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
书名:谁动了我的权利?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丛书名:维权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ISBN:97875093653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版次:1
印次:1
字数:196千字
页数:287
开本:32
定价:29.8元
全国“七五”普法推荐用书,公民维权法律丛书,案例分析、维权提示、法律链接一站式提供,合同、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用工、房产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补偿内容全覆盖!
图书目录.
章 合同基本常识
1. 什么是合同? 2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4
3.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如何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何以体现? 8
4.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11
5. 合同的内容是否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4
……
第二章 买卖合同
1. 哪些物品不能进行买卖? 40
2. 买方若发现交易的商品可能并非卖方所有,该如何处理? 43
3. 买方何时享有所购货物的所有权? 45
4. 所购物品运输途中丢失,由谁承担风险? 47
5. 买方未按时取货,导致货物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51
……
第三章 借款合同
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该如何处理? 70
2. 借款时未写借条,能否要求借款人还钱? 73
3. 借钱时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加息? 77
4. 未成年人借钱不还,可以要求其父母代为偿还吗? 80
5. 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 83
……
第四章 赠与合同
1. 赠与他人物品是否可以反悔? 100
2. 公益性捐赠能否撤销? 102
3. 受赠人的哪些行为会导致赠与的撤销? 104
4. 赠与物存在质量问题,赠与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108
5. 赠与人承诺将财产赠与他人,后经济条件恶化,赠与人是否仍需履行承诺? 110
……
第五章 租赁合同
1. 若出租人将同一物品同时租给多人,承租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28
2. 承租人是否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131
3.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是否有义务进行维修? 133
4. 租赁物因意外损毁,承租人是否应当赔偿? 136
5.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138
……
第六章 运输合同
1. 乘坐公交车时,乘客遭遇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154
2. 遭遇到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应该怎么办? 157
3. 乘客在行李丢失时应当找谁赔偿? 161
4. 客运车辆丢失随车运送的货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
5. 托运人能否单方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 167
……
第七章 保管合同
1.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或毁损,车主可否要求停车场承担法律责任? 184
2. 事前未约定保管费用,事后保管人能否要求寄存人支付报酬? 186
3. 双方约定保管某物,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地点交付保管物,在发生毁损或丢失时,对方是否需要赔偿? 188
4. 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能否扣押保管物? 191
5. 因寄存人未及时告知保管物的特殊性质或特殊保存方法致使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应当赔偿? 193
……
第八章 委托合同
1.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将承办的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并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受托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08
2.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认定? 211
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委托人的存在,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委托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13
4. 受托人超出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216
5. 受托人因执行委托事务而取得额外的财产,是否需要交给委托人? 219
……
第九章 居间合同
1. 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顾客能否追回中介费? 234
2. 当事人对中介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236
3. 中介未能协助顾客达成交易,还能否要求顾客支付费用? 239
4. 中介协助顾客达成交易,能否要求顾客同时支付中介费与从事中介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242
5.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中介协议是否有效? 244
……
第十章 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256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259
3. 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263
4. 合同违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如何处理? 266
5.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吗? 268
……
图书简介.
编辑推荐
谁动了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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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内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公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出发,以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情景再现】、【案例解读】、【维权提示】和【法律链接】四部分,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解答民众的困惑,提供温馨的维权提示,为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不可多得的实用指导!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学生组织,同时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批准的投诉与法律支持工作站。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已形成一支以硕士生为主体,全院参与的专业化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在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中伦公益基金会等机构的支持与帮助下,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项目,为志愿者打造健全、规范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精彩书摘
4.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情景再现】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于是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西瓜脱销,不知对方能否及时供应。如果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买十个冷冻火车皮的西瓜,望贵司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的西瓜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西瓜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导致价格大幅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回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西瓜,我公司不能接受,望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因西瓜已经在运输途中,农场不能再改卖他人,为此,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要求果品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中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并且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人确定的要约内容一致,否则就构成新的要约。
这里需注意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针对具体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并且内容相较于要约邀请更加具体明确,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而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内容一般包括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
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采取到达主义。
本案中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应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果品公司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并希望对方给予回电,虽然果品公司在传真中说明了具体的数量和品种,但其应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农场的回电属于向果品公司发出的要约,希望与对方订立西瓜的买卖合同。但农场在向果品公司发出要约前就已经向对方发货,其发货前因为不存在要约,因此不构成承诺。农场向果品公司的回电构成要约,而果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对方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因此,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签订合同的双方一定要明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不能为了急于签订合同而忽略了对相关因素的考量。合同签订需谨慎,双方需要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将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外在地表示出来。签订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生效。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收到要约后作出承诺,并且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生效。本案中,如果农场在发货前提前回电通知果品公司,可能就会避免此类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5.合同的内容是否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情景再现】
原告邹某在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邹某驾车上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将赔偿款付至邹某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由于邹某迟迟未获得该赔偿款,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称已经支付保险费,不同意再付保险费。邹某就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保险理赔费。被告将理赔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超出理赔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方,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权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该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合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是追究合同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责任相对性的内容,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邹某和保险公司,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向原告邹某支付保险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王某,没有对邹某履行合同义务,邹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至于保险公司向王某交付的保险金,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但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王某为由而拒绝履行对邹某的合同义务。
【维权提示】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应特别注意在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合同责任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负责直接将货物运送给乙公司,后因为丙公司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则乙公司只能请求与其签订合同的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能直接要求负责运输的丙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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