齣版社: 立信會計齣版社
ISBN:9787542956781
版次:1
商品編碼:1233360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上海黃金交易所博士後工作站文庫
外文名稱:Legal Regulation on Dividend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ies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1-01
用紙:膠版紙###
上市公司分紅行為法律規製 [Legal Regulation on Dividend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ies]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緣何我國股市投機氛圍濃重?歸根究底是因為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支付率偏低、不分紅的公司數量眾多、股利政策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等問題一直存在,久而未決。而完善的分紅製度對於廣大公眾投資者、上市公司本身、資本市場,甚至國民經濟的結構優化都有重大意義。
《上市公司分紅行為法律規製》著眼於上市公司分紅行為法律規製問題,以股民利益的法律保護為價值引導,探尋上市公司自治分紅、行政監管強製上市公司分紅和司法判決上市公司分紅等製度的理論依據與實踐效果。
作者簡介
盧靜,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流動站博士後、上海黃金交易所和復旦大學聯閤培養博士後、復旦大學民商法博士,研究領域為經濟法、公司法。曾任南京師範大學泰州學院講師,近十年來一直從事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先後主講“經濟法”“公司法”“商業秘密保護概論”等課程,主持或參與省、市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課題5項,在《河北法學》《江蘇社會科學》等重要刊物發錶論文10餘篇,並數次獲得省級優秀論文奬項。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與股東分紅的基本法理
第一節 利潤分配製度
第二節 公眾投資者及其權益保護
第三節 投資者權益與股東分紅權
第二章 上市公司自治分紅製度
第一節 自治分紅製度概述
第二節 章程規定分紅
第三節 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分紅
第四節 協議分紅
第五節 自治分紅現狀摺射齣上市公司治理問題
第三章 強製分紅製度
第一節 我國強製分紅製度
第二節 行政權力對上市公司分紅的乾預
第三節 域外強製分紅製度的評判與啓示
第四章 投資者分紅權的司法救濟製度
第一節 投資者的分紅訴權
第二節 司法規製:投資者分紅權救濟機製的構造
第三節 民事責任的認定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上市公司分紅行為法律規製》:
一、投資者保護的落腳點——股東分紅權的實現
股東作為齣資者和公司的最終所有者,獲得投資收益通過公司分紅和轉讓股權獲得投資溢價兩種途徑。所以,投資者投資股票市場的預期收益源於兩個方麵:一是買賣股票價差所帶來的收益;二是持有股票時,上市公司對股票持有人的分紅。上市公司經營獲利後依據股份額嚮股東分紅,是證券市場給予投資者最本質的迴報方式。通過現金分紅傳遞齣公司實際盈利能力的高低,同時給予投資者客觀、直接的迴報,有力地保護瞭投資者的利益。“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LLSV通過整理多國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和經濟等領域的量化數據,第一次明確將法律因素引入解釋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具體研究中”①,並且利用有關證券投資者權利的法律規定及執法效率對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進行量化。LLSV指標體係中反映投資者權利的指標有三類——投票權、抗董事權和強製分紅權,可見分紅權的實現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權能,獲得股利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的本質要求。德國法學傢瑞納德認為,分紅權是一種社員權,分紅權因投資者購買證券獲得社員資格而産生。在德國立法體係中,公司股東會對公司的盈餘分配進行商議和決定。依照《德國股份法》的規定,股東的權利包括成員權、訴訟權等。成員權是股東基於主體身份而享有的主體權利,主要包括管理權和資産權,資産權,是指股東要求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增資時優先購買股份的權利、減資時要求退迴股款的權利、參與剩餘資産分配的權利,以及在轉換和閤並中獲得補償的權利。隨後這一學說受到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傢有大批學者的擁躉,我國亦有學者贊成此觀點。①
從分紅權行使的目的的角度分析,分紅權屬於自益權,分紅權的行使可以使股東獲得投資迴報和相應的財産權利。在股東自益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於股利分配請求權,因為其可滿足股東的經濟需要。不以取得投資利益為目的的股東,本來就不必成為股東,而可以成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社員,或者成為其他非營利性組織的捐款者。作為目的性權利的分紅權,與手段性股東權利相對應,“股權一般可以分為收益權(剩餘索取權)、股東大會投票權(剩餘控製權)與退齣權三種,其中收益權是股東最根本的目的權利,是固有權,不能剝奪。”②投票權等皆為實現收益權的手段,通過對公司實際控製人的決策、管理活動進行審視、監督和質疑,保護自身的財産權益。
二、分紅權的權源
有關上市公司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和2004年證監會頒布實施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乾規定》中③。公司的本質在於“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享有者,公司是股東投資的工具”④,股東投資於公司後,喪失所有權對價為獲得股權,即將資本投資於公司後,其對齣資財産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能與收益權能相分離,前者歸公司直接享有,收益權依然留在股東手中,以紅利分配請求權的形式齣現。收益權即定期或不定期地獲得分紅,能否獲得股利分配取決於上市公司是否有利潤分配,而且還須通過股東大會的多數決錶決通過,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有學說認為分紅權是一種請求權,具有債的本質,是債權人嚮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具有相對性、無排他效力,有彆於物權。
……
前言/序言
本書主要研究如何通過法律的規製促進上市公司正當分紅的問題,以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護為價值引導,探尋利潤分配製度的運行機製,構建公眾投資者分紅權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檢視上市公司自治分紅、行政監管強製上市公司分紅和司法判決上市公司分紅等製度的理論依據與實踐效果。通過考察、比較域外立法例、學說觀點,再結閤我國學界態度、立法以及司法實踐,對公眾股東獲得公司利潤分配的邏輯、規則、標準和救濟保護等方麵的問題予以具體研究,以此嘗試對投資者分紅權問題進行全麵係統地分析,從而拉近理論與實務的距離,為公司法、證券法體係的創新和完善提供參考。
考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的金融製度和立法實踐,皆存在著注重對債權人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特點,其中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是必須遵循的底綫。作為普通投資者,公眾股東是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東且投資決策不具備理性,與公司相較處於實際弱勢地位,給予這個群體以特殊的法律保護具有現實需求;同時,契約論、剩餘索取權理論、法律論等學說也為保護投資者奠定瞭堅實的理論基礎。反觀國內,雖然1990年上海和深圳交易所成立後,我國資本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取得瞭舉世矚目的成就,也擁有一批數量巨大的投資者,但是投資者保護的製度建設與國外成熟市場相比、跟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現實要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製度迫在眉睫,對公眾投谘者進行保護是證券法的首要任務,也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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