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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 :适合于哲学、法学以及 《人权的道德维度》是近些年西方人权理论的代表性作品。书中将关于“人权”的哲学思辨与社会现实有机结合并展开说理,回应了国内法与国际法对于引入“人权”概念的诸多疑难问题,丰富并发展了人权理论的法哲学研究。该书旨在阐述与辨识人权重要的道德维度。
内容简介
《人权的道德维度》是一部横跨法哲(理)学、宪法学、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道德哲学等领域的杰作。作者深入浅出地将哲学思辨与社会现实有机结合并展开说理,同时也回应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诸多理论与现实疑难问题,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论的法哲学研究。
该书是反映近些年西方人权理论新发展的代表性作品,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品位与理论水准,而且语言简练,举例生动,从事人权理论相关研究的读者将从中获得一些启发。
作者简介
卡尔·威尔曼,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分校法哲学资深教授,美国当代著名法律哲学家,享誉全球的人权理论专家。曾任美国心理协会法律与哲学委员会主席,现担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名誉会长。先后撰写了《真正的权利》( Real Rights),《回应与挑战》( Challenge and Response:Justification in Ethics),“权利理论))(ATheory of Rights)等多部著作及多篇论文。
肖君拥,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等。曾出版《人民主权论》《国际人权法讲义》《法治思维》等多部著作,主持《外国宪法选译》等书的译介工作。
目录
第一章 理解人权的方法
第二章 道德人权的本质
第三章 道德人权的基础
第四章 人权文件的道德维度
第五章 国际人权的本质
第六章 国际人权的基础
第七章 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
第八章 宪法权利
第九章 人权的司法认可
第十章 立法的认可和执行
第十一章 条约权利的认可和实施
第十二章 道德维度
案例引用
参考文献
索引
精彩书摘
《人权的道德维度》:
旨在阐述与辨识人权最重要的道德维度。我将探析人之~为人乃是基于其拥有这些最重要的人权道德维度之一——基本道德权利。国际法和许多现行国家法律体系都讨论人权。尽管这些合法人权一部分作为非制度化道德性人权的保护措施或其类似功能而正当化,而另一部分则反映出国际法或国内法的其他目标,并因此而正当化。事实上,在纷繁复杂的道德人权、国际人权和国家人权的道德维度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交互作用关系。我希望能够将这些关系梳理清楚,从而对理解和评估人权尽一点绵薄之力。
当我认真思考人权时,发觉现有人权道德理论存在一些严重不足。比如,我们给人权贴上了诸如“生命权”的不同标签,而这并不能精确表述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人们无从知晓它们所包含的义务或职责。难道生命权就意味着需要别人为维系生命提供支持依据(我们需要借助他人来提供维系自我生命的方式),或者说,生命权仅仅为了限制我们杀害他人?这一问题以及类似问题的答案,或许取决于道德人权的根基。但是事实上,在当时的文献资料中未能提供相关令人信服的人权根基的理论。
尽管,我认为最需要弄清楚的便是构成人权的道德理由,但只有在知道宣称一种人权的存在意味着什么的时候,才能知道这种人权之证成所需要的证据。因此,我对道德人权提出了一种新的概念分析方法。首先,人们要将法定权利看作其他具体权利的标准,包括道德权利。其次,人们应该基于霍菲尔德( Hohfeld)的基本法律概念或类似方法去分析任一人权的内容。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人们才能够认知到任何人权的根基。我认为如果一个人在明确任一权利的基础之后,他可以对权利的内容进行具体化,而这反过来又促使他明白该权利对相对方所施加的义务。
我花费了约30年的时间来研究这种新的概念分析方法,其研究成果都记录在所写的几《人权的道德维度》里,尤其是1985出版的《人权理论》(A Theory of Rights)和1995年出版的《真正的权利》(RealRights)两书中。可以说,这《人权的道德维度》的重点较我之前出版的作品既要广泛又要狭隘。说其广泛,是因为它既涉及国际法、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又涉及道德人权。说其狭隘,是因为它主要阐述人权的道德维度,而对其他方面的理论分析和实际应用着墨甚少。 2.根深蒂固
被宪法认可的人权应当是根深蒂固的吗?人们可能会设想,一旦司法审查被接受,任何关于宪法权利是否根深蒂固的争论也就尘埃落定,但事实并非如此。就英国而言,宪法包括司法审查以及立法至上原则。甚至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是严格按照“进一步影响权利和自由的法案”来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立法机构的宪法至上原则。《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o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三十三条赋予立法机关通过重申其立法行为来推翻与宪法相违的判决的权力。因为在相关的意义上,“根深蒂固”指的是限制以立法权修改或推翻宪法中授予权利的条款。宪法中认可的人权是否根深蒂固,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巩固宪法权利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是它能平衡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将人权载人成文宪法的最为明显但并非唯一的理由是,这样可以保护个人免受政府官员的虐待。传统而言,对抗政府滥用权力最好的方法,便是在法律体系中实行相互制衡和三权分立。当我们试图建立这种权力均衡时,必须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每一分支可能给人权带来的相对威胁。在历史上,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警察、军队和准军事部队的行为。立法机关是第一道防线。可惜的是,立法机关常常无法限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甚至还授权其行使这种行为。在宪法规定立法至上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几乎无力保护人权。因此人权应当在宪法中得以巩固,以便加强司法权力来保证立法机关在分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时找到最佳平衡。
然而,这种形式的保护也会带来另一种危险。人权越是根深蒂固,宪法就越缺乏灵活性。如果这种根深蒂固的权利得到明智的选择和理想的界定时,这可能是一种优势,但杰里米·沃尔德伦提醒我们,事实可能并非如此。那些被委托编写宪法以及对现有宪法文件满意的公民,不应该忽视那些哲学家或法学家未解决的人权分歧,或是忘记在他们国家中对某项权利予以支持或反对的激烈政治争论。“那些认为自己也有可能有错误的人不会倾向于将其结论绝对化,更易于接受这样的可能性,即他们同胞之间的争论可能会时不时地得出比他们更好的结论”①。因此,沃尔德伦批评了这种所谓根深蒂固的人权,因为这使得纠正道德偏见和改正将权利载入宪法的不合理结论的民主进程变得更加困难。
沃尔德伦无疑是正确的,在成文宪法中写入持久的人权是要付出代价的。但这种代价是不可接受的吗?我相信大多数国家中存在的对人权的极大威胁足以证明,巩固这种人权是正当的。然而它们不能牢固到使得既定宪法权利不能在实践中被重新定义,以及需要根据一国国内法体系的经验,才能认可新的人权或废除旧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使得修改宪法条款困难到民主道德改革在实际中几乎不可能实施。因为美国的任何宪法修正案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中三分之二以及全部州数中四分之三的支持票,这是十分困难的。美国的宪法修改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这一过程与被修改的宪法条款的内容相关。
然而,一些其他国家的宪法修改就显得较为容易。例如,在日本,只要同时获得国会的参、众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并且特别公决票数过半就可以修订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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