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 [2017 Research Report on New Cyber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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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诗权 编
图书标签:
  •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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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学
  • 报告
  • 2017
  • 新型犯罪
  • 黑客攻击
  • 数据泄露
  • 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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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32111
版次:1
商品编码:1235264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智库研究成果丛书
外文名称:2017 Research Report on New Cyber Crime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84##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组织能力加强、恐怖活动趋于专业化和去中心化、防范预测难度加大等发展趋势。在应对策略上,我国的相关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上明确建立从预防到打击整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1月27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创中心)在京举行年会,并发布《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呼吁进一步出台与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的配套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责任人负责制,同时在执法领域明确监督及定期检查、应急处置等内容。
  当前,国际社会围绕网络空间资源利用与治理的控制权、话语权争夺日益激烈。报告指出,我国要掌握网络空间主控权,必须依靠法治,高站位地建设网络法治、推进网络法治,强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网络安全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工作。报告由“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发展”“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新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趋势与对策”“中国技术勒索的现状趋势及对策”等六大部分组成。
  报告认为,从整体构成来看,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空白领域日益增大,法律缺憾日益突出,成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明显“短板”。一是应急性立法多,长远规划不足,已出台的网络规范多数属于应势性、专项性行政法规、解释意见或部门规章,时局性、针对性、功利性、短期政策性效用取向明显,法治应有的系统性、协调性、整合性、严密性不够;二是规范效力位阶不高,多为部门规章,法律法规数量偏少。例如,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跨界数据流动、互联网监管体制等重要领域,均欠缺整合统一的核心规范。

作者简介

  曹诗权,男,1963年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网络法学。(撰写总序、前言)

目录

前言
专题一 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发展
引言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定义与表现
二、新型网络赌博的治理与对策建议
三、网络色情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
四、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制

专题二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新趋势
引言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兴起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态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特点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五、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应对策略

专题三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新发展
引言
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二、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实现方式:违法犯罪产业链描述
三、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中国法律规制体系
四、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综合治理

专题四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趋势与对策
引言
一、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国的最新趋势
二、中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三、治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未来展望

专题五 中国技术勒索的现状、趋势及对策
引言
一、技术勒索:中国的最新形势
二、技术勒索的实现方式:违法犯罪产业链描述
三、应对技术勒索的中国法律规制体系
四、技术勒索治理的应然策略
附录:Wanna Cry勒索病毒事件分析报告

专题六 流量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
引言
一、妨害流量安全的行为模式
二、流量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体系
三、流量安全问题的综合应对策略

精彩书摘

  《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①这类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主要以手机等移动终端和微信等移动客户端作为犯罪载体,具有显著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特征,与传统网络赌博相比,其行为更加便捷、隐蔽,监管和打击难度更大,行为实施场域更加随意,犯罪线索和证据极不稳定,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应当引起执法机关的进一步重视,在摸清其行为模式、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工作对策,以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
  (一)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与传统网络赌博不同,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借助移动互联网以及社交软件等手机APP实施违法行为,省去了传统网络赌博建站、发展会员、进行赌博、洗钱等烦琐环节以及经营赌博网站、招募管理人员等开支,其犯罪门槛更低,参与手段更加多样化,因此赌博的泛滥也更为迅速。
  1.新型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
  从目前已查获案件来看,利用移动互联网所实施的网络赌博犯罪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以微信群等通讯群组作为阵地或作案空间。例如,组建微信群,由群主和群成员通过拉好友进群或者摇一摇等方式吸收赌博人员,然后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设置发红包与抢红包规则,由群主或少数群成员抽取“头薪”,这种赌博形式的实质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再如,利用“猜数字”游戏,通过微信红包下注赌博,这一类犯罪甚至有专门的操盘软件对接,可以做到全自动开奖,让赌博人员自行下注,还可配备“电脑托”,在群内自动下注参赌,增加赌局人气,这种赌博形式的实质是将线下赌博的“压数字”和“赌大小”复制到移动互联网之上。
  二是以移动互联网游戏作为犯罪载体,作弊欺诈与诱导兑换。以目前查获的利用手机棋牌游戏“天天德州”进行网络赌博的案件为例:在该游戏中,德州币是游戏筹码,在游戏中相当于虚拟资金,是玩家用来玩游戏的必备道具。用户可通过人民币充值获得德州币,为了防止赌博等行为存在,游戏设计方设置了充值限额,而且不能直接交易和变现德州币。因此出现了以游戏输赢为手段转让德州币的“币商”,“币商”利用“官方汇率”和“自行定义汇率”的差价牟利,同时在游戏中通过盗号、外挂、“双簧”作弊欺诈等方式,加大自己在游戏中获胜的概率,盗刷和骗取玩家的德州币。这一类网络赌博实质上兼具赌博与诈骗的特征,是赌博与诈骗的行为结合。
  2.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上述新型网络赌博活动具有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特性:一是赌博人员可随时随地进行赌博,仅需一部手机就可参与,赌博活动更加隐蔽;二是参与赌博的人数不固定,涉赌人数众多,较易形成较大的赌局;三是赌资全都被数字化,赌博人员对财产损失更加麻木,赌资流失更为迅速;四是犯罪人开设赌局的成本更低更容易,不仅有专业的操盘软件进行自动化管理,还可非实名交易,随意开设、解散赌博群,对不法分子来说更加“便捷”;五是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机房以及人员管理,手机APP即可成为赌博工具与场所,传统赌博犯罪的组织经营行为被淡化,导致赌博犯罪可以不分地域、时间实施。
  (二)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难点
  从公安机关执法侦办的角度看,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网络赌博犯罪更加难以打击遏制。当前打击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存在“四大难”问题。一是发现难。此类赌博犯罪的作案工具只有手机,难以被警方主动发现,发现的案件大多来自作为受害人的通讯群组成员举报,但是由于通讯群组成员本身也参与赌博,只有在其受害之时可能会举报犯罪。二是核查难。微信及QQ等社交软件具有私密性,利用这些APP成立的通讯群组具有更加私密的性质,软件制作人和管理人对其内容进行监控也有一定的限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核查则更为困难。三是取证难。利用移动互联网所进行的赌博活动,都是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环境中进行的,涉案人员多为非实名参与,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四是打击难。这类赌博的涉案人员大多遍布全国各地,且涉案人员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关联性的社会关系,案发之后只需退群、删除红包或聊天记录,公安机关便无从打击,即使调查到作案人员,也会由于人员分布广阔而导致打击成本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赌博行为的现象日趋严重,但相比传统网络赌博案件,前者在发生态势上仍属初级阶段,在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以及侦查难度等方面,较后者来说均不在一个层面。2016年6月下旬,广东省警方“飓风10号”行动打掉以黄某贤为首的特大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该团伙利用境内注册公司名义非法获取境外赌博网站一级代理权,利用多个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投资公司为掩护,以合股或发展下级代理招募赌博会员,通过六合彩、时时彩、赌球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以赌资抽成等方式从中牟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网络赌博团伙涉案资金量巨大,警方掌握到该团伙涉案账户多达2500多个,团伙的资金流动量超过100亿元涉案①,这些危害都不是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网络赌博所能够企及的。
  ……

前言/序言

  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信息时代开创了人类新的认识与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基于网络开放、自由、泛在、易用等特性,网络已经成为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信息传递储存的重要媒介。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网络并非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活动载体,它构筑了全新的行为样态,开辟了人类新的实践空间,承载并丰富了现实的利益内容和冲突。在网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背景下,迫切需要我们认清网络空间的规律、特性和走向,站在战略高度,树立全局思维,把握全球视野,瞄准安全底线,置重前瞻规划,全面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构建“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联动包容、平衡持续”的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一、建设网络强国,必须走法治之路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并行不悖、相互交织、互相倚重。现实空间有法律等规矩绳墨,网络社会也不可能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关键词是“法治化”,策略方针是“全面”,它是构建网络空间生活样态、秩序构架、利益格局的必由之路,背景厚重,意义深远。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网络的触角深入千家万户,深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处不在,无所不在,无时不在,无人不在。网络不但是普通百姓生活、娱乐的重要工具和平台,同时也是目前最具活力的经济产业,最具创新力的知识领域。可以说,无论是基本生活方式的演进,还是基础社会结构的变迁,我们都无法摆脱网络的影响。“互联网+”既是国家全局战略,更是网络与现实串并交融的鲜活态势;网络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网络空间与传统社会的界限逐渐模糊,网上网下分工对接、整体联动;网络的形象更加饱满,网络的主体更加多元,网络的业态更加丰富,网络的活动更加复杂;网络勾连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丝毫不亚于传统空间,网络凝结的社会利益的价值也丝毫不逊于现实社会,这些都意味着,任由网络自由生长、对网络“无为而治”的时代已经远去,积极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时代正在到来。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心,应该是全面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通过法治的确认、引导、规范、调整、保护和罚禁等独特功能,助推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
  互联网是人类生活的新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领域,其治理模式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世界各国都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但是,谁能够首先摸着石头走上岸,谁就能在网络规则主导权的争夺上占得先机。因此,一个国家网络治理体系的优劣,完全可以成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尺。法律在网络治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一表述足以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这个所谓的“虚拟空间”。①《决定》不但是网络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引和目标参照,也丰富了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时代内涵。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我国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网络法治建设的内容,《纲要》进一步明确,“依法推进信息化、维护网络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重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可以看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目标明确,定位清晰,重心突出。
法律的迷雾与科技的边界: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重构 本书聚焦于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新型民事与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及其理论基础的深刻变革。 本书并非探讨网络安全技术或特定犯罪模式的实证分析,而是将视角定位于传统法律原则在面对新兴侵权形态时的困境与重构。 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当侵权行为的物理边界消融,行为主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变得模糊不清时,现行法律体系如何有效地界定责任、分配举证负担,并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全书共分六个主要章节,层层递进,深入剖析了当前侵权法领域面临的根本性挑战: --- 第一章:数据主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界限重塑 本章从基础理论入手,探讨了在“数据即资产”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Personal Data)在法律上究竟应被视为何种权利客体。我们分析了数据采集、存储、利用与泄露过程中,传统隐私权、肖像权乃至知识产权的适用边界。 数据财产性探讨: 考察了将个人数据赋予财产属性的理论主张及其在不同司法辖区的实践差异。重点分析了数据被“匿名化”或“聚合化”后,其法律保护强度是否相应减弱。 “知情同意”的有效性危机: 深入剖析了在海量且复杂的隐私政策面前,用户“同意”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探讨了基于“默认设置”和“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 跨境数据流动的管辖权难题: 分析了当数据存储地、行为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如何确定应适用的侵权责任法。本书特别关注了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数字空间中的适用性演变。 --- 第二章:算法决策的黑箱与归责困境 算法(Algorithms)作为现代商业和社会运作的核心驱动力,其决策过程的非透明性(即“黑箱效应”)给传统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结构性挑战。本章聚焦于算法错误、偏见(Bias)或设计缺陷所导致的损害。 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的转移: 探讨了在无法穿透算法内部逻辑时,受害人如何证明特定输入变量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本书主张在特定高风险领域(如自动驾驶、信贷审批)应考虑引入“过失推定”或将举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算法的开发者或运营者。 “设计过失”的界定: 区别于传统侵权中关注具体操作行为的过失,本章着重探讨了算法架构设计层面的潜在缺陷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这要求法律界对“可预见性”的概念进行算法维度的重新定义。 平台责任的深度挖掘: 分析了在人工智能推荐系统、内容审核算法中,平台作为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其对算法的选任、监控和干预不当,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替代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 --- 第三章:虚拟财产、数字资产与新型损害形态 随着虚拟经济的繁荣,虚拟财产(Virtual Assets)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本章探讨了对这些非实体性资产的侵害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规制。 虚拟物品的物权化争议: 梳理了法院对于游戏道具、虚拟土地、NFTs(非同质化代币)等数字客体是否具备物权属性的争论。分析了基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或新兴的类物权理论来保护这些资产的优劣。 数字损害的量化评估: 传统损害赔偿侧重于有形财产的重置成本或可得利益损失。本书探讨了对于“账号封禁”、“虚拟身份抹杀”或“加密资产丢失”等损害,应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其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 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法律人格与侵权主体: 考察了DAO这种去中心化组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应由谁承担最终法律责任,是开发者、代码贡献者、代币持有者,还是该组织本身。 --- 第四章: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边界侵蚀 本章关注在高度互联的环境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壁垒如何被绕开或突破,以及传统法律工具的滞后性。 供应链中的“技术渗透”: 分析了通过合同漏洞、内部人员利用或供应链下游的弱点窃取集成电路设计图、专有算法等行为的法律定性。 “合理预期”的商业秘密认定: 在员工可以通过智能设备随时随地访问公司数据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证明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以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专利权的地域限制在数字许可中的失效: 探讨了通过远程授权或云端服务模式提供的技术,如何挑战现有专利法中关于“实施”和“地域管辖”的传统解释。 --- 第五章:网络诽谤、名誉权侵害与“回音室效应” 本章聚焦于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社交媒体和信息流的放大效应下。 “被遗忘权”与信息删除的法律权衡: 分析了个人要求搜索引擎或平台删除旧有负面信息的请求,如何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自由进行平衡。本书强调了时效性在名誉权判断中的决定性作用。 网络群体的“共同侵权”责任认定: 当大规模、协同的侮辱、骚扰行为发生时,如何区分个体参与者的责任比例,避免“人人负责,人人不负责”的窘境。重点审视了匿名用户的识别与追溯机制的法律效力。 事实核查与平台免责的国际趋势比较: 对比了不同法域下,平台在面对明显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豁免条件,探讨建立更具前瞻性的平台内容治理法律框架的必要性。 --- 第六章:司法应对:证据规则、国际协作与前瞻性立法构建 作为总结与展望,本章探讨了司法实践层面为应对新型侵权所做的努力和未来所需的制度革新。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采性标准: 详细分析了针对日志文件、加密通信记录、区块链交易记录等新型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与认证标准,以满足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要求。 国际司法协助的加速与优化: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中主体和客体分散于全球的特点,提出了关于扩大国际司法互助范围、简化证据交换程序的建议。 立法回应的必要性: 本章呼吁超越零敲碎打的法规修补,建议构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数字侵权责任法框架”,明确界定新型主体(如AI系统)的潜在责任主体地位,并设立针对性的威慑性赔偿机制,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滞后性风险。 本书旨在为法律学者、资深律师、法官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审视当代侵权法在新技术冲击下面临的深层结构性问题的视角,推动法律原则在数字时代的有效适用与正义实现。

用户评价

评分

拿到《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这本书,我第一反应就是,这一定是一本非常“硬核”的书。我对其中的“新型”二字尤其感兴趣,因为网络犯罪的手段更新换代太快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很容易就会成为受害者。我迫切地想知道,在2017年,到底出现了哪些当时还鲜为人知,但后来却成为主流的网络犯罪手法。 我想,报告里一定会对一些当时比较前沿的攻击技术进行详细的解读。比如说,会不会涉及到那些利用物联网设备漏洞进行的攻击?毕竟,2017年正是物联网概念日益普及的时期,但安全性往往被忽视。又或者是,那些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等新兴技术制造虚假信息,以达到欺诈或诽谤目的的案例。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打开一扇窗,让我了解那些隐藏在数字世界深处的阴影,以及它们是如何一步步侵蚀我们的生活。

评分

这本《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光听名字就充满了“硬核”气息,让人感觉里面一定塞满了干货。我个人对于这类探讨前沿技术和社会安全问题的书籍一直很感兴趣,总觉得了解这些“看不见的战线”上的斗争,对于我们普通人更好地保护自己至关重要。想象一下,报告里会不会详细分析当年那些令人瞠目结舌的网络攻击案例?比如,那些伪装成官方机构、让你放松警惕的钓鱼邮件是如何设计的,背后是怎样一群技术高超的攻击者在运作。又或者,会不会深入剖析勒索软件是如何在一夜之间瘫痪整个企业的,以及它们是如何通过加密技术和赎金索取来牟利的。 更吸引我的是,“新型”这个词所蕴含的意味。2017年,对于网络安全领域来说,无疑是充满挑战和变革的一年。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捕捉到那些刚刚冒头、还未被广泛熟知的网络犯罪新趋势。是出现了新的攻击载体,还是攻击者的手段有了什么突破性的进展?报告里会不会提到那些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新技术进行的更加智能化的网络攻击,它们可能比以往的攻击更难以察觉,也更具破坏性。我很想知道,作者是如何通过严谨的研究和数据分析,去揭示这些“看不见的”威胁,并预测它们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段的评价) 我一直觉得,研究报告类的书籍,最关键的就在于它的“料”够不够足,分析够不够深入。这本书的名字《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听起来就充满了学术研究的严谨性,所以我对它抱有相当高的期待。我希望它不仅仅是罗列一些新闻事件,而是能够深入到每一个案例的背后,去分析其技术原理、攻击链条、以及可能利用的社会工程学漏洞。比如,针对2017年出现的某些特定类型的网络诈骗,报告能不能详细解析其作案手法,从预设的场景、诱导话术,到最终的资金转移路径,都能够做到层层剥离,让读者清晰地看到骗子是如何一步步设下圈套的。 此外,对于“新型”网络犯罪的界定,我也非常好奇。报告中是如何定义和分类这些新兴的犯罪形式的?是基于技术的新颖性,还是犯罪模式的演变?会不会涉及到一些在当时相对小众,但可能预示着未来发展方向的犯罪类型?比如,一些利用新兴加密货币进行洗钱或勒索的案例,或者是在新兴社交平台上传播的恶意链接和虚假信息。这些都是我非常想从报告中了解的,因为了解得越早,我们才能越早地做出防范,而不是等到问题变得普遍和严重时才开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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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这个书名,我的脑海中立刻勾勒出一幅数字世界的“战场”图景。我深信,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远超我们的想象,而“新型”这个词,恰恰点明了这本书的价值所在——它捕捉的是那些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我们可能还未完全意识到的危险。 我特别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探讨2017年出现的那些令人耳目一新的犯罪技术和策略。是不是出现了新的恶意软件家族,它们是如何变异和传播的?又或者,是不是有一些国家背景的黑客组织,在这一年里策划了更加复杂的网络攻击,其目的是什么,又造成了多大的影响?我很想知道,报告是如何通过数据和案例,来展现这些“新型”网络犯罪的规模和危害,从而引起读者足够的重视。

评分

这本《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光听名字就让我感到一种紧迫感和知识的渴求。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可以说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而“新型网络犯罪”这个词更是抓住了我好奇的 G 点。我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各种各样的画面:黑客们是如何利用尚未被公众熟知的漏洞,悄无声息地潜入企业网络,窃取敏感信息;又或者,那些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披着各种诱人外衣的钓鱼链接,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精心策划。 我特别想知道,这本书会不会深入探讨2017年当时一些比较突出的网络犯罪事件,并对其进行专业的剖析。比如,那些利用零日漏洞进行的攻击,或者通过供应链攻击植入恶意软件的案例。报告里会不会详细介绍攻击者是如何发现并利用这些漏洞的?他们又是如何精确地定位目标,并实施一次又一次成功的打击?我很期待能够从书中看到一些关于攻击者思维模式的揭示,了解他们是如何利用人性的弱点和技术的盲区来达到目的的。

评分

《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这本书,听起来就是一份深入剖析当年网络犯罪态势的权威指南。我一直觉得,了解网络犯罪的最新动态,就像是给自己的数字生活上了一道“保险”。特别是“新型”这两个字,让我联想到那些层出不穷的、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犯罪手段。 我非常好奇,报告里会不会针对2017年涌现出来的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给出非常详尽的案例分析。比如,那些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复杂流程,或者通过假冒投资平台诱骗大量资金的骗局。我希望能看到报告中是如何一步步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面纱,揭示其背后隐藏的技术、组织和资金链条。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在2017年利用什么样的技术,制造了哪些让人防不胜防的陷阱?这些都是我希望从书中找到答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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