在民法典没有对民法总则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学者为何会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阐述,换言之,法国民法学者为何会承认民法总论的存在?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民法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均会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阐述,其主要原因有三: 基于教义学的需要;法学研究的需要;历史传统的尊重。
  (一) 基于教义学的需要
  在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讲授诸如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之前,大学法学院的民法教授必须首先对他们的法学学生讲授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否则,学生在理解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时将会困难重重。换言之,民法总论是实现教义学的需要。
  (二) 法学研究的需要
  在当今法国,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已经非常丰满,因为,即便民法学者不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对它们做出阐述,它们还是普遍存在的,因为法国立法者已经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它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已如前述。
  而在当今法国,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并不像民法的具体理论或者具体制度那样丰满,因为,虽然法国立法者制定了《法国民法典》,但是,他们并没有在该法典当中对它们做出规定。因此,法国民法当中是否存在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如果法国民法当中存在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法国民法当中究竟存在哪些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仍然是民法学者所面临的重大学术问题。为了从事法学研究并由此推动法国民法的发展、进步和繁荣,民法学者必须不遗余力地讨论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三) 历史传统的尊重
  虽然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是,除了包含各种各样的、杂乱无章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之外,民法当中原本并不存在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除了将杂乱无章的各种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加以整理并因此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之外,从古罗马时代开始一直到20世纪前半期,民法学者均在做出不懈的努力,希望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上,他们试图打造出、锻造出能够对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加以共同适用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经过民法学者前赴后继的努力,从17世纪开始一直到20世纪前半期,民法学者的确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为,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民法学者的确打造出、锻造出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所不同的是,由于所打造和锻造的材料不同,尤其是,由于所采用的打造方法、锻造方法不同,不同时期的民法学者所打造出的、锻造出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在17世纪和18世纪,通过运用罗马法、自然法和习惯法的方法,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上,法国著名民法学家Domat和Pothier打造出、锻造出他们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这就是人、物、法律规范和诉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在19世纪初期,通过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上,德国历史法学派打造出、锻造出他们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这就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通过运用制定法、罗马法、习惯法、司法判例和民法学说等多种手段,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上,法国民法学者打造出、锻造出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在今时今日,法国民法学者遵循这些先辈们的传统做法,在将民法的各种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系统化、体系化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他们同样在这些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基础打造出、锻造出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加以适用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这就是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
  张民安教授
  2016年10月12日
  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外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图书简介,该书与您提到的《法国民法总论 上 法国民法》无关,专注于宏观的比较法视角。 --- 图书名称:外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副标题: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范式演变与调适 内容提要 在全球化浪潮日益深刻的今天,单一法律体系的孤立发展已难以为继。各国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借鉴、冲突与融合,成为理解现代法律秩序演变的关键。《外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并非对某一特定法域(如民法典的内部结构)的深入剖析,而是致力于提供一个宏观、多维度的比较分析框架,考察不同法系、不同地域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共同挑战时所采取的制度选择与内在逻辑。 本书的撰写旨在填补当前法律研究中,侧重于本土实践或单一域外法系深入剖析的空白,转而关注不同法律文化如何在维护自身核心价值的同时,实现跨国界的制度创新与适应性调整。本书将重点探讨的并非民法典的条文细节,而是更抽象、更具结构性的议题:如宪政原则在不同司法传统中的体现、合同自由与社会规制之间的张力、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以及数字时代下主权与管辖权边界的模糊化等。 本书结构与核心议题 本书分为五大部分,共二十章,每一部分均聚焦于一个核心的比较维度,确保内容的新颖性和广阔的视野: 第一部分:法律体系的类型学与历史根源的再审视 (约 300 字) 本部分跳脱出传统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简单划分,引入更精细的法律文化类型学。 法律传统的演化路径: 考察罗马法传统、日耳曼习惯法、普通法对殖民地的扩散机制及其在非西方世界的本土化过程。重点分析伊斯兰教法、社会主义法系在现代转型中的残余影响与结构重塑。 宪政理念的地域差异: 比较英美不成文宪法传统与欧洲大陆成文宪法传统的权力制衡机制,特别是司法审查权力的起源、范围及其对立法权的实际约束力。探讨“不成文宪政”如何在新兴民主国家中表现出治理效能的差异。 法律移植与本土消化: 深入分析法律制度在跨文化移植过程中所遭遇的阻力,探讨法律的“在地化”(Indigenization)过程,而非简单的“复制”(Replication)。 第二部分:商事活动与经济治理的全球规范 (约 350 字) 本部分着眼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流动对各国国内法提出的挑战,侧重于解决跨国争议的制度构建。 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 比较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美国模式与强调利益相关者平衡(Stakeholder Theory)的欧洲大陆模式。分析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及其对资本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的协调: 探讨《海牙公约》框架下,各国如何平衡属人法、属地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和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重点剖析数字服务合同中管辖权选择的复杂性。 竞争法(反垄断)的执法哲学: 对比美国强调效率损害(Consumer Welfare Standard)与欧盟强调市场结构维护(Fair Competition)的执法取向。分析大型科技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监管机构面临的权力真空问题。 第三部分: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的制度构建 (约 400 字) 本部分关注现代国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整体福祉,尤其是面对代际正义和身份政治的挑战。 环境责任的归责模式: 比较基于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的传统侵权法与越来越流行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应用。分析欧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优先权下的法律权衡。 数据主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详尽比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权利赋能”哲学与美国基于行业自律和部门立法的“风险规制”模式。探讨各国在人工智能算法透明度方面的不同立法尝试。 社会福利法的法治基础: 考察福利国家理念下,医疗权、住房权等社会权利如何在不同宪法文本中被确立,以及司法机构在审查政府削减福利政策时的克制或能动性。 第四部分:司法权力的界限与法律职业的转型 (约 250 字) 本部分探讨司法体系的独立性、效率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职业伦理重构。 法官的能动性与司法克制: 比较普通法系中通过判例积累形成法律的“渐进式”司法与大陆法系中法官严格适用成文法的“规范性”司法。分析两者在面对重大社会变革时的适应速度。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制度化: 考察仲裁、调解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各国法院系统如何通过立法确保ADR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平衡司法审查权。 法律教育与职业伦理的国际标准: 分析律师资格认证体系的趋同性与差异性,以及跨国法律事务所运作对各国本土法律服务市场的冲击。 第五部分:新兴技术对传统法律范式的冲击与未来展望 (约 200 字) 本部分聚焦于尚未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框架的新兴领域,提出前瞻性的比较视野。 虚拟财产与所有权概念的再定义: 比较各国对元宇宙(Metaverse)中的数字资产、非同质化代币(NFT)的法律定性(是物权、债权还是新型权利),以及跨国界数字盗窃的管辖权难题。 生物技术与生命伦理的法律规制: 考察基因编辑、辅助生殖等前沿技术在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下的法律边界,特别是欧洲与亚洲国家在个人身体自主权上的立法张力。 本书特色 本书的价值不在于对特定法典条文的罗列和解释,而在于提供一套理解和剖析世界主要法律制度运作逻辑的工具箱。它要求读者以超越单一法域的视野,去分析法律规范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文化价值取向,以及技术进步对既有法律结构的系统性重塑。本书适合法律专业研究人员、政府涉外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国际关系学者以及对比较法原理有浓厚兴趣的高阶学生阅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法国民法总论 上》确实给我带来了很多惊喜,虽然我之前对法国民法知之甚少,但这本书的引入部分,也就是“总论”部分,用一种非常清晰且循序渐进的方式,为我打开了法国民法的大门。作者并没有一开始就深入复杂的条文细节,而是从法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体系结构入手,这对于我这样零基础的读者来说,简直是福音。我尤其喜欢书中关于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及其哲学思想的阐述,那段文字让我对这部古老而又现代的法典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不再是枯燥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承载着启蒙时代理性与自由精神的伟大产物。而且,作者在讲解过程中,时不时地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进行对比,比如德国民法,虽然只是点到为止,但这种横向的比较,让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国民法的独特性和魅力所在。我对书中关于“权利”概念的探讨也印象深刻,它不像我之前想象的那么抽象,而是通过丰富的案例和理论分析,将权利的内涵、分类以及权利主体、客体等基本要素讲解得淋漓尽致。总而言之,这本书的“总论”部分,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着我穿越了法国民法的迷宫,让我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充满了继续探索下去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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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法国民法总论 上》这本书在介绍法国民法的基本框架方面做得相当出色。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我一直对法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感到好奇,而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这方面的需求。书中对法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例如“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让我对法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者在解释这些原则时,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而是结合了大量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因素,让我理解了这些原则是如何在法国社会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我尤其欣赏书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分,以及它们对个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的影响。这种细致入微的讲解,让我能够准确地把握不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书中对法国民法总论部分的结构安排也颇具匠心,每一章都紧密相连,层层递进,使得读者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对我而言,这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学习体验,让我对法国民法有了一个初步但扎实的了解,也为我日后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评分

我必须说,这本《法国民法总论 上》在“总论”部分的呈现方式上,给了我一个非常大的惊喜。我原本以为会读到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著作,但这本书却以一种非常生动且富有逻辑性的方式,将法国民法的宏观框架展现在我面前。书中对于“物权”概念的引入,让我对法国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有了初步的认知。作者并没有止步于理论的讲解,而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物权的介绍,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内容和限制,让我对如何区分和理解这些权利有了更明确的思路。我特别欣赏书中对“占有”和“所有权”这两个既相似又不同的概念的辨析,它让我理解了在民法上,持有和享有权利之间的微妙区别。此外,书中对于法国民法体系的介绍,也让我对它的“私法”属性有了更深的体会,以及它在处理个人之间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作用。总的来说,这本书的“总论”部分,为我勾勒出了一个清晰的法国民法图景,让我能够自信地迈入后续更具体和深入的学习。

评分

这本书的“总论”部分,给我的感觉是既严谨又不失趣味性。我之前对法国民法一无所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翻开了这本书,结果发现它比我想象的要容易理解得多。作者在开篇就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什么是民法,以及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对于初学者来说非常友好。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私法自治”原则的讲解,它让我明白了为什么法国社会如此强调个人自由和契约的重要性。书中还详细介绍了法国民法的几个核心概念,比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别和联系,这对我理解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领域非常有帮助。此外,我还在书中看到了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和重要修订的介绍,这让我对这部法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理解了它为何能成为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蓝本。总的来说,这本书的“总论”部分,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法律世界,让我对法国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迫不及待地想了解更多关于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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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总论 上》这本书的“总论”部分,如同一场精彩的导览,带领我深入法国民法的殿堂。我之前对法国民法仅有的认知,停留在一些零散的片段,而这本书系统地梳理了法国民法的基本逻辑和重要原则。我对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论述印象尤为深刻,它详细解释了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效力。这种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让我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作者在分析“意思表示”时,更是层层剖析,从意思表示的成立到其效力,再到意思表示的撤回,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让我对这一民法核心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条理性和逻辑性非常强,每一部分都承上启下,使得整个“总论”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机的整体。对于想要系统了解法国民法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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