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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讀人群 :適閤於哲學、法學以及 《人權的道德維度》是近些年西方人權理論的代錶性作品。書中將關於“人權”的哲學思辨與社會現實有機結閤並展開說理,迴應瞭國內法與國際法對於引入“人權”概念的諸多疑難問題,豐富並發展瞭人權理論的法哲學研究。該書旨在闡述與辨識人權重要的道德維度。
內容簡介
《人權的道德維度》是一部橫跨法哲(理)學、憲法學、國際關係與國際法、道德哲學等領域的傑作。作者深入淺齣地將哲學思辨與社會現實有機結閤並展開說理,同時也迴應瞭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諸多理論與現實疑難問題,豐富和發展瞭人權理論的法哲學研究。
該書是反映近些年西方人權理論新發展的代錶性作品,不僅具有較高的學術品位與理論水準,而且語言簡練,舉例生動,從事人權理論相關研究的讀者將從中獲得一些啓發。
作者簡介
卡爾·威爾曼,美國華盛頓大學聖路易分校法哲學資深教授,美國當代著名法律哲學傢,享譽全球的人權理論專傢。曾任美國心理協會法律與哲學委員會主席,現擔任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名譽會長。先後撰寫瞭《真正的權利》( Real Rights),《迴應與挑戰》( Challenge and Response:Justification in Ethics),“權利理論))(ATheory of Rights)等多部著作及多篇論文。
肖君擁,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國際關係學院法律係教授,兼任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等。曾齣版《人民主權論》《國際人權法講義》《法治思維》等多部著作,主持《外國憲法選譯》等書的譯介工作。
目錄
第一章 理解人權的方法
第二章 道德人權的本質
第三章 道德人權的基礎
第四章 人權文件的道德維度
第五章 國際人權的本質
第六章 國際人權的基礎
第七章 國際人權與國傢主權
第八章 憲法權利
第九章 人權的司法認可
第十章 立法的認可和執行
第十一章 條約權利的認可和實施
第十二章 道德維度
案例引用
參考文獻
索引
精彩書摘
《人權的道德維度》:
旨在闡述與辨識人權最重要的道德維度。我將探析人之~為人乃是基於其擁有這些最重要的人權道德維度之一——基本道德權利。國際法和許多現行國傢法律體係都討論人權。盡管這些閤法人權一部分作為非製度化道德性人權的保護措施或其類似功能而正當化,而另一部分則反映齣國際法或國內法的其他目標,並因此而正當化。事實上,在紛繁復雜的道德人權、國際人權和國傢人權的道德維度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交互作用關係。我希望能夠將這些關係梳理清楚,從而對理解和評估人權盡一點綿薄之力。
當我認真思考人權時,發覺現有人權道德理論存在一些嚴重不足。比如,我們給人權貼上瞭諸如“生命權”的不同標簽,而這並不能精確錶述人權的具體內容。因此,人們無從知曉它們所包含的義務或職責。難道生命權就意味著需要彆人為維係生命提供支持依據(我們需要藉助他人來提供維係自我生命的方式),或者說,生命權僅僅為瞭限製我們殺害他人?這一問題以及類似問題的答案,或許取決於道德人權的根基。但是事實上,在當時的文獻資料中未能提供相關令人信服的人權根基的理論。
盡管,我認為最需要弄清楚的便是構成人權的道德理由,但隻有在知道宣稱一種人權的存在意味著什麼的時候,纔能知道這種人權之證成所需要的證據。因此,我對道德人權提齣瞭一種新的概念分析方法。首先,人們要將法定權利看作其他具體權利的標準,包括道德權利。其次,人們應該基於霍菲爾德( Hohfeld)的基本法律概念或類似方法去分析任一人權的內容。到那時,也隻有到那時,人們纔能夠認知到任何人權的根基。我認為如果一個人在明確任一權利的基礎之後,他可以對權利的內容進行具體化,而這反過來又促使他明白該權利對相對方所施加的義務。
我花費瞭約30年的時間來研究這種新的概念分析方法,其研究成果都記錄在所寫的幾《人權的道德維度》裏,尤其是1985齣版的《人權理論》(A Theory of Rights)和1995年齣版的《真正的權利》(RealRights)兩書中。可以說,這《人權的道德維度》的重點較我之前齣版的作品既要廣泛又要狹隘。說其廣泛,是因為它既涉及國際法、國傢法律體係同時又涉及道德人權。說其狹隘,是因為它主要闡述人權的道德維度,而對其他方麵的理論分析和實際應用著墨甚少。 2.根深蒂固
被憲法認可的人權應當是根深蒂固的嗎?人們可能會設想,一旦司法審查被接受,任何關於憲法權利是否根深蒂固的爭論也就塵埃落定,但事實並非如此。就英國而言,憲法包括司法審查以及立法至上原則。甚至1998年《英國人權法案》是嚴格按照“進一步影響權利和自由的法案”來製定的,其目的是保護立法機構的憲法至上原則。《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o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三十三條賦予立法機關通過重申其立法行為來推翻與憲法相違的判決的權力。因為在相關的意義上,“根深蒂固”指的是限製以立法權修改或推翻憲法中授予權利的條款。憲法中認可的人權是否根深蒂固,還有待進一步考證。
鞏固憲法權利一個強有力的理由是它能平衡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將人權載人成文憲法的最為明顯但並非唯一的理由是,這樣可以保護個人免受政府官員的虐待。傳統而言,對抗政府濫用權力最好的方法,便是在法律體係中實行相互製衡和三權分立。當我們試圖建立這種權力均衡時,必須考慮到法律體係的每一分支可能給人權帶來的相對威脅。在曆史上,最大的威脅往往來自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特彆是警察、軍隊和準軍事部隊的行為。立法機關是第一道防綫。可惜的是,立法機關常常無法限製行政機關侵犯人權的行為,甚至還授權其行使這種行為。在憲法規定立法至上的情況下,司法審查幾乎無力保護人權。因此人權應當在憲法中得以鞏固,以便加強司法權力來保證立法機關在分配行政、司法和立法權時找到最佳平衡。
然而,這種形式的保護也會帶來另一種危險。人權越是根深蒂固,憲法就越缺乏靈活性。如果這種根深蒂固的權利得到明智的選擇和理想的界定時,這可能是一種優勢,但傑裏米·沃爾德倫提醒我們,事實可能並非如此。那些被委托編寫憲法以及對現有憲法文件滿意的公民,不應該忽視那些哲學傢或法學傢未解決的人權分歧,或是忘記在他們國傢中對某項權利予以支持或反對的激烈政治爭論。“那些認為自己也有可能有錯誤的人不會傾嚮於將其結論絕對化,更易於接受這樣的可能性,即他們同胞之間的爭論可能會時不時地得齣比他們更好的結論”①。因此,沃爾德倫批評瞭這種所謂根深蒂固的人權,因為這使得糾正道德偏見和改正將權利載入憲法的不閤理結論的民主進程變得更加睏難。
沃爾德倫無疑是正確的,在成文憲法中寫入持久的人權是要付齣代價的。但這種代價是不可接受的嗎?我相信大多數國傢中存在的對人權的極大威脅足以證明,鞏固這種人權是正當的。然而它們不能牢固到使得既定憲法權利不能在實踐中被重新定義,以及需要根據一國國內法體係的經驗,纔能認可新的人權或廢除舊憲法權利。美國憲法使得修改憲法條款睏難到民主道德改革在實際中幾乎不可能實施。因為美國的任何憲法修正案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中三分之二以及全部州數中四分之三的支持票,這是十分睏難的。美國的憲法修改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這一過程與被修改的憲法條款的內容相關。
然而,一些其他國傢的憲法修改就顯得較為容易。例如,在日本,隻要同時獲得國會的參、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並且特彆公決票數過半就可以修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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