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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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松 著,张斌峰 编
图书标签:
  • 司法裁判
  • 合理性
  • 可接受性
  • 法哲学
  • 法学方法论
  • 法律理论
  • 裁判标准
  • 法律适用
  • 法理学
  •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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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8715
版次:1
商品编码:1228745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1
字数:26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首先表现为一个法社会学的问题,可能通过法文化的研究得以解答。
  《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的研究也会旁涉裁判可接受性的社会事实性面向,但《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的立意是从法律方法的路径,遵循分析实证的方法,从可接受性问题在法律推理中的产生,相对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立论。基于法律不确定性问题的讨论,力图说明可接受性理论应当基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度视角得以证成和实现的观点。结合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司法制度体制,尝试对裁判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进行建构,并在这种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这一标准可能面临的制度难题。

作者简介

  陈绍松,贵州省石阡县人,2011年9月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理论法学专业博士学历,2014年6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贵州商学院马列教学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方法和法学教育。在《政法论丛》《东岳论丛》等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引论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概念限定
一、选题的缘起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裁判可接受性研究现状述评
一、研究现状综述
二、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制度分析法
二、本书的创新之处
三、写作思路

第一章 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及理论渊源
第一节 司法裁判合理可接受性的理论渊源
一、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来源
二、裁判合理可接受性的理论渊源
第二节 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
一、裁判可接受性问题的产生
二、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主体规范和功能发挥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主体——法院和法官
一、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独立
二、法官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 司法裁判的功能
一、司法裁判的双重功能
二、诉求与裁判的功能错置

第三章 司法裁判的法规范探究
第一节 法的稳定与变革
一、法的稳定与变革悖论
二、司法裁判与法变革
第二节 审理和裁决的分离
一、审裁分离的制度事实
二、审理——制度对事实获得的限制
三、裁决——司法公正的规范难题
第三节 法适用的规范分离
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
二、个案的裁判裂隙
三、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分离

第四章 司法裁判的论证与接受
第一节 裁判证成与接受
一、法律论证的基本观点——证成=接受
二、“证成:接受”的困境
三、民意的指向与论证的软弱
第二节 法律修辞论证与裁判接受
一、法律修辞的有效性:从可接受性到合理可接受性
二、司法判决合理可接受性的实现
三、案件事实、规范的修辞和合理可接受性及其实现

第五章 司法裁判合理可接受性标准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标准的内容指向
一、基础标准的包容
二、守法问题
三、法的实效
第二节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实质标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一、两个效果统一的可能性
二、两个效果统一的技术路径
第三节 司法裁判合理可接受性的制度保障
一、司法裁判制度困境的解决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
三、制度保障的现实路径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
  1.判断的意义
  判断作为司法裁判独立的功能,宣示的是对诉讼请求的态度,以明确的标准指引当事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指引也是裁判判断功能对当事人最大的意义。但是强调判断标准的意义不仅仅及于此,它还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度功能。即使在三权分立制度建构很成功的法治背景中,作为法律适用机关的司法系统,也是三种权力机关中“最不危险部门”,即权力最弱小的部门。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司法部门何以消除其他两个部门对自身权力的破坏和侵蚀,或者至少使它能自保?只能是凭借作为判断者的权威。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司法的判断性是司法权威的核心构成,正是在司法裁判中对证据、事实、法规则的准确适用和判断,实现了对公正的追求,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正是通过公正的判断,实现了司法部门对其他部门独立。
  归纳而言,判断功能的意义有两方面,从裁判受众而言,判断的明确性对其行为产生明确的指引。判断以一种是非的标准面向裁判受众,受众因而可能据此作出自身行为对错的准确判断,并据此行为。如果司法裁判只是一个模糊的回答,则裁判受众只能无所适从,或者委屈从全。就裁判制作者而言,判断宣示了一种权力的神圣,维护了司法机关不被其他机关权力侵害的地位。
  2.判断的实现
  司法的判断功能体现为司法的判断性,司法的判断性要得以实现,或者其判断得到认同和接受,要求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判断指向是与非,其结果非此即彼,肯定一个方面的同时,否定另一方面。司法裁判面向纠纷,一个判断意味着支持一方,否定另一方面,会对当事人产生与可能生活相反的影响。诉讼属于零和游戏,当事人双赢的概率极低,承受不利判断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有认同法院作出的判断的理由才会接受法院判决。法院裁判一经生效,即产生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实现固然可能以权力保证,但强力救济并非法律建构秩序的目的,法律作为沟通手段寻求人们的自觉遵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和认同,建立在对裁判者地位和裁判行为的认同两方面之上。
  司法权威决定了裁判者在司法活动中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缺失权威的判断对当事人不具有说服力,如果一个判断由没有权威的判断者作出,它就只是一般的言说行为,只能以言表意,不能以言取效。这就是为什么裁判者必须具有权威的根源,一个普通的体育比赛要求服从裁判,是为裁判寻求权威。纠纷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使其区别于普通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借助于公权力实现裁判的权威性表达。这也是前文叙述司法权威所指。
  ……

前言/序言

  法哲学,也叫法律哲学,在学科上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对世界的本质、意义、功能或效应的终极探寻,哲学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构性,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亦然。只不过,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更定向于对法律交往行为活动的反思、超越、批判和构建。科殷在《法哲学》中认为,法哲学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性的和原则性的问题结合起来。按照科殷的观点,法哲学主要研究其基本特征、正义的原则、实在法的本质和法学思维的特点。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也认为,法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是有关(正义的)应然法律、“正当法”或“公正法”的学说。因此,法哲学家的真正任务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尽管并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都要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基础,借以释放自己的深切关怀和扩大自己的“难题意识”。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们在原则上都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正确的法”。法哲学显示出法学研究之超越性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虽然推进中国法学发展的使命与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却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以最终使法学在与其他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批判性和建设性。
  哲学为认识、反思和把握世界本体之学,哲学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哲学是世界观,而世界观内在地包含着方法论。因为,世界观的获得本是观世界的结果。观什么?怎样观?观的对象就是我们所面临的世界,观离不开方法。观的对象即体,观的方法即用,体用不二,一体两面。哲学为体,方法是“用”,“用”即如何“观”世界——用什么方法、什么视角、什么工具、什么范式,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逻辑学、符号学、语言哲学、语用学是方法之学。法哲学乃研究法的根本问题、法的观念的学科,它的任务是要从终极意义上对法作出回答,因而法哲学是法律的世界观,是本体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怎样适用的学科,法律是(参与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的——即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而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怎样透过法律言语行为去实现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之学。详而言之,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适用之价值导向和类型化思维之学,是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学。也因此,法哲学透过法学方法而推进,又通过法学方法论而迈进法律真理的殿堂;在开放的世界中,在方法论学科的日新月异之中,推进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律认识、法律思维和法学研究的结果,又是建构新法哲学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法学方法论也因此而成为现代法学的“显学”,是现代法学知识的增长点!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正义的边界:当代法律哲学探讨》的图书简介,该书聚焦于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前沿议题,旨在深入剖析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与实践困境。 --- 图书名称:正义的边界:当代法律哲学探讨 作者:[此处可填入具体作者名,如:陈铭] 出版社:[此处可填入具体出版社名,如:世纪法学出版社] 丛书:法学前沿译丛 页数:约550页 定价:98.00元 --- 卷首语 在法律与社会变迁日益加速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那些看似稳固的法律基石。从古典自然法到实证主义的争锋,再到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挑战,法律哲学始终是理解法律运作机制与规范价值的必要路径。本书《正义的边界:当代法律哲学探讨》,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一系列关乎法律本质、效力来源以及道德基础的关键议题进行了系统且深入的哲学反思与方法论梳理。它既不是对既有理论的简单复述,亦非对特定司法实践的详尽评判,而是一场旨在穿透法律表象,直抵其规范核心的智识探险。 本书的撰写,旨在为法律人、哲学家以及关注法治建设的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审视和评估当代法学理论的全新视角。我们着重探讨的,是如何在多元价值冲突的社会环境中,构建一个既能维护确定性,又能回应社会正义需求的法律框架。 第一部分:法律的本体论重构:规范、事实与效力的探源 本部分着眼于法律之为法律的根本问题,即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我们摒弃了对传统“法律是什么”的二元对立讨论,转而采用更具动态性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的本体论地位。 第一章:规范的位阶与互涉性:从汉斯·凯尔森到现代系统论 本章深入剖析了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面对复杂社会互动时的局限性。我们认为,现代法律体系不再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结构,而是一个具有高度“互涉性”的开放系统。本章探讨了社会事实(如政治惯例、道德共识)如何渗透并形塑规范的有效性,以及“基本规范”在信息社会中的功能性转移。特别地,我们引入了系统论中的“自指性”概念,来解释法律体系如何通过自我引用来维持其秩序,并分析了这一过程对法律确定性的潜在威胁。 第二章:法律事实的构造性:语言游戏与社会实践的交织 在当代法哲学中,“法律事实”的界定已不再是单纯的经验观察问题。本章借鉴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论证了法律事实是高度依赖于法律共同体内部“语言游戏”和既定实践共识而被“构造”出来的。我们详细分析了证据开示、事实认定等司法环节中,价值判断是如何不可避免地嵌入到“事实认定”的结构之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展示了客观性追求在法律语境下的复杂张力。 第三章:法律效力的多维模型:从合法性到社会接受度 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主要聚焦于渊源和程序的合法性,但本书提出,在后现代语境下,法律效力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它至少包含形式合法性、道德正当性(或曰“最低限度正义”)以及社会接受度。本章构建了一个三元模型,用以衡量一项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中被有效遵从的程度,并探讨了当这三个维度出现断裂时,法律体系如何进行自我修复或面临崩溃的风险。 第二部分:方法论的再想象:解释、裁决与法律推理的开放性 法律实践的核心在于解释和推理。本部分着重探讨了传统法律推理模式面临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更具包容性和反思性的方法论路径。 第四章:法律解释的价值中立幻象:目的论、目的论与语境依赖 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目的论解释在当代司法中的主导地位。我们认为,任何解释活动都内在地携带着解释者的价值预设和意识形态立场。本章深入探讨了不同解释进路(如文义、体系、历史、目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强调理解解释活动的“语境依赖性”至关重要。我们提出,一个更负责任的法律方法论,应当是对解释过程中价值介入的公开化与自我规制,而非虚妄地追求“中立”。 第五章:法律推理的开放性结构:从演绎到审慎判断(Phronesis) 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型倾向于将司法决策还原为严格的演绎逻辑或三段论。本章则主张,在面对“疑难案件”(Hard Cases)时,法官的推理必然依赖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审慎智慧”(Phronesis)。我们分析了如何在追求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与承认特殊性、个别性的司法判断之间建立桥梁。本章的核心论点是:法律推理并非封闭的演绎系统,而是一个开放的、需要不断通过实践反思来校准的“建构性”过程。 第六章:法律与道德的张力场域:人权、自由裁量与道德困境的制度化处理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的永恒议题。本书将焦点置于当代人权话语的复杂性上,探讨人权规范如何通过法律进入实践领域,以及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溢出效应”。我们特别关注法官在面对制度化处理后的道德困境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并提出了一个审慎的框架,用以评估和限制这种裁量权的边界,确保其不逾越法律所划定的“正义边界”。 第三部分:法治的社会基础:民主、承认与法律的政治性 本部分将目光投向法律的外部环境,探讨法治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特别是民主、多元文化以及身份政治对法律规范的冲击与重塑。 第七章:民主法治的内在张力:多数决的暴政与少数群体的权利保障 本书认为,民主与法治并非天然的同构体,它们之间存在着持续的、需要精心维护的张力。多数决的效率与正当性常常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产生冲突。本章借鉴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构建了一个关于“程序性正义”与“实质性正义”的对话模型,探讨如何在宪政民主的框架内,通过结构性的制度设计来有效抑制“多数人的暴政”。 第八章:承认的政治与法律身份的重塑:身份认同对法律适用的挑战 在全球化和身份政治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法律如何公正地对待多元的文化身份、性别认同和族群差异,成为法治面临的新课题。本章从查尔斯·泰勒的承认理论出发,分析了法律在处理身份认同时可能出现的“去承认化”或“错误承认”的倾向。我们主张,法律方法论必须吸纳“承认的政治”视角,使法律规范在解释和适用中,能够更敏感地回应社会中边缘群体的存在诉求,从而实现更深层次的社会整合。 第九章:法律作为公共理性工具:说服、共识与理性的边界 本书最后探讨了法律说服的哲学基础。在高度极化的社会中,法律的说服力不再仅仅依赖于权威的授予,更依赖于其在公共理性领域中能否达成有意义的、尽管是暂时的共识。本章审视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在法庭辩论和立法过程中的应用潜力,并讨论了在信息碎片化时代,法律如何重建其作为“公共理性工具”的有效性与可信度。我们强调,法律的“合理可接受性”最终植根于其能否在公开、平等的理性对话中赢得理性的听众。 结语:迈向一种反思性的法治实践 《正义的边界》并非旨在提供一个终极的、一劳永逸的法律哲学体系,而是鼓励法律实践者和理论家保持一种持续的、批判性的反思姿态。真正的法治,不在于对僵化规则的盲目遵循,而在于勇于直面那些挑战我们理解极限的规范难题,并以审慎、负责任的态度,不断校准我们对“正义”的理解与实践。本书是一份邀请,邀请读者一同进入这场对法律边界的深刻探索。 --- 目标读者: 法学研究生、青年学者、法律实践者(律师、法官)、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者、对法律哲学与伦理学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书名给我一种“窥探司法内心世界”的感觉,我一直对法官在做出判决时的思考过程非常着迷。我们看到的只是最终的判决书,但其背后凝聚了多少的斟酌、权衡和判断?“合理可接受性”这个概念,在我看来,不仅仅是说判决要符合法律,更重要的是,它要能够让当事人、让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和接受这个结果,即使这个结果并非如自己所愿。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揭示,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哪些因素是决定这种“合理可接受性”的关键。是严谨的法律论证?是证据的充分性?还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深刻理解和践行?我甚至在想,这本书是否会讨论一些关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视角,来解释为什么某些判决更容易被接受,而另一些则会引发争议。我期待作者能够提供一些非常具体、有说服力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一个“活生生”的司法裁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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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这本书的标题,我脑海中立刻浮现出那些在新闻报道中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有些判决结果,我们可能在情感上无法完全认同,但从法律条文上看又似乎说得过去;而另一些判决,虽然看似公正,却又让人对其法律依据产生疑问。这本书的名字“司法裁判的合理可接受性”,恰恰触及了我一直以来非常关心的问题:什么样的裁判才能称得上是“合理”的?而“可接受性”又包含了哪些维度?是法律上的严谨,还是社会伦理的认同,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我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找到一些深刻的洞见,帮助我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域下,对于“合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可能存在的差异。我也好奇,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如此之快的时代,公众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又反过来作用于法官的判决过程?这本书是否会探讨这种动态的互动关系,以及如何在这种互动中,维护司法独立和公信力。

评分

作为一个对法律理论和方法论始终保持好奇心的读者,这本书的副标题——“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立刻吸引了我的目光。我一直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堆僵化的条文,它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思考,而法律的适用也需要一套严谨的方法论来指导。我特别想知道,这本书会如何连接法哲学中的抽象概念与具体的法律实践,例如,如何从某种法哲学流派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和评价一个司法判决的合理性。我期待作者能够梳理不同法哲学流派的观点,并将其应用到对司法裁判的研究中,展现它们在理解和判断“合理可接受性”方面的独特价值。此外,关于法学方法论的部分,我希望能看到一些关于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如何进行法律推理的深入讨论,尤其是在面对模糊法律、价值冲突等复杂情况时,法官应该遵循怎样的路径,才能做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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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给我一种沉静而厚重的学术感,深蓝色的背景搭配银色的书名,透露着一种对专业领域精深探索的决心。我一直对法律的“边界”和“模糊性”很感兴趣,尤其是在那些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是如何在既有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又融入对社会公正、伦理价值的考量,最终做出一个既符合法律逻辑又被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的决定的。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剖析这个过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能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我看到抽象的法哲学概念是如何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我期待作者能够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建筑师,拆解司法判决这座宏伟的建筑,让我们窥见其精密的结构,理解每一块砖石的意义,以及它们如何巧妙地组合在一起,支撑起正义的天平。我甚至想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有多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这种空间是如何被界定的,会不会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是这本书可以揭示的。

评分

当我在书店里看到这本书时,我立刻被它所传达的学术深度所吸引。我一直认为,司法判决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更在于其内在的逻辑严密性和价值合理性。“合理可接受性”这个词汇,在我看来,是一个非常精妙的概括,它包含了对法律适用的精确要求,也融入了对社会普遍认知的考量。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探讨,在构建一个“合理可接受”的司法判决时,法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是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价值判断能力,还是卓越的沟通和说服能力?我尤其对书中可能涉及到的,关于如何平衡不同价值冲突的讨论感到兴趣。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法官是如何做出取舍的?这种取舍的标准又是什么?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引领我进入一个更深邃的法律世界,让我看到法律的生命力,以及它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中,不断寻求一种被广泛认可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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